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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运输管理

机电运输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机电运输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企业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损失,杜绝防止煤矿重特大机电事故发生。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验收考核评级办法》、《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标准、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集团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按制度规定做好本单位的机电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煤矿必须设置必要的机电运输管理体系,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和岗位位人员。

建立、健全机电运输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的责任制,并严格监督执行。

第四条煤矿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机电运输质量目标制度,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措施规程审批制度、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相关管理制度。

第五条煤矿禁止使用国家明淘汰的机电设备产品,凡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产品合格证、检测检验报告不合格的机电产品,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不得在井下使用。

第六条煤矿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护检修制度,并按下列规定时间定期检查、检修:

(一)采掘、运输和其它移动设备,应保持一定的备用数量,实行按计划轮换检修。

采掘、运输设备的维修,每天应不少于4~6小时,交接班时要有15分钟能互检时间。

(二)有备用的大型固定设备,应按计划周期轮换开动,停下来的设备应及时修复备用。

矿井主要排水泵及其管路、水仓等,应在每年雨季前全部检修完毕。

(三)矿井主、副井提升系统,斜井及主要上、下山运输线、井口装备等平时不能检修的设备,应在矿井停产检修日进行检修。

  每个矿井的停产检修天数包括节假日在内,全年应有12~15天。

各矿井的主要提升、运输系统的日常维修,每天要保证2~4小时的检查维修时间。

实行四班作业的矿井,要确保一班实行检修。

第七条煤矿机电、运输岗位实行专职岗位管理,未经培训,无安全资格证的人员,不得(录用)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检测、检验期限,安排煤矿的主要机电设备的检测、试验工作,严禁设备超期服役和带病运行。

第九条煤矿应加强机电、运输技术基础管理,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完备相关的硬件装备和软件必备的各种技术资料图纸。

第十条加强煤矿机电运输事故管理,机电、运输事故按其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时间,造成损失程度和性质,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种。

(一)一般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一般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者;

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者;

 3.地面供电中断1~4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10~30分钟者;

4.乘人罐笼卡罐l小时以上者;

5.3千伏级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者;

6.提升设备的断绳、蹲罐、坠罐、坠箕斗,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一般事故程度者。

(二)重大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重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2万以上到50万元者;

2.提升设备卡罐达4小时以上者;

3.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者;

4.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或全厂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天者;

5.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蹲罐、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简,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程度者;

6.对突出瓦斯矿井地面瓦斯抽排泵站,停止运行20分钟及以上者;

7.主扇风机及分区扇风机停风:

高突瓦斯矿井10分钟及以上,其他矿井20分钟及以上者。

(三)特大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特大事故:

l.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者;

2.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井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部矿井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者;

3.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或全厂中断供电2天以上者;

4,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者。

煤矿发生机电事,按事故类型和性质,发生一般机电、运输事故,煤矿有能力处理的煤矿应积极组织现场直接处理,凡煤矿不能自行处理的一般事故及重大以上事故必须及时报告集团公司领导,以便统一协调指挥处理。

煤矿发生机电运输事故调查处理,由事故单位牵头,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分析、处理、报告事故经过。

第二章大型设备

第一节设备选型及安装

第十一条煤矿大型设备的主要依据是科学合理,安全可靠,运行经济,设备的使用年限满足煤矿的最大使用服务年限。

第十二条制度所指的大型设备是指煤矿主、副井提升机、主通风机、主排水及下山采区排水设备、压风机、锅炉等主要设备。

第十三条大型设备选型设计、技术改造方案应由设计单位设计、生产技术部门、使用单位共同研究论证其可靠性。

第十四条生产技术部、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应组织人员对设备生产厂家和用户进行考察,通过对设备制造工艺、使用性能、价格的综合对比、排定生产厂家,然后向供应部门提供定货计划。

第十五条设备到货后,生产技术部门应组织人员对设备尺寸、参数、附机、配件、专用工具以及相关技术资料进行验收。

发现问题,立即向供货单位提出质疑。

第十六条固定设备的基础施工必须一丝不苟,放线前必须严格审查图纸,放线后必须由一名专业人员按图纸复核。

施工中要确保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

第十七条设备基础和隐蔽工程应由生产技术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

第十八条固定设备安装时要有组织、技术措施和正规安装图纸,专业人员负责现场技术指导和数据整理。

安装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标准进行,不能随意修改设计,如果遇到实际问题,确需修改设计时,必须报生产技术部审批。

第十九条安装完工后,由机电矿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矿方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后,安装单位必须向使用单位的机电部门移交相关图纸资料和安装记录,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节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一)提升设备

第二十一条液压站的最大制动油压要根据最大实际张力差,通过认真计算后调整。

二级制动油压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制动减速度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按制动器碟形簧寿命为50万循环次,各矿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提升情况,计算碟簧的更换周期。

第二十三条制动盘必须清洁无油污,闸瓦间隙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调整。

调整时,要用定车装置锁住滚筒,严禁在绞车运行过程中调整闸瓦间隙。

第二十四条盘式闸闸间隙调整后,要重新调整复位弹簧的闸间距,间距为1-1.5mm。

第二十五条每天对制动器检查时,要注意闸间隙的突变,当闸间隙突变时要检查碟簧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制动器碟簧的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并认真作好记录。

为了落实责任,记录要规范:

记录上有检修人员、负责人员、记录人员、时间、地点、技术参数等。

第二十七条对有复位弹簧的制动器,应装设碟簧断裂监视开关,并将接点串入信号回路。

第二十八条调绳或检修调绳油缸前,必须安排专人检查制动系统和提升容器错码保护装置,确保制动系统可靠、提升容器均空载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二十九条液压站的滤芯每季度清洗一次,阀芯每半年清洗一次,制动油管每年清吹一次,制动油要定期更换,制动油必须是说明书规定的牌号。

液压站检修前,做好备件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下放重物时,要投入电气制动,当工作闸参与制动时,要注意闸瓦的温升,避免闸瓦产生高温,降低摩擦系数,影响制动力矩,严禁在电气制动不完善的情况下下放重物。

第三十一条电气制动闭环系统和可调闸闭环系统要灵敏、可靠,保证减速度符合设计要求。

第三十二条主井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提升,严禁盲目多装多挂,酿成重大事故。

第三十三条非紧急情况,运行中不得使用安全制动。

第三十四条有人进入滚筒作业时,绞车开关柜必须断电闭锁,并安排专人监管。

第三十五条提升电动机每年检查、修理一次,制动油泵、润滑油泵每月与备用泵倒换一次。

第三十六条提升机电动机,累计运行时间达二年时,除常规的检查、测定外,必须检查轴颈及轴承的磨损、转子与定子间隙、绕组的固定、接线的松动、轴的弯曲等情况,并且要作好记录,存入设备管理档案。

第三十七条为确保天轮绳槽能够容纳提升钢丝绳,并给予足够的支撑,要求天轮绳槽的直径比提升钢丝绳的公称直径大7.5%,但钢制绳槽不得超过15%,衬垫绳槽不得超过20%。

第三十八条提升钢丝绳的选型计算必须报公司生产技术部门审批。

由生产技术部门、供应部门、矿三方共同选定生产厂家。

第三十九条钢丝绳到货后要对直径、捻向、接触方式进行复查。

钢丝绳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试验。

第四十条提升钢丝绳更换时要有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新绳出现死弯。

在用提升钢丝绳必须严格执行日检制度,特别是停车位、钢丝绳与天轮、滚筒切点处的检查,并按期进行无损伤试验,发现突变,立即更换。

第四十一条多层缠绕的提升钢丝绳必须每三个月错绳1/4圈,错绳日期和长度要有记录。

第四十二条提升钢丝绳经常检查,定期涂油。

第四十三条提升钢丝绳的松绳保护装置应用水银触点开关或电磁感应开关代替机械压力触点开关。

为了防止钢丝绳跳动引起的误动作,松绳保护装置与安全回路之间要有0.5s的延时。

第四十四条井架及井筒装备要根据锈蚀程度,及时进行防腐处理,必要时进行加固或更换。

第四十五条提升吊挂联结装置每天检查一次,检查和试验要有记录,记录中必须写明连接装置的投用日期。

更换联接装置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六条提升机的低压控制操作电源必须为双电源,并具备自动切换功能。

第四十七条主副井提升系统必须实现司机对井口、井底信号清楚、不能混淆。

(二)通风设备

第四十八条各矿通风部门要根据采掘的需要及时向生产技术部门提供科学的配风量,各矿机电部门要根据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配风量及时调整风机的工况。

风机工况要在适用范围内,严禁风机高负压运转。

第四十九条风机房要有切换、反风和风机工况调整记录,记录中必须写明切换、反风、工况调整时间及各种参数变化情况。

第五十条运行通风机每月与备用风机倒换一次,倒换下来的风机要及时检修与保养。

进入风机内部检查时,必须断开风机电源、挂停电牌并安排专人看管,有刹车装置的一定要可靠刹车,无刹车装置的要采取措施,防止叶轮转动。

第五十一条轴流、对旋风机进行反转反风时,必须将风机停稳,待刹车装置松开后,进行反向送电。

第五十二条每月对风门绞车牵引钢丝绳及联接装置、对旋式风机碟阀、供电线路、电控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操作灵活、运行可靠。

第五十三条牵引或吊挂风门的钢丝绳,当一个捻距断丝超过25%时必须更换。

第五十四条风门、防爆门要经常维护,启闭要灵活,漏风量必须严格控制,外部漏风率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第五十五条除故障紧急停机外,倒换风机必须经煤矿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批准。

第五十六条风井的供电线路禁止“T”接其它负荷,风井变电所运行风机所在母线段不准外接其它负荷。

风门绞车、风机控制盘及保护、控制等电源必须为双电源,并具备互倒功能。

正常情况下,严禁风机和线路交叉运行。

第五十七条风井变电所配电盘各种保护装置,必须每年整定一次,保证各种电气保护动作灵敏、可靠。

(三)排水设备

第五十八条盘根松紧要适度,有滴水但不能成线,泵轴的窜轴量在2mm-6mm为宜。

第五十九条排水泵要轮流运转,停用泵要及时检修,井下不得存放备用电动机,若水泵停机时间超过一个月,投用前必须对绝缘电阻进行测定。

第六十条当一个泵房内的水泵全部采用无底阀或无底阀泵排水时,引水装置要有高压水和压缩空气两种动力源。

对压缩空气的取得确有困难,必须采取措施,保证高压引水的可靠性。

第六十一条泵房底板高度大于外面巷道底板0.5米。

第六十二条在每个泵房排水点,都要安装与变电所联系的通讯装置。

第六十三条排水管路不漏水,防腐良好。

管内水垢厚度不超过管子内径的2.5%,否则,应及时除垢。

第六十四条采掘探水措施必须经煤矿生产技术部门组织会签,严禁在排水系统不完善的情况下进行探放水。

第六十五条下山采区排水,除按以上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下山采区排水设计应与采区设计同步进行,并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门审批;

2.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线路敷设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随意更改设计内容,必须更改的,将项目报公司相关部门审批。

整个工作结束后,必须经公司相关部门验收;

3.要完善密闭门、隔水闸门等设施。

在没有完善之前,必须在泵房出口和吸水井周围备足堵水物资;

4.必须保证当一个水仓清挖时,每台泵的吸水管路都与另一个水仓连通;

5.司泵工、维护人员必须熟悉两条以上的避灾线路;

6.下山采区排水系统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公司,雨季期间,每月必须将下山采区排水系统的现状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门;

7.每年雨季前必须将排水设备全面检查,水泵进行联合试运转试验,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四)压风设备

第六十六条购买储气罐时,要求厂家提供产品质量证书、检定证书等有关资料。

第六十七条空压机与储气罐分开,储气罐设置在室外空气流通良好的地点,设置在防嗮、防雨的敞篷内。

第六十八条同类型、同材质的释压阀至少进行一只压力试验。

第六十九条压缩机油领用时,要查看油质报告,闪点不低于215℃,在使用前必须进行闪点试验,螺杆压缩机必须使用产品说明书中指定的专用冷却液。

第七十条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要送请有资质的单位校验。

第七十一条安全阀校验时,必须准确地向校验单位提供设备额定压力。

第七十二条使用中的压力表每半年进行一次校验,安全阀每年进行一次校验,其它仪表每两年进行一次校验,校验后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要有铅封或标签。

第七十三条主管部门要对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统一编号登记,注明校验日期、整定数值、使用设备等。

第七十四条空压机与储气罐之间的管路上要安装止回阀,在储气罐出风管路上安装释压阀。

第七十五条冷却水要有降温措施,保证冷却水进水口温度不超过30℃,回水口温度不超过40℃;冷却器及气缸水套结垢厚度不超过1.5mm,否则应及时除垢。

第七十六条空压机安全阀手动排气试验每周一次,自动排气试验每月一次。

若不能手动试验,自动排气试验每周一次。

各种试验必须用专用记录本记录。

第七十七条中间冷却器、储气罐每班至少放油水一次。

第七十八条储气罐每三个月至少清污一次。

储气罐清污、放油水,空气滤清器的清洗要有记录。

第七十九条空压机要轮流倒换,停用机要及时检修。

第八十条各矿必须制定有压风管路的管理制度,保证风动设备所需风压、矿井的压风自救供风正常。

(五)锅炉及压力容器

第八十一条锅炉及压力容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检测一次,矿山机电部门负责监管。

第八十二条公司所属各矿井因生产、生活需要购置锅炉时,必须根据实际供热面积进行正规的选型计算,并上报集团公司。

第八十三条锅炉的安装使用、改造、维修必须认真签订施工合同,安装、改造、大修后的锅炉及附件必须达到《锅炉完好标准》的要求,工程竣工后应向当地技术部门申请检测验收,办理相关证件手续。

第八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压力表、电接点温度表、水位计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并按规定进行冲洗和试验,每年向技术监督部门报检一次。

第八十五条投入运行的锅炉严禁使用生水,必须有可靠的软化水设施,锅炉的水质必须符合《GB1576-2001低压锅炉水质标准》要求,否则不准投入运行。

第八十八条保护装置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高、低水位警报信号须能区分)、极限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低水位保护装置最迟应在最低安全水位时动作。

第二章井下供电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十九条煤矿应具备矿井井下供电的双回路电源,且取至不同区域的变电所母线段,禁止两个回路取至自已区域变电所的同一母线段,保证井下双回路正常分列运行,确保井下供电安全可靠,满足煤矿双回路供电技术要求。

第二节管理体制

第九十条各矿要配备专管井下电气安全工作的专(兼)职工作管理人员。

第九十一条各矿必须建立健全在机电矿长直接领导下的防爆设备检查组、电气管理组、电缆管理组、小型电器管理组等专业化小组,四个专业管理组人员的配备,按能够正常开展本矿业务进行兼职配备。

电气专业管理组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必须经矿机电矿长批准同意。

第九十二条防爆专业组人员必须由责任心强、业务熟练、能坚持原则、从事电气工作时间不少于四年、经培训考试合格并认可后的人员担任。

第九十三条防爆组人员对所有井下的电气设备分片包干,责任落实到人,检查中发现失爆等问题,要做好记录,妥善保存,用“事故隐患通知单”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区队)进行处理,并按制度进行处罚。

(对检查中发现失爆,必须当场处理或强行停止运行,并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第九十四条采掘区队必须配备专职电工。

专职电工负责每班对管辖范围内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一次,采掘工作面的煤电钻综合保护每班试验一次。

第九十五条采区设计及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制订,必须对局部通风“三专”“两闭锁”的电源和断电范围,通风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

设计方案必须经通风、机电、生产及安监等有关部门会签,各部门对自己系统设计负责,最后矿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审批签发实施,有关(区)队严格执行,安监部门监督。

第九十六条积极开展计算机辅助管理,逐步实现用计算机进行供电设计、绘制图表、电气设备和电缆账务管理工作。

第三节供电安全技术

第九十七条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使保护系统灵敏可靠。

第八十八条井下变电所的双回路高压母线必须分列运行。

第九十九条跳闸事故发生后,在没有弄清跳闸原因之前,不能强行合联络开关,避免事故停电面积扩大。

第一百条新矿井设计要采用中央变电所到采区变电所直供的10kV及以上双回路供电方式供电。

第一百零一条井下采区变电峒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一百零二条入井6kV或者10kV供电系统保护装置整定,各矿必须有书面计算,变电站与井下各变电所都必须严格按计算进行整定,出现实际情况变化要及时重新计算整定值,确保其合理、灵敏、可靠,尽量减少井下越级跳闸现象。

第一百零三条井下低压开关和综合保护装置的保护必须严格按《三大保护整定细则》进行整定、出现负荷变化,及时对有关开关进行调整。

第一百零四条必须按《规程》规定的项目、周期和标准对井下高低压电气设备、电缆等进行试验。

涉及到排水系统的电缆和高压开关必须在每年雨季之前进行试验,并将报告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

第一百零五条井下禁止采用非阻燃电缆,采区严禁使用铝芯电缆。

各矿电缆管理组对入井电缆认真进行检测检查,合格后发放入井许可证,否则,严禁入井。

第一百零六条对井下高低压母线盒、馈电开关接线室、高爆开关一、二次母线室等要加装干燥剂,并定期更换,防止因受潮引起短路、漏电事故发生。

第一百零七条在巷道维修或有可能损坏电缆的作业时,必须制订保护电缆措施,用溜槽或强度相当的器物掩护电缆,否则不准施工。

第一百零八条在停电或检修时,必须指定专人停电,悬挂停电警示牌,标明停电时间,必须执行谁(通知)停电,谁(通知)送电制度,不是指定的专人,无论检修结束与否,无权摘取警示牌,更不准擅自送电。

检修结束,在确定线路完好后,要立即摘掉警示牌,恢复送电。

第四节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区域供电及局扇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局部扇风机专用变压器与局扇备用电源必须分布在不同的母线段上,局扇备用电源的容量和开关整定必须等同于所带局扇及其它最大负荷同时启动电流和其它运行的电流之和,保证满足局扇全部正常切换。

第一百一十条专用及备用局扇电源变压器的二次侧低压分支开关必须安装低压选择性漏电保护,并定期进行试验。

第一百一十一条局部扇风机的自动倒换开关应选用一体化风机专用自动切换开关,分体式自动切换开关装置要逐步淘汰使用。

第一百一十二条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局部扇风机的双电源实现“三专”“两闭锁”。

第一百一十三条局部扇风机在正常状态必须运行在专用线路,在备用线路运行超过十分钟的,必须向矿机电矿长及有关部门汇报,同时通知电源变电所,工作结束后立即进行切换。

第一百一十四条井下局部扇风机供电线路、设备实行定期强制性检修,机电矿长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有计划定期检查,达到每月对全矿井下局部扇风机供电线路、设备检查一遍。

高瓦斯区域局扇视同地面主扇进行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掘进工作面及其相关回风侧生产电源必须采取从变电所或配电点直接供电的方式供电,以便断电功能的实现。

第一百一十六条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设备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一百一十七条监测系统必须装备可靠的后备电源,当电网停电后,必须保证监测系统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并经常检查后备电源的可靠性。

第一百一十八条检修、检查电气设备(小型电器)时,必须切断上级开关,确保该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内部部件不带电。

第一百一十九条通风专用设备要纳入机电管理制度来监督和检查,局部扇风机自动切换试验,每天必须由瓦检员进行一次自动切换就地试验,每天必须组织一次由瓦检、安检、专职电工参加,从变电所直接停电的自动切换联合试验。

第一百二十条局部扇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的试验,采用遥控传感器探头的办法来实现,每10天必须进行一次,并落实停电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试验记录要完整备案。

第一百二十一条回风流中的电气设备必须加装瓦斯断电保护确保在瓦斯超限时能切断该巷道和峒室中的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回风流中机电设备峒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二十二条接地保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接地保护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电气设备安全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严格执行防爆设备、防爆小型电器的入井把关制度,新购置和检修过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经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验收,合格后悬挂或粘贴防爆合格证方准入井。

井口把钩工必须杜绝没有挂入井许可证的电气设备下井。

井下使用的防爆设备、防爆小型电器必须悬挂防爆合格证或粘贴防爆合格证。

第一百二十四条严格执行供电负荷审批制度,禁止电气设备超负荷使用运行,负荷的增减必须先由用电单位提出申请,经电管组核准后,按审批单发放供电设备物资。

第一百二十五条健全电气设备的领用管理程序,做到:

(1)按审批单发放电气设备和电缆;

(2)回收的设备及时入库或转帐,严禁井下私自装配设备。

第一百二十六条做好井下电气的定期试验工作。

必须定期对井下电气“三大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等进行检查、试验、整定、校验,确保其性能灵敏可靠。

第一百二十七条停送电必须办理相关停送电程序,停电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坚持煤矿井下电气安全“十不准”:

1.不准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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