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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英德法如何反腐败

看英、德、法如何反腐败

编者按:

2010年12月9日,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反腐败日。

腐败对一个国家的危害不言而喻。

在严厉打击腐败犯罪的同时,如何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且让我们看看英、德、法等国家是如何反腐的,以参考其正面经验,避免反面教训,推动我国防腐反腐工作更加有效地进行。

  英国的反腐败机制

  英国从19世纪开始对公务员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收效显著。

在“透明国际”组织公布的2004年廉政排行榜中,英国在86个国家中排名第11位。

  教育措施

  英国学校的道德教育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得以实现:

1、借助宗教教育进行道德教育。

2、直接开设道德教育课程。

3、注重礼仪、仪表、个人品行的教育。

4、通过其他学科和活动来进行,最通常的是将道德品质教育蕴含在文学、艺术、历史、健康教育及为人父母和家庭生活的准备教育等课程中,帮助学生了解社会的发展以及人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此外,英国还比较注重课外活动中的德育功能。

  除学校教育外,走上工作岗位的英国人仍要继续接受各种道德教育,尤其是职业道德教育,这也是英国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和司法机构对政府机构的制约

  英国奉行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即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别归属于议会、法院(与检察院)和政府,三者之间相互制约。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议会和司法机构对政府(行政机构)的制约和监督。

  英国是“议会内阁制”国家,政府要对议会负责。

因此,从法理上说,议会是英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构,它不仅拥有立法权和财政权,而且还拥有监督权,即监督政府的政治方针、政策和政府成员行为的权力,具体包括质询权、调查权、倒阁权和弹劾权等。

  根据权力分立原则,司法机构完全独立于行政机构,不受行政机构的任何干涉。

司法机构有权对行政机构及其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此外,英国还根据2002年的“犯罪收益法”成立了“资产追缴局”,专门对那些超过1万英镑以上的非法所得进行追缴,追缴期限可达12年之久。

这一机构的设置十分独特,因为它可以通过普通民事法院追缴资产,即使在追缴对象从来没有受到过犯罪起诉的情况下它也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追缴资产。

  主要反腐败机构和监督机制

  英国没有专门的和单一的反腐败机构,负责反腐败的机构分散于议会、司法部门、审计部门以及政府部门内部,从而形成了广泛的反腐败网络。

  

(一)审计机构。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设立审计机构的国家,早在13世纪就建立了王室财政审计制度。

英国审计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国家审计署。

它负责对所有政府机构(包括超过半数以上使用公共资金的社会团体)的财务开支进行审计,此外还对某些国外组织的机构进行审计。

2、公共账目委员会。

政府必须在2个月内对该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建议予以回复,该委员会再根据政府的回复决定是否进行进一步调查。

3、审计委员会。

负责对一般性的审计问题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在公共审计机构和私人公司之间分配审计任务(比例一般是1:

2)。

此外,审计委员会还负责对审计行为提出建议、监测全国的欺诈与腐败行为的发生机率,并且就当前趋势和技术发展提出报告。

4、地方审计机构。

  

(二)政府内部监督。

英国有多个政府部门设有内部监督机制,其中5个部门的反腐败最有特色,对腐败行为的管理也最直接。

1、财政部。

英国财政部每年都对发生在政府机构(不仅仅是财政部)内部的欺诈行为的性质、类型、原因、数量、金额和追缴方式等提交一份详细报告。

此外,它还发布一些指导政府各部防止欺诈行为的原则,例如1997年发布的“管理欺诈的危险――给管理人员的指导”,特别指出发生在政府机构的三种最严重的欺诈行为:

偷盗、假帐、贿赂和腐败。

2、国家保健署。

设有“反欺诈与安全管理处”,主要针对国民保健系统出现的行政管理人员和供药商相互勾结合伙欺诈国家钱财,医生和患者相互勾结多开多报、虚报冒领等严重欺诈行为进行调查。

3、国内税收署。

设有特别办公室专门负责对税收方面的欺诈行为进行调查。

4、工作与养老金署。

设有针对各项社会福利的专门反欺诈机构(包括地区性机构),并设有联合工作组,以便与其他政府部门更好地合作。

5、国防部。

设有反欺诈小组及防务欺诈分析小组和内部审计制度,主要针对军备采购过程中的欺诈和腐败行为。

  (三)监察员。

英国的监察员分为三种,即议会监察员、地方政府监察员和国家卫生署监察员。

议会监察员是一个独立机构,负责对政府官员(尤其是高级公务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但其权限远远比不上芬兰、瑞典等北欧国家,仅限于公民由于中央行政机关的不良行政而使利益受到侵害时的投诉。

国家卫生署监察员负责监督国家卫生署系统的不良行政行为。

调查结果将公开发表。

地方监察专员的管辖范围包括地方议会和议员、地方政府有关机构及官员等不良行政行为造成的侵害公民利益的事件。

  (四)舆论和媒体监督。

在英国,舆论和新闻媒体素有对政府进行监督和批评的传统权利,是对政府滥用职权的一种有效制约,使权钱交易实际上对当事人来说变成了一种困难的行为。

  反腐败专门立法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订反腐法律的国家。

迄今为止,它已经先后通过了一系列与反腐败有关、或者包含反腐败内容的立法。

  1889年,英国颁布了第一部反腐败法,即《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该法令将公共机构成员或官员的主动或被动受贿均被定义为腐败行为。

对于犯有此类罪行的公务人员可处以6个月至7年的监禁,或者加上不设上限的罚款。

此外还包括对某些政治权利的剥夺,例如,除了解除职务以外,还规定,从犯罪之日起的5年内相关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公职;如果第二次再犯类似的罪行,则永远不得担任任何公共职务,而且,在从犯罪之日起的5年内,剥夺其在议会和其他任何公共机构选举中的投票权和选举,此外还有可能被剥夺获得养老金的权利。

德国的反腐败机制

  2004年“透明国际”公布的德国廉政指数为8.2,在146个国家中名列第15位。

  教育措施

  德国人给人的总体感觉是严谨、守法,这一独特的社会文化特征对德国的反腐机制有着重要影响。

它是由多种因素形成的,其中包括学校和家庭的教育、宗教的影响和历史的因素。

  德国教育理论认为,德育的目标不是教给学生现成的东西,而是塑造品格。

德国德学校教育将遵守行为规范,做到公正、诚实、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具有群体精神、承认并且运用自由和民主的基本条例、展行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列为重点。

家庭教育中则强调培养子女的生活能力、履行义务的能力、行动的能力以及批判能力。

要求孩子们具有知识、诚实、勤奋、秩序、公正、正直、团结、容忍、认真等品格。

这些后天的塑造对德国人形成了民族整体上严谨、认真、守法的性格,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抑制腐败思想的滋长。

  另外,德国人重视宗教道德和宗教对人格的完善在道德教育中的作用,通过宗教教义来潜移默化地塑造人们的心灵中正直善良的一面。

  反腐败的法律基础

  德国反腐败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德国刑法典》,其中有关贿赂罪的条款是确定腐败行为法律后果的主要依据。

1997年8月13日,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反腐败法》。

其中提高了贿赂罪的量刑幅度;对公职贿赂罪则规定了从重处理的情况等。

  通常情况下,刑法对贿赂等涉及腐败行为的制裁有两个:

有期徒刑和罚金。

有期徒刑最短3个月,最长10年。

对法官的处罚重于对一般公务员的处罚。

对于罚金的规定更体现了可操作性的特点。

如把受贿处罚金额定为5欧元,连续三次受贿5欧元就要开除公职,并且对行贿与受贿者的处罚是对等的。

  反腐败机制

  联邦议院是在联邦重要的反腐败机构,联邦议院不但有立法权和重大决策的审批权,还对政府和官员有监督的职能。

联邦议院中如果有1/4的议员要求对联邦政府在行政管理中产生的官僚主义、贪污腐化、行贿受贿或公众十分关注的问题进行调查,联邦议院有权利和义务成立一个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由专家组成。

调查委员会可以利用刑事诉讼的规定,传唤证人,通过公开和秘密的途径搜集必要的证据。

它可以就议员们对政府工作中存在怀疑的问题展开调查、进行澄清。

委员会要向联邦议院报告其调查结果,联邦议院将根据报告考虑是否形成决议。

调查委员会一直是监督政府工作的一个“锐利的武器”。

  审计机构是德国反腐败的一个重要力量。

德国审计机构分三级,联邦、州和市均设有审计局。

审计工作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之外,不服从任何上级指令,不受任何诉讼程序的限制,可以随时进行审计。

  公务员制度

  德国公务员制度相对完善,主要表现在:

第一,公务员实行公开招聘。

第二,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洁培训制度化。

第三,实行轮岗制度和权利约束机制。

政府规定:

5年必须轮岗交流。

对于容易滋长腐败的部门,则规定一般3年必须轮岗;对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财政相关支出、警察执行公务等必须坚持两个人以上把关和同行,不能个人单独行动。

第四,实行高薪养廉和公务员终身制,原则上禁止公务员从事第二职业;同时严厉惩治违反纪律的公务员。

第五,详细的有关法律条文、行政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第六,行为决策公开透明,接受多层监督。

  舆论监督

  舆论媒体监督是防止腐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形式。

德国的舆论监督力量非常大,被称为“第四种权力”。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发现有腐败方面的报道,有义务进行调查。

 法国的反腐败机制

  就全球范围而言,法国是较为廉洁的国家之一(在“透明国际”廉政指数排名中位列20—24名之间);但单就发达国家特别是欧洲而言,法国则是腐败问题较为严重的一个国家,近几年更有大案频频曝光。

因此,在反腐败问题上,法国正反面的经验都值得我们关注。

  教育措施

  法国预防腐败教育的主要对象是国家公务员,重视对公务员队伍整体进行职业道德、操守和行为规范教育。

但是,法国缺乏全民范围的、普及性的反腐败教育,所以法国公众对腐败行为较为不敏感,持一种事不关己的冷漠态度,致使民间社会难以对腐败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反腐败专门立法及机制

  法国的反腐败重在预防,“预防为主、铲除犯罪根源”是法国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思想,法国通过立法确立了几项行之有效的预防腐败制度。

  《政治生活资金透明法》。

制订于1988年,并据此建立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由一个专门机构——政治生活资金透明委员会来负责此项制度的落实。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法国的高级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状况,向指定的监察机关作出报告,以接受审查和监督。

一旦发现公职人员所拥有的财产与其合法收入不符,而又不能说明其正当来源,即视为非法所得并予以惩处。

  《预防腐败和经济生活与公共程序透明法》(即《反贪法》)。

制订于1993年,其主要内容是对最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一些行业和部门(如房地产业、公共服务业、公共市场、国际贸易、城市建设等)活动的透明度作出规定,宣布建立以预防腐败为使命的专门机构“预防贪污腐败中心”并对该中心的任务作出了详细规定。

  国家稽查特派员制度。

法国向国有企业派出“国家稽查特派员”,以在保证国企的自主权、使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高效运作的同时,兼顾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为确保特派员的公正无私,主要从从政多年的高级公务员中选拔,以确保他们在工作中从国家利益的大局出发;特派员所拿的薪金是公务员中最高的,以保证他们不贪外财;另外,大多数特派员都行将退休,因此出于保持晚节,也会较少贪图私利。

  惩罚机制

  法国《刑法典》、民法中的《劳动法典》、《公务员总法》等对各种被动和主动的贪污腐败犯罪行为都有相关规定。

制裁一般分为两类:

精神性的和实质性的。

前者包括申诫、警告、记过等,后者包括取消一次晋升资格、减薪、降职、调职、降级、临时解除职务(不超过6个月)、强制退休直至撤职等。

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典》中有关规定的,则将受到法律追究。

  

来源:

中国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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