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规制对策制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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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规制对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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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具有信息传播方便、快捷、成本低的优势,世界各国都在探索和研究如何充分利用互联网提升本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方法。

我国十八大也提出了“互联网+”时代下振兴经济发展的电子商务模式,积极鼓励各行业充分利用互联网促进经济发展和提升产业升级。

电子商务中的交易行为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有很多优势,但也存在许多安全隐患,因为网络交易行为是在虚拟空间中完成,交易双方都是隐形的,我们无法甄别交易双方彼此真实身份和意图,少数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发布虚假信息欺诈消费者,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影响了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在网络交易行为规制方面的法律和制度比较健全,实践效果较为明显。

我国互联网普及较晚,但互联网技术开发速度快,政策支持应用的力度大,极大地提升了互联网应用的速度和深度。

为了促进互联网应用的法制化,专家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探索和研究了规制网络交易行为的手段和方法,这些措施在规制交易行为,维护网络交易秩序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互联网应用在各个领域的延伸,网络化生活的社会形态逐步形成,网络化生活环境与传统社会相比,社会主体在意识和行为方面更容易出现“随意”“自由”,如果再受负面价值观的影响就有可能导致行为失范,这不利于维护公平网络交易社会秩序。

因此,笔者认为,我们要以电子商务发展前景为视角,从网络化生活社会环境的特殊性及网络交易行为存在的问题入手,搭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框架,通过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的先进的立法经验,探索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理论研究,制定专门的立法原则,科学指导电子商务立法,保障电子商务立法的细致性和完整性。

  1 互联网应用现状及网络经济发展前景

  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正逐步改变着人们的传统思维和生活方式。

如今,人们浏览新闻、召开会议、交友、购物、出行等行为都可以通过网络实现,而且,互联网注册用户量及联网使用区域都在递增和扩大。

据2016年互联网趋势发展报告统计,目前,全球互联网用户已超过30亿人,比上年增长9%,互联网全球渗透率达到42%。

据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6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突破7亿,其中,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亿,比2005年12月增长3 447万,半年增长率达%。

互联网使用的增长也在就业及促进国家经济增长方面带来了机遇。

当前,网络成为全球最热门的投资,美国半数以上的创业投资都投向了互联网络。

据美国电商杂志(基于美国商务部的数据)发布的《2016美国电商市场最新报告》,2016年,美国电商市场销售额将达到3 500亿美元,每年增长率平均为%。

互联网发展和应用不断满足着人类社会全方位的网络化生活需求,创新了经济发展模式,提升了经济发展速度,但也面临着许多用网安全的问题。

据美国网络安全公司Cybersecurity Ventures发布的《全球网络安全市场报告》显示,网络犯罪不断上涨,每年为世界经济造成数千亿美元的损失。

根据我国猎网平台统计发布的《2015年网络诈骗趋势研究报告》数据显示,2015年共收到诈骗举报24 886件,举报金额亿,人均损失5 106元,比2014年增长了倍。

网络交易中违法行为破坏了公平交易的秩序,不利于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分析网络交易中违法违德行为的原因,探索规制网络交易行为的对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2 网络交易中违法违德行为频发的主要原因

  网络交易中违法违德行为的频发,既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监管制度方面的原因。

   网络交易行为强制规范的法律不完善

  网络信息技术的进步促进了网上购物、网络广告、网上金融等交易的经济模式多样化,同样,虚假宣传、信息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呈递增趋势,这主要是因为电子商务立法滞后造成的。

首先,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缺乏法定的指导立法制定的原则,这就造成无法从电子商务活动形成的多种法律关系这一根本对象出发,制定出规制电子商务行为的宏观和微观法律。

其次,电子商务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分工的不断明确和细致,网络交易行为过程中参与的主体(商家、交易平台、金融机构、物流)及分工和责任不同,我国至今没有出台一部完整的电子商务行为规制的具体法律,实践中过多采取的是对现有法律的“修修补补”或者是“先改后立”做法;虽然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的法律和条例,但这些强制性规范无法全面有效地规制网络交易过程中的全部行为。

可见,电子商务行为规制立法的滞后及碎片化,无法有效规制不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以虚假宣传等方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网络交易秩序的行为。

   网络交易行为监管制度不健全

  网络交易行为监管缺乏联动监管机制。

国家机关、支付金融机构、交易平台运营商及行业协会等机构和组织承担着监管网络交易行为职能,由于监管制度不健全,导致这些组织和机构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管职能不明确,监管分工不具体,存在监管空白问题,这就给不法分子行使欺诈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交易平台运营商监管不到位。

网络交易平台是一个营利性组织,有些交易平台为了通过提高注册登记量来营利,就降低了网店注册登记的门槛或者不严格审查申请主体资格,从而导致注册登记信息缺乏真实性,宣传的信息真实性无法甄别,不法分子乘机虚假宣传来诈骗消费者,可见,审核监管不到位是网络交易过程违法犯罪频繁的一个重要原因。

网络交易与现实交易在完成交易方式上具有差异性,如果不加大对交易平台管理,不强化交易平台本身管理责任,就无法构建起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更无法让消费者对网络安全树立信心。

   诚信评价的体系建设方面不完善

  网络经营商家的信用造假严重。

网络交易平台为了督促商家诚信交易,设定了消费者对商家诚信经营的信用评价系统,消费者的评价和打分能够提升商家信用星级,信用星级能够反映商家的服务质量和诚信度,这也成为消费者在网络消费中选择商家的一个最重要参考信息。

部分商家为了提升星级以吸引消费者,雇佣专门人员对自己店铺的商品及服务进行虚假好评,甚至通过一些网络公司以技术手段删除消费者差评。

商家这种信用评级和评价造假的行为一方面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大大增加了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概率,另一方面更是破坏了公平交易的环境,扰乱了正常的交易秩序,也充分反映出现有的诚信道德评价体系存在的缺陷,因此,如何完善信用评价监管制度就成为构建科学公正的信用体系诚信交易的重要内容。

  3 网络交易行为规制的具体对策

  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不断推动着人们社会生活方式的网络化,加强网络交易行为规制既是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的重要方法,更是建设网络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完整框架

  法律是指引和约束主体行为的强制规范,不同的法律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交易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因此,电子商务立法要搭建立法框架,保障立法的科学性、超前性、系统性、完整性。

首先,加强电子商务立法理论研究。

网络交易的交易空间、交易主体、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与传统交易不同,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也不一样,要保障立法能科学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就要为立法提供理论支撑,笔者建议形成以计算机、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学者组成研究团队,分析电子商务活动中形成的不同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的特点,研究商务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为制定和出台电子商务相关立法提供理论依据。

其次,制定电子商务立法的法定原则。

立法原则是指导制定立法的准则,能够保障立法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实践中我国将电子商务活动归类为商事活动,电子商务活动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以下简称《商法》)中的原则和规范约束电子商务行为,时常出现找不到法律依据的现象,笔者建议立法过程中制定专门立法原则来指导电子商务立法活动,从而改变电子商务立法的“先改后立”“修修补补”弊病,系统地指导制定电子商务立法。

再次,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经验。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为了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美国开始研究电子商务立法工作,法研所及联邦的政策咨询机构从美国的联邦制国情出发,又充分考虑联邦和州两级均有立法权这一特点,研究和制订了一套交易法规则,推荐各州在制定本州法律时以这套规则作为指导,各州也可以将这套规则直接写入本州的法律中,经过长期的实践和统一,最终美国形成了《统一商法典》(UCC),这部法律在保护和促进各州贸易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美国开始修订《统一商法典》,增加了有关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则的内容,1999年7月,美国公布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VCITA),这部法律本身对各州的电子商务活动规范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可以作为指导各州电子商立法务规范的依据。

  2000年6月30日,美国联邦政府以《统一商法典》《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VCITA)为指引,由美国总统签署颁布了《电子签名法》,这也为美国以后出台系列电子商务行为规范法律提供了指导性意见和规则。

笔者建议电子商务活动应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活动归类到《商法》体系中,以《商法》中的商事活动要求及基本原则和电子商务立法的法定原则为指导,制定电子商务行为规范的相关法律,以保障电子商务立法的法律依据。

同时,各地各机构各组织也要以《商法》基本原则和电子商务立法原则为指引,制定电子商务行为规范的规章和制度,消除各地在制定电子商务行为规范的差异性。

   制定和修改网络交易行为规制的相关法律

  网络交易是利用计算机数据及在线信息发布完成的一种交易行为。

完成交易行为的过程涉及商品广告宣传、产品商标、商业秘密及消费者个人隐私权保护等许多问题,为了保证交易真实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美国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这一目的出发颁布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这部法律对商品交易中的信息发布、广告宣传、商标保护等方面做了特殊性规定,有效防止了商家虚假广告宣传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的发生,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了网络交易秩序。

  目前,我国也出台了许多规则和制度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由于这些规制和制度层级较低,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网络交易中的虚假宣传、假冒伪劣行为的频发,因此,笔者首先建议尽快出台《电子商务法》,从根本上依法规定网店经营资格登记审查机构及责任,明确网店在信息发布、广告宣传、隐私保护的责任和义务,罗列不正当经营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处罚措施,才能有效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

其次,强化网络交易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立法工作。

政府部门、交易平台、支付平台、物流配送等多种机构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分工不同,这些机构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很复杂,为了依法明确各机构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笔者建议出台《网络交易法》专门规制网络交易行为,依法明确网络交易过程中网店经营者及交易相对人等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划分国家机构、支付平台、软件和硬件提供商及基础网络运营商等网络交易行为过程中的监管、服务责任及权利义务,保障网络交易完成各环节有法有据。

再次,修改现有的相关法律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

网络交易中交易双方的要约承诺方式与传统线下交易不同,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方式也不同,为了明确网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和权利义务,建议修改《合同法》相关规定,将网络交易关键步骤、关键因素、关键流程明确细化,消除电子交易中存在的安全和法务漏洞,保障电子交易的安全性、有效性、准确性。

同时,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明确消费者在网络交易过程中权利义务及侵权后求偿渠道和方法,防止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后投诉无门或者求偿推诿现象发生。

可见,制定和修改电子商务及相关法律能够有效规制网络交易行为,有效预防和打击网络交易中欺诈等破坏交易秩序的行为发生。

   加大网络交易行为监督与管理的力度

  网络交易行为监管是规范交易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完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是有效规制网络交易行为的重要方法。

第一,实践中我们要强化工商管理机关监管职能。

国家工商管理机关是网络交易行为监管的主要机构,担负着探索和研究网络交易行为监督和管理的职能。

据中国产业信息网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9月,国家工商总局开始启动信息化平台建设,信息化平台由搜索引擎、数据处理、上传下达三个功能模块组成,能够实现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的有效监管。

2012年,已经有10个省级试点进行试运行,2016年,已有28个省建立了监管平台。

网监平台的建设加强了网络经营主体数据统计及在线监管监测等工作,使得网络交易监管逐步进入以网管网的新阶段。

第二,加强国家机构联合监督力度。

工商、税务、公安、法院等国家机关承担着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责任,为了发挥联合监管的效果,国家要依法明确各机构的监管环节及监管职责,各机构要强化监督的协调和配合,积极主动地形成联动监督管理机制,消除监管空白。

第三,不断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监管的义务和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既是营利者,起着完成交易的桥梁纽带作用,在网络交易完成的环节中处于特殊核心地位;要依法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用户信息审核和告知义务,严格审查交易平台注册用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同时,强化网络交易平台对商家的信息发布、网络广告宣传及商品销售等环节的监督责任,加大网络交易平台违法连带责任。

网络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我们在强化监管的同时,要加大网络交易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使一些因交易平台审查不严或不作为而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行为的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

2016年10月,淘宝网大量销售一种叫做“火莲花”的汽车尾气过滤器,这种产品通过汽车尾气排放造假逃避检查,我国环保组织对淘宝网和销售公司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以连带责任方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亿元,这是因交易平台管理不严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一个典型案例。

第四,网络交易平台要自我完善监管制度。

交易平台在网络交易中处于中间环节,处于交易行为监管的中心地带,交易平台监管制度完善及监管措施得当对监管的效果起着重要的作用。

交易平台要严格执行国家网络交易行为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同时,交易平台要制定商家在注册登记、信息发布、广告宣传、评价及侵权纠纷处理制度,构建和不断完善自我监管制度,从源头入手监管交易行为的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杜绝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五,强化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协调管理的职能建设。

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是社会性团体,负责宣传国家互联网经济发展和法律法规,传达和宣传国家电子商务政策和意图,反馈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建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和管理各地以市为行政区域建立起电子商务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要不断完善行业自律公约细则,明确惩戒措施,逐步实现行业自律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化,切实发挥上传下达及监督与管理的作用。

   完善约束交易行为的信用评价体系制度建设

  信用评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规制网络交易行为和防止违法失德行为的发生。

要制度化建设信用评价体系,首先,我们就要完善信用信息整合制度。

当前,我国设点信用评价的有很多机构,这些机构都建立起了自己的数据库,这些信用数据库没有对接和共享,公司、企业、个人信用数据信息统计处于一种碎片化且标准不齐的状态。

笔者建议国家成立专门信用评级的权威机构,制定网络交易行为参与主体的信用评价标准和评价要求,负责统计、整合、发布、共享公司、企业、商家及个人信用信息,消费者可以将这些信用评级信息作为判断是否与其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依据,这种做法能够震慑和规范公司、企业、个人、交易平台等主体在网络交易中的行为,有效维护网络交易规范的秩序。

其次,健全信用评价制度。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这部法律的颁布能够有效督促网站和交易平台提升自我约束和监督责任,也为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扰乱网络环境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

为了保障网络交易安全,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笔者建议我国积极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在网络交易行为管理和信用评价的制度和方法,完善我国信用评价的标准和要求。

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增强我国电子商务活动在国际环境中的竞争力,我国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引进国际通用的品牌认证制度,加大信用在品牌构建中的比重,鼓励网站、交易平台、公司、企业、商家等主体走信用品牌化建设道路,这对促进电子商务长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此外,诚信评价及信用级别造假行为极易误导消费者,大大增加了消费者上当受骗的概率,更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国家管理机构应抽调相关技术人员和组成专家团队,加强网站、平台、商家信用评价的分析和判断,对一些利用虚假交易、刷单、删除差评等行为严格监管、曝光和处罚,问题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增加其震慑效应。

   开展提升全民诚信道德意识的教育活动

  网络的宽松环境赋予了市场主体在行为方面更多的“自由”,这种行为“自由”要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就要求社会主体树立自觉遵守法律和道德的意识,从行为方面积极主动地去约束和规范自己。

为了提高全民诚信道德意识,就要从诚信教育培养和行为引导两方面入手探索和研究。

首先,加强网络行为诚信道德教育力度。

根据《第38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民以10~39岁群体为主,占整体的%,初中以下学历人群占整体的37%,大学本科以上仅占整体的%,从统计数据分析,我国网民呈现出低学历、年轻化特点,这部分人群对网络这个新事物比较敏感,更容易接受和尝试,但又存在自我行为约束和控制能力不足等问题,在网络空间中更容易出现违反诚信道德要求的行为。

因此,学校要改变传统的计算机教学中重技术操作而淡化行为约束的教育模式,建议在计算机专业课程和思想道德教育课程中增加专门的网络诚信教育内容,从学校教育开始就培养学生树立起安全用网、文明用网的诚信道德意识,增强网络环境中自我行为约束和规范能力。

其次,开发诚信受益和服务产品来引导行为诚信。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体在需求方面呈现多样化趋势,网络环境中能够最大限度地提供和满足各个主体的不同需求,我们应当以服务为理念,以诚信为要求,大力开发和推广如金融机构诚信担保无抵押借款,网络交易平台诚信担保注册,消费者诚信担保分期付款等服务产品。

服务方设定相对方在享受这些产品和服务时要具备的信用条件,这种规定能够引导需求方为享受这种服务而从自身行为做起,要有诚信道德意识,要遵守法律法规。

实践中已经运行的“诚信通”“支付宝”等网络诚信服务和产品所提供的诚信受益项目实现了“诚信=受益”价值,既取得了经济收益,又宣传了诚信交易、诚信受益的理念和价值观,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再次,加大网络诚信道德文化宣传力度。

我们要充分利用电视及网络大力传播诚信道德文化,播放诚信道德名言警句和守法诚信典型案例,发挥诚信文化熏陶和行为引导作用,这对提升全民诚信道德素养、促进社会发展及增强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软实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4 总 结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速度很快,网络经济在国家经济总量中的比重不断增大,国家也不断出台相关的产业政策来鼓励和引导电子商务发展。

网络交易行为作为电子商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强化网络交易行为规范立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交易主体诚信道德意识的培养和行为约束的能力,能够有效促进电子商务的有序健康发展。

目前,电子商务发展也面临着跨境电商行为规制、税收征管等许多新问题,需要不断研究和探索,出台完善细致的法律制度和规范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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