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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行业标准GA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宣贯教材

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CSBTS/TC100)秘书处

2002年3月

目次

前言

一.标准起草的背景

二.标准的属性、级别、在标准体系中的地位及与其它标准的关系

三.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及对各章节的说明

四.对易引起歧意或误解的条款的特殊说明与解释

五.贯彻实施该标准应注意的问题

附录:

JGJ/T16—19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相关内容摘录

前言

行业标准GA308—2001《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已于2001年8月批准发布,2001年12月1日实施。

为规范和统一该标准的宣贯工作,公安部科技局委托TC100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宣贯该标准。

为此,TC100秘书处组织起草并审定了该标准的宣贯教材,供各地宣贯工作使用。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是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和安全防范技术领域的重要基础标准之一,是规范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等重要环节、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技术措施之一。

该标准的起草历经三年之久,经过业内专家多次讨论和修改,是我国安全防范工程领域实践经验的总结和结晶。

认真贯彻、实施这一标准及其它相关标准,对于落实“责任重于泰山”的指示至关重要。

该宣贯教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标准宣贯的有关要求,对该标准的起草过程、标准的主要内容、以及标准的使用等问题进行了较详细的说明和解释,是广大技防管理者和从业单位理解、掌握和使用该标准的重要参考资料。

各地各单位在贯彻实施该标准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意见与建议,可随时向TC100秘书处反映,以便标准修订时予以考虑。

一、标准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改革开放20余年来,我国安全防范行业得到迅速的发展,已由文博、金融、军工等重点要害部门的安全防范逐步扩大到面向民众的公共建筑、民用住宅的安全防范。

安全防范工程的数量和规模都在急剧扩大。

然而,由于安全防范工程的特殊性、从业单位素质良莠不齐、不少从业企业不了解技防行业的性质与要求、技术人员未经严格培训;加上部分企业责任心不强、片面追求利润、工程中以次充好,维修服务不落实,难以发挥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应有的作用,甚至给工程质量造成隐患。

另外,技防是一个方兴未艾的新兴行业,全国各地发展不平衡,各方面的技术标准和管理法规还不尽完善,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往往迟后于发展,管理中难免会出现薄弱环节。

为了规范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TC100委员会曾先后制定了GA75—19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74—1994、(2000)《安防工程图形符号》及GB/T16571—1996《文物系统博物馆安防工程设计规范》、GB/T16676—1996《银行营业场所安防工程设计规范》等系列标准。

但是关于安防工程检测、验收的标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出台。

为了贯彻江泽民同志质量责任重于泰山的指示精神,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个人生命财产的安全,发挥技防设施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中的重要作用,急需制订一个符合国内实际情况,比较规范而又便于操作的安全防范系统验收标准。

1998年3月,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三届委员会成立后,TC100秘书处于98年8月下达了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验收规范》的制订任务,由上海市公安局原社会治安防范局牵头,组织公安部三所,公安部上海及北京检测中心,上海三盾安全防范系统公司等单位,成立起草编制小组,开始了标准的起草工作。

起草小组在对我国已建安防工程进行大量调查研究的同时,对我国在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等方面的管理实践和工程实践进行了总结,并借鉴国内外相关行业工程验收的有益经验,于1999.2.完成了《安全防范工程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在TC100三届二次会议(天津)上广泛征求了委员和通讯委员的意见。

根据三届二次会议的意见,起草小组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删除了与“系统检测”相重复的有关内容,突出了“验收规范”的具体要求,重点说明“验收什么”和“如何验收”的问题,于1999年底形成了送审稿。

2000年三届三次会议上,委员会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了会审,原则通过了送审稿。

之后,起草小组和TC100秘书处根据委员会会审的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了有关内容,于2000.8.经秘书处审查后上报。

由于我国标准化管理体制的原因,《工程验收规范》应列入建设部标准系列,标准的格式、内容和审批程序都要改变。

根据公安部科技局的意见,TC100秘书处又对报批稿进行了修改,将标准名称由《安全防范工程验收规范》改为《安防系统验收规则》,并将标准内容中涉及“工程”的有关叙述去掉;删除了第5章中有关管理的部分内容,并对有关表格进行了详细的修订、校对和审核。

由于上述原因,本标准从起草编制经多次反复修改至2001年8月才获得批准,实施时间为2001年12月1日。

二、标准的属性、级别、在标准体系中的地位及与其它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应强制执行。

本标准属安全防范标准体系中工程系列标准之一,是与行业标准GA/T75-19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的配套标准,执行时下列所有被引用标准中的相关条文也应强制执行。

GA/T75-19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74-2000《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GB/T16676-1996《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

GB/T16571-1996《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7—1994《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JGJ/T16-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由于与本标准同时启动的其它标准,最近已经或将要相继出台,因此,除标准中所列引用标准外,在验收工作中还需参考如下标准:

GB/T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T50314-2000《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A/T367-2001《安防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368-2001《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XXX-200X《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XXX-200X《安防系统雷电防护技术要求》

此外,本标准执行过程中还需与其它有关设计规范,施工规范,质量检验规范等技术标准配合使用。

三、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及对各章节的说明

本标准的定位为: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规则,它有别于系统(工程)的检验规范,又与检验工作密不可分。

它是把握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总体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卡,也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线。

据此,该标准的主要任务是说清楚“验收什么”和“如何验收”等相关内容。

标准的内容共分8章:

1.范围;2.引用标语;3.定义;4.验收条件;5.系统验收的组织与职责;6.验收内容;7.验收结论与整改;8.系统移交。

其中第6章和第7章是本标准的关键内容。

现就各章节内容分述如下。

1.范围

基于对标准的定位,本章规定了标准的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详见标准文本)。

需要说明的是:

本标准所指的安全防范系统是广义的安全防范系统,它既包括以固定目标为载体的安全防范系统,也包括以移动目标为载体的安全防范系统,既适用于新建的安全防范系统,也适用于改建、扩建的安全防范系统。

因此,本标准所提出的各项验收要求,各类安防系统验收时均应执行。

关于安防系统的分级问题,目前尚无更为科学合理的办法可供采用。

因此,本标准引用了GA/T75—19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中对安防系统(工程)分级的方法,希望在今后的实践中继续完善。

对一、二级工程的验收应严格执行本标准,这是因为无论是从防范风险考虑还是从系统(工程)规模考虑,一、二级工程的质量都是必须保证的,它们应是验收工作的重点。

三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可适当简化。

如何简化?

标准中与简化有关的条款有:

GA/T75-94中的6.1、6.2.1、10.1、10.2及GA308-2001中的4.7,标准中有明确说明的,按规定执行,标准中没有明确说明的,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决定并执行简化操作。

2.引用标准:

3.定义:

4.验收条件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必须具备验收条件,就是说验收必须要有基础。

本章规定了从系统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正式设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系统试运行、系统检测直至工程竣工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

其基本目的是为了规范系统建设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系统(工程)验收有效;同时体现“系统(工程)质量是做出来的,而不是验收出来的”这一指导思想。

4.1初步设计论证通过

“系统初步设计方案论证通过或基本通过”,是系统(工程)质量前置控制的关键环节,而“方案论证”常常是容易被忽视的环节。

因此,本节对此做了严格的规定:

系统初部设计方案论证通过或基本通过,并根据方案评审小组(委员会)形成的《论证意见》,由系统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签署整改落实意见。

该条件意味着系统工程的设计经建设单位同意,系统的初步设计经补充、修改成为正式设计。

一、二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必须进行初步设计方案论证,三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不要求。

注:

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会遇到安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未经论证,但工程已经完成,由于某种原因不得不进行验收的情况,我们建议确定一个时间界限,例如2001年12月1日以后立项的工程项目,不管什么原因,严格按本标准验收条件执行,对于在2001年12月1日以前立项的工程项目,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进行验收。

4.2系统试运行:

系统试运行是验收的必备条件。

试运行应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出具试运行报告。

4.2.1系统至少试运行一个月,建设单位按《标准》表1要求做好试运行记录。

4.2.2建设单位根据试运行记录,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

试运行报告内容要点见《标准》4.2.2条。

4.2.3三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试运行报告内容可视具体情况简化。

4.3技术培训

技术培训是“售后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保证系统验收后正常运行的技术保证之一,也是工程承建方的重要责任。

4.3.1培训依据、目的:

根据合同要求,系统(工程)既要重建设,又要重管理。

4.3.2培训要求:

1)培训内容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2)提供系统及其相关设备的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方法等资料;

3)通过培训,使系统使用人员能独立操作。

4.4系统竣工

本节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竣工”,给出了基本定义,见《标准》4.4.1;并对系统竣工后应完成的竣工报告等做出了规定:

见《标准》4.4.2。

三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竣工报告可适当简化。

当工程内容发生重大变更与论证内容变化较大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1)修改设计任务书;

2)申请重新论证。

4.5系统初验

系统初验属自检范畴,是系统建设方、承建方对系统质量进行的自我检验。

4.5.1系统初验由系统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提出的设计使用要求进行,初验各方人员签名。

4.5.2系统初验报告内容应符合《标准》4.5.2要求。

《标准》4.5中对系统初验有明确规定。

三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可视具体情况简化。

4.6系统检测

本节所指的系统检测是由第三方公证机构对已竣工系统所进行的全面检验和测试。

检测内容应根据设计任务书、设计方案及有关标准确定。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发展,系统检测的具体作法将会逐步完善和规范。

4.6.1申办系统检测委托手续

设计、施工单位向公安技防管理部门领取系统检测委托书,并附设计任务书、工程合同、设计方案、系统试运行报告、系统初验报告、系统竣工报告以及按照正式设计方案施工的系统原理框图、平面布防图、器材设备清单、图纸资料送系统检测机构。

4.6.2承担系统检测的机构,必须是经公安部授权的检测机构。

4.6.3系统检测机构出具系统检测报告。

系统检测报告应符合《标准》4.6.6要求。

4.7验收图纸资料的提供

完整、规范、准确的技术资料是进行验收的必备条件,是关系到系统正常运行和日后维护、维修的重要技术支持。

因此验收用图纸资料等的提供,是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本节规定:

一、二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在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应向验收机构提供符合《标准》4.7要求的全套竣工图纸资料;三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提供的竣工图纸资料按照《标准》表6规定可适当简化。

5.系统验收的组织与职责

本章主要内容系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内容,是根据目前我国安防工程管理的实际做出的规定。

5.1系统验收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组织安排,即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同公安技防管理部门一起事前协商出席验收会的代表并主持召开验收会。

《标准》作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国内技防行业的特殊性和技防工程实践的现状。

5.2系统(工程)的验收机构由验收工作的组织安排单位根据验收系统(工程)的性质、级别协商组成。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推选主任、副主任(组长、副组长)。

验收组织可由下设的施工验收、技术验收和资料审查三个组(人员)组成并具体进行验收。

当系统规模较小、验收委员会(小组)人数较少时,验收机构下设的小组可以简化,有关小组可以兼任或合并。

5.3验收机构人员:

现阶段根据技防工程实践与管理现状,按照《标准》5.2条的要求协商产生,其中强调了专家比例不得低于验收组织总人数40%的要求。

5.4验收机构职责

5.4.1做出正确、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

本款特别强调了对国家、省级重点系统工程和金融、文博等要害单位的系统工程的验收,验收机构应对照设计任务书、相关标准、管理规定和正式设计方案严格把关,如发现系统有重大缺陷和质量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指出,并视答辩情况决定验收是否继续进行。

5.4.2《标准》所指的不利验收公正性的人员,主要是指系统设计施工单位人员和系统(设备)供应厂商(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验收公正的人员。

5.4.3对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的系统(工程),验收组织有责任配合建设单位和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督促、协调设计、施工单位落实系统的完善、整改措施;对验收不通过的系统(工程),应在验收结论中指出问题,明确整改要求。

5.5一般验收程序介绍

5.5.1主持人讲话:

介绍出席验收会代表、验收委员会组成;介绍建立安全防范系统的目的、要求及预期效果;希望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对系统中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做出正确、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

请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主任(组长)主持验收活动。

5.5.2验收委员会主任讲话:

宣布验收会开始,说明验收过程及时间安排。

5.5.3设计、施工单位简要介绍正式设计方案,包括施工、培训、技术服务等,宣读竣工报告,回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5.5.4建设单位宣读系统试运行报告、初验报告,回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5.5.5宣读系统检测报告。

5.5.6同时分组进行资料审查、技术验收、施工验收。

5.5.7各验收组负责人根据验收情况分别填写表4、表5及表6,并移交验收委员会主任(组长),经过充分讨论对系统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做出公正、正确和客观的验收结论(填写表7)。

5.5.8验收委员会主任(组长)宣布验收结论,验收活动告段落。

5.5.9验收会主持人请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领导对验收情况表态,宣布验收会结束。

6.验收内容

本章内容是整个标准的重点,环绕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重在解决验收什么和怎么验收二个问题。

6.1施工验收

6.1.1施工验收可由验收组织指定的施工验收组(人员)具体负责检查验收。

6.1.2系统(工程)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和JGJ/T16等相关标准按图施工。

因故确需作施工变更的,应按《标准》中表3要求办理变更审核手续后方可作相应变更施工。

6.1.3施工验收除了现场抽查设备安装质量外,强调了复核隐蔽工程随工验收的内容。

1)按《标准》中表4规定的要求与方法,抽查前端设备和终端设备的安装质量,并将检查结果填于表4。

2)《标准》6.1.2d)所规定的明敷管线、接线盒、桥架等施工工艺应符合JGJ/T16标准9.1、9.3、9.4、9.5、9.11、9.13的相关要求。

这主要是指施工单位应按照JGJ/T16标准的第九章“室内布线”的相关内容(详见附录)进行施工,验收时应对上述内容进行抽查复核。

3)复核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标准》中表2,复核土建施工单位提供的弱电系统接地电阻测试数据,重点复核隐蔽工程验收结果、系统是否等电位接地、接地电阻是否符合GB50198标准要求。

如发现系统无随工验收单或检查结果不合格,应在表4的安装质量检查结论栏中注明。

GB50057-1994《建筑防雷设计规范》是指建筑物防雷设计,实际安防系统(工程)的防雷接地应按GB50198-1994要求。

6.2技术验收

6.2.1技术验收可由验收组织指定的技术验收组(人员)具体负责验收。

6.2.2按《标准》中表5规定的要求与方法:

1)检查系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其中对有集成功能要求的,应按照正式设计方案和相关标准进行现场抽查验收;

2)按表5要求对相关分系统作现场功能抽检复查;

3)对中心控制室检查通讯设施、自身防范、防火和雷电保护措施;

4)将上述检查验收结果填于表5。

6.2.3表5中列出的报警系统布/撤防与报警显示、电视监控系统的系统指标和图像质量三项验收内容是技术验收中的重点项目,应认真检查、严格把关。

6.3图纸资料审查

6.3.1对系统竣工图纸资料,可由验收组织指定的资料审查组(人员)具体负责审查。

6.3.2按《标准》中表6规定的要求与方法,重点审查图纸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并将审查结果填于表6。

l准确性是指图纸资料所列的数据、文字表达应准确、图文表应一致并与系统(工程)实际相符;

l完整性是指资料齐套性应符合《标准》4.7条要求,一、二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资料必须齐全配套:

有封面、目录、页码并装订成册。

l规范性是指图样绘制应符合GA/T74行业标准和相关国家标准规定。

6.3.3《标准》4.7中指的决算报告在实际操作中可以以竣工核算报告代替,所谓竣工核算报告是指按合同工程费用和被批准的正式的设计文件,由设计、施工单位对系统(工程)费用概预算做出执行情况的报告。

7.验收结论与整改

7.1验收判据

本节所提出的验收判据,是在对多年来我国安防工程管理和工程实践的经验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的。

为提高验收工作的可操作性,设计了相应表格供验收时使用。

这种办法改变了过去单纯定性判断的验收方法,是验收工作由注重“定性”向注重“定量”的一个转变,可以有效地克服验收工作的随意性。

7.1.1施工质量的验收:

除按表4进行设备安装质量检查外,还提出了按表2对隐蔽工程质量进行复核的要求;

7.1.2技术质量验收:

按表5的要求进行;

7.1.3资料审查:

按表6的要求进行。

7.2验收结论

7.2.1验收结论一律填写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

7.2.2验收通过:

系统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并符合相关标准和管理的规定。

对照验收判据,包括Ks、Kj、Kz合格率均≥0.8。

7.2.3验收基本通过:

系统虽有个别项目达不到设计任务书要求,但不影响使用并有整改落实措施。

对照验收判据,达不到“通过”标准但Ks、Kj、Kz合格率均≥0.6。

7.2.4验收不通过: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均为验收不通过:

1)施工质量有突出问题(包括系统无接地装置),合格率Ks<0.6的;

2)技术质量存在明显缺陷,重要项目内容不能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或不符合相关标准与管理规定,合格率Kj<0.6的;

3)图纸资料残缺,明显错差较多且不规范,合格率Kz<0.6的;

4)《标准》表5中序号右上角打*的重点检查项目出现不合格的。

7.2.5验收机构将验收结论汇总于《标准》表7,并附表4、表5、表6及验收机构名单。

7.3整改

验收机构在做出系统验收结论时,对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和缺陷,应填于《标准》中表7。

7.3.1对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的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结论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并经建设单位认可。

7.3.2验收不通过的系统(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设计、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结论指出的问题,抓紧落实整改后才能进行验收;系统复测时应适当提高原不通过部分的抽测比例。

7.3.3系统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应督促设计、施工单位对整改措施的落实。

8.系统移交

单从系统验收角度而言,系统移交并不包含在验收范围内。

为了体现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重建设、重管理、重实效的根本宗旨,《标准》将系统移交单列一章。

8.1系统竣工图纸资料修改、整理归档要求

8.1.1提供经修改、校对、整理并符合《标准》4.7规定的全套竣工图纸资料。

8.1.2全套竣工图纸资料应附验收结论(含验收机构人员名单)和系统整改完善措施。

8.1.3全套竣工图纸资料修改整理后,至少一式三份交建设单位签收盖章,其中一套交回设计施工单位存档。

8.2系统移交的同时,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系统的操作和维护,并建立相应的系统操作、保养、管理等制度;设计、施工单位应建立、落实维修等售后服务制度。

8.3设计、施工单位将系统验收结论(附验收机构名单)、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整改完善措施,报送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办理竣工登记手续。

8.4系统建设使用、设计、施工等各方及其人员应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并将知密面控制在最小范围。

四、对易引起歧意或误解的相关条款的说明和解释

1.《标准》4.1提及的初步设计论证是指方案论证必须在委托生效后(合同签定后)进行。

这样规定,有利于工程建设的规范运作,也是GA/T75-1994标准的要求。

2.《标准》4.2.1提及的试运行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对重要系统工程,建设单位可同设计、施工单位协商适当延长至2-3个月,以充分观察及考核系统运行的有效性。

3.《标准》6.2.3e)提及的对电梯内摄像机的安装位置的要求可能与现行有关标准不同。

实践中从安防角度考虑应按本标准的要求执行。

4.我国入世后,为了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竣工验收的申报手续将会逐步改革,以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实效。

五.贯彻实施该标准应注意的问题

1.标准的适用性问题

本标准从起草编制到批准发布,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历经了三年时间。

其间,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联合牵头、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100)具体组织,从2000年开始,已经启动《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系列标准的编制工作。

该系列标准涉及的内容很广,其中也包含了安全防范工程验收的内容。

目前,该标准的编制工作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预计在2002年底或2003年上半年就可以报批。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系列标准中第八章是《安全防范工程验收规范》,其内容与GA308-2001《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基本相同。

按《标准化法》规定,没有相应国家标准时,可以制定行业标准,一旦国家标准出台后,同类型行业标准将被自然取代。

从这个意义上讲,GA308-2001《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具有过渡性,但并不影响该标准的贯彻与实施。

2.分清行政法规与技术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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