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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机坪运行管理手册

(民用运输机场机坪运行管理规范)

 

中国民用航空四川安全监督管理局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2016年11月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2

第三章人员管理3

第一节人员准入3

第二节人员检查与退出4

第四章机坪设施设备管理5

第一节一般要求5

第二节准入要求6

第三节日常管理7

第四节检查与退出10

第五章机坪检查11

第一节一般要求11

第二节监督检查12

第六章机坪机位运行管理12

第七章飞机运行保障管理14

第一节一般要求14

第二节机位适用性检查15

第三节飞机入位保障15

第四节飞机离位18

第五节特殊天气保障21

第八章飞机其它作业管理23

第一节飞机维修与试车23

第二节飞机除冰雪25

第三节飞机清洗26

第九章机坪环境卫生管理26

第十章机坪不安全事件管理29

第一节不安全事件分类29

第二节机坪不安全事件调查29

第三节不安全事件处置30

第十一章安全信息管理31

第一节安全信息收集31

第二节各类安全信息的处理33

第十二章机坪运行风险评估与持续改进34

第一节风险评估34

第二节持续改进35

附件一:

机坪违规处理36

1.1机坪违章扣分规则36

1.2违规处罚36

1.3控制区证件扣分样例39

附件二:

机场不安全事件处置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机坪运行管理工作,确保机坪安全、正常、高效、有序的运行,依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内的机坪运行管理。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坪运行实施统一管理,并设置相应的部门对机坪运行实施动态监督、检查、协调、指挥,使机坪运行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机场机坪运行管理手册,并纳入机场使用手册。

第五条从事机坪保障作业的单位制定各自的机坪作业规程并报机场管理机构备案,同时建立并落实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对各自在机坪内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确保持续适用。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及驻场单位应当签订有关机坪运行安全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机场管理机构与自有机坪的驻场单位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其自有机坪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在机坪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范,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机坪的运行安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成立机坪运行管理委员会,机坪运行管理委员成员会由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组成。

机坪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

第九条机坪运行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对机坪运行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二)制定和修改管委会章程,明确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三)审定机坪运行管理手册;

(四)研究分析机坪运行安全形势,评估机坪运行安全状况;

(五)对机坪运行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

(六)协调解决机坪运行中的安全问题;

(七)协调解决影响机坪正常运行和效率的有关问题。

第一十条机坪运行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场机坪管理部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有:

(一)承办机坪运行管理委员会会务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间有关机坪运行管理相关事务的协调;

(三)收集汇总机坪运行管理信息,编制和发放机坪运行管理手册。

(四)定期组织机坪联合检查、学习交流。

第一十一条机坪运行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

办公室应当组织各单位保障部门每月召开一次例会,通报当月机坪运行动态、机坪违章及问题整改情况,解决各保障单位需协调的事项。

第一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期落实机坪运行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安全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一节人员准入

第一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驻场单位应当建立控制区内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应当建立员工的培训档案和考核记录并保存三年以上。

第一十四条在机坪从事保障作业的人员应当接受机场运行安全知识、场内道路交通管理、岗位作业规程和实际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在机坪从事相应的保障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坪从事相关保障作业所有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档案。

第一十五条机场运行安全知识(包括外来物管理、消防安全、空防安全、跑道防侵入等)、飞机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的培训内容和考核的方式由机场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确定。

员工岗位作业规程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内容及考核方式由所属单位自行确定。

第一十六条从事机坪保障作业的单位每年至少对其在机场控制区工作的员工进行一次复训和考核,复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并应当将培训考核情况报机场机坪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节人员检查与退出

第一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行业的规章标准及本规范相关规定,对控制区活动人员实施人员违章与控制区证件挂钩管理。

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等级违反规定者扣除相应当分值,分值达到一定程度后接受复训、证件暂扣、证件吊销处理等,各机场自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及证件管理措施,机坪作业人员违章扣分管理制度和扣分细则可参照附件一《机坪违规处理》。

第一十八条进入机坪内的人员须佩带有效的控制区通行证件,主动接受安全检查,并服从监督和管理。

第一十九条持临时通行证的人员进入机坪内,须有控制区证件且具有引领权限的人员全程陪同,接受安全检查后方可进入,其活动区域不得超出通行证限定的区域。

第二十条所有在机坪工作的人员应当按规定佩带控制区域通行证件。

上装应具有反光标识且不可,反光标识前后单侧面积应当不少于400平方厘米。

第二十一条驻场单位人员离职、变更工作区域等时须交还控制区工作证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注销、变更登记。

第四章机坪设施设备管理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二十二条机坪设备是指因保障作业需要放置于机坪内的特种车辆、工作梯、尾撑、拖杆、换轮工装车、集装器、行李和集装器托盘等特种设备,因工作需要使用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等非特种设备。

机坪设施是指固定在机坪道面为飞机运行服务的装置?

第二十三条机坪上的设施所属产权单位应当确保各自的设施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四条机坪设备实行准入和退出制度,进行牌照发放和登记管理,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设施设备所属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和严格落实设备管理制度,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保存好相关记录。

尤其是对靠接飞机提供保障的设施设备应当制定相应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实施保障作业;各保障单位应当将车辆、设备的保障作业规程报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旅客吞吐量达千万级以上(含)的,或有条件的机场宜采取以下技术手段提高机坪运行安全水平:

(一)对机坪区域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二)在机坪内运行的保障车辆加装行车记录仪;

(三)保障车辆加装定位系统并可集中监控。

第二节准入要求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的保障作业设施设备应当处于适用状态,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场及各保障单位应当使用经民航局通告合格的机场专用设备。

(二)未列入民用航空局机场专用设备目录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在设备的明显位置(如前部或侧部)应当有公司标识,设备漆面崭新、整洁,并粘贴反光标志;

(四)设备进入机坪应当通过几次管理机构组织的设备准入检测。

第二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收到设备进场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在获得准入许可的设施设备上安装牌照并制定设备档案。

第二十九条已报废或达不到准入标准的设备禁止在机场内使用并移除。

第三节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各保障作业单位应当设专人对所停(摆)放在机坪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巡视、管理。

第三十一条凡因保障作业需要放置于机坪内的设备、车辆应当放置或停泊于指定的区域内,按统一朝向整齐摆放、停泊,并有效固定。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损坏、挪用、占用、遮挡机坪基础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停(摆)放在机坪内的设备、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不得遮挡消防地井和其他栓井,不得侵入、占用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及应急疏散通道。

第三十四条集装箱/托盘只能在等待航班、装卸货物行李时占用机位保障作业等待区,且在机位保障作业等待区等待时必须确保刹车装置已经启动。

第三十五条提供保障作业的车辆不得影响相邻机位及飞机机位滑行通道的使用。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若设备牌照损坏或遗失,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应当及时通报机场管理机构,并书面说明原因,并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各保障作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报废设备的牌照交还机场管理机构。

第四十二条所有具有液压作业装置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均应当使液压作业装置处于回收状态。

第四十三条机坪保障车辆如遇以下情况应当主动避让:

(一)实施应急救援的车辆;

(二)处在滑行、推出或牵引状态时的飞机。

第四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制定航班引导作业规程,引导车需要明确的信号指示。

第四十五条引导车需在外观喷涂“FOLLOWME”字样车辆标示,引导车应当为黄色,顶部应当安装D型低光强障碍灯。

第四十六条因施工维保等原因需要开启井盖时,相关单位应当事先报机场管理机构批准,在井旁设置醒目的反光标志物。

第四十七条因机坪设施设备的维护等导致机位临时处于不适用状态时,应当设置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防止飞机、车辆误入该区域。

第四十八条机坪设施设备维护区域与飞机活动区应当有明确而清晰的分隔,如设立施工临时围栏或其他醒目隔离设施。

围栏上应当设警示标志,夜晚应当予以照明。

第四十九条在机坪设施设备维护期间定期实施检查,保持各种临时标志、标志物清晰有效,临时灯光工作正常,并符合飞行区技术标准。

第五十条机坪设施设备维护工作结束时,维护单位应当通知机场管理机构。

双方应当共同巡视检查维护现场,确保维护现场按要求处理完毕,并确保机坪运行安全后方可撤离。

第四节检查与退出

第五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每年应当组织开展一次设施设备年度审验,不符合规定的设备应当及时清退出机坪,退出程序由机场管理机构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机坪内的设备应当悬挂审核发放的设备牌照,未悬挂牌照的设备将被暂扣或被清理出飞行区。

第五十三条各驻场单位应当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一旦故障或损坏应当及时修理,未及时修理的应当清理出机坪。

第五十四条机坪巡查人员发现故障或损坏的设备后,应当立即通知设备产权单位。

产权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清理。

凡逾期未清理的设备,机坪管理机构有权将其拖离机坪并取消该设备的准入资格。

第五章机坪检查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五十五条机坪管理部门建立机坪运行检查制度,对机坪运行实施动态检查。

各保障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检查制度和计划,对其员工和合约商的作业情况进行动态检查。

第五十六条机坪管理部门应当承担机坪监管职责,对机坪违章及不安全事件进行处置。

第五十七条机坪管理部门每月统计汇总各驻场单位车辆、设备、人员违章信息、不安全事件信息等,通过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机坪运行管理委员会例会和办公室例会、《机坪安全月报》等渠道通报机坪运行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第二节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根据机坪的机位数量(运行情况)、机位使用率、保障作业单位的作业量等因素,机场管理机构的监查人员应当对机坪交通、保障作业、设施设备、环境卫生等内容进行动态巡视检查及处理。

第五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针对飞机保障作业的关键环节,围绕飞机入位指挥、飞机推出监护、专用设备保障作业、货物及行李装卸、登机桥及桥载设备操作等作业流程制定专项检查单,制定周期性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数量,分配工作任务,实施抽查。

第六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机坪道面、灯光的巡视检查,确保机坪的物理特性、标志线、标记牌、机坪照明等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机坪处于适用状态。

第六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日检查机坪交通情况,根据各单位车辆数量、交通事故及违章高发区域等因素,制定检查计划,针对无证驾驶、超速行驶、应当停车观察点不停车等违章行为进行专项抽查。

第六章机坪机位运行管理

第六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对机位适用性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同时参考驻场单位使用意见和建议,对机位的安全有效使用进行持续优化。

第六十三条特殊机位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机位安全线延长线重叠;

(二)机位滑行中线有交叉或收敛的相邻机位;

(三)机位安全线与翼尖净距线存在交叉的;

(四)其他采取限制措施的机位。

机场管机构应对以上情况进行评估并制定运行规则。

第六十四条机位安全线延长线与相邻机位安全线有重叠的区域应当用红色斜线标示。

飞机进出机位或为飞机提供保障作业期间,禁止任何人员、车辆、设备停泊在红色斜线区域内。

第六十五条在有红色斜线区域的机位作业时,应当配置足够数量的机务人员。

飞机进入机位前,机务人员应当确保红色斜线区域内无任何人员、车辆、设备。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针对特殊机位,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位使用图形手册,包括飞机地面滑行及入离位规则示意图、翼展限制图、热点区域说明图等。

第七章飞机运行保障管理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六十八条为飞机提供保障作业的单位,应当依据民航局相关规定、机坪运行管理细则、车辆与设备说明书制定相应的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实施保障作业。

第六十九条。

摆放在制定区域内的车辆应当保持驻车制动状态,设备应当使用轮挡、刹车等方式进行固定。

作业人员离开后,应当将启动钥匙与车辆、设备分离存放。

第七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针对远机位旅客上下流程进行优化,有条件的机场可划设旅客步行通道。

旅客通行路线不得穿越飞机滑行路线,任何车辆不得横穿旅客队伍。

第七十一条旅客步行通过机坪上下飞机和进出候机楼时,航空公司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安排专人引导,确保旅客不进入机坪等飞机活动区。

第七十二条航空公司或地面代理公司工作人员禁止在飞机发动机运转时组织旅客上、下飞机。

第七十三条飞机长时间停放、过夜停放应当取得机场管理机构的书面同意。

第二节机位适用性检查

第七十四条飞机入位前,该机位应当保持适用状态:

(一)除负责飞机入位指挥的人员外,各类人员、车辆、设备均应当位于划定的机位安全线区域外

(二)车辆及轮式设备应当驻车制动或使用轮挡有效固定;有液压升降装置的保障作业车辆、设备,应当确保其液压装置(除液压支脚外)处于收回状态;

(三)保障作业车辆等待时,驾驶员应当随车等候;保障作业设备应当有人看守;

(四)登机桥轮应当处于登机桥回位点,桥载设备处于复位状态。

第七十五条在飞机入位前5分钟,接机人员完成对机位适用性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项目包括:

(一)机位是否清洁;

(二)人员、车辆及设备是否处于机位安全线区域外;

(三)登机桥轮是否处于登机桥回位点;

(四)是否有其他影响飞机停靠的障碍物。

第三节飞机入位保障

第七十六条接机人员引导飞机入位时,应当使用指挥棒(夜间或低能见度运行时应当使用可发光的指挥棒)。

在飞机入位时,接机人员应当观察大翼两侧的情况,以确保飞机入位安全。

使用目视泊位引导系统时,接机人员应当在目视泊位引导系统紧急停止装置前值守,遇特殊情况应当使用停止按钮,并及时转换人工引导。

在飞机进入机位过程中,任何人员、车辆不得从飞机和接机人员之间穿行,不得影响目视泊位引导系统的正常使用。

第七十七条在飞机处于安全靠泊状态后,接机人员应当向保障作业人员发出可以开始作业的指令。

保障作业人员接到此指令后,方可开始保障作业。

飞机安全靠泊状态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发动机关闭;

(二)防撞灯关闭;

(三)轮挡按规范放置;

(四)飞机刹车松开。

第七十八条接机人员未发出可以实施保障作业的指令,保障车辆、设备和人员不得越过红色机位安全线,实施保障作业。

第七十九条在机位安全区内行驶或对接飞机过程中,驾驶员禁止使用对讲机或其他移动通讯设备。

第八十条车辆在等待保障作业时,须按规定停放在相应临时作业保障等待区内,驾驶员须随车等候。

所有设备必须有人看守,有液压装置的保障作业车辆、设备,必须确保其液压装置处于收回状态。

第八十一条登机桥操作人员进行靠桥、撤桥作业时,禁止其他人员进入登机桥活动端。

登机桥处在非工作状态时,应当将登机桥轮停留在登机桥回位点,登机桥活动区禁止任何车辆和设备进入。

第八十二条登机桥操作人员识别到机务人员做出的“飞机准许对接”的手势后,对机务人员做出反馈手势,然后操作登机桥对接飞机。

第八十三条未看到接机人员可以实施保障作业的指令,除飞机地面电源机组、飞机静变电源机组外,其他保障车辆、设备和人员不得越过红色机位安全线,实施保障作业。

飞机地面电源车机组、飞机静变电源机组、飞机地面气源机组和飞机地面空调机组为飞机提供服务时,不得妨碍廊桥的保障作业,并防止廊桥拖曳、碾压管线。

使用飞机地面电源车机组、飞机静变电源机组、飞机地面气源机组和飞机地面空调机组为飞机提供保障作业的单位,应当制定使用飞机地面电源车机组、飞机静变电源机组、飞机地面气源机组和飞机地面空调机组的使用操作流程及应急保障措施。

第八十四条飞机地面电源车机组、飞机静变电源机组、飞机地面气源机组和飞机地面空调机组(原“桥载设备”)操作人员至少提前10分钟检查桥载设备的适用性,并将情况通报现场机务人员。

如发现桥载设备出现故障无法使用,立即通报机场管理机构及桥载设备维护单位。

第八十五条在确认飞机处于安全停泊状态后,接机人员应当在机头、距飞机发动机前端适当位置处、机尾和翼尖水平投影处地面设置醒目的反光锥形标志物(高度不小于50厘米且能防止5级风吹移)。

在预计机场风力超过5级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通知飞机维修部门不摆放反光锥形标志物。

第八十六条车辆在保障作业等待区和机位(实施慢车除冰的除冰机位除外)内倒车应当有人指挥,确保安全。

保障车辆对接飞机后,应当处在驻车制动状态,并设置轮挡(平台车除外),有液压支撑装置的车辆也应当设置轮挡,避免车辆滑动。

第四节飞机离位

第八十七条飞机推出或拖曳应当符合《民用飞机维修地面安全》第3部分“民用飞机的牵引”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飞机牵引时需要按照规定路线顶推。

第八十九条飞机推出监护

(一)在飞机与牵引车对接前,应当至少保证有2个轮挡位于飞机一个主轮的前后两侧;在飞机与牵引车对接完成后,方可撤除飞机的全部轮挡。

(二)在飞机滑出或推出前,负责离位监护的机务人员应当确认其它车辆、设备及人员均已撤离至机位安全区域外,登机桥已撤离至回位点,机位保持清洁,无影响飞机推出的障碍物。

(三)负责离位监护的机务指挥员应当打开与机组通话的耳机并确认飞机防撞灯开启后,方可指挥飞机推出或自滑;(四)飞机推出过程中,应当至少2名机务人员在飞机大翼两侧进行安全监护;如发现推出路线上存在任何可能对飞机安全构成威胁的障碍物,应当立即提示机务指挥员停止推出;

(五)在飞机离位过程中,负责监护的机务人员须全面观察飞机以及地面工作人员的动向。

(六)在飞机离位过程中,负责监护的机务人员时刻处于机务指挥员的视野范围内,且应当与机务指挥员保持信息畅通;

(七)负责监护的机务人员应当注意观察,确保飞机行进区域内无影响其安全运行的情况,且直到飞机推出或安全滑至预定地点后方可离开;

(八)负责监护的机务人员在飞机行进过程中若发现障碍物,应当立即做出停止手势告知机务人员,同时通过其管理部门通报机场管理机构;

(九)机务指挥员看到负责监护的机务人员的停止手势后,应当立即通知牵引车司机和飞机驾驶员停下等待,并向该名机务人员询问情况,确认安全后通知牵引车司机和飞机驾驶员继续滑行;

(十)若飞机行进期间发生车辆抢行事件,负责监护的机务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飞机安全后,将相关信息通过其管理部门通报机场管理机构,通报内容包括:

发生抢行的时间、地点、肇事人员所属单位及肇事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九十条飞机自滑推出离位监护

(一)飞机准备自滑离位时,机务人员应当观察机位周边情况,确认飞机离开机位的路径上没有可能对飞机安全构成威胁的障碍物时,方可提示飞行员自滑离位。

飞机自滑离位前及离位过程中,机务人员应当提示过往车辆、人员注意避让。

(二)航空公司或地面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对旅客自摆渡车至上下飞机过程进行引导和监护,并承担旅客安全防护责任。

严防旅客靠近飞机发动机或接触现场保障设备/设施,避免其他飞机尾流吹袭或运转设备对旅客造成伤害。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四条飞机牵引车在对接、推出或拖曳飞机过程中,应当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一)除飞机APU故障出港的情况,允许在电源/气源车对接的情况下实施牵引车对接以外,在其他情况下牵引车驾驶员在对接前必须确保各类车辆、设备已撤离;

(二)飞机牵引车完成飞机对接,直至开始推出或拖曳前,应当保持车辆处于空档和手制动状态;

(三)飞机牵引车在推出飞机过程中,禁止任何人员上、下车辆;

(四)当飞机牵引车位于飞机机身下方时,禁止抬升驾驶室。

第五节特殊天气保障

第九十五条特殊天气包括大风天气、雷雨天气、降雪冰冻天气、低能见度天气等。

第九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特殊天气下的应急保障预案。

第九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接到大风天气预警信息后,按照相关工作程序通知相关单位。

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大风的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及时检查其设备、车辆以及代理的飞机是否按要求采取预防措施,并尽量减少地面活动,确保安全。

当遇到大风天气有可能对登机桥和停场飞机造成影响时,应当对登机桥和飞机进行系留。

第九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接到雷雨天气预警信息后,按照工作程序通知相关单位。

机坪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坪道路、围界通道口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对于影响交通的路段及时封闭,通报机场运行机场管理机构,并现场进行交通疏导。

第九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接到降雪或冰冻预警信息后,按照相关工作程序通知相关单位。

各相关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对机坪区域进行防雪、除雪、除冰作业。

相关单位保障作业过程中,及时回收并合理摆放各类设备设施,以免对除雪造成影响。

相关单位保障作业过程中,如遇地面较滑影响正常作业时,应当及时通知机场运行机场管理机构协助处理。

各保障单位应当与机场做好配合工作,在场道除雪期间及时将本单位车辆、设备转移至不影响除雪作业的区域。

第一百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低能见度运行程序,程序内容应当包括车辆运行、施工管理、道路管控、人员培训等。

第八章飞机其它作业管理

第一节飞机维修与试车

第一百零一条试车包含慢车测试、发动机的冷转测试、大功率试车等。

第一百零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试车坪或者指定试车位置,明确使用管理要求,试车坪或指定试车位置应根据需要设置防吹屏、消音设施。

飞机试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情况下,飞机不得在机坪试车;

(二)飞机试车应当遵守机场管理机构的规定,并不得影响其它飞机正常运行;

(三)发动机慢车测试和发动机冷转测试等工作应当在得到机场管理机构许可后方可进行;

(四)发动机大功率试车应当在试车坪或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进行,应当在指定的时间段内进行;

(五)任何类型的飞机试车,应当有航空运输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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