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十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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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十三.doc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和验收

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

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

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

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

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修订前第二十七条的修订,与原法相比,增加了金属

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规定。

同时,将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

设施进行验收;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修改为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

者使用的,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

这样修

改的目的:

一是加强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监管,要求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

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保证安全设施的质量。

二是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取消政府

部门承担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对安全设施的验收,并对

验收结果负责。

【释义】

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对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计,予以批准。

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

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不按

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擅自烈性设计文件。

凡属安全设施设计内容

变更和调整,都必须编制施工调整方案,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是对施工单位提出的一个法定的要求,施工单位必须遵守。

这也是保证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的质量的基础。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在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都没有问题的前提下,

整个项目的质量善最终决定于施工质量。

在实践中,不少建设项目的质量问

题,都发生在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

因此,施工单位应当严把施工质量关,

做好施工的各项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

进行施工。

一般来讲,施工单位应当围绕以下主要方面进行施工管理:

一是

安全设施的施工必须按照设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否则不准开工。

是开工前必须编制分工计划,逐级向下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同时进行对

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的横向交底,并有相应的交底记录。

三是加强施工全过

程控制,分别对基础施工、结构施工和装修三个阶段,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实

施情况的中间检查。

四是工程完成时,必须及时按原安全设施设计作出技术

总结,并上报原审批单位。

对于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这些责任包

括由施工单位对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给予修复和赔偿所造成损失的民事现

任;由有关主管部门对违法施工的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对造成重

大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负责,实行分包的工程,

分包单位要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

程的质量承连带责任。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的安全设施的验收,是指安全设施已经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准

备将会建设单位投入生产和使用时,由建设单位对该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设计

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的检查、考核工作。

这是安全设施建设全过程的最

后一道程序,是对安全设施质量控制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

认真做好安全设

施的验收工作,对于保证安全设施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

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和使用捕捉安全质量和效

果负责,保证建设项目的安全进行。

因此,本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

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

用。

验收的内容,主要是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是否严格按照

批准的设施进行施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技术标准

的要求等。

对于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但不合格的安全设施,建设单位不得将

其投入生产和使用。

否则,建设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为

了促使建设单位按标准认真做好验收工作,本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加强对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包括可以对有关重要项目或重

要部位进行现场检查。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

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释义】

一、在存在危险因素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

的保障,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

发生。

在实践中,对于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有关设备、设施存在的较大危险因

素,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因不够清楚,或者忽视,最终造成严重的后

果。

因此,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这里的“危险因素”主要

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各种因素。

同时,安全警示标

志应当设置在作业场所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醒目位置,一目了然,让每一

个在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员或者该设施、设备的使用者,都

能够清楚地看到,不能设置在让从业人员很难找到的地方。

这样才能真正起

到警示作用。

而且警示标识不能模糊不清,必须易于辨识。

二、安全警示标志,一般同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其目的

是要引起人们对危险因素的注意,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现行有关

规定,我国目前使用的安全色主要有四种: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也代表防火;

(2)蓝色,表示指令或必须遵守的规定;

(3)黄色,表示警告、注意;

(4)绿色,表示安全状态、提示或通行。

而我国目前常用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其含义,也可分为四大类:

(1)禁示标志,即圆形内划一斜杠,并用红色描画成较粗的圆环和斜杠,

表示“禁止”或“不允许”的含义;

(2)警告标志,即“△”,三角的背景用黄色,三角图形和三角内的图

像均用黑色描绘,警告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各种危险;

(3)指令标志,即“○”,在圆形内配上指令含义的颜色——蓝色,并

用白色绘画必须履行的图形符号,构成“指令标志”,要求到这个地方的人必

须遵守;

(4)提示标志,以绿色为背景的长方几何图形,配以白色的文字和图形

符号,并标明目标的方向,即构成提示标志,如消防设备提示标志等。

国家

颁布了《安全标志》《矿山安全标志》等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这些规

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

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

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签字。

【释义】

一、本条所称的安全设备,是要是指为了保护从业人员安全、防止生产

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设备和器

械,如矿山使用的自救器、灭火设备以及各种安全检测仪器,包括安全检测

系统、瓦斯检测器、测风表、氧气检测仪、顶板压力监测仪等。

安全设备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以及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时能否及时进行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实践中,因为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有关

标准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损失扩大的情况屡见不鲜。

由于安全设备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有必要对安全设备进行自始至终的

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

因此,本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

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这是

一条概括性规定,内容非常丰富,涉及安全设备的各个环节要求。

现行有关

法律对安全设备的标准问题也有相关规定。

如,煤炭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煤

矿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产品和安全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

二、为了保证安全设备在安装使用后处于正常运转的状态,真正起到保

证安全生产的作用,本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

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设备的

使用,也有相关规定,与本法相衔接。

如矿山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矿山企

业应当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

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也规定,生产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各类、特性,在车间、库

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高温、防火、灭火、防爆、泄

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

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

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为了明确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的责任,增强生产经营单位

有关人员的责任心,促使其认真按照要求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本条还规定对维护、保养、检测的有关情况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

字。

记录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地点、人员、安

全设备的名称、结果,发现的问题以及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需要在记录上签

字的有关人员,包括直接从事维护、保养、检测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关的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必要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要签字。

这样规定,

也有利于发生事故时的责任划分,为正确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提供第一

手的证据。

◆关于危险物品容器、运输工具以及特种设备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

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

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

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修订前第三十条的修订,与原法相比,在第一款中删

除: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删除第二款:

涉及生命

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

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这样修改的目的:

一是对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已经明确的有关内容予以

删除,以免重复;二是将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

特种设备在本法中予以明确,并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相互衔接。

【释义】

一、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对保障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安全至关

重要,国家对其实行生产许可制度。

2005年制定颁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

;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

许可制度:

(1)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

康的加工食品、

(2)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3)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

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4)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5)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

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6)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

产品。

2010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关于公布实行

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2010年第90号),将“危险化学

品包装物、容器”纳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和产品目录。

生产列入国家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

当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

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二、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

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

的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的范围,以及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

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

监督管理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

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

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但是,实践中除了上述特

种设备外,还有一些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并由有

关主管部门管理。

为此,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铁路机车、海上设

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

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因此本条是关于海上设施

和徐徐(即海洋石油开采的特种设备)、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与特种设备

安全法的衔接规定。

根据现有管理体制,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海

洋石油开采的特种设备、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依照本法和特种设备安

全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三、从事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

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的机构,必须取

得相应的专业资质。

目前,从事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检测、检验的

机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

从事海洋石油开采监督管理部

门认定。

为了确保检测检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客观地对涉及生命安

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进行检测、检验,

本条还明确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检测、检验机构

在检测、检验时,必须认真负责,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测、检

验,提出科学、客观的结论。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出具专业检测、检验证明

或报告。

检测、检验合格的,发给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不合格的,不

得发给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因检测、检验机构的原因,致使不合格的

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投入使用,并造成后果的,检测、检

验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

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的种类确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作为特种设

备安全管理的一部专门法律,其第二条规定: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

准后执行。

”因此,有关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井下特种设备的种类,不

再另行规定,统一纳入全国统一的特种设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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