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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资料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生产法修订前第十七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款相比增加了主要

负责人承担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职责,这样修改的主要目的

是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释义】

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长期坚持的

一项基本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者,对单位的生

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有义务在搞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搞好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安全发展战略的要求,认真贯彻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

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因此本条对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里讲

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

公司的董事长,也包括其全面负责日常经营活动的总经理,以及非法人单位

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正职领导,如厂

长、经理等。

二、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

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

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即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与其他负责人员、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程技术要员和岗位

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

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具有全面性,做到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

生产经

营单位负责人必须亲自带头,自觉执行责任制的规定,并经常或定期检查安

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奖优惩劣,提高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

产责任制的自觉性,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得以巩固。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根据其自身生产经营范围、危险程度、工作性质

及具体工作内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有针

对性规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工作运转制度及工作方式、

方法和操作程序。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一个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其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特殊区域内施工审批、危险物

品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要害岗位管理、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安全值班、

安全生产竞赛、安全生产奖惩、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发放等。

二是安全生

产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即电气安全技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建筑施

工安全技术、危险场所作业安全技术、矿山灾害治理等。

规程是对工艺、操

作、安装、检测、安全、管理等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作的统一规定,

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消除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设备、

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的因素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

定。

安全操作规程与岗位紧密联系,是保证岗位作业安全的重要基础。

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岗位特点、人员结构

组成,有针对性地规定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的统筹安排,包括经费保障、教育培训内容以及组织实施措施等内容。

从业

人员既是安全生产的保护对象,同时又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决定因素。

具有高

安全素质和技能的作业人员,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前提。

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具体落实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任务,保证教育和培训质

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操作技能的重要保障。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工作又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本单位主管人事培训、财务劳资、安全管理、

业务主管等多个部门以及人、财、物的安排、实践中,安排人员参加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往往最难处理和协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求培训,人事培训

部门想组织培训,但业务主管部门不愿意培训,特别是涉及车间主任、班组

长等人员,负责生产经营的业务部门担心影响本部门的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

经济效益,不愿意安排进行教育和培训。

因此,主要负责人有职责义务,组

织有关人事培训、财务劳资、安全管理、业务主管等部门认真制定好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保证计划的落实,重点应当抓好新员式和调

换工种的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4、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具备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需要一定的资金

投入,用于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安全防护用品配备等。

安全生产安全事故的

分析表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

一。

生产经营单位的资金投入,一般都是由主要负责人决策,可谓“大权在

握”。

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往往更重视经济效益,认

为安全生产投入会影响经济效益,或者存在侥幸心理,不想或不愿意在安全

方面过多地投入。

因此,本法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本单位有安全生

产方面的投入有效实施,并保证这项投入真正用于本单位有安全生产工作,

在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方面找到最佳结合点,促进安全地生产经营。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谓“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设施、设备以及安全管理制度等方

面存在的可能引发事故的各种自然或者人为因素,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

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上缺陷等。

隐患是导致事故的根源,隐患不除,事故

难断。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常性地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

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及时予以排除。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

别、性质、特点和范围等情况制定的事故发生时组织、技术措施和其他应急

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于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受害人员,尽可

能地减少损失,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工作的系统工程,需

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和实施,一旦发生事故也要亲自指挥、

调度。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

报告,这一方面可以使有关部门及时配合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抢救,防止事故

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损失,如实掌握事故的情况,按照规定向社会披露相

关事故信息;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的

原因,处理有关责任人员,提出防范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按照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三.需要注意的是如何理解主要负责人,一般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起

决策作用的领导人,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1、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享

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

活动。

例如,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应由董事会决策的,那么董

事长是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生产经营单位的投资人是主要负责人。

2、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日常活动的决策人。

在一

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

但是某些公司制企业,

特别是一些大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与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一

人,他不负责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而且通常是在异地。

这种情况下,那些真正全面组织、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

人就不一定是集团董事长,而是总经理或者其他人。

还有一些不具备企业法

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设法定代表人,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就是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

3、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面领导责任的

决策人。

当董事长或者总经理长期缺位(因生病、学习等情况不能主持全面

领导工作)时,将由其授权或者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全面主持生产经营单位

的全面工作,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需

要追究责任时,将长期缺位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作为责任人既不合情理又难

以执行,只能追究其授权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实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

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

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修改提示

本条是新增加的一条法律规定,主要目的是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考核制度,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释义】

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负其责,是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

动安全进行的重要基础。

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保证

安全生产工作人人有责、各负其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做到“三定”,即定

岗位、定人员、定安全责任。

根据岗位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人员,明确

岗位职责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实行“一岗双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内

容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负责生产和经营的管理

人员,在完成生产或者经营任务的同时,对保证生产安全负责。

二是各职能

部门的人员,对自己业务范围内有关的安全生产负责。

三是班组长、特种作

业人员对其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是所有从业人员应在自己本职工作

范围内做到安全生产。

五是各类安全责任的考核标准,以及奖惩措施。

安全

生产责任制应当内容全面、要求清晰、操作方便,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

范围及相关考核标准一目了然。

工作岗位变动,人员调整,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及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作出相应修改,以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完善相应机制,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相关负责

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人事、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安

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领导机构,协调处理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中的问题。

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

任制监督、考核、奖惩的相关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事、财务等

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应当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

全生产奖惩措施挂钩。

对于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超出责任制考核标准

要求的,予以奖励;对于弄虚作假、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或者存在重大

事故隐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超出责任制考核标准要求的,给予严惩。

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

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

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修订前第十八条的修改,与原法相比增加了第二款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

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的内容,

这样修改的目的是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标准、使用的范围,有利于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的到位。

【释义】

一、本法第十七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本法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

营单位要达到这一要求,必须要有一定的资金保证,用于安全设施的建设、

安全设备的购置、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维

护、保养等。

因此,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资

金投入。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也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问题进

行了规定,如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

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

不得挪作他用。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按照

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

产条件的项目:

(1)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2)预防职业危害的劳

动卫生技术措施;(3)职工的安全培训;(4)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

技术措施。

前款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据实列支;

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据实列支。

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保障。

从很多事故分析看出,一些生产经营单位

由于各种原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安全设施、设备陈旧甚至带病

运转,防灾抗灾能力下降,是事故多发重要原因之一。

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

以来,个别民营生产经营单位为了追求一时的经济利益,要钱不人工人的命,

不顾工人死活,千方百计减少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甚至于根本不投入,致使

不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事故隐患严重,导致事故发生。

为此,本条规

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

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这一规定,一

方面明确了资金投入的最低要求,即必须保证生产经营单位能够持续地具备

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另

一方面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成分、经营方式的不同,明确了资金保证义

务的承担主体,即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

资人。

例如,对于实行公司制的生产经营单位,就要由其决策机构如股东会、

董事会,保证其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非公司制的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

生产经营单位就要由其主要负责人保证其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个人投资经

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如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户等,就要由投资人保证

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

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

了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保证主体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

因安全生产所必需

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

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对后果负责,

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本条

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方案和投资计

划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机构。

对于本条来说,主要是对安全生产投入进行

决策的机构,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

四、矿山等安全生产安全风险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

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为了保证有关生产经营单

位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专项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本条通过授权规

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按照2012

年2月24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

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直接从事煤炭生产、

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

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

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专项用

于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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