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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方法的通知》(财预[2019]383号)的规定而制定,旨在做好跨省合资铁路税收分享入库工作,保证分享税收在各地及时足额入库。

4.《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咨询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5号),要紧内容是:

增值税一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样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连续抵扣。

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咨询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样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样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连续抵扣。

二、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样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增值税一样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样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承诺新纳税人连续申报抵扣。

5.《关于2019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9]22号)。

该实施方案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最惠国税率:

  1.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连续实行海关核查治理,税率坚持不变。

因税则税目调整,涉及税目增至10个(见附表1)。

  2.对小麦等8类47个税目的商品连续实施关税配额治理,税目和税率坚持不变。

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并适当调整相关公式参数。

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税率执行1%的税率(见附表2)。

  3.对感光材料等47种商品连续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税率坚持不变,对5种感光材料产品实施从价税(见附表3)。

  4.其他最惠国税率坚持不变。

  

(二)暂定税率:

  对燃料油等784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表4)。

  (三)协定税率:

  依照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待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见附表5):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1875个税目商品实施亚太贸易协定税率;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3.对原产于智利的7308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并进一步下调该协定项下部分税目的税率;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6509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5.对原产于新西兰的7319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6.对原产于新加坡的2961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7.对原产于秘鲁的7085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8.对原产于哥斯达黎加的7281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9.对原产于香港地区且已制定优待原产地标准的1760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10.对原产于澳门地区且已制定优待原产地标准1271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11.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614个税目商品实施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物资贸易早期收成打算协定税率。

(四)特惠税率:

依照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待协定、双边换文情形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贝宁、布隆迪、厄立特里亚、吉布提、刚果、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摩罗、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马里、马拉维、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卢旺达、塞拉利昂、苏丹、坦桑尼亚、多哥、乌干达、赞比亚、莱索托、乍得、中非、阿富汗、孟加拉国、尼泊尔、东帝汶、也门、萨摩亚、瓦努阿图、赤道几内亚、安哥拉、塞内加尔、尼日尔、索马里、老挝、缅甸和柬埔寨,共40个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表6)。

  (五)一般税率:

  一般税率坚持不变。

  出口关税调整

  

(一)“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坚持不变;

  

(二)对铬铁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

对部分化肥征收专门出口关税(见附表7)。

  税则税目调整

  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表8)。

调整后,2019年版税则税目共计8238个。

6.《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咨询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3号)。

对(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实行上述收入分成方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

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废止国税发[2000]149号第八条的规定,律师从同意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咨询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运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律师在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

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

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

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

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不执行查账征收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7.《关于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咨询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2号)。

该公告明确,应依照财税[2001]113号文件中免税化肥成本占该硝基复合肥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是否高于70%的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免税的复合肥。

硝基复合肥,是以煤、天然气为原料生产合成氨,经氨氧化、吸取、浓缩后与氨反应生成熔融态氮肥,再加入磷肥、钾肥后造粒,最终形成的氮、磷二元素复合肥或氮、磷、钾三元素复合肥

8.《关于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物资原产地标准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9号),2012年11月30日公布。

依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物资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9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物资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

  该两表使用了简化的物资名称,其范畴与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物资原产地标准表 .doc

2、2019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物资原产地标准表.doc附件1

2013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物资原产地标准表

序号

税号

产品名称

原产地标准

1

16041110

烟熏三文鱼

从原产于已与内地在2019年前签署优待贸易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冷冻三文鱼制造烟熏三文鱼,要紧工序包括解冻、开边、腌制、风干、冷烟熏、切片及真空包装。

2

39019090

乙烯甲基丙烯酸共聚物

(1)税号改变标准,如使用塑料废料制造,则该塑料废料应为内地或香港生产或消费过程中产生;

或者

(2)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

3

39071010

聚甲醛

(1)税号改变标准;

或者

(2)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它化学成分经化学改性制造。

4

39071090

其他聚甲醛

5

85182100

单喇叭音箱

在香港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

6

85182200

多喇叭音箱

7

94054090

投影机灯组

从裸灯及灯架配件制造,要紧制造工序为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

附件2

2013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物资原产地标准表

85071000

铅酸蓄电池,用于启动活塞式发动机

税号改变标准

85072000

其他铅酸蓄电池

9.《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不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咨询题的通知》(财税[2019]8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制定,要紧内容:

个人从公布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不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咨询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布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布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刻。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运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运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

  四、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运算纳税,持股时刻自解禁日起运算;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连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18〕167号文件和财税〔2018〕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五、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个人从公布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持有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股票;

  (十)上市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一)上市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二)其他从公布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

  七、本通知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股票;

  

(二)协议转让股票;

  (三)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四)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五)用股票同意要约收购;

  (六)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七)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八)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八、本通知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和谐、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上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收治理工作。

  十、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刻自取得之日起运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同时废止。

 10.《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9]54号)。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民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支持民营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创新,近日,财政部、科技部、民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公布了《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9]54号),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同时,《通知》明确了享受免税的条件和申报程序。

11.《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19年第628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12.《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咨询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

该公告明确了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的划分原则。

现将消费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

  

(一)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本条第

(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

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二、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该产品符合沥青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名称、型号和质量标准等与相应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

否则,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三、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一)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13.《关于印发<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方法>

的通知》(国税发[2019]92号)。

结合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和行政治理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形,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形成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方法》。

14.《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68号)。

为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减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财政厅(局)、地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减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负担,依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

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各地已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咨询题的讲明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第三条、《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咨询题的补充规定>

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五条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连续按原免税政策执行。

  四、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15.《关于国际客票使用<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有关咨询题的通知》(国税发[2019]8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制定。

16.《关于印发<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治理方法>

的通知》(财预[2019]40号)。

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旨在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治理工作。

一、关于分支机构查补收入的归属。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滞纳金、罚款地点分享部分的50%归属该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就地办理缴库;

其余50%分摊给总机构办理缴库,其中,25%归属总机构所在地,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由中央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在各地区间分配。

  二、关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的归属。

除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实行跨地区分享外,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其他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不实行跨地区分享,按照规定的缴库程序就地缴库。

  三、关于预算科目的调整。

将财预〔2019〕40号文件和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1010450项名称修改为“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

1010450项下01目名称修改为“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

02目名称修改为“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

03目名称修改为“中央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

科目具体修改情形见附件。

  四、关于缴库程序。

分支机构分摊的查补税款入库的预算科目为1010449项“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级次为“中央60%、地点40%”;

滞纳金、罚款入库的预算科目为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的有关目级科目,级次为“中央60%、地点40%”。

  总机构分摊的查补税款入库的预算科目为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级次为“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地点20%”;

滞纳金、罚款入库的预算科目为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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