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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程教学案

经济法课程第1讲教案

院系

文法学院法学系

任课教师

徐江萍 

授课

题目

第一章经济法基本理论概述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经济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授  课

时间长度

  90分钟

教学

目标

1.让学生了解经济法的历史发展过程

2.让学生理解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和调整对象

3.让学生理解经济法的地位与作用

 

学生

分析

 

 求知欲望很强

 

教学

重难点

1.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2.经济法的地位与作用

教学过程

教学事件(步骤)

具体内容

教学时长

一、教学前活动

(新课导入)

案例引入

10分钟

二、内容呈现

(讲新课)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历史沿革

1755年法国摩莱里《自然法典》

1906年德国际法雷特《世界经济年鉴》现代经济法的开端

二.经济法的概念

三.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家需要干预的特定经济关系

1.市场主体关系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

2.市场监督关系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

3.宏观调控关系如财政税收法、金融法

四.我国现行主要经济法律法规

第二节经济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法律规范的易变性

2.公法和私法的属性兼具

3.程序保障的非独立性

二.经济法的地位与作用

1.经济法的地位

1)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共同点:

以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

区别:

从公共利益出发(根本点)

A、调整对象不同

B、调整目的不同

C、主体不同

D、调整原则、方法不同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主体不同

调整方法不同

3.基本原则

1.保护多种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2.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3.合同自由的原则

4.诚实信用的原则

5.违法行为法定原则

6.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

三、学生参与

(提问、练习与反馈)

1.什么是经济法?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2.说明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四、总结与拓展

(对教、学的评价、知识的延伸)

小结本节课内容,突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强调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课程第2讲教案

院系

文法学院法学系

任课教师

徐江萍 

授课

题目

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

授  课

时间长度

  90分钟

教学

目标

1.让学生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2.让学生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及其确立

3.让学生掌握经济法律事实

学生

分析

 

 求知欲望很强

 

教学

重难点

1、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确立

2、经济法律事实的分类

3、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教学过程

教学事件(步骤)

具体内容

教学时长

一、教学前活动

(新课导入)

回顾上次课的内容。

10分钟

二、内容呈现

(讲新课)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1、法律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主体资格

2、经济法主体的范围

(1)国家机关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3)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

无独立法人地位

(4)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经济权利

(1)所有权

(2)法人财产权

(3)经营管理权

(4)经济职权

(5)债权

(6)知识产权

2、经济义务

3、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

最广泛的客体

(2)经济行为

(3)智力成果

§2经济法律事实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

1、经济法律关系的设立

2、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

3、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

二.经济法律事实

1、行为:

有意识的活动

(1)合法行为

(2)违法行为

2、事件:

客观事实

三、学生参与

(提问、练习与反馈)

1、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

它由哪些要素构成?

2、什么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四、总结与拓展

(对教、学的评价、知识的延伸)

经济法课程第3讲教案

院系

文法学院法学系

任课教师

徐江萍 

授课

题目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个人投资企业 

授  课

时间长度

  90分钟

教学

目标

1.让学生了解个人投资企业法的概念;个人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2.让学生理解个人投资企业的设立;个人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学生

分析

 

求知欲望很强 

 

教学

重难点

1.个人投资企业的设立

2.个人投资企业的投资人条件

教学过程

教学事件(步骤)

具体内容

教学时长

一、教学前活动

(新课导入)

回顾上次课的内容。

5分钟

二、内容呈现

(讲新课)

一.个人投资企业法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2.特征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2.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条件、权利与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五.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三、学生参与

(提问、练习与反馈)

四、总结与拓展

(对教、学的评价、知识的延伸)

经济法课程第4讲教案

院系

文法学院法学系

任课教师

徐江萍 

授课

题目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 

授  课

时间长度

  90分钟

教学

目标

1.让学生了解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2.学生理解合伙企业的设立

3.让学生掌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学生

分析

 

 求知欲望很强

 

教学

重难点

1.合伙企业的设立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损益分配与债务清偿

教学过程

教学事件(步骤)

具体内容

教学时长

一、教学前活动

(新课导入)

回顾上次课的内容。

5分钟

二、内容呈现

(讲新课)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1.合伙企业的相关概念:

1)合伙:

2)合伙企业:

2.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3.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三、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2.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3.合伙企业的利润或亏损分配

4.债务清偿

三、学生参与

(提问、练习与反馈)

四、总结与拓展

(对教、学的评价、知识的延伸)

经济法课程第5讲教案

院系

文法学院法学系

任课教师

徐江萍 

授课

题目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

授  课

时间长度

  90分钟

教学

目标

1、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入伙与退伙

2、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学生

分析

 求知欲望很强

 

 

教学

重难点

1.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2.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教学过程

教学事件(步骤)

具体内容

教学时长

一、教学前活动

(新课导入)

回顾上次课的内容。

5分钟

二、内容呈现

(讲新课)

五.入伙与退伙

1.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

1)自愿退伙:

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

A.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B.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2)法定退伙:

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两类。

A.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六.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

2.合伙企业清算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②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③合伙企业的债务;

④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三、学生参与

(提问、练习与反馈)

四、总结与拓展

(对教、学的评价、知识的延伸)

经济法课程第6讲教案

院系

文法学院法学系

任课教师

徐江萍 

授课

题目

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公司的基本制度

授  课

时间长度

  90分钟

教学

目标

1.让学生了解公司法的概念和作用;了解公司债券的概念与发行条件;

2.让学生理解股票与债券的区别

3.让学生掌握公司的概念;利润分配的顺序

学生

分析

 

 求知欲望很强

 

教学

重难点

1.公司的概念

2.利润分配的顺序

3.股票与债券的区别

教学过程

教学事件(步骤)

具体内容

教学时长

一、教学前活动

(新课导入)

回顾上次课的内容。

5分钟

二、内容呈现

(讲新课)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所称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特征

二.公司的种类

1.按照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不同:

2.按公司的组织系统为:

3.按公司的管辖分:

三.公司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1.概念

2.适用范围:

第二节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管理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

1.公司债券的概念

2.债券与股票的区别

3.公司债券的种类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

1.公司债券发行的资格:

2.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3.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有:

4.公司债券发行的程序

三.公司债券的转让

四.公司的会计账册

五.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的利润分配

1.利润分配的顺序

2.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3.股利的分配

三、学生参与

(提问、练习与反馈)

四、总结与拓展

(对教、学的评价、知识的延伸)

多举案例让学生明确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的效力。

经济法课程第7讲教案

院系

文法学院法学系

任课教师

徐江萍 

授课

题目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

授  课

时间长度

  90分钟

教学

目标

1.让学生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方式

2.让学生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学生

分析

求知欲望很强

教学

重难点

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2.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教学过程

教学事件(步骤)

具体内容

教学时长

一、教学前活动

(新课导入)

回顾上次课的内容。

5分钟

二、内容呈现

(讲新课)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2.设立条件

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最高权力机构

2.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3.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

4.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三、学生参与

(提问、练习与反馈)

四、总结与拓展

(对教、学的评价、知识的延伸)

经济法课程第8讲教案

院系

文法学院法学系

任课教师

徐江萍 

授课

题目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

授  课

时间长度

  90分钟

教学

目标

1.让学生了解上市公司的涵义;

2.让学生理解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3.让学生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其组织机构;

学生

分析

求知欲望很强

教学

重难点

重点: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难点: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教学过程

教学事件(步骤)

具体内容

教学时长

一、教学前活动

(新课导入)

回顾上次课的内容。

5分钟

二、内容呈现

(讲新课)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方式

1)设立条件:

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②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④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A.发起设立是由公司发起人自己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成立公司。

B.募集设立是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成立的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依法办理筹建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4)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应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本总额为公司股票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

我国新《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5)发起人的出资要求

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④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A.发起设立是由公司发起人自己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成立公司。

B.募集设立是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成立的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依法办理筹建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4)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

5)发起人的出资要求

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

2)股东大会的形式

A.年会即每年按时召开一次,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年会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B.临时会议是指在年会以外遇有特殊情况依法召开的大会。

《公司法》规定了召开临时会议的5种情况: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C.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股东大会召开30日之前,应将会议将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

A.特别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和修改公司章程所作的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B.普通决议:

除特别决议之外的为普通决议,只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C.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可以自己出席股东大会,也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

1)董事会:

A.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人组成。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B.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C.董事会的召开。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

D.董事会的决议。

股份公司的董事会,须有一半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董事长。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

3)股份公司的经理。

A.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B.股份公司一般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管理公司的日常业务。

C.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监事会——公司经营活动监察机构

A.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B.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C.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1.股份与股票

1)股份是构成公司全部资本的最基本的计量单位,是股东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

2)股票是股份表现为证券的形式,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3)股份根据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分类:

A.根据股份是否标明股东姓名,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

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应当备置股东名册。

B.根据股东的权利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是股东享有平等权利的股份,也是最基本的股份;

优先股是比普通股享有优先权的股份,其预定的优先股股息率一般高于企业债券的利率,分配顺序优先于普通股。

发行优先股的目的是为了吸引保守的投资者。

C.根据投资主体不同,我国公司设置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

国家股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国家股不允许自由买卖和流通;

法人股为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其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个人股是个人以合法财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

外资股是指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向准许外商投资的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分为人民币特种股(B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N股、S股)两种。

D.根据股份发行的先后,可分为原有股和新股。

2.股份发行

1)股份发行的原则。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支付相同价格。

2)股票发行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3)股票的形式。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4)新股的发行。

公司发行新股,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除外);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3.股份转让:

指以转移股票所有权而转移股东权利的法律行为。

股份转让自由是股东权的重要内容和股份公司的本质属性。

1)股份转让的方式:

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2)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经理、监事持有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

让;

(3)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4)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四.上市公司:

1.概念:

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的条件及程序

1)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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