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清朝秋审制度学位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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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清朝秋审制度学位论文

 

论文编号: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

题目:

试论清朝秋审制度

姓名:

陆世骞

学号:

050514102

系别:

法律系

专业班级:

国际经济法一班

指导教师:

黄玲娟、欧洁梅

2009年4月6日

 

目录

 

中文摘要…………………………………………………………………………Ⅰ

Abstract………………………………………………………………………Ⅱ

一、秋审的起源…………………………………………………………………1

(一)秋审的性质………………………………………………………………1

(二)秋审的渊源…………………………………………………………………2

(三)秋审的精神内涵……………………………………………………………4

二、秋审制度的具体操作…………………………………………………………5

(一)秋审的主体…………………………………………………………………5

(二)秋审的过程…………………………………………………………………6

(三)秋审的结果…………………………………………………………………7

三、秋审制度的实质探讨…………………………………………………………8

(一)表征:

儒家慎刑思想的影响………………………………………………8

(二)内核:

皇权意识的体现……………………………………………………9

(三)延伸:

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博弈…………………………………………10

结语………………………………………………………………………………11

参考文献……………………………………………………………………………13

致谢…………………………………………………………………………………14

中文摘要

清朝秋审制度,是古代死刑复核程序之集大成者,在古代中国的司法体系中,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但是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的实质是否真如当时统治者所标榜的“慎刑慎杀”却是有待商榷的。

本文从清朝秋审制度的起源出发,关注了秋审的具体操作,从其实际操作中进而探讨秋审背后的精神内涵,是否必然是“慎刑思想”的真实反映。

本文的关注点不在于对该制度进行合理与否的评价,而在于探讨清代秋审制度背后的相关因素,也以此期待能得出相关启示。

关键词:

秋审;慎刑;复核;主体;程序

 

 

Abstract

TrialsystemofthefalloftheQingDynasty,anancientexpressionofthedeathpenaltyreviewprocedures,andinancientChinesejudicialsystem,withaconsiderablerepresentation.Buttheancientsubstanceofthedeathpenaltyreviewsystemisadvertisedastherulersatthattimethe"penaltykill,"butisopentoquestion.ThisarticlefromthefalloftheQingDynastytheoriginofpre-trialsystem,theattentiontothefalloftheconcreteoperationofthetrial,fromapracticaltrialtoexplorethefallofthespiritbehindthecontent,whetheritmustbe"carefullythoughtcriminal"atruereflection.Thefocusofthisarticleisnotreasonableornotthesystemofevaluation,whilethetrialistoexplorethefalloftheQingDynastysystemrelatedreasons,arealsorelevanttolookforwardtocometoenlightenment.

KeyWords:

Autumntrialsystem;Cautiouspenalty;DeathPenaltyReview;Mainpartofpeople;Procedures

 

试论清朝秋审制度

               

“人命关天!

死刑乃夺命之刑,故为关天之刑,不可不慎。

天何谓?

公正仁义之至也。

死刑复核,乃载天之命,公正仁义之昭彰也。

然如何复核,是乃程序之制,故又足称关天之制。

但此制之行每每未能一以贯之,或因时而异,或因人而异,或因策而异,终未能成一定制。

”时至清朝,在明朝会审制度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完善了重案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制度,其中尤以秋审最为重要,最具代表性。

秋审是指每年一度对判刑监候的案件进行一次全国范围的复核,以决定其生死的特别复核程序,即由中央三法司、九卿、科道、内阁大学士、军机大臣等主要官员,于每年秋后八月上旬在天安门金水桥旁定期会审和复核各省督抚定拟的死刑监候案件。

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司法公正保障制度主要有五种:

法官责任制、录囚复审制、御史监察制、申诉与死刑奏报制、法司会审制。

秋审作为死刑复核的会审制度,具有对案件复审的功能,且有监察机关都察院参与,融合了以上所列的录囚复审、御史监察、死刑奏报、法司会审四种制度于一身,是一项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

秋审制度使死刑案件的审理纳入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中,在清朝被视为国家大典,为清朝历任帝王所重视,在清朝司法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学界普遍认为,秋审制度由于进行反复的复核,从而减少了冤枉的可能性,也减少了被处决犯人的数量,不失为一种良好的死刑复核制度。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表面上相对健全的封建死刑复核制度,其内涵是否真的那么以人为本,却是值得商榷的。

本文关注点不在于对该制度进行合理与否的评价,而在于借探讨清代秋审制度背后的相关因素以解决一些问题。

可是,慎刑思想是否真有实质的机制予以保障呢?

待下文深入探讨。

一、秋审的起源

(一)秋审的性质

秋审,是清朝的死刑复核制度,《清史稿•刑法志二》记载:

“斩、绞同是死刑。

……乃于各条内分晰注明,凡律不注监候者,皆立决也;凡例不言立决者,皆监候也。

”也就是说,清朝的死刑在形式上分为斩和绞,在行刑时间上又划分为“立决”、“监候”两种,不注明是斩监侯的,便要立即处死;不说明是斩立决的,就认为是斩监侯。

“立决”就是立即执行,决不待时。

《清史稿•刑法志三》记载:

“议上立决,命下,钉封飞递各州县正印官或佐贰,会同武职行刑。

监候则入秋审。

”这说明,除了立决的犯人,所有监侯犯都进入秋审。

《大清律例•名例律•五刑》规定:

“死刑二,绞、斩。

内外死罪人犯,除应决不待时者,余俱监固候秋审、朝审分别情实、缓决、矜、疑,奏请定夺。

”可见,秋审就是死刑监候等待复核审录以决定最终刑罚。

作为一种死刑复核程序,其设计的初衷其实应该在于对死刑案件进行严格的审查,避免审判的错误和随意化,为犯罪嫌疑人多提供一层的保护。

然而,封建制度下的死刑复核制度却未必如此,封建皇朝所设立的司法制度,是为封建贵族阶级的统治服务的,设立秋审制度,不过是借繁复的程序假象,以期达到给予人民一种朝廷重视生命、尊重生命的印象,从私法体制方面稳固本朝的民心所向,有利于朝廷的统治。

(二)秋审的渊源

死刑复核制度在中国古代一贯有之,而秋审作为一种特殊的会官审录,是古代死刑复核制度中最高级,也最繁复的,其与之前各个朝代中的死刑复核制度有着一脉相承的地方。

据古籍《尚书》、《康浩》、《舜典》等文献的记载,早在公元前一千多年的西周初年,执政者周公已经提出了“明德慎罚”、“慎刑恤罚”的主张,强调统治者要像关心自己病痛一样关心百姓的疾苦,执法的人要自己带头守法,处理案件一定要慎重,要严格依法办事,即使天子说要杀,执法官也不能不依法律而杀。

这种“惟刑之恤哉”的思想一直影响着后世士大夫阶级的执政理论。

秦汉时期,死刑奏报尚无明确规定,只有疑难案件才须逐级上报复审,直至皇帝。

非疑难案件,地方守令即有专杀之权。

《汉书•元后传》记载:

“汉武帝时,御史暴胜之等奏杀二千石,诛千石以下(师古曰:

二千石者,奏而杀之,其千石以下,则得专诛)。

”说明汉代曾对一些二千石以上官吏的死刑案件进行复核,二千石以下官吏的死刑案件则不经皇帝复核即可执行。

魏晋南北朝时期,县令对死刑案件仍有审结权,只要经郡守所派督邮案验后即可执行。

地方官吏审判权过大,不利于恤刑原则的贯彻和法律的统一适用。

《三国志•魏书•明帝纪》记载:

“(青龙四年,明帝)下诏曰:

‘其令廷尉及天下狱官,诸有死罪具狱以定,非谋反及手杀人,亟语其亲治,有乞恩者,使与奏当文书俱上,朕将思所以全之。

’”《魏书•刑罚志》记载:

“(世祖诏司徒崔浩定律令)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不可复生,俱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决之。

诸州国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

”这样就将死刑的最后决定权收归中央,死刑奏报复核制度在此时期逐渐形成。

这一制度的出现,一方面也可以保证准确地实行镇压,避免错杀滥杀,以缓和阶级矛盾,是慎刑思想的体现;另一方面,可以把生杀予夺大权控制在以皇帝为首的中央。

这一时期,国家分裂、地方割据、战乱频繁,地方守令兼领兵权,中央无法控制,死刑复核制度实际上难以执行,却为隋唐时期死刑复核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隋唐时期,国家统一,经过唐初统治者的励精图治,封建经济繁荣发展,封建法制也日趋完备。

死刑复核制度也进一步完善,也是在这时候,确立了明清会审、秋审制度的前身——死刑复奏制度,这是一种死刑案件在中央有关部门审查已被核准后,在执行前仍需奏报皇帝核准勾决的制度。

《隋书•刑法志》记载:

“(隋文帝开皇)十二年诏诸州死罪不得便决,悉移大理案复,事尽然后上省奏裁;十五年制,死罪三奏而后决。

”唐朝进一步完善了死刑复奏制度,并对复奏次数、时间做出规定。

《旧唐书•刑法志》记载:

“唐太宗大怒之下,错杀大理丞张蕴古,既而悔之。

下制,凡决死刑,虽令即杀,仍三复奏。

寻谓侍臣曰:

‘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

……比来决囚,虽三复奏,须臾之间,三奏便讫,都未得思,三奏何益?

自今已后,宜二日中五复奏,下诸州三复奏。

’其五复奏,以决前一日、二日复奏,决日又三复奏。

惟犯恶逆者,一复奏而已。

”这样死刑案件便有了两次复核,一次由皇帝核准,一次由皇帝勾决。

同时,唐太宗还主张由高官集议死刑案件,对死刑案犯不能一概而论,有特殊情况可上奏另作处理。

《贞观政要•刑法》记载:

“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今九卿即其职也,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旧唐书•刑法志》《新唐书•刑法志》记载中均为五品)已上及尚书九卿议,如此,庶免怨滥。

……比来有司断狱,多据律文,虽情在可矜者而不敢违法,守文定罪,或恐有急,自今门下省复有据法合死,而情在可矜者,宜录状奏闻。

”这些制度及思想基础都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历代王朝都以秋冬作为行刑决狱的传统时间。

《旧唐书•刑法志》记载:

“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

”《金史•刑法志》记载:

“(世宗大定)十三年,诏立春后、立秋前,及大祭祀,月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休暇并禁屠宰日,皆不听决死刑,惟强盗不待秋后。

”这里除了与前朝规定基本相同以外,值得注意的是把“秋后”与“决死刑”联系在一起,这在历代可能是第一次。

由此可见,清朝以前虽没有正式形成秋审制度,但“决死囚”一般以秋季为主兼有冬季行刑的,清朝秋审制度的“秋”正是在这样一个数千年的历史基础上形成的。

另外,《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记载:

“赏以春夏,刑以秋冬”,可见秋后行刑早在汉朝已有之。

具体来说,中国是个很古老的农业国家,生产活动多按四时,在古代,具体

到司法活动中,行赏施罚都要顺应天时,春夏是万物润生的季节,而秋冬却是肃杀蜇藏,按古时的话说,就是以秋冬肃杀之气,增强行刑的严肃性和震慑力。

(三)秋审的精神内涵

在司法范围内考虑,最能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信条莫过于“慎刑恤罚”四字。

讲得通俗一点,就是要求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一定要慎重、小心、严谨,关注人的生命,严格依法办事。

其潜台词包括三个要素:

一是在对案子有疑问,犯罪的事实没有完全搞清楚的情况下,不要急于抓人,已经抓了的,不要急于判案,如《尚书》所言: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二是在犯罪事实搞清楚了的情况下,定罪量刑可重可轻时,用轻刑;可罚可不罚时,不罚。

用孔子的话来说,就是“宽则得众,惠则足以使人”。

三是对于宣告死刑的重大案件,必须用严格的、周密的程序,使冤死的情况尽可能地降到最低的程度。

在这方面,中国的古人算是动足了脑子,想尽了办法。

秋审制度,也正是在这种“慎刑恤罚”的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中国自汉代以后,就用法律明文规定了对判处徒刑以上案件的严格审理程序和上诉纠错程序。

如“乞鞫”和“录囚”等。

前者的内容是:

一件刑案定罪量刑之后,当场将囚人传呼过来,把所认定的罪状告诉他;如果犯人称冤,就允许其上诉,进行更为详细的审讯。

后者的意思是:

皇帝、郡守以及刺史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巡视所属各地监狱,对已经在押的犯人尤其是死囚进行审讯,了解对其的定罪量刑是否合法适当,如发现冤曲,“即时平理也”。

这些制度,均被后世承继了下来,成为秋审的指导性原则——“慎刑恤罚”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仅如此,由于死刑有关人命,人死不可复活,所以,在中国古代,对死刑案件的处理更是慎之又慎,要有多重上奏、复奏的程序。

汉代有“上具狱”;唐代有完善的“三复奏”(死刑复奏制度形成于北魏,三复奏制度出现于隋)和更进一步的“五复奏”;明清时代,继承了唐朝的复奏制度,才会发展出会审、秋审制度。

探其根源,“慎刑恤罚”思想最早在西周时期出现,提出此思想的周文王(字姬昌,封西伯侯,谥号周文王)曾经因为一句“牝鸡司晨”而在以酷刑闻名于史的大商朝中惨遭“炮烙之刑”。

因此,姬昌深知酷刑治国绝非良策;也知道非人道的刑罚,会直接导致民心涣散,反意四起。

所以,在自己的领地中他提出了“明德慎罚”、“慎刑恤罚”的主张,据《诗经·大雅》记载,西伯侯因为这一仁政,在他百年之前,争得了大半个天下的控制权,形成了“三分天下有其二”的局面,为大周朝的霸业,奠定了难以动摇的基础。

后世统治者纷纷仿效周文王,一方面因为人道主义萌芽思想在人民中扩大化,需要从道德上服民;另一方面,以史为鉴,取周文王兴国之法为己用,从而稳固统治阶级的封建统治。

二、秋审制度的具体操作

(一)秋审的主体

秋审制度的主体,简单地说,即指死刑缓决的犯人,和主审的大清官员。

为了论述的清晰性,笔者也采取一分为二的方法,分别阐述。

1.死刑缓决犯

前文已经提过《大清律例•名例律•五刑》中的规定:

“死刑二,绞、斩。

内外死罪人犯,除应决不待时者,余俱监固候秋审、朝审分别情实、缓决、矜、疑,奏请定夺。

”可见,清朝的死刑缓决犯分两种,斩监侯和绞监侯。

《清史稿•刑法志》载:

“刑部左待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候处决。

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

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赏一丽死刑辄弃于市。

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

’”说明凡是秋审复核的案件,一般限于情节不十分严重的案件。

换句话说,秋审的犯人是简单主体,是罪名致死,情节不重,被各省衙门判处死刑监侯的罪犯。

2.主审的大清朝廷

为什么不说是主审官员,或者主审部门,而说是主审的大清朝廷呢?

秋审在清朝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其形式之隆重、所动用官员之繁多,所涉及地域之庞大都是在清朝所有会审当中无出其右的。

与其说秋审是由某人或者某部门主审,还不如说秋审是由整个大清朝廷来主审的。

康熙十九年(公元1680年)《刑部现行则例》规定:

“凡秋审监禁重犯,该督抚仍会审详拟情实、缓决、矜、疑具题,应令每年七月十五日内到刑部。

”全国各省的死刑监侯犯都在秋审之前送京,这也是秋审所涉及地域广泛的原因,其涉及的地域是整个大清朝的版图。

秋审的工作量是巨大的,其动用的人力物力也是惊人的。

从提调、坐办、尚书、侍郎、各省督府,到九卿、詹事、科道、三法司、军机、内阁,甚至于皇帝,都在秋审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参与其中的大小官员达数百人之多。

可以说,在秋审当中,几乎整个大清朝廷都涉及其中。

乾隆三十九年(公元1774年)以前每年秋审的预算是白银六千两,而往往还要透支。

为了节省开支,御使九成奏准“删除招册内重复情节,暨二十四、二十六、三十四等年,将初进呈清汉文黄册及旧缓决招册等项节次减裁。

”才开始略有节省,自乾隆三十九年开始,才“酌减一千两,止领五千两”。

这也可从侧面看出秋审在清王朝中,是一项重大的国事活动。

《清史稿•刑法志》载:

“朝审秋决,系刑狱重典。

朕必详阅招案始末,情形允协,令死者无冤。

”可见,秋审在清朝属于一个国家大典,因而,说秋审的主审是整个大清朝廷,也确实不为过。

(二)秋审的过程

首先,是秋审的前期准备工作。

秋审是清朝司法审判中一项重要事务,工作量巨大,刑部设有秋审处,主办秋审工作。

刑部各司,在年初将本司应该送入秋审的案件分类编册,出具看语(即复核意见),初看时用蓝笔勾改,复看时用紫笔勾改。

然后送至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再一一详加斟酌,写好标签粘贴好,再呈送刑部堂官审核。

同时地方各省督抚在应勘时期,将犯人提解到省城,率同在省司道官员共同勘议后,将具体情况研究完毕后记录,于五月上旬以前送至刑部。

各省勘拟(各省复议的最后结果)到齐后,刑部查阅外勘(各省的勘拟),与部拟不一致的,另列一册。

核议时,先由各司核议,提调、坐办主持,然后呈堂,由尚书、侍郎主持堂议。

秋审的主要工作就是把案件分为情实、缓决、矜、疑、留养承祀几类,在各省督抚拟定、刑部核拟后,刑部将原案及法司督抚的勘语制作成“招册”,分送至九卿、詹事、科道。

这就是秋审的前期准备工作。

其次,是主要步骤——会审。

前期准备工作完成以后,由刑部确定在八月上旬某天,在天安门金水桥西,会集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军机、内阁等官员对各省已定拟区分的案件进行详审,这就是秋审的会审,也即所谓的“秋谳大典”。

会审时,由书吏按省逐一唱名,宣读罪状及定拟的节略,如参与会审官员没有异议,即在原拟上陆续会签;如有异议,意见相持不下时,持异议之人可自行向皇帝上奏,由刑部回奏听裁。

会审大典后,由刑部领衔以参加会审全体官员的名义向皇帝奏报,分省逐次办理,每省案件各分实、缓、矜、留,情实类还另造黄册随本进呈。

皇帝根据会审情况分别作出批示,刑部在皇帝批示后,按旨处置。

至此,除情实以外案犯的秋审程序即告结束。

第三个阶段是勾决。

对于情实应决案犯,分为服制、官犯、常犯三大类,由皇帝朱笔勾决。

勾决日期由“内阁命钦天监”选定。

勾决之日,刑部进呈黄册,皇帝穿素服升殿,大学士、三法司侍奉左右,皇帝亲自或由大学士按照皇帝的指示在名单上予勾或免勾。

皇帝通过勾决直接掌握了最高审判权。

在勾决之前,遵循古制,照例要向皇帝复奏,清朝复奏由“刑科给事中”办理,在刑部将情实案件上奏后,刑科给事中也要向皇帝复奏,最初三复奏,后改为一复奏。

属于服制(伏法,类似于当今的自首)类的,一般会以“情轻”为由改为监候而不予勾决;如果被认定情实两次而确有特殊情况不必处死的,由大学士会同刑部奏请改为缓决;属于官犯类,情节严重的,刑部从严声叙,一般无所幸免,予以勾决,情节确实较轻的则可以免勾,免勾十次改缓;属于常犯类的,情节严重、罪无可赦的,不能免勾,但如有一线可原的,刑部粘贴标签声叙,常可以免勾,免勾十次改缓。

最后是执行阶段。

情实案犯在皇帝勾决后,在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各省案犯,由刑部各司将勾单、榜示装订好送到兵部发驿,文到之日行刑。

各省发文的先后顺序、到达期限依各省距离京城远近而不同。

行文在冬至以前到达者,照例行刑,如果因故冬至之后或冬至齐斋日期后到达,犯人依然监禁,与次年秋审应处决人犯一并处决,对于迟延的各级官员交部议处,追究责任。

(三)秋审的结果

秋审案件根据案件性质、情节等具体情况不同分为情实、缓决、可矜、可疑四类,在雍正时期,还增加了一种叫做“留养承祀”的减轻发落的方式。

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适用法律正确,应予处决的案件,这类案件多为谋杀、枉法赃、强奸等严重案件。

《清史稿·刑法志三》载:

“康熙二十二年,圣祖御懋勤殿,召大学士、学士等入,酌定在京秋审情实重犯。

圣祖取罪案逐一亲阅,再三详审。

其断无可恕者,始定情实。

因谕曰:

‘人命事关重大,故召尔等共相商酌。

情有可原,即开生路。

’”看似情实必死,其实不然,龚自珍《升平分类读史雅诗自序》载:

“本朝死刑别二等:

曰情实,曰缓决。

又有情实而不予勾者。

”可见,清朝的死刑缓决犯,即便被断为情实,也未必勾决。

以下要阐述的缓决、可矜、留养承祀者便是如此。

缓决,指案情属实,但危害性较小,可留待下次秋审再审,一般可减等处罚,误杀、戏杀、擅杀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窃赃满贯,三犯窃赃至五十两以上之犯,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其余的仍监候等待下年秋审处理,多次缓决后可减等处理。

在秋审的结果中,缓决的情况出现率是最高的。

其实,真正应该判处死刑的犯人,大多已经立决处理,剩下的犯人一般情节都不重;再者,当权者要显示出“皇恩浩荡”,因此也是能缓则缓。

如此种种,也就有了《百家讲坛》中“入秋审,缓决者‘三有其一’”的说法。

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情节不严重,情有可原,可免于处死,一般可减为流刑或徒刑,一般适用于统治者认为“情切天伦,一时义激,与寻常狠斗者不同”的案件。

《满汉斗》一书中曾经有过一个比较经典的秋审案例:

乾隆年间,适逢山东大旱。

巨贾左都城行善,开仓放镇,为灾民施衣施粥,灾民感激万分。

然而某日因意外在一锅粥中误掺了砒霜剧毒,至使数十人死亡。

山东巡抚贵泰把左都城判为斩监侯,发往秋审。

然秋审之日,成百上千山东灾民涌至秋审现场,为左都城跪求生路,场面可谓催人泪下。

此一案,虽最后左都城被列为情实犯,但皇帝最后未予勾决,仅判左都城脸颊刺青,流三千里。

通过此案,对“可矜”一说也可管中窥豹,古代也有以“仁义礼智信”为标准的民间舆论,当一个人的某个行为在当时虽然是犯罪,但这个行为合乎民意,不违反当时所讲的“天理人情”,那么,在秋审中也多数不会被勾决。

可疑,指罪名已定,但情节有可疑之处。

疑狱不常见,其处理办法也未见记载,后也正因“疑狱不经见”而废止。

一般来讲此类案件会被定为缓决,而且是多次的缓决,最后减等处理,但也可能有别的情况出现。

《满汉斗》中就有类似的案件,在清朝《四库全书》编纂期间,由于乾隆皇帝误信馋臣之言,文字狱一时风行,文人学子人人自危。

唯四库全书主编者纪昀座下墨客戴沾,修书之时依然字字针砭时弊,与当今朝廷所显露出的各种弊端针锋相对,结果被馋臣以“谋大逆”之罪打入死牢。

后来,内阁大学士纪昀、刘石庵,大将军阿贵等忠良协同刑部,以案情及证据可疑为由进奏。

到最后,皇帝惜才,秋审中,断戴沾无罪,官复原职,继续协助纪昀编纂《四库全书》。

可见,被断为“可疑”的犯人,除了缓决之外,也有可能最后无罪释放。

留养承祀是比较特殊的一种情况,指情况属实,情节较重,因父母、祖父母年老患病,无人奉养,且本人又是单丁的,可免于处死。

一般在这种情况下,枷号两或三个月,责四十板后释放;如果案件是斗杀,罚银二十两给死者家属作为赡养费用。

这个情况,其实已经非常接近当今的人道主义法则,也留给了后世一些值得思考的东西。

然而,这种情况也有一些无可避免的弊端,既然父母年老在家无人奉养者不杀,那么,有年老的父母尚在人世的恶霸歹人就变得有恃无恐,所以,单凭一个“以孝治天下”的宗旨就把犯人排除在勾决范围之外,也未必完全是一件好事。

不难看出,秋审制度是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大清王朝对于死刑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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