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城市技术管理规定续2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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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设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
施
A22
文化活动设施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
施用地
A3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
教育科研用地
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A31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
高等院校用地
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
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
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A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A59
其他医疗卫生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A6
社会福利设施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
孤儿院等用地
A7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
文物古迹用地
等用地
A8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A9
宗教设施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
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内的事业单位用地
B1
商业设施用地
各类商业经营活动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
商铺、商场、超市、服装及小商品市场等用地
B12
农贸市场用地
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
餐饮业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B2
商务设施用地
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B21
金融保险业用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以及
各类公司总部及综合性商务办公楼宇等用地
B22
艺术传媒产业
音乐、美术、影视、广告、网络媒体等的制作及管理设施用地
B29
其他商务设施
邮政、电信、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会计法律服务以及其他中介服务等的办
公用地
B3
娱乐康体用地
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B31
娱乐用地
单独设置的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
65%的大
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B32
单独设置的高尔夫练习场、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
康体用地
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公用设施营业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网点用地
B4
B41
加油加气站用
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
B49
其他公用设施
营业网点用地
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9
其他服务设施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
工业用地
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M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的用地,包括大型批发市场以及货运
物流仓储用地
公司车队的站场(不包括加工)等用地
W1
一类物流仓储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
二类物流仓储
W2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3
三类物流仓储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
S1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
城市道路用地
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配建的道路用地
S2
轨道交通线路
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用地
S3
综合交通枢纽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用地
S4
交通场站用地
静态交通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地面部分)的车辆段、地面站、首末站、
S41
公共交通设施
停车场(库)、保养场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
属设施用地
S42
社会停车场用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
S9
其他交通设施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U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水厂、加压站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高位水池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配电所、高压塔基等用地,包括各类发电设施用地
U1
U13
供燃气用地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
管廊等用地
U14
供热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15
邮政设施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等用地
U16
广播电视与通
广播电视与通信系统的发射和接收设施等用地,包括发射塔、转播台、差转
信设施用地
台、基站等用地
环境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21
排水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
U2
排水河渠用地
U22
环卫设施用地
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用地
U23
环保设施用地
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
安全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3
U31
消防设施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U32
防洪设施用地
防洪堤、排涝泵站、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防洪设施用地
U9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绿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开放空间用地,不包括住区、单位内部配建的绿地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G
G2
防护绿地
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
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等
G3
广场用地
以硬质铺装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附件2
--[endif]--
>
建设用地兼容性表
序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仓储用
市
绿
政
号
用地类型
一
二
三
商
文
体
医
教
类类类行
育
类
业
化
疗
科
办
金
娱
用
卫
研
R
公
融
乐
生
设
RC1
C2
C3
C4
C5
计
1
2
3
C6
建设项
目
普
危
通
险
GG
品
普通住宅
√√√○
单身宿舍
居住小区教育设
施(中小学、幼
托机构)
4
居住小区商业服
务设施
居住小区文化设
5
施(青少年和老
年活动中心、文
化馆等)
6
居住小区体育设
√√√╳
居住小区医疗卫
7
生设施(卫生站、
街道医院、养老
院等)
8
居住小区市政公
用设施(含出租
√√√√
车站)
居住小区行政管
9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居住区级以上
(含居住区级,
○○○√
下同)行政办公
建筑
居住区级以上商
○○○○
业服务设施
居住区级以上文
化设施(图书馆、
博物馆、美术馆、╳○○○
音乐厅、纪念性
建筑等)
居住区级以上娱
乐设施(影剧院、
╳╳╳○
游乐场、俱乐部、
舞厅、夜总会)
居住区级以上医
疗卫生设施
办公建筑、商办
综合楼
旅馆、宾馆
商住综合楼
○√√○
高等院校、中等
╳╳○○
专业学校
职业学校、技工
9
学校、成人学校
╳○○○
和业余学校
科研设计机构
对环境基本无干
╳○╳╳
扰、污染的工厂
对环境有轻度干
╳╳╳╳
对环境有严重干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二三
类类类
行
12
普通储运仓库
危险品仓库
农、副、水产品
批发市场
社会停车场、库
╳○○√
加油站
汽车修理、专业
保养场和机动车
训练场
客、货公司站场
施工维修设施及
废品场
其他市政公用设
√○○
注:
“√”为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
“○”为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
“╳”为不允许设置;
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兼容比例。
附件3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
mso
&
!
建筑大面
对大面
老
南北朝
L≥
城
向
0.80SH
区
东西和
建筑山墙建筑山墙点式建筑
对大面对山墙对建筑大面
山墙在南侧
≥9m
多层对多
点式住宅在南
≥6m
山墙在北侧
≥7m
层
侧
L≥0.80SH
山墙在东侧≥8m低层对低≥4m点式住宅在东
其他朝0.70HH或西侧层侧或西侧L≥0.70HH
0.90SH山墙在北侧
L≥0.90SH
新
山墙在东侧
低层对低
点式住宅在东
其他朝
≥8m
≥4m
L≥0.80HH
0.80HH
或西侧
侧或西侧
1.L为建筑间距;
H为建筑高度;
SH为南侧建筑高度;
HH为较高建筑高度。
2.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m。
3.点式建筑长边不超过35m。
附件4
建筑退让居住小区内部道路边缘最小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