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非标配电箱招标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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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非标配电箱招标技术要求

 

项目

住宅非标配电箱招标技术要求

 

建设单位:

公司

 

设计单位:

公司

第一章基本要求

1.技术规格书概述

本技术规格书及相关招标图纸描述了有关本合约机电系统设备:

非标配电箱(柜)、漏电报警系统以及现场按钮等等的供应、指导安装、调试、操作、培训及维护保养等技术要求,以提供符合本合约要求的设备,涵盖从前期配合至交付的各项细则。

为能妥善完成本合约内各事项,投标方需结合招标文件的技术文件(本技术规格书)和商务文件加以综合理解,两者有不一致时,以要求较高者为准。

并需按要求提供一切所需的工作人员、工具、物料、设备、储存、有效的质量证明报告、图纸等。

规格书中带“※”为重要条款,制造厂必须严格遵守,如有一处不符者,即视为废标。

规格书中带“△”为次重要条款,供应商必须遵守,每项不符合条款扣减相应技术评分,三项以上(含三项)不符合者,视为废标。

规格书中其它参数为一般技术参数,每项不符合条款扣减相应技术评分,有10项不符合者,视为废标。

2.项目概述

本项目为余政储出[2013]78号地块,地块总用地面积59111m2,总建筑面积210175m2,其中计容地上建筑面积153616m2,包括2栋高层商业办公楼,8栋高层住宅,2栋2层商业楼,1栋3层商业楼,地下建筑面积56559m2,为地下停车库。

3.招标工作内容及要求

设备供应单位须按照本技术规格说明书内所列出的要求,提供本说明书所需的有关设备,呈交材料设备样本审批、呈交施工及运输方案、并包括制造、申报海关和办妥所有海关手续、提供保险、运送工地、拆卸、储存、协调、移交承包单位、协助及指导安装、安全保护、及其有关测试、试运转和维修等各项工作要求,直至正式移交给业主使用。

并包括完工时呈交操作及维修手册、竣工图纸及提供对业主技术人员的培训。

具体招标范围(承包商工作)包含如下:

3.1设备供货范围

承包商须提供除以下要求外的所有设计图纸上的照明、动力配电(控制)箱(柜):

(1)10kV站内低压柜不在本次招标范围。

(2)景观照明配电箱由景观分包单位提供,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3)潜水排污泵及消防排水泵控制箱(柜)由设备自带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其它所有水泵(含消防泵)控制箱(柜),如采用变频控制,则由水泵设备自带,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如采用常规控制,则在本招标范围。

(4)弱电机房配电总箱在本次招标范围,投标单位应在报价中充分考虑,一旦中标后该配电箱价格不再调整。

智能化单位与机电承包单位的分界在该箱的下端头。

(5)消防设备双电源柜、馈线控制柜以及巡检控制柜(如有)均在本次招标范围。

照明、动力配电(控制)箱(柜)应提供整套非标配电箱(柜)和所有有关设备独立的自动控制系统设备,包括所有有关设备和配/附件等。

详细工作范围概念,请结合:

本节、本章协调工作、附件中招标图纸、设备清单等篇章予以综合理解。

3.2※设备(材料)报价要求

(1)投标报价应是设备生产检测、运输、装卸(至业主指定地点)、保险、国家及地方规定的任何收费(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手续费)、税金、因要符合政府有关单位规定而必须改善或替换的任何费用、装卸费(必须使用大型机械而现场又不具备)、办理相关手续、现场指导安装调试、设备调试费和质保期内保修等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除合同条件另有说明外,金额不得以任何方法调整或变更。

任何计算承包金额的错误皆由投标单位承担并视为已被双方接受。

(2)投标设备的总价计入投标总价。

投标方应针对每台非标箱(柜)提交《单台单列元件明细报价单》(包括:

所投标的非标箱内电器元件名称、型号、规格、产地和数量、单价金额、箱体费、元件费、人工费、附料费、管理费、利润及税金、单台合计),并提供《工程报价汇总单》。

(3)箱(柜)内的断路器报价中涉及分励线圈、欠压线圈、辅助节点的报价请单列报价。

(4)电气漏电火灾报警报价含整套系统设备(除了由机电总包负责的管线不在报价范围之内),包括主机、软件、通讯管理器、隔离器等。

(5)投标厂家必须采用符合本技术要求的正宗品牌元器件投标,招标方有权不限时对中标方生产过程和对其交货产品进行抽检,一旦发现有与招标文件不符或贴牌等假冒伪劣产品,将责令其更换并处更换产品总额的10倍罚款,在合同货款中扣除,并保留追究其它责任和损失的权力。

3.3※技术联络和图纸审查

(1)根据设备制造、安装及使用要求,甲乙双方须进行设计技术联络。

技术联络地点可在集团公司、项目部或供应商所在地。

投标方报价应包括技术联络所需的一切费用。

(2)产品生产之前,中标人应根据技术文件,按照招标人对技术联络要求(包括主要内容、人员组成、时间和地点)进行技术联络,对相关参数进一步确认后方可生产;根据实际情况供应商应随时与业主联系,如有问题及时处理。

(3)产品生产之前,中标人应根据技术文件,按照招标人对招标技术要求、招标图纸、技术联络要求等资料,对非标配电箱(柜)的一次、二次控制回路进行深化设计。

深化后的一次、二次控制回路图纸必须经我公司设计部会同相关部门书面确认后(确认不解除厂家设计满足供电部门、消防部门以及招标文件、图纸和合同要求的责任),方可投入生产。

对于没有经过公司设计部会同相关部门书面确认的生产产品,业主将强制退回并处5倍罚款(在合同货款中扣除),并保留追究导致工期延误及其所引起的一切费用损失的权力。

3.4技术服务要求

(1)将所有设备与附件妥善包装后运输至本项目现场,并与工程总承包(机电)和其它合作方及时配合以按时完成有关工作,包括协助相关设备的场内运输、吊装、就位和安装等工作。

(2)设备供应商应根据本项目机电安装总进度计划,编制相应设备的供货计划,报送工程总承包(机电)和建设单位审批通过后执行。

(3)招标图纸、技术要求及施工蓝图为基本的设计原理和意图,作为本供货商在进行设备设计和制造时的参照和指引,投标人在投标期间如发觉有不妥善和错漏的地方应在回标时指出。

业主只接受投标人提供的满足国家规范、设计和使用功能的机电设备。

(4)提供设备/系统的一切所需的保护、清洁、检测、测试、试运行及系统平衡等工作(所有测试所需的仪器和工具由投标单位提供)。

(5)配合工程总承包(机电)向各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取与本设备/系统有关的一切所需许可及审批,包括施工图、设备送审、施工许可证、检测、竣工资料等。

(6)提供所有设备和材料的技术呈审,包括所需的彩色样本及全套中文技术资料(如检验检测证明、性能测试报告、安装/调试/维护等技术说明)。

(7)提供24个月缺陷保修期的维修及保养服务(保修起始计算点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并包括维修时所需的特殊专用工具及易损耗之配件。

(8)检验及证明试验和现场试验、调试、试车及交付。

(9)提供设备/系统测试报告、操作及维修手册、质量保证期内所需的完整的备品备件、设备维修工具。

(10)对业主员工进行培训及指导,直至其能完全掌握操作及运行技能。

(11)提供通讯接口与开放通讯协议,协助楼宇/消防等其他控制系统等完成供配电系统的监视、控制和运行;

(12)提供足够及需要的文件、图纸等。

去获取有关当地政府机关所需的合格证书及合格文件如报装、报建、报完工及竣工资料等。

4.当地环境条件

(1)室外环境温度:

-15℃~+55℃

室内环境温度:

-10℃~+45℃

最大日温差:

25℃

日照强度:

0.1W/cm2(风速0.5m/s)

(2)相对湿度:

(温度为25℃时)≤90%

(3)最大基本风速:

30m/s

(4)结构计算风速:

60m/s

(5)有风、沙、雨、冰雹及飓风天气,全段为重污区

(6)海拔高度:

均不超过1000m。

(7)全段为高雷区。

(8)地震烈度:

8度。

(9)历年平均降水量:

1215.8mm~1342.5mm

(10)适用于以下温度运输和储存:

-15℃~+70℃

在短时间内(不超过24小时),不超过+70℃。

(11)交流电源基本参数

交流工作电压:

380/220V

频率:

50Hz

注:

供货商应根据当地气象部门统计资料和所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系统设计及配置,保证在高海拔、地震烈度大地区的可靠使用。

5.△施工界面

※投标人应负责协调统一技术规格书中各设备之间的接口,投标人应承诺:

根据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技术联络会议或招标人提出的相关资料信息满足设备间接口联系要求,中标单位应承诺与各系统设备厂家相互配合,并保证在相互配合方面不出现任何问题。

5.1与主管部门协调工作

1)工程总承包(机电)单位负责与各有关政府部门及公用事业机构协调及合作。

本承包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2)投标单位须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图纸、样品、产品说明等给各有关政府部门及公用机构作审批之用。

投标单位须注意,若所有须送审的有关资料未能达到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而需作重新送审,因此而导致工期延误及所引起的一切费用损失等全由投标单位负责。

3)如因投标单位原因影响工程总承包(机电)单位与有关政府部门及公用事业机构缺乏协调和合作而导致已安装的设备或系统需作更改或拆除,投标单位除须负起所有有关的费用和因此而导致工期延误的责任外,仍须对业主做出相应的赔偿。

5.2与施工单位协调工作

1)与土建承包单位的协调工作

a)设备供货商须配合各相关单位,以进行综合设备施工图及综合要求土建配合图的制作。

若因设备供应单位未予协调和合作而影响综合设备施工图及有关的要求土建配合图的制作,再而影响各行业的施工进度,设备供应单位须负起所有责任。

b)已由业主批准的施工图或土建配合图,设备供应单位必须配合绘制综合设备施工图等。

所采用的电脑软件必须互相协调配合。

c)有关所有设备需用的混凝土基座,将由土建承包单位负责建造,投标单位需尽早提供所有有关要求土建配合的详细资料(如设备尺寸、运行重量、设备基础含预埋件建议图)提交给工程总承包(机电)单位,由该承包单位跟进。

因缺乏协调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土建返工和延误工期等,将由投标单位负责。

2)与工程总承包(机电)单位的协调工作

a)设备的运输、制造、申报海关和办妥所有海关手续、提供保险、运送工地由设备供应单位负责。

b)拆卸、储存、协调由工程总承包(机电)单位负责。

c)非标箱(柜)的安装由工程总承包(机电)单位负责。

本设备供应商应负责协助及指导安装、安全防护,协助安装、接驳三相五线封闭母线槽。

并配合通过系统调试、电业验收和取得通电许可。

d)设备供应单位须提供所有所需的有关资料、设备和人员以确保于分工交界点上能与其它单位满意地配合,幷确保其负责的工作是按正确的程序施工。

在施工进行中各个阶段,本设备供应单位须与其它有关的设备供应单位讨论、协调和落实各分工交界点。

e)设备供应单位须在总承包单位的安排下,使有关的设备基础施工、供货、安装、调试工作能配合工程进度。

因缺乏协调而造成的后果如延误工期等,将由投标单位负责。

f)投标单位需提供一份进度计划表以反映设备的配合、设计、制造、运输等主要时间节点。

g)设备供应单位需根据业主方确认的设备品牌、型号、参数进行设备的生产,并且在生产前一个月应告知业主/总承包单位。

h)非标箱(柜)的现场运输、吊装、就位,将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完成,投标单位需尽早提供设备的详细资料,并须配合总承包单位提供设备运输和吊装方案。

现场运输的配合,投标单位需根据总承包单位的要求,将设备运至现场室外指定地面位置。

设备卸货及从地面运送至设备机房或吊装起吊位置,将由总承包单位完成。

投标单位需根据总承包单位的吊装方案,提供设备详细设备吊装参数、包装方式及提供设备本体吊耳,以满足要求。

i)非标箱(柜)由设备供应单位负责提供,总承包单位提供配电及控制线缆电缆/母排至设备柜内主开关的上/下端头。

设备供应单位负责协助及指导安装。

j)设备自带的钢制基础或设备本体需提供接地螺栓,供总承包单位接地接驳用。

k)设备所有测试、试运转和维修等各项工作要求,直至正式移交给业主使用,包括完工时呈交操作及维修手册及提供对业主技术人员的培训由设备供应单位负责。

3)与弱电/消防系统承包商的协调工作

设备供应单位需在总承包单位或业主方的安排下,根据楼宇中央管理系统/消防系统监控点、工程分界、图纸及业主方的功能要求提供通讯接口/开放的通讯协议,协调弱电/消防分包并与之议定准确的交接驳口,以便接驳至楼宇中央管理系统/消防系统。

4)工作界面分工表:

序号

项目

总承包单位

供货商

机电

土建

1.

非标箱(柜)

安装

供应

2.

设备场内运输,设备保管,成品保护等工作

供应

协助

3.

设备的基础、预埋、构筑

协助

供应+安装

协助

4.

设备干触点/标准通讯接口,开放通讯协议

供应

5.

供电,提供配电电缆/母排至非标箱(柜)内主开关的上端头

供应+安装

协助

6.

设备调试工作

协助

供应

7.

系统调试工作

供应

协助

6.适用标准和规范

非标箱(柜)的设计、组装、测试及检验应符合下列最新版标准的有关规定。

《额定电压》GB156

《电力设备额定电流》GB762

《控制电器设备的操作件标准运行方向》GB4205

《指示灯和按钮的颜色》GB4025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GB4942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14048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基本试验方法》GB9466

《电压术语低压电器》GB2900

《电工成套装置中的导线颜色》GB2681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7251.1-2008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IEC60439.1-1999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10-2007

《包装贮运标准》GB19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59-03

备注1:

所有主要元器件通过3C认证或行业认证。

备注2:

上述技术标准和规范如有不足或不是最新标准和规范时,承包商应采用相应的最新国家标准、规范,并提供有关书面文件得到业主方认可。

备注3:

当上述标准或当地行政职能部门的特别要求,与本技术要求所规定的发生抵触时,或本技术要求和图纸上所标注要求有互相矛盾时,或本技术要求内有关章节的要求有互相矛盾时,按照高标准执行。

7.通用要求

7.1※质量保证

1)※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必须是成熟产品,买方不接受实验性或未定型产品。

2)供货商须保证所提供的设备为全新产品,所有主要设备和材料应有获得国家或国际签发的质量或技术性能鉴定证书。

在二年保修期限内,如因产品设计、安装或材质不良所引起的故障或运转不良,供货商必须负责免费更换。

3)投标人的销售具有良好的信誉。

投标厂家设有售后服务机构,机构具有不少于5名服务工程师和充足的维修测试工具,达到一定的服务能力。

4)供货商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包括现场安装、维修、检查,供货商应有国内技术支持能力。

所有主要设备的供货商及分包商的工厂均需获得ISO9001认证。

产品必须符合IEC标准中E2、C2、F1的要求。

5)投标人需递交简介,内容包括为本项目设计、制造、供货、提供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的供货商、主要零部件分包商、部门、工厂。

6)投标人近两年来类似设备销售业绩不少于500台,投标者需递交实际销售清单及合同,同时用国际单位制标出主要参数。

提供的参数应包括:

型号,电压等级、容量、用户名称和地点,应用的工程名称,联系电话,供货年份,使用情况。

7)※投标承诺:

对非标箱(柜)质量、可靠性、使用寿命、技术服务与相关责任的承诺。

该承诺被认为是合同需执行的内容。

※非标箱(柜)在本技术要求条件下正常使用的质保期为到货验收后两年。

8)若在本合约保证期满后发现系统上存在缺陷,而经业主认为是由于供货商的工料和施工方法不符合本规格说明书和图纸的要求而导致的,供货商须负全责免费更换或修正,而不能以保证期已满、维修保养证书已签发、发包方已接收安装、工料或施工方案已获批准等理由为借口推诿。

9)供货商必须在设备/材料送货前提供给业主方所有机电设备、材料的测试报告、出厂证明书、质保书、商检证、使用许可证及所有必须的资料。

7.2※技术参数及性能

1)供货商需保证所有设备之安装及运行均达到有关部门之要求。

2)所有设备、材料和配件应符合所规定的工作条件和当地气候条件。

3)设备订货前供货商应为业主提供设备重量和性能的全套资料,以便业主计算楼板承重、用电量、散热量等。

4)除了本技术规格说明书有特殊说明外,本合约范围内所使用的所有设备,材料和物品均需为全新和标准的产品,并且具有适合的等级标准。

5)供货商应当在现场示范证明设备达到了要求的指标。

6)供货商在选择设备的种类和型号时,应确保并提供适当的保养、维修、更换和搬运方面的措施并不会造成延误而导致对业主造成不便或损失。

7)同类型的设备和材料应采用同一制造商的产品。

8)同类型的设备装置的零部件及其组成零件应能互相调换。

备用零件应该使用与原机零件同样的材料,并且适配于设备装置的同类部件。

若使用需经机械加工的零件,有关机械加工要求及允许偏差应以图纸说明并连同指示手册提交。

9)所有转动的部件须在正常运转速度和最大负载情况下,都能达到静、动力学精确平衡要求,并不应产生显著的震动和声响。

若震动和声响超出可接受标准,业主有权要求供货商更换并提供能够符合要求的产品,或在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供货商需提供隔音器和消声器以满足噪声管制要求,有关费用由供货商承担。

10)所有装置和设备的外观尺寸应适于它们所安装的位置和空间,并满足保养维修空间的需求。

11)所有的设备/材料和安装工作需充分配合业主的配套工作要求,否则业主方面有权扣除有关工作量给于其它承包单位,但供货商仍然承担原合同内有关部分工作的同等的责任和其他因供货商不能配合业主方配套工作要求所造成的损失。

12)投标人应在投标技术文件中对本技术规格书逐条按顺序响应,并明确说明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参数,并逐条解释投标设备为满足技术规格书和附图的技术要求所采取的措施。

若有未答复条款,无论回避或遗漏,均视此项为不能满足要求。

13)※因部分设备的订货资料未全部返回,详细技术参数不能最终确定,招标方保留改变设备的数量、型号和技术要求的权利,因招标方调整设计参数,但断路器等器件的整定电流在额定范围内,合同价不予调整,对此供应商应明确作出承诺。

7.3包装、运输和储存

1)供货商应负责将所供设备单独防尘防震分箱严密包装,防止潮气、锈蚀、淋雨和震动。

包装应牢固可靠,应考虑到运输过程中,可能受到的最大加速度所产生的冲击,产品不松动、不损坏、不变形。

2)对贵重设备和仪器应考虑与一般设备分开,采用特殊包装,并在箱上注明“小心轻放”等标志。

3)产品装运前,供货商必须与工程总承包(机电)单位或业主联系同意后发运。

产品在装运后供货商应立即将装货通知用特快专递邮寄给工程总承包(机电)单位或业主。

4)供货商应提供器材详细的运输和供应方案,保证工程所需器材按时、按量、保质供应的具体措施,负责将产品运至指定的施工现场。

5)供货商必须配合施工进度,待施工条件成熟时,设备进场。

如果现场还未能达到安装条件,中间如发生临时仓储、运输、保险、管理、保安等费用,由供货商自理。

6)产品在到达目的地后,工程总承包(机电)单位/业主将进行初步检查,根据提货单校对包装数量,检查产品包装情况,在装运中是否有损坏。

7)产品到场后包装必须完整无损伤,封箱标志完好。

开箱验收将在现场进行,若产品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发现明显的或隐藏的损坏,将立即通知供货商,供货商应立即更换损坏的产品,所需费用由供货商承担。

8)在包装箱外应标明业主的订货号、供货商发货号、产品到站名,每个箱(柜)外包装标明设备名称、编号,很容易被区分。

9)随产品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完整无缺,提供份额符合要求。

每件产品应至少附有下列出厂文件:

一式二份的装箱清单、产品合格证;出厂试验记录;厂家资质、箱体3C认证;交用户的资料(含安装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电路图、配线图等);拆卸运输零件(如需要)和备件(如果有)一览表;等等。

10)在通过竣工验收前,任何由于制造、运输、现场储存及安装过程中受损毁的设备或材料,将被拒绝接受,供货商必须作免费更换或者修复。

因更换设备或材料而要求延长工期将不获接纳。

7.4△样品审批

1)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交的设备/材料的资料,只作为业主方的评标分析参考之用。

供货商须按标书的要求提交所有设备/材料的技术资料/样品予业主,获得批准后才能采用此产品,产品同时需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相关认证证书,供货商不得因更换不符合此要求的产品而要求增加费用。

2)供货商须于获得合约后或中标通知书后的30天内,提交一份具体的样品清单给业主审批。

清单内应包括设备及材料的名称、制造商名称、产地、型号、呈交日期等。

承包商应清楚了解,此清单获批准接受后,如业主认为有必要时,仍可要求承包商继续补充清单以外的样品。

3)承包商所提供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征得业主认可以后,并不意味着免除承包商应对所提供产品的质量负责,产品的质量问题仍应当由承包商负责。

4)为评估设备的技术适用性,对于合同中所提供的所有设备,订货前供货商都应按工程进度提交完整清晰的设备的详细技术资料至少4套以及产品样品,供业主和有关部门审批。

包括性能曲线或性能图,构造及装配的细节、测试、数据、施工图等。

供货商必须确保设备的所有细节及数据都符合说明书的要求。

5)供货商必须提供业主方有关设备材料的送货计划表、调试验收计划表。

6)此外,按本技术规格说明书的要求,供货商须提供足够的材料样品作试验之用。

若有需要时将进行破坏性的样品试验。

而此等样品和试验所需的有关费用应包括在本合约价格内。

7)业主对于安装是否符合要求的裁决是最终和有效的,供货商对整个工程的所有工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完全取决于业主/的决定及确认。

8)业主有权拒绝不符合要求的任何装置、材料、质量、人员,并且可以令供货商自费搬走,因此而引致工期延误及一切有关费用均由供货商负责。

9)供货商施工图经过审核后,仅意味着设计方案合理,并不能解除供货商对原合同部分或全部的责任和义务。

7.5※设备及材料的更改

1)在本合同签订后,供货商是不允许使用非投标时所建议的设备或材料。

若在特殊情况下,供货商需更改某产品,则须以书面提交合理解释及证明文件,及其所建议的设备或材料的制造商。

重新建议的设备或材料制造商,必须于本标书的可接受生产商清单内挑选,并同时获得业主的书面批准方可使用,而且该设备及材料亦必须达到本技术规格说明书的要求。

此外,如有额外费用或合约上的责任应由本供货商完全负责。

2)供货商提出采用非图纸规定和要求的某项设备,从而使系统重新设计,那么关于设备布置的图纸和相应的图纸修改由供货商自费准备。

如果经认可后的改动如有与原图的材料设备使用和安排有出入,所增加的费用应由供货商自理(包括修改设计和相关的改建),并须配合原工程进度。

3)供货商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任何更改合同上承诺的材料及设备通常会导致延迟审批时间,因业主需对有关更改做出额外的审批工作。

本供货商需对有关的延迟负全部责任,而业主在此问题上所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4)若业主接受供货商采用与投标时不同的材料及设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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