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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秋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探析

【摘要】秋审是我国清代最主要的死刑复核制度,它是每年一度的对判处死刑案件进行一次全国范围的复核,于每年秋后定期会审和复核各省督抚定拟的死刑监候案件。

并且皇帝亲自参与和决判。

它作为清代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充分的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它使古代死刑案件的审理进入了一个严格法律程序之中。

本文试着从秋审制度的确立、审理程序、特点、价值等方面进行探析。

【关键词】秋审制度特点死刑复核审理程序执行

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可以说是集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之大成。

清朝所处的历史地位也决定了其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中的地位。

清朝在继承明朝会审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秋审等会审制度。

秋审作为一种会审制度,是由中央官员对死刑监候案件进行复核审录,以决定最终刑罚,同时也是一种死刑复核制度,其与中国自古以来便长期存在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一脉相承的。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在“慎刑”思想的基础上产生的。

秋审最为一种最高级别的死刑复核制度,是对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继承发展,也是在“慎刑”思想基础上,同时又为适应清朝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极端强化的需要而产生的,是总结了中华法系中历代精华而形成的最完善、最能反映皇权色彩的死刑复核制度。

秋审在清朝被视为国家大典,在当时具有重大社会意义,对清朝统治者维护自身统治、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秋审制度的确立

清朝的秋审制度源于明朝的朝审制度。

它是明朝的一项重要刑事诉讼制度,由朝廷派官员会审在押重囚。

据记载,明朝于“永乐元年定制,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使审决,弘治十三年。

定岁差审决重囚官,俱以霜降后至,限期复命”!

但其真正的开端始于明天顺三年“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

历朝遂遵行之”"。

明朝刑律规定,“凡决囚,每岁朝审毕,法司以死罪请旨,刑科三覆奏,得旨行刑。

在外者,奏决单于冬至前,会审决之”。

而对各省的死囚,明朝要派官员到该地审决,并将审决名单奏明皇上。

清朝的秋审制度遵循了明朝朝审的一些旧制,可视为是明朝秋审制度的继续,具体做法与明朝大体相同,故说,“秋审亦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

清朝的秋审制度始于清初。

清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

“旧制度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候处决。

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请旨处决。

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历死刑辄弃于市。

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

这是清朝历史上第一次正式提出秋、朝审的建议,故《清史稿》论之:

“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此后,“顺治十年京师设朝审,直隶始设秋审,十五年各省遍设秋审。

每年秋天,由刑部主办秋审大典,几乎没有中断过。

其指导思想,人命关天,死而不能复生,因此必须小心谨慎,以免滥杀,只要有一线希望者,决不予以处决。

在乾隆以前,“各司随意定拟,每不划一”,乾隆二十三年以后,开始酌定《比对条款》四十则,刊分司,并颁布各省,作为办理秋审的准绳。

之后刑部侍郎阮葵生又编纂《秋谳志略》作为样本&。

每年秋审,官员们对照此条例并附以前各年之成案,认真办理,不敢马虎从事。

因为清律规定对办案出入过多的官员,如该情实的被判为缓决,或该缓决的被判为情实,则严惩不殆。

自古以来,对死刑犯的处决多在秋冬,因为春天是天地生养万物之时,不能轻动萧杀,而秋天万物萧条,故刑以秋冬。

除了一些大逆十恶之死囚立决外,其余皆在秋后处决。

这一传统始自先秦,据《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记载,“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不倦。

赏以春夏,刑以秋冬”。

清朝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在论述刑以秋冬缘由时指出,“《月令》刑杀皆在秋令,始是三代旧典。

西汉以冬月为断,即《传》所谓刑以秋冬,亦古义也。

章帝改为初冬十月,实取三正之义。

陈宠论之可谓详矣。

今世决囚,在冬至以前,殆权舆于此”’。

可见,秋冬处决犯人既符合古制,也符合节令的阴阳调顺,一直为中国古代历朝所沿用。

到明清之际,一方面继承了传统的刑以秋冬的旧制另一方面,为了尽可能地减少无辜的死亡,于是开创了死刑复审制度,即秋审制度。

在明时只有朝审,在清则秋朝并存。

秋朝审的程序时间基本上一致,唯一区别在于对象不同,朝审针对的是京师地区的死刑犯,而秋审针对的是各省的死刑犯。

值得注意的是,朝审、秋审并不是在秋天处决死刑犯,而是“秋审再定”。

自此秋审制度成为一种特别的司法审判制度。

《清朝续文献通考》说,秋审制度是“于死中求生,体天地好生之仁,寓宽于严之中,此所以为圣人之法也”。

尽管秋审制度程序非常复杂,但清朝统治者对此项制度一直孤芳自赏。

他们一再强调,人命至关重大,必须慎重民命。

虽“其曲折繁重礼节如此周密者,岂不知简易之为便哉?

良以人命关系重大,非此不足以防滥”,“此可见我朝慎重民命”,“洵足驾汉唐而媲三代矣”!

这也足见当时清政府对人命的重视。

二、秋审的程序及审理情况

秋审是清朝司法审判中一项重要事务,工作量巨大,刑部设有秋审处,主办秋审工作。

刑部各司,在年初将本司应入秋审案件分类编册,出具看语,初看时用蓝笔勾改,复看时用紫笔勾改。

然后送至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一一详加勘酌,墨书粘签,呈送刑部堂官核阅。

同时地方各省督抚在应勘时期,将犯人提解到省城,率同在省司道官员共同会勘后,定拟具题,于五月上旬以前送至刑部。

各省勘拟到齐后,刑部查阅外勘(各省的勘拟),与部拟不一致的,另列一册。

核议时,先由各司核议,提调、坐办主之,而后呈堂,由尚书、侍郎主持堂议。

秋审案件根据案件性质、情节等具体情况不同分为情实、缓决、矜、疑、留养承祀五类:

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适用法律正确,应予处决的案件,这类案件多为谋杀、枉法赃、强奸等严重案件;缓决,指案情属实,但危害性较小,可留待下次秋审再审,一般可减等处罚,这类案件一般是误杀、戏杀、擅杀等;矜,指案情属实,但情节不严重,情有可原,可免于处死,一般可减为流刑或徒刑,只适用于统治者认为“情切天伦,一时义激,与寻常狠斗者不同”的案件;疑,指罪名已定,但情节有可疑之处,疑狱不常见,其处理办法也未见记载;

留养承祀,指情况属实,情节较重,因父母、祖父母年老患病,无人奉养,且本人又是单丁的,可免于处死。

(一)地方秋审程序

1、造册和其它准备工作

清代地方州县担负初审工作,也就意味着秋审准备工作是从地方州县开始的。

清律规定:

“各省每年秋审,臬司核办招册。

”所谓“招册”就是案犯清册,核办招册是秋审的前期工作,造册从地方州县开始,道光二十年二月初二日直隶省臬司扎全省州县核办秋审事宜:

某某州县官吏知悉:

照得秋审人犯情罪略节,向系本司衙门发应该县缮造呈送,本司填写会看详题。

兹查本年秋审将届,所有新案略节,合亟扎发⋯⋯遵选能写书手用洁白官连纸张遵照所颁册式照缮三十番,每番尾后留空白书册五十页,磨对清楚,悉行草钉。

此外每起另备书册五百张,大官连纸二百张,以备临时抽换装钉⋯⋯”宝坻县接到臬司札后,即于二月十四日申禀臬司:

“计申送旧案秋审免解囚犯张赵氏等(人名略)共七人,每人略节册二十本,新案解秋审囚犯李幅恒,略节册二十本空白书册八百张、官连纸一百二十张。

新旧案犯均无庸留养。

”从这则史料我们得知清代地方州县的造册和其它准备工作的情况。

至以本册送往刑部时间的截止期,是以该地方离京师的距离为标准。

最近的直隶省的截止期为三月三十日,最远的云贵两广为年前封印日。

2、解囚和审录

地方州县对案犯进行初审和造册后,按清朝有关规定,需要把犯人解赴上司衙门审录。

清初无论新案或旧案一律解省,并且像新案一样,由县至府到司,层层审转;但这条例给地方官员带来巨大的工作量,有时还延误案件的审判时间。

于是乾隆三年定例,改由“州县径行解司”,不再经府审转。

后来解囚规定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旧事案犯经三次审录后准停其解省。

乾隆二十五年更加定例“缓决人犯解审一次之后,情罪无可更定者,只令有司叙由详报,停其解审”。

就此旧事案犯一般就不再解省了,到后来离省城较远的地方新事案犯也不用解省。

解囚之后的目的是审录,不过与解囚相比,审录要简单一些。

在省的审录分为臬司与督抚两步进行。

臬司掌管一省的秋审事宜,要审录新事案犯和查看新、旧事造册,对各案先期定稿,之后联名藩司、道台联名向督抚具详。

督抚在接到具详后,就要进行督抚审录也叫做会审。

不过清代督抚审录形式大于实际,处理得很草率。

雍正就曾指斥这种现象:

“闻外省会审之时,不论案件多寡,悉于一天会议,均听督抚主张,司道守令不敢置喙。

究其实督抚亦未必了然,不过幕宾略节贴于册上,徒装饰观瞻而已。

”不过这种现象终清一代都没有很大的改善,到了清末期会审只是走形式而已。

3、具题

所谓具题就是督抚审录完毕以后,将会审结果向皇帝上报。

这与新案题结不同的是:

具题是全省汇览,不是一案一题。

此外,各省督抚除以题本正式汇题外,还要缮造黄册奏报。

黄册是转录成册的,有利于皇帝浏览。

雍正之后,奏折制度兴起,督抚又常以奏折密报秋审的情况。

奏本比题本更加快捷,使有利于皇帝及时了解该省秋审情况。

(二)中央秋审程序

各省督抚秋审本上,照例奉旨:

“三法司知道。

”刑部根据皇帝的这一授权,开始进行全国的秋审程序。

刑部和三法司的秋审程序大体上可分三个阶段:

1、刑部看详、核拟

这是中央秋审的第一个阶段。

《清史稿·刑法志》记载:

“刑部各司,自岁首将各省截止期前题准之案,分类编册,发交司员看详。

初看蓝笔勾改,复看用紫,轮递至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墨书粘签,详加斟酌,而后呈堂核阅。

”这个阶段看详经过各司、秋审处、堂官等三个层次,时间从年初开始,与地方秋审同步进行,并不等待秋审题本。

而核拟指的是“新事”案件,即第一次列入秋审的案件。

看详和核拟之后,就进行司仪和堂仪,正式审定部拟意见。

所以在秋审程序中看详和核拟是比较重要的,刑部对待这项工作也十分重视。

如刑部规定:

“蓝笔、紫笔、墨签、堂签等几种批示方式”,从这几种规定方式中我们可以认识到刑部审办秋审的细致之处。

2、会审与具题在看详的核拟结束后,刑部将秋审案件造册,分送九卿、詹事、科道进行九卿会议。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记载:

“凡每年秋审直省督抚将监禁重犯审拟情实缓决可怜具题。

限七月十五日以内到部刑部将各重犯原案贴黄及三法司看语。

刊刷招册进呈御览。

仍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册,八月内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

会同详复情实缓决可怜。

分拟具题。

请旨定夺。

”依该例规定只是九卿、詹事、科道参与会审。

不过后来参加人员发生变化,到了光绪年间,“三品官司衙门则与会审”。

参与秋审大大增加了。

会审结束后,刑部领衔以参加会审全体官员的名义向皇帝具题,请旨定夺。

3、复奏与勾决

清代皇帝都极为重视秋审,所以犯人在执行死刑前都要复奏。

至于复奏具体措施和沿革,前面已有论述,所以在这里不再讨论。

而勾决为秋审最后一道程序。

案犯一经勾决与立决一样,一但奉旨即执行死刑,决过后还须向上申报,最后由省汇题。

至此一年的秋审程序就结束了。

(二)会审

在秋审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由刑部确定在八月内某天,在天安门金水桥西,会集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军机、内阁等官员对各省已定拟区分的案件进行详审,这就是秋审的会审,也即所谓的“秋谳大典”。

届时,数百名官员列坐参与会审,场面可想有何等壮观。

会审时,由书吏按省逐一唱名,宣读罪状及定拟的节略,如参与会审官员没有异议,即在原拟上陆续会签;如有异议,意见相持不下时,持异议之人可自行向皇帝上奏,由刑部回奏听裁。

会审大典后,由刑部领衔以参加会审全体官员的名义向皇帝奏报,分省逐次办理,每省案件各分实、缓、矜、留,情实类还另造黄册随本进呈。

皇帝根据会审情况分别作出批示,刑部在皇帝批示后,按旨处置。

入缓决的,误杀、戏杀、擅杀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窃赃满贯,三犯窃赃至五十两以上之犯,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其余的仍监候等待下年秋审处理,多次缓决后可减等处理;入可矜的,减为流刑或徒刑;留养承祀的,枷号两月,责四十板后释放;如果案件是斗杀,罚银二十两给死者家属养赡。

至此,除情实以外案犯的秋审程序即告结束。

(三)勾决

对于情实应决案犯,分为服制、官犯、常犯三大类,由皇帝朱笔勾决。

勾决日期由内阁命钦天监选定。

勾决之日,刑部进呈黄册,皇帝着素服升殿,大学士、三法司侍奉左右,皇帝亲自或由大学士按照皇帝的指示在名单上予勾或免勾。

皇帝通过勾决直接掌握了最高审判权。

在勾决之前,遵循古制,照例要向皇帝复奏,清朝复奏由刑科给事中办理,在刑部将情实案件上奏后,刑科给事中也要向皇帝复奏,最初三复奏,后改为一复奏。

属服制类的,一般以情轻而改监候不予勾决,情实两次的,大学士会同刑部奏请改缓;属官犯类的,情节严重的,刑部从严声叙,一般无所幸免,予以勾决,情节较轻的则可以免勾,免勾十次改缓;属常犯类的,情节严重、罪无可赦的,不能免勾,但如有一线可原的,刑部粘签声叙,常可以免勾,免勾十次改缓。

(四)执行

情实案犯在皇帝勾决后,在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各省案犯,由刑部各司将勾单、榜示钉封送兵部发驿,文到之日行刑。

各省发文的先后顺序、到达期限依各省距离京城远近而不同。

行文在冬至以前到达者,照例行刑,如因故在冬至之后或冬至齐斋日期到达,仍牢固监禁,与次年秋审应决人犯一并题明处决,对于迟延的各级官员交部议处,追究责任。

四、秋审制度的执行特点

(一)、执行上的稳固性

清代秋审制体现在它对秋审实施的时间、实施对象及办理秋审官员的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上。

考虑到法律史学界长期以来对这个问题涉及较少的缘故,所以笔者拟从如下方面展开

进一步的讨论。

1、执行时间上的稳固性

秋审制度实施过程中,他对时间要求是十分

精确的。

在运行过程中,从州县至中央,各级都有

明确的时间规定。

著名史学家郑秦在其著作《清

代司法审判制度》中,对秋审制度的执行时间,作

过详细说明。

此外,据大清律例记载:

“秋审时,

督抚将重犯,审拟情实、缓决、可怜具题。

限七月

十五日以内到部。

刑部将原案帖黄及法司看语,

并督抚看语,刊刷招册,进呈御览,仍送九卿、詹

事、科道、各一册,八月内在金水桥西会同详核情

实、缓决、可怜,分拟具题,请旨定夺。

其盛京等处

案件,亦造入各省秋审案内具题,俟命下日,先后

咨行直省,将情实人犯,於霜降后冬至前正法。

咨文到地方限期,云南、贵州、四川、广西、广东、福

建限四十日;江西、浙江、湖南、甘肃限二十五日;

江南、陕西、湖北限十八日;河南限十二日;山东、

山西、限九日;直隶限四日;盛京限十五日;宁古塔

限一个月。

限内迟延不到者,该督抚将迟延地方

官,察明指参。

至於秋审具题后,如有新结重案,

俱入次年秋审。

”这说明,清代秋审制度在实施过

程中具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另外,还需指出的是,

该条例还特别提到如有新结重案,俱入次年秋审。

这就更加反映,清朝统治者对时间要求是十分严

谨的。

即使是一些特殊案件,清朝统治者也没有

违反此规定。

另如乾隆十二年曾谕:

“各省官犯

如係贪酷败检,侵亏狼藉及有心巧诈不尽臣职罪

应斩绞之员,其审题结案在行刑之日以前者著行

刑,在行刑以后审结者,入下年新事册内,刑部仍

黏贴声明。

其寻常私罪案犯无前项情节者,著牢

固监候。

俟次年秋审辨理不得概请补入本年情

实。

”总之,清代秋审制度对其实施的时间有严格

规定,这个特点也是秋审区别于其它古代死刑复

核制度的标志之一。

2、实施对象上的稳固性

作为一项死刑复核制度,秋审制度在运行过

程中,如被滥用,极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甚至错

杀无辜,引起民愤,导致社会的动荡不安。

这种情

况是任何统治者都不愿意看到的;因此清代统治

者非常重视死刑的适用对象问题,尤其是对其实

施对象作出明确的规定。

秋审制度的实施对象,毫无疑问,应当只限于

死刑,而非别的什么刑种。

至于死刑的种类及形

式清代法律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大清律例记

载:

“死刑二:

绞、斩。

内外死罪人犯,除应决不待

时外,余俱监固候秋审、朝审分别情实、缓决、怜

疑,奏请定夺。

”虽然清代还沿袭明制的凌迟、枭

首二刑,但凌迟、枭首只是绞、斩二刑的延伸,在具

体运行中这并不影响官员对死刑种类的划分。

以终清一代,在秋审制度实施过程中,对于实施对

象的争议是很少的,这从侧面反映秋审制度对于

实施对象的范围规定是十分明确的。

(二)执行上的严谨性

为了使秋审制度得到有效的运行,清代统治

者制定了不少严格的条例,这些条例在实际运行

中,对秋审有效运行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秋审制度严格性反映在秋审条文和执行两个

方面。

首先,就秋审的条文严格性进行探讨。

审制度在法律条文方面不仅明确规定了死刑复核

的模式、权限、对象、程序和方式,而且进一步规定

了违反死刑复核制度时有关司法官吏所应承担的责任。

 

五、秋审制度的价值

清朝是以满族贵族为主体建立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也是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极端强化的时期,其法律制度可以说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集大成者。

秋审制度作为古代的会审制度,对后世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秋审充分体现皇权至高无上,皇帝掌握了全国上下生杀大权。

这样可以显示皇权之威,加强皇权专制《。

清史稿·刑法志三》载,“顺治十三年,谕刑部:

‘朝审秋决,系刑狱重典。

朕必详阅招案始末,情形允协,令死者无冤。

……圣祖取罪案逐一亲阅,再三详审,其断无可恕者,始定情实。

[龙山,浅析清代秋审制度。

法治与社会。

2008.10上]”从《清史稿》的记载来看,“逐一审阅”足见皇帝对死刑监候案犯的重视。

清朝的死刑分为立决和监候之分,必须通过复奏由皇帝批示,监候案件从地方到中央通过秋审来复核,最终由皇帝定夺。

这一程序的实施过程,从本质上来讲,不仅使死刑的控制权收归中央,而且加强了皇权对司法权的控制与干预

(二)统治者可以通过秋审拢络人心,显示其仁爱之心。

如顺治十三年谕旨:

“刑部朝审秋决係刑狱重典。

朕必详阅招案始末,情法允协令死者无冤。

今决期伊尔朝审甫竣,招册繁多。

尚未及详细简阅骤行正法朕心不忍今年姑著暂停秋决。

昭朕钦恤至意。

”从这则史料中可以看到清代统治者对秋审用心之意。

(三)秋审对部分冤案的平反上面,起到一定的作用。

如乾隆七年就曾谕旨大学士:

“福建秋审萧充致死本妇一案,法无可贷。

该抚拟以情实,而九卿改为缓决……乾隆斥责九卿执法不知轻重”从这则史料我们设想:

假如乾隆没有纠正九卿的做法,任由案犯列入缓决,就有使案犯有脱罪可能,以至本妇冤死。

所以秋审对死刑案犯审判的公正性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历史的舞台。

[田涛,郑秦.大清律例·断狱·有司决囚等第.北京法律出版社.年版.1998转载于龙山,浅析清代秋审制度。

法治与社会。

2008.10上

]复杂的秋审程序使官吏在处理案件是慎之又慎,不敢丝毫的怠慢,除了引用前朝的典例外,还从实际情况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从汉、唐到明清审判制度一步步完善,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繁复的程序、隆重的典礼使一般的官吏不敢视人命为草芥,而且在秋审过程中有确实有平反冤案的的案例。

(四)秋审制度及时的修订立法,使法令统一也加强了中央与地方司法的沟通,有利于及时修订立法,使政令统一。

(五)实行秋审制度宣扬了慎刑思想,在秋审大典上审理的基本上是对封建统治者危害较轻的囚徒。

被封建统治者认为罪大恶极的严重犯罪者早已在秋审之前被处死。

所以说,每年八月在天安门前举行的秋审大典,只是有名无实象征性的仪式而已,目的只是为标榜“慎刑”。

 

综上所述,清代秋审的意义,远远不仅仅是对慎刑的贯彻,秋审的背后有着皇权在民间得到认可的需要,它更是皇权对司法的干预、对官僚的监督控制的渠道之一。

因而,也可以说,一种制度的存在,更不必说这种制度长久的存在的现实,似乎都有其合理性,即使在现在看来这种制度显得滑稽或者不可思议,但是这种合理性不容置疑的存在着,当然这种合理性也是为一定的利益集团服务的,不管这种合理性是基于哪一种原因,只要它存在,那么

它支撑的制度便不可能简单的被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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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书局,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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