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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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附件3
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条款内容
裁量基准
1
未经依法登记的机构和人员非法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收取鉴定费用五千元以上不到五万元,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收取鉴定费用五千元以下,但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收取鉴定费用五万元以上的;收取鉴定费用五千元以上不到五万元,但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2
未按规定履行对司法鉴定人助理的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组织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的;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提交司法鉴定年度执业情况报告的。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无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3
司法鉴定机构未经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超出登记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款
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移送省厅,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有恶劣社会影响的,移送省厅,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4
司法鉴定机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二款
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但造成危害结果的,移送省厅,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但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移送省厅,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5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档案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
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结果;首次发生,但造成危害结果,移送省厅,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危害结果;首次发生,但造成危害结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移送省厅,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6
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结果;首次发生,但造成危害结果,移送省厅,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危害结果;首次发生,但造成危害结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移送省厅,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7
司法鉴定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招揽鉴定业务的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结果;首次发生,但造成危害结果的,移送省厅,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危害结果;首次发生,但造成危害结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移送省厅,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8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定,造成后果的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且造成危害结果较轻的,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且造成危害结果较轻的;首次发生,但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移送省厅,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危害严重结果;首次发生,但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移送省厅,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9
司法鉴定机构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
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移送省厅,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以暴力或威胁方法,实施本项违法行为的,移送省厅,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10
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款
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
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结果;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但造成危害结果,移送省厅,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或二倍的罚款,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危害结果;首次发生,但造成危害结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移送省厅,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11
司法鉴定人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二款
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但造成危害结果的,移送省厅,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或二倍的罚款,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但造成危害结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移送省厅,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12
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鉴定委托、收取鉴定费用的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私自接受鉴定委托一件且收取鉴定费用五千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私自接受鉴定委托两件且收取鉴定费用五千元以下的,或私自接受鉴定委托三件以下且收取鉴定费用五千元以上不到五万元的,移送省厅,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收取鉴定费用五万元以上的或私自接受鉴定委托三件及以上的,移送省厅,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13
司法鉴定人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的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省厅,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移送省厅,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14
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定和技术规范,造成后果的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且造成危害结果较轻的,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
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且造成危害结果较轻的;首次发生,但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移送省厅,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或二倍的罚款,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危害严重结果;首次发生,但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移送省厅,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15
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不到规定学时的,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连续三年以上参加教育培训不到规定学时的,移送省厅,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连续三年以上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移送省厅,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16
司法鉴定人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
两次以上的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移送省厅,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以暴力或威胁方法,实施本项违法行为的,移送省厅,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17
司法鉴定人收受与鉴定有关的单位或者人员财物的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数额或价值在一千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数额或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不到一万元的,移送省厅,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数额或价值在一万元以上的,移送省厅,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18
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重大损失的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
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的,移送省厅,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的,移送省厅,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移送省厅,撤销登记。
19
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
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移送省厅,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移送省厅,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有恶劣社会影响的,移送省厅,撤销登记。
20
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移送省厅,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两次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省厅,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两次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省厅,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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