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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三

4.5民用机场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Ⅰ一般规定

【条文】4.5.1本节内容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的安全防范工程。

【条文】4.5.2民用机场安全防范系统宜由防爆安检、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周界防护等子系统组成。

【条文】4.5.3民用机场安防系统的设计应考虑与机场消防报警、建筑设备监控、旅客离港管理等有关系统联动。

【条文】4.5.4民用机场安防系统的设计应考虑视频图像的远程传输问题。

【条文】4.5.5民用机场安防系统应独立运行。

其安全管理系统和信息网络原则上应单独设置。

Ⅱ一级防护工程设计

【条文】4.5.6民用机场安检区应设置防爆安检系统

,包括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金属探测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爆炸物检验仪、防爆装置及其他附属设备;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紧急报警装置。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对进行安检的旅客、行李、证件及检查过程进行监视记录,应能迅速检索单人的全部资料。

【条文】4.5.7民用机场航站楼的旅客迎送大厅、售票处、值机柜台、行李传送装置区、旅客候机隔离区、重要出入通道及其他特殊需要的部位,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及时记录。

【条文】4.5.8旅客候机隔离厅(室)与非控制区相通的门、通道等部位及其他重要通道、要害部位的出入口,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条文】4.5.9机场控制区、飞行区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防设施建设标准》MH7003的要求实施全封闭管理。

在封闭区边界应设置围栏、围墙和周界防护系统。

飞行区及其出入口,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出入口控制装置和防冲撞路障。

【条文】4.5.10在飞行区内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对飞机着陆进港和起飞离港的过程进行监视和记录(包括旅客上下飞机的情况、旅客行李和货物的装机、卸机情况等),并与照明系统、警告广播系统联动。

【条文】4.5.11机场的货运库、维修机库、停车场、进场交通要道、塔台等部位宜根据安防管理要求分别或综合设置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等系统,并考虑相互之间的联动。

【条文】4.5.12应设置安防监控中心(或主控室)。

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13节的规定,并设置电子地图。

Ⅲ二级防护工程设计

【条文】4.5.13应符合4.5.6、4.5.7、4.5.8条的规定。

【条文】4.5.14飞行区的出入口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及防冲撞路障。

【条文】4.5.15应对旅客下机及登机过程进行监视。

【条文】4.5.16旅客行李和货物在装机及卸机时宜处于监视之下。

【条文】4.5.17应符合4.5.11条的规定。

【条文】4.5.18监控中心设置原则与功能要求基本与一级相同,但范围、规模可略小些。

Ⅳ三级防护工程设计

【条文】4.5.19应符合4.5.6条的规定。

【条文】4.5.20应符合4.5.7条的规定,摄像机数量可根据现场情况,适当减少。

【条文】4.5.21应符合4.5.8条、4.5.14条的规定。

【条文】4.5.22应符合4.5.15条的规定,摄像机数量可根据现场情况,适当减少。

【条文】4.5.23对机场的货运库、停车场、交通要道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

【条文】4.5.24监控中心设置原则与功能要求基本与二级相同,地点可以设在公安值班室内。

Ⅴ各子系统设计要求

【条文】4.5.25周界防护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26条的规定,并应符合机场电磁环境的要求。

【条文】4.5.26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22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4.5.26入侵报警系统可采用多级报警管理模式。

【条文】4.5.2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23条的规定。

【条文】4.5.28视频图像记录应采用数字录像设备。

【条文】4.5.29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2.29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4.5.29为防止无关人员与非法人员进入机场控制、隔离区域,应制定内部工作人员出入相应出入口的管理制度。

【条文】4.5.30安全管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2.32条的规定。

【条文】4.5.31监控中心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防盗安全门与紧急报警装置。

2应是专用工作间,应有卫生间、值班人员休息室。

3一级防护系统的监控中心面积不应小于30㎡;二级防护系统的监控中心面积不应小于20㎡;三级防护系统的监控中心可设在值班室内。

4.6铁路车站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Ⅰ一般规定

【条文】4.6.1本节内容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铁路车站的安全防范工程。

【条文说明】4.6.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169条的规定,铁路车站按技术作业分为编组站、区段站、中间站;按业务性质分为客运站、货运站、客货运站。

由于车站建设一般采用一次规划、分期建设、逐步完成的模式,因此为保证建设的系统性、连续性和完整性,安防系统工程设计应有用户认可的系统冗余性、设备兼容性,以利于系统扩展时对功能与容量的要求。

【条文】4.6.2铁路车站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应考虑与消防报警、内部业务管理等有关系统联动。

【条文】4.6.3铁路车站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应考虑视频、音频、控制信号的远程传输,按用户要求提供远程传输接口、传输线路和终端设备。

【条文】4.6.4铁路车站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宜由防爆安检系统、周界防护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含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组成。

【条文】4.6.5铁路车站安全防范系统应独立运行。

安全管理系统和信息网络原则上应单独设置。

Ⅱ一级防护工程设计

【条文】4.6.6铁路车站的旅客进站广厅、行包房应设置防爆安检系统。

旅客进站广厅应设置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手持金属探测器、爆炸物检验仪、防爆装置及附属设备;行包房应设置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条文】4.6.7铁路车站的旅客进站广厅、旅客候车区、站台、站前广场、进出站口、站内通道、进出站交通要道、客技站及其它有安防监控需要的场所和部位,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条文】4.6.8铁路车站要害部位的出入口、售票场所(含机房、票据库、进款室)的主要出入口、特殊需要的重要通道口,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

【条文说明】4.6.8铁路要害部位的确定按照铁道部《铁路要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条文】4.6.9铁路车站要害部位,车站内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供水设施等重点场所和部位,应分别或综合设置周界防护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含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条文】4.6.10铁路车站的售票场所(含机房、票据库、进款室)、行包房、货场、货运营业厅(室)、编组场,应分别或综合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含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条文】4.6.11监控中心应独立设置。

【条文】4.6.12安全防范系统应为集成式。

Ⅲ二级防护工程设计

【条文】4.6.13铁路车站的旅客进站广厅、行包房应设置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条文】4.6.14旅客进站广厅宜设置手持金属探测器、爆炸物检测仪、防爆装置及附属设备。

【条文】4.6.15铁路车站的旅客进站广厅、旅客候车区、站台、站前广场、进出站口、站内通道、进出站交通要道,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条文】4.6.16客技站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条文】4.6.17铁路车站要害部位的出入口、售票场所(含机房、票据库、进款室)的主要出入口、特殊需要的重要通道口,可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

【条文】4.6.18铁路车站要害部位应分别或综合设置周界防护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含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条文】4.6.19铁路车站内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大型油库、供水设施等重点场所和部位,宜分别或综合设置周界防护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含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考虑设置实体防护系统。

【条文】4.6.20应符合第4.6.10条的规定。

【条文】4.6.21监控中心宜独立设置。

【条文】4.6.22安全防范系统应为组合式。

Ⅳ三级防护工程设计

【条文】4.6.23应符合第4.6.13条的规定。

【条文】4.6.24旅客进站广厅可设置防爆装置及附属设备、手持金属探测器、爆炸物检验仪。

【条文】4.6.25铁路车站的旅客进站广厅、旅客候车区、站台、站前广场、进出站口、站内通道,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根据现场情况摄像机数量可适当减少)。

【条文】4.6.26进出站交通要道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条文】4.6.27铁路车站售票场所(含机房、票据库、进款室)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条文】4.6.28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含紧急报警装置),可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

【条文】4.6.29铁路车站的要害部位,宜设置周界防护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含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考虑设置实体防护系统。

储存易燃、易爆、剧毒品、放射性物品仓库,供水设施等重点部位可设置周界防护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含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条文】4.6.30铁路车站行包房、货场、编组场、货运营业厅(室)等重点场所和部位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条文】4.6.31宜设置监控中心。

【条文】4.6.32安全防范系统可为分散式。

Ⅴ各子系统设计要求

【条文】4.6.33周界防护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26条的规定,并应遵守铁路无线电管理对电磁环境的要求。

【条文】4.6.34紧急报警子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21条的规定。

【条文】4.6.35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22条的规定。

【条文】4.6.36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23条的规定。

【条文】4.6.37视频图像记录应采用数字录像设备。

【条文】4.6.38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2.29条的规定。

【条文】4.6.39安全管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2.32条的规定。

【条文】4.6.40监控中心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防盗安全门与紧急报警装置。

2一级防护系统的监控中心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二级防护系统的监控中心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0㎡;三级防护系统的监控中心可设在值班室内。

三、《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件》与高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

1.国务院第421号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是贯彻实施本规范的法律基础。

2004年11月8日,国务院发布第421号令,颁布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

这部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出台为贯彻实施本规范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长期以来,安全防范工作由于缺少国家一级法令法规的支撑,很多工作都是在“无法可依”的状态下摸索前进,其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现在,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法规,再次说明安全防范工作已经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这对从事安全防范工作和安全防范行业的业界人士来说,是一个极大的鼓舞和鞭策。

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在《规范》的宣贯实施过程中,不断加深对《条例》的理解。

2.关于高风险对象范围的界定

本章所列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银行营业场所、重要物资储存库、民用机场、铁路车站等仅仅是常见的五类高风险防护对象。

其实高风险防护对象远远不止本章中所提及的五类。

国务院第421号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第十三条规定:

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

由上可见,本章中所列的五类高风险防护对象都包含在上述十一类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之中。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所界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范围与本规范中所定义的高风险防护对象基本上是一致的,具体高风险防护对象的确定,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或管理规章。

3.关于高风险防护对象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标准缺口的问题

TC100将根据国务院第421号令的规定,将陆续组织制定其他高风险防护对象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行业标准。

目前,各地各相关部门可根据需要,按国务院第421号令的要求和本规范中定义的高风险对象风险等级划分、防护级别确定的原则,制定地方法规(规章)、地方标准;或向TC100申请新标准立项,参加相应行业标准的编制。

在新的行业标准未出台以前,也可参照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各地各相关部门通过制定地方法规(规章)和地方标准的实践,将为新行业标准的编制积累经验,准备条件。

在现行行业标准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中,已将原版本中有关管理方面的内容全部去掉,而去掉的管理方面的内容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不仅得到了体现,而且更明确、更具体、更有权威性。

第五章普通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一、内容简介

本章内容在《规范》第3章安全防范工程设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各类通用型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提出了具体要求。

其内容对于各类智能化建筑和智能化社区的安防工程建设,都是适用的。

本章共设2节,47条,66款。

其中,强制性条文有4条(款),即:

第5.2.8条第4、5款、第5.2.1条第3款、第5.2.18条第3款,必须严格执行。

二、条文、条文说明及解释

5.1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Ⅰ一般规定

【条文】5.1.1本节内容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通用型公共建筑安防工程,包括办公楼建筑、宾馆建筑、商业建筑(商场、超市)、文化建筑(文体、娱乐)等的安全防范工程。

【条文】5.1.2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应根据具体建筑物不同的使用功能和建筑物的建设标准进行工程设计及系统配置。

【条文】5.1.3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根据其安全管理要求、建设投资、系统规模、系统功能等因素,由低至高分为基本型、提高型、先进型三种类型。

【条文说明】5.1.3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标准由低至高分为基本型、提高型、先进型。

其中基本型安全防范工程,必须符合对安全防范管理的基本要求,重点强调物防和人防的要求;提高型安全防范工程,增加了相应的技防功能要求和系统设备的配置要求;先进型安全防范工程,应为技防功能较齐全、系统设备的配置较完备、技术水准较高的安全防范系统。

三种类型安全防范工程的划分,只作为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技术等级的设定,并不是评定安全防范工程防护水平的标准。

对一个建筑安防系统的防护能力和防护水平的实际评价,将有另外的标准或规范来完成。

【条文】5.1.4通用型公共建筑安防系统的组建模式、系统构成、系统功能以及各子系统的设计,应执行本规范第3章的相关规定。

【条文】5.1.5设防区域和部位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周界:

建筑物单体、建筑物群体外层周界、楼外广场、建筑物周边外墙、建筑物地面层、建筑物顶层等。

2出入口:

建筑物、建筑物群周界出入口、建筑物地面层出入口、办公室门、建筑物内或/和楼群间通道出入口、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停车库(场)出入口等。

3通道:

周界内主要通道、门厅(大堂)、楼内各楼层内部通道、各楼层电梯厅、自动扶梯口等。

4公共区域:

会客厅、商务中心、购物中心、会议厅、酒吧、咖啡座、功能转换层、避难层、停车库(场)等。

5重要部位:

重要工作室、财务出纳室、建筑机电设备监控中心、信息机房、重要物品库、监控中心等。

【条文说明】5.1.5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应按照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确定设防的区域和部位,工程设计者应根据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本条所列的部位(或目标)、区域进行选择,实施部分或全部的设防。

Ⅱ基本型安防工程设计

【条文】5.1.6周界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层的出入口(正门和其它出入口)、外窗宜有电子防护措施。

2顶层宜设置实体防护设施或电子防护措施。

【条文】5.1.7各层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安装出入口控制系统时,应与消防报警系统联动。

在火灾报警的同时应自动释放出入口控制系统,不应设置延时功能。

疏散门在出入口控制系统释放后应能随时开启。

以便消防人员顺利进入实施灭火救援。

【条文】5.1.8各层通道宜预留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线和接口。

【条文】5.1.9电梯厅和自动扶梯口应预留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线和接口。

【条文】5.1.10公共区域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层、功能转换层应视实际需要预留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线和接口。

2会客区、商务中心、会议区、商店、文体娱乐中心等宜预留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线和接口。

【条文】5.1.11重要部位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要工作室应安装防盗安全门,可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入侵报警系统。

2大楼设备监控中心应设置防盗安全门,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入侵报警系统。

3信息机房应设置防盗安全门,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入侵报警系统。

4楼内财务出纳室应设置防盗安全门、紧急报警装置,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重要物品库应设置防盗安全门、紧急报警装置,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6公共建筑中开设的银行营业场所的安防工程设计,应符合第4.3节的规定。

【条文】5.1.12监控中心可设在值班室内。

Ⅲ提高型安防工程设计

【条文】5.1.13周界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第5.1.6条的规定。

2地面层出入口(正门和其它出入口)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3顶层宜设置实体防护或/和电子防护设施。

【条文】5.1.14楼内各层门厅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

【条文】5.1.15各层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防护应符合第5.1.7条的规定。

【条文】5.1.16各层通道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或/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条文】5.1.17电梯厅和自动扶梯口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条文】5.1.18公共区域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层、功能转换层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2停车库(场)宜设置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并视实际需要预留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线和接口。

3会客区、商务中心、会议区、商店、文体娱乐中心等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条文】5.1.19重要部位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要工作室应设置防盗安全门、出入口控制系统,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

2大楼设备监控中心应设置防盗安全门、出入口控制系统,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入侵报警系统。

3信息机房应设置防盗安全门、出入口控制系统,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入侵报警系统。

4楼内财务出纳室应设置防盗安全门、紧急报警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重要物品库应设置防盗安全门、紧急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6应符合第5.1.11条第6款的规定。

【条文】5.1.20系统的组建模式为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监控中心应为专用工作间,其面积不宜小于30㎡,宜设独立的卫生间和休息室。

Ⅳ先进型安防工程设计

【条文】5.1.21周界的防护应符合第5.1.13条的规定。

【条文】5.1.22楼内各层门厅的防护应符合第5.1.14条的规定。

【条文】5.1.23各层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防护应符合第5.1.7条的规定。

【条文】5.1.24各层通道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或/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条文】5.1.25电梯厅和自动扶梯口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条文】5.1.26公共区域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层、功能转换层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2停车库(场)应设置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3会客区、商务中心、会议区、商店、文体娱乐中心等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条文】5.1.27重要部位的防护应符合第5.1.19条的规定。

【条文】5.1.28系统的组建模式为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监控中心应为专用工作间,其面积不宜小于50㎡,应设独立的卫生间和休息室。

5.2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Ⅰ一般规定

【条文】5.2.1本节内容适用于总建筑面积在5万㎡以上(含5万㎡)、设有小区监控中心的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

【条文】5.2.2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工程,根据建筑面积、建设投资、系统规模、系统功能和安全管理要求等因素,由低至高分为基本型、提高型、先进型三种类型。

【条文】5.2.3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遵从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的原则,在设置物防、技防设施时,应考虑人防的功能和作用。

【条文】5.2.4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必须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中,统筹规划,统一设计,同步施工。

5万㎡以上(含5万㎡)的住宅小区应设置监控中心。

Ⅱ基本型安防工程设计

【条文】5.2.5周界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小区周界应设置实体防护设施(围栏、围墙等)或周界电子防护系统。

2实体防护设施沿小区周界封闭设置,高度不应低于1.8m。

围栏的竖杆间距不应大于15cm。

围栏1m以下不应有横撑。

3周界电子防护系统沿小区周界封闭设置(小区出入口除外),应能在监控中心通过电子地图或模拟地形图显示周界报警的具体位置,应有声、光指示,应具备防拆和断路报警功能。

【条文说明】5.2.5周界防护系统是住宅小区的外围防线,一般由实体周界(围栏、围墙等)和/或电子周界防护系统以及保安人员组成。

围栏的竖杆间距宽度不大于15cm,是考虑正常人侧身不能钻入的距离。

围栏1m以下不应有横撑,以防止非法人员攀沿入小区。

【条文】5.2.6公共区域宜安装电子巡查系统。

4宜在住户室内安装至少一处以上的紧急求助报警装置。

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应具有防拆卸、防破坏报警功能,且有防误触发措施;安装位置应适宜,应考虑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使用要求,选用触发件接触面大、机械部件灵活、可靠的产品。

求助信号应能及时报至监控中心(在设防状态下)。

【条文说明】5.2.7住宅内安装火灾报警探测器的原则,应以国家现行消防规范为准。

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可纳入访客(可视)对讲系统,也可纳入入侵报警系统。

【条文】5.2.8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控中心宜设在小区地理位置的中心,避开噪声、污染、振动和较强电磁场干扰的地方。

可与住宅小区管理中心合建,使用面积应根据设备容量确定。

2监控中心设在一层时,应设内置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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