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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系统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

DB33/T334—2001

安全防范系统

2001-12-29发布

2002-02-01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T334—2001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检验规则...........................................................错误!

未定义书签。

4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错误!

未定义书签。

5测试方法............................................................................5

IDB33/T334—2001

前言

安全防范系统包括入侵报警系统、监视电视系统、楼宇对讲电控防盗系统、巡更管理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的规定,安全防范系统在正式验收前,必须有测试部门进行系统测试,并出具测试报告。

为保证安全防范系统的质量,也为了统一我省安全防范系统验收前进行测试的方法,必须制订既反映该领域国际、国内先进标准的最新发展水平,又符合本省安全防范系统具体情况的测试标准。

本标准参照了系统中所使用产品的标准和有关工程方面的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公安厅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浙江省公安厅科技处、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杭州软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兴旺工贸有限公司

杭州信诚电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余恒心、叶忠民、张平、谢俊、焦庆春

IIDB33/T334—2001

安全防范系统测试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防范系统的检验项目,检验要求、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经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并审核通过的一、二级安全防范系统验收前的系统测试。

三级安全防范系统测试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亦适用于入侵报警系统、监视电视系统、楼宇对讲电控防盗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巡更管理系统等分系统的工程质量测试。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6996.1-1986透射式电视测试图

GB6996.12-1986透射式电视灰度测试图

GB10408.1-1989入侵探测器通用技术条件

GB12663-1990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16796-1997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16796-1997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A/T72-1994楼宇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75-19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的要求

3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设备器材配备

系统设备器材的配置应符合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或经双方批准的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要求。

3.1.2技术文件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国内产品须有国家、省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有关产品的认证认可证书;

——各组成系统的功能要求、工程合同、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按照正式设计方案施工的系统原理图、平面布防图、设备器材清单等图纸资料;

——系统的试运行报告(含记录)、竣工报告、甲乙双方的系统自验报告等。

3.2入侵报警系统

基本功能及性能要求应符合表1要求。

表1入侵报警系统基本功能及性能要求表

序号

项目

要求

1☆

主控设备操作功能

a.系统提供给操作者的控制及遥控功能、可编程功能、可预置功能、信息传递等功能应准确、可靠、操作自如;

b.接警过程应自动完成,无需任何操作;信息应自动显示、存贮或打印

1DB33/T334—2001

续表1

序号

项目

要求

2☆

入侵瞬时报警

一旦探测到入侵信号,立即发出声、光报警并指示入侵发生的部位,报警信息应能保持至手动复位

3☆

紧急报警

提供24h紧急报警。

紧急报警按钮应有防误触发措施,报警后能自锁

4☆

防拆报警

前端入侵探测器和控制器应有防拆开关或触点,主控设备应能提供24h防拆保护

5

延时报警

实现可调的进入延迟及外出延迟

6☆

线路故障报警

系统信号及控制连线发生断路、短路,并接入负载时,应有故障报警并指示发生部位至故障排除。

故障报警不应影响非故障回路的报警功能

7

报警线路备用

对特别重要场所,当主线路发生故障时,系统应自动转换到有线或无线的备用方式实现报警

8

解除与恢复受警

系统应能对任意一路入侵报警信号解除受警,并能显示已被解除受警的入侵部位;还应能对已被解除受警的入侵报警信号恢复受警

9☆

记录功能

主控设备应能对开、关机时间、入侵报警、紧急报警和故障报警的部位和时间做出记录

10☆

自检功能

系统应有工作正常的自检功能,应能对所有显示器和声响器件进行自检

11☆

探测灵敏度及探测范围

探测器的探测灵敏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及设计要求的规定;安装位置应合理,应能有效覆盖设计要求中被防护区域

12

报警联动功能

系统包含防盗报警系统与监视电视系统时,在重点防护区域应具有报警联动功能

13☆

报警反应速度

a.紧急报警≤2s

b.入侵探测及防拆报警≤2s

c.故障报警≤4S

d.对采用间接输入式控制设备,其响应时间≤4s

e.需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的报警信号,其报警响应时间:

应≤20s;但报警启动(探测报警至抢占电话线自动拨号)时间应符合a—c要求

f.报警联动启动时间:

应满足系统设计要求

14☆

报警声级

室内≥80dB;室外≥100dB

3.3监视电视系统

基本功能及性能要求应符合表2要求。

表2监视电视系统基本功能及性能要求表

序号

项目

要求

1☆

系统控制设备功能

a.控制设备对云台、镜头等前端设备的控制应符合产品性能指标的规定

b.矩阵应具有单路调动,任意切换显示功能

c.系统的程序及可编程功能应准确可靠

d.图像显示方式的控制应具有多、单画面转换和手动、自动切换功能

e.字符显示应准确无误,无抖动,具有编制,记忆功能

2DB33/T334—2001

续表2

序号

项目

要求

2☆

摄像机监视有效范围

覆盖设计要求中应被监控区域

3☆

系统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

按五级损伤制评定,图像质量应不低于4级

4☆

图像记录功能

系统的录像设备,应能保留发生警情时的图像信号。

回放图像质量应不低于3级;回放报警的稳定图像质量应不低于3.5级

5☆

图像分辨力

a.黑白电视系统图像水平分辨率应≥400线

b.彩色电视系统图像水平分辨率应≥270线

c.回放图像水平分辨率应≥220线

6

亮度鉴别等级

应不低于8级

7

视频信号幅度

系统的各路视频信号,在监视器输入端的电平值应为0.7Vp-p~1.4Vp-p

8☆

探测区与摄像机视场联动关系

摄像机视场应能有效覆盖探测器的探测区域;应能有效记录现场图像

9

矩阵切换器视频丢失报警功能

视频信号丢失时,系统应立即报警

10☆

系统多画面显示图像质量要求

系统多画面图像应满幅,图像分割及轮廓清晰,无明显缺陷;图像稳定,无明显跳动、扭曲和滚动;无令人讨厌的亮度失真;无明显偏色;无明显干扰和讨厌的损伤。

画面分割器产生的字符应清晰、无明显抖动

3.4楼宇对讲电控防盗系统

基本功能及性能要求应符合表3要求。

表3楼宇对讲电控防盗系统基本功能及性能要求表

序号

项目

要求

1☆

对讲电控系统基本功能

选呼功能,通话功能,电控开锁及显示功能应正常

2☆

音频衰减度

管理机、主机与各分机间的通话信号幅度不应有明显变化,其相对值应在±5dB范围内

3☆

系统噪声电平

系统噪声电平应小于30mV

4☆

视频监视图像质量

黑白分辨率≥250线,彩色分辨率≥200线,亮度鉴别等级≥8级

5☆

报警功能/报警反应速度

具报警功能的系统,其报警部分应符合:

a.分机上设置紧急报警开关的系统,其报警健应与呼叫键明确区分且独立设置,报警优先。

管理机应发出声、光报警并指示发生的部位,应至少能存贮5组报警信息

b.分机具有多路报警控制的系统,应符合防盗报警系统相关要求

c.报警反应速度参照表1

3DB33/T334—2001

续表3

序号

项目

要求

6

开锁控制时间

输出开锁控制信号的间隔时间应≤2s

7

开锁检查

电控开锁、手动开锁及用钥匙开锁均应正常,灵活可靠

8

闭门器关门检查

闭门器关门速度应可调整,关闭速度分段应正确,可靠稳定

9☆

门扇关门噪声要求

≤75dB(A)

3.5巡更管理系统

基本功能要求应符合表4要求。

表4巡更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要求表

序号

项目

要求

1☆

管理功能

系统应具有巡更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打印等功能

2☆

报警功能

在线式巡更系统应具有即时报警功能

3.6出入口控制系统

基本功能要求应符合表5要求。

表5出入口控制系统基本功能要求表

序号

项目

要求

1☆

控制功能

每一次有效的出入,主机应能储存出入人员的相关信息,对非有效出入应具有阻止和记录功能;电控开锁功能应准确可靠

2☆

门禁状态探测功能

当所控制的门体未正常关闭时,应立即发出警示音;门体开启时间应可调

3☆

管理功能

由CPU或计算机控制的系统,应具有时间、逻辑、区域、事件和级别分档等判别和处理功能。

4☆

报警功能

对具有报警功能的系统、防劫、求助、紧急报警等功能应正常,并具有异地声光报警

3.7电源、安全性要求

3.7.1如无特殊要求,主要对报警系统、楼宇对讲电控防盗门系统、非释电开启型的出入口控制系统进行电源部分的电源转换和备电容量试验,对交流供电的监控室内设备及各系统主要控制设备进行安全性试验。

3.7.2系统的电源及安全性要求

电源及安全性应符合表6要求。

表6系统的电源及安全性要求表

序号

项目

要求

1☆

主电源电压适用范围

系统主电源在交流187V~242V,不需调整仍能正常工作

2☆

电源转换

系统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切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后自动切换到主电源,并能保证系统正常工作

可视楼宇对讲电控防盗门系统在备用电源供电时,允许视频部分不工作或视频性能有所下降

3

欠压报警功能

当电源欠压时,系统应自动报警

4

备用电源容量检验

应在24h内保证系统全部功能的正常运行

4DB33/T334—2001

续表6

序号

项目

要求

5☆

系统接地电阻

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采用综合接地网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Ω

系统中所有采用基本绝缘和接地措施保证安全的设备的接地应与系统的保护地相连

6☆

绝缘电阻

应≥2MΩ

7☆

泄漏电流

泄漏电流应≤5mA(交流、峰值)

3.8☆工程工艺性和施工质量要求

3.8.1前端设备安装工艺性、设备间的连接方法、连接强度,设备安装稳定性、设备安装与环境的协调性、对各种干扰因素的规避等因素。

3.8.2线缆与管线铺设的工艺性和施工质量检验。

控制室的设备布局,设备安装工艺性和控制台、机架加工质量和安装质量的检验。

4试验方法:

4.1试验过程由以下主要环节组成:

——主要技术文件、资料的审查;

——测试方案的确定;

——实施测试;

——出具测试报告。

4.2试验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测试依据、测试内容和方法、测试用仪器仪表、测试步骤、测试人员等。

——测试内容应覆盖功能要求、工程合同、设计文件等文件规定的系统的性能范围。

4.3设备器材试验现场检验,根据设计文件核对设备、器材的数量、型号、分类,作出记录。

可采用列出设备、器材清单或通过文字叙述系统概况的方式表述检验的结果,应符合3.1.1要求。

4.4入侵报警系统

4.4.1主控设备操作功能检查按系统操作说明对主控设备的各项控制、编程等功能进行实际操作,并反复多次,应符合表1中1的要求。

4.4.2入侵瞬时报警试验人为触发入侵探测器,控制设备应在允许的响应时间内立即发出声、光报警。

4.4.3紧急报警试验

同时触发2路以上紧急报警开关,主控设备应有声、光报警;同时触发紧急报警开关和入侵探测器,观察记录报警信号显示状态,在撤防状态,同时触发2路以上紧急报警开关,主控设备应立即发出声、光报警,试验结果应符合表1中3的要求。

4.4.4防拆报警试验

打开探测器外壳或触发探测器防拆触点,主控设备应立即发出声、光报警。

在撤防状态,重复试验防拆报警功能,试验结果应符合表1中4的要求。

前端有控制器的系统,应打开控制器外壳或触发控制器防拆触点重复上述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表1中4的要求。

4.4.5延时报警试验

在有延时功能需要的警戒区域内进行试验。

在警戒状态,启动外出延迟,同时计测外出延迟时间。

在延迟预定值内,警戒区内任何活动目标均不能产生报警;达到预定值后,人为触发入侵探测器,应立

5DB33/T334—2001

即发出声、光报警。

4.4.6线路故障报警功能试验

使系统按表1中6的规定的外部连线断路、短路,主控设备应有声,光报警,试验结果均应符合表1中6的要求。

4.4.7报警线路备用试验检查备用的报警线路功能是否正常,应符合表1中7的要求。

4.4.8解除与恢复受警功能试验

按系统操作说明书规定的解除受警方法操作,触发相应的入侵探测器,主控设备不应发出声、光报警,按说明书中规定的恢复受警方法操作,触发相应的入侵探测器,控制设备发出声、光报警,试验结果应符合表1中8的要求。

4.4.9记录功能试验

开机5秒后关机,检查记录结果应符合表1中9的要求。

重复表1中2,3,4的操作,检验记录结果,应符合表1中9的要求。

4.4.10自检功能试验

按系统操作说明书操作,应符合表1中10的要求。

4.4.11探测灵敏度和防护范围试验

探测灵敏度试验应在设计要求中所防护的最大范围边界上进行,以验证有效防护范围。

4.4.11.1被动红外、微波、超声及双鉴探测器

采用步行测试方法进行现场测试,作为参考目标的双臂交叉在胸前,在设计探测范围边界上分别为0.3,1,3m/s的三种速度移动,在3m或最大探测距离30%以内(二者取其小值),应产生报警状态。

本试验应在设计最大探测范围内至少选3点进行。

4.4.11.2主动红外、微波探测器

用一直径200mm圆柱形物体,其长度应能充分遮断光束,以大于10m/s的速度垂直于射束轴线方向通过射束,探测器不应产生报警,当物体以小于5m/s的速度通过射束时,探测器立即产生报警状态。

本试验应在设计最大探测范围内至少选3点进行。

4.4.11.3磁开关探测器

逐渐打开装有磁开关入侵探测器的门、窗,开启门隙最大为60mm,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应产生报警状态。

本试验应以不同速度进行,至少重复3次。

4.4.11.4其他特殊探测器

遇有特殊探测器时,可采用相应的模拟器,探测器应产生相应报警信号。

4.4.12报警联动功能试验

探测器探测报警时与其相对应的摄像机、录像设备、声音复核装置、灯光应能正确联动,有效记录报警信息。

4.4.12.1声音复核功能试验

用声级计测量并记录装有声音复核装置的区域的环境背景噪声,应不大于45dBA;在设计防护警戒范围内,人为模拟现场人的说话、走动、橇、凿等声音,报警系统应在发出声、光报警的同时,联动开启声音复核系统。

监控室应能清晰分辨以上声音。

录音设备应能同时录制现场声音,回放效果清晰。

4.4.12.2图像复核功能试验

人为触发报警,报警系统应在发出声、光报警的同时,联动开启图像复核系统,将现场图像传输到监控室,同时进行图像记录;当系统装有联动照明装置时,用照度计测量并记录现场照度。

4.4.13报警反应速度试验

使受试系统进入警戒状态,使用分辨率为0.01s秒表计时。

人为触发紧急报警按钮,以触发时为起点,以监控室控制设备发出声、光报警为终点、测其间隔时间;触发入侵探测器报警,以探测器步行指示灯亮为起点,监控室控制设备发出声、光报警为终点,测其间隔时间;令外部连线短路或断路,以短

6DB33/T334—2001

路或断路时为起点,以监控室控制设备发出声、光报警为终点,测其间隔时间;人为触发探测器防拆开关或触点,以触发时为起点,以监控室控制设备发出声、光报警为终点,测其间隔时间。

在具有联动报警区域内,人为触发入侵探测器,以探测器步行指示灯亮为起点,以复核图像建立、录像设备开启及其他联动功能启动为终点,测其间隔时间。

应符合表1中13的要求。

4.4.14报警声级试验

用声级计在距离音响发声器件1m的正前方测量。

应符合表1中14的要求。

4.5监视电视系统试验应在摄像机规定的工作现场照度下进行.

4.5.1系统主控设备功能检验按系统操作说明对系统的各项控制、遥控功能进行实际操作,并反复多次,检验其是否准确、可靠、操作自如.在检验其控制功能的同时,测试被控设备的功能和性能,如电动云台的转动速度、变焦镜头的焦距范围等;并在监控室通过显示设备的状态和监视器的图像检查系统的画面切换、报警自动转换功能;关断系统电源,5min后开机,目测观察所有字符设置不应改变.功能应符合表2中1的要求

4.5.2摄像机监视有效范围检验

通过查看监视器显示的图像检查各路摄像机的视场,应符合表2中2的要求.

4.5.3系统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

4.5.3.1用照度计测量并记录被测摄像机监视现场内被测清晰度处的现场照度,作为参考。

4.5.3.2观看距离应为荧光屏高度的6倍,室内照度应满足监控室设计要求.

4.5.3.3系统图像的主观评价方法参照GB50198有关规定进行。

参加主观测试的评价人员应不少于5名。

测试方的评价人员应不少于2名。

4.5.3.4浏览系统全部画面显示图像,随机选取前端摄像机摄取现场图像,其中应包括最差画面,根据图像的劣化程度,按五级损伤制进行评价打分,分数直接对应级数。

统计所有评价结果,与平均分数相差2分以上的为无效评价,去掉无效评价,求出算术平均值作为最终评价结果,应符合表2中3的要求。

4.5.3.5评分具体方法:

a.满分为5分。

b.发现被测图像上损伤或干扰极严重,不能观看,扣4分;

c.发现被测图像上损伤或干扰较严重,令人感到相当讨厌,扣3分;

d.发现被测图像上有明显损伤或干扰,令人感到讨厌,扣2分;

e.发现被测图像上稍有可察觉,连续存在的噪波点、网纹、扭曲、垂直或水平滚动条纹、闪烁、色彩不均匀、偏色等,视其项目的多少,扣0.2~1分;

f.发现被测图像上有不易觉察的噪波点、网纹、扭曲、闪烁等,视其项目的多少,扣0.l—0.5分;

4.5.4图像记录功能检验逐项检查录像设备对前端各摄像机摄取图像的记录功能。

发生警情时,系统模拟录像设备应自动转SP录像方式(LP录像方式亦可选用,但图像质量会有所下降),采用标准录像速度录制监视现场图像.连续录制5min后回放该图像,与现场图像比较不应有明显变化,按5.3.3方法进行主观评价,应符合表2中4的要求。

对采用数字录像设备的系统亦应符合上述要求。

4.5.5图像分辨力试验

4.5.5.1用照度计测量并记录被测摄像机监视场内被测清晰度处的现场照度,作为参考。

4.5.5.2在摄像机前端,设置清晰度测试卡。

在监视器图像刚好满屏时,用目视法观察监视器图像中心楔上能分辨的最大线数,应符合表2中5的要求。

4.5.6图像亮度鉴别等级试验

7DB33/T334—2001

4.5.6.1用照度计测量并记录被测摄像机监视机场内被测清晰度处的现场照度,作为参考。

4.5.6.2在摄像机前端,设置测试卡。

摄像机摄取图像信号,在监视器图像接近满屏时,用目视法测量可分辨的最大亮度鉴别等级,应符合表2中6的要求。

4.5.7视频信号幅度试验

在摄像机前端设置标准测试图(白色)。

摄像机摄取图像信号,在监视器或录像设备输入端测量视频幅度,应符合表2中8的要求.

4.5.8探测区与摄像机视场关系试验

4.5.8.1对采用电视图像作为报警复核的系统要进行本项试验。

4.5.8.2进行5.2.10试验后,测量相应摄像机的视场,判断其是否能覆盖探测器的探测区;

4.5.8.3人体参考目标在探测器设计探测范围边界上,以0.75m/s、3m/s的速度,选择最短距离通过探测区和联动摄像机视场,触发报警及报警联动系统。

目视检查在响应指定显示器上所显示图像及联动录像机所录制的图像,应能显示、记录人体参考目标。

4.5.9矩阵切换器视频丢失报警功能

在矩阵切换器输入端切断一路视频信号,检查系统该路视频丢失报警功能是否正常。

4.5.10系统多画面显示图像质量要求

观看距离应为荧光屏高度的6倍,室内照度应满足监控室设计要求。

目视检查系统显示多画面图像,应符合表2中10的要求。

4.6楼宇对讲电控防盗门系统

4.6.1楼宇对讲电控系统基本功能

采用现场实际操作,用视查法检查各控制机构功能及双工通话。

分机的选取应按照最大传输距离的原则,选择与主机传输距离最大的楼层所安装的分机,进行各项功能检查,应符合表3中1的要求。

4.6.2音频衰减试验

4.6.2.1应答通道音频清晰度试验

用1kHz94dBA的标准音源,靠近主机传声器输入端,用声级计靠近分机扬声器输出端正前方测量。

4.6.2.2主呼通道音频清晰度试验

用1kHz94dBA的标准音源,靠近分机传声器输入端,用声级计靠近主机扬声器输出端正前方测量。

4.6.3现场噪声应不大于50dBA。

应选择与主机传输距离最大的楼层所安装的三组分机。

进行上述测量,记录试验结果并取平均值;然后选取与主机传输距离最短的楼层上的三组分机进行测量,记录试验结果并取平均值。

两组试验结果之差应符合表3中2的要求。

对具有管理机的系统,管理机与分机间亦应进行本试验。

4.6.4系统噪声电平试验

在进行4.6.3试验的同时进行噪声电平测量。

输入端现场噪声应不大于50dBA情况下,呼通分机,在分机扬声器两端用示波器测量噪声电平。

若现场环境噪声较大情况下,输入端发话传声器两端应并接屏蔽良好的600Ω负载电阻。

试验结果应符合表3中3的要求。

4.6.5监视图像质量检查

对可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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