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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贸易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以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依照“加强领导,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和使用效益”的原则,实行校、院(系、处)、实验室三级管理。

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固定资产工作,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作为学校行政部门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主管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选派一名思想好、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单位要保持管理人员相对稳定。

第四条学校及所属各单位无论何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其财产权均属于学校所有,都必须按学校规定统一管理,统一入帐。

仪器设备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损、报废全过程都要有相应的单位和专人负责,做到购置有计划、验收有规程、使用保管有制度,购进、发出、报损、报废手续完备清楚,帐卡相符,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

(一)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并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用仪器设备。

(二)单价原值虽不满上述起点要求,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如图书、家具、课桌椅、消防器材等。

(三)校属校办工厂的固定资产单价原值起点,按国家有关企业规定执行。

其它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的固定资产单价原值起点为500元。

第六条固定资产包括

(一)房屋建筑物:

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库房、宿舍、食堂、附属医院等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纪念碑或塑像、水塔、围墙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专用设备:

指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

包括通用机械设备、专用机械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器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仪器仪表及量具衡具和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

是指学校的通用性设备。

包括被服装具、办公及事务性使用的设备、家具及一般文体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是指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和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古物、字画、纪念物品。

包括博物馆、展览馆和文化馆等。

(五)图书:

是指学校图书馆和下属其他单位阅览室、资料室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

(六)其它:

指不属于上述各类,但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资产。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资产处职责权限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及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法规,代表学校管理归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结合学校实际拟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帐、卡管理。

(三)代表学校归口管理教学、科研、生产、基建、行政、后勤等方面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好资产管理工作系统,加强队伍建设。

制定并逐步完善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归口管理单位的仪器设备的财务总帐和明细帐,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四)负责或参与对实验室的规划、建设以及固定资产及经费的分配和管理。

(五)负责编制、汇总、审核教学、科研、行政单位一般性固定资产设备和各项专款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并根据学校资金情况,分轻、重、缓急确定年度采购计划。

(六)负责组织归口管理单位的教学、科研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前的可行性论证及提出实施意见。

对学校房屋建筑物及能源实施监督管理。

(七)负责控购物资的申报和办理有关手续。

(八)负责全校多余、待报废、丢失固定资产设备的处理,并按审批程序报主管校长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九)代表学校对各类经济实体的固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十)负责建立全校仪器设备微机管理系统,组织检查学校各单位固定资产设备增、减变动及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对捐赠、自筹资金购置的多种设备的建卡登帐工作。

(十二)办理进口设备的审批、报关、免税、商检、验收、索赔、外汇申请等。

(十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等工作。

(十四)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表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院、(系、处)级单位的职责权限

(一)认真执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使用、保管、维护和借还等管理制度。

(二)审核本单位提出的固定资产设备购置计划,根据所拨经费额度进行内部平衡调剂工作。

(三)批准用自有经费购置所需固定资产设备计划或报告,报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后进行购置,并到资产处建帐,到财务处报销。

(四)指定本单位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对其工作进行考核。

(五)协助校资产处办理急需、专用固定资产的采购、调拨和提运工作。

负责对紧急应变所需,经领导批准即时采购的计划外固定资产,做好有关手续的补办工作。

(六)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规模及特点,制定与本细则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实验室的职责权限

(一)根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制定本实验室管理制度,认真做好仪器设备建卡建帐工作和借用归还手续,做到帐、物、卡相符。

(二)按要求编报固定资产需求计划,及时上报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认真完成统计报表任务。

(三)建立固定资产设备技术档案,填写贵重仪器使用记录,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工作。

(四)对有关工作人员及学生进行爱护仪器设备,节约使用器材和安全操作教育。

(五)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干预,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各单位的固定资产设备应妥善保管与利用,充分发挥其效能。

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及时采取调出或减少设备投入等措施。

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积压浪费的,应追查责任,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并根据情节给予处罚。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购置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教学、科研、行政及后勤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及财力等条件,精打细算,合理布局,分轻重缓急制定年度购置计划,防止仪器设备重复购置,严格把关,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二)资金分配应优先保障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及后勤生活必须的固定资产供应。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的计划与购置

(一)学期初,教学、科研、行政单位要向资产处提出全年或学期内所需固定资产设备购置计划,经系处领导审查后报学校资产处核定。

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和专项固定资产设备购置计划报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并落实资金后执行。

一般零星亟需固定资产可提前一周报资产处办理。

(二)已批准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由资产处会同使用单位人员(批量大、价值高)负责执行,如需变动必须在执行前提出。

执行中如需改变型号和技术规格的,必须事先征得使用部门的同意。

(三)科研经费、各种基金及专项用款购置的仪器设备计划,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经济实体和后勤服务集团用自有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年终报资产处备案。

(五)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及计量器具应注意与我国颁布的现行法定计量单位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自制仪器设备(包括请外单位技术人员共同加工制造)必须申报计划,并应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经资产处同意后方可进行。

试制结束要经过技术鉴定,合格后才能验收入帐。

第十五条凡采购大宗物资设备(5万元以上)必须由资产处主持与参与,通过招标进行。

第十六条不论经费来源如何,国内购置单价五万元以上,或进口相当于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台仪器设备,需要填报可行性申请论证报告。

论证内容包括:

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工作人员的配备及技术力量、管理能力;安装使用环境及设施环境;主机、零配件、附件和运行经费的可靠来源;选型论证;投资效益预测等。

第十七条购入的仪器设备,由资产处会同使用单位及时验收。

认真检查仪器设备及备件、附件、说明书及技术资料等是否齐全,技术性能是否合格。

如有破损、短缺或不合格等问题,应根据合同规定及时向供货单位或运输单位提出退换及索赔。

第十八条在学校外事活动中,接受礼品、赠品等有关问题,应严格按国办发[1984]48号和(1987)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凡以各类名义、各种形式接受国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赠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的物品,经上级部门批准后由我校留用,并可办理科教用品海关免税手续。

凡属仪器设备由外事处与资产处协商解决,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主管校长。

接受单位应及时到资产处建帐,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无论用何种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在资产处办理验收上帐手续。

没有资产处的签章,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属于购置专项控制商品范围的固定资产要事前办理专控商品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对外签定订货合同由资产处及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实体办理,并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

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直接对外办理订货事宜。

第四章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具体情况,校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范围是:

(一)国家科委颁布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目录内的仪器设备。

(二)单台单价超过五万元(含五万元)的仪器设备。

(三)单台价格不足五万元,但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五万元的仪器设备。

(四)单价虽不足五万元,但属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

(五)校属校办工厂的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填报可行性论证报告。

专业设置及新建项目配备的设备,除有可行性论证报告外,还应有专家参加评估和审查,审查结果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安装、调试应严格按技术规程和有关细则进行验收。

经技术人员验收签字后方能报帐,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和使用、维修记录。

第二十五条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的原则,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及管理任务的基础上,应积极开展对外有偿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为保持贵重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定期校验和标定工作,要建立较全面的考核制度,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由学校资产处组织专门技术人员进行鉴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批准无权处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第五章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和维修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教育教职工、学生树立严肃的科学态度和文明的工作秩序。

使用前应检查所用设备是否完好,做好使用前的

准备工作。

使用后要进行擦洗、校验、复原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应根据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建立安全制度、管理制度使仪器设备处于长期完好状态。

对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任何人员,有权停止其使用设备。

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凡利用学校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开展社会服务或兴办企业的以不妨碍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为原则,并应向学校上交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仪器设备的维修

(一)学校各单位管理的仪器设备保养、维修应本着节约开支的原则,尽可能依靠校内技术力量解决。

为加强技术力量,可适当聘用校内有技术专长人员负责兼职维修。

(二)资产处归口管理的仪器设备的维修由资产处负责。

要实行“维修保修制度”,保证维修质量。

后勤、生产、基建用机械设备的维修,确需外修的要经过本单位领导批准。

第六章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赔偿及报废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要加强对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的经常性检验和维护工作,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十三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

要填写“设备丢失、损坏报告单”由丢失、损坏设备器材的单位认真分析原因、找出教训、提出处理意见。

按前述第七、八、九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批,报资产处办理帐物核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由于下列人为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失的,均应赔偿: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

(二)未经管理人员或指导人员同意,擅自开动、使用、拆卸设备器材。

(三)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四)大手大脚,铺张浪费。

(五)工作失职,教师、技术人员指导错误,管理人员保管不当。

(六)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

第三十四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失,经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一)因设备器材本身的问题或使用年限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二)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

(三)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易耗品,虽然注意很难避免。

(四)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三十五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其赔偿价值的计算:

(一)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录音机、秒表、计算器等,损失要严格计价赔偿。

(二)单价在500元以上的其它仪器设备的损坏应按下述条款处理。

1.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设备损坏后,虽经修复但质量下降,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三)丢失的设备器材,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再计价赔偿。

第三十六条损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

如事前责任不清,事故发生后又无法确定责任人,损失由单位负责人赔偿。

第三十七条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期限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催缴。

如果赔偿人无故拖延不交,由偿还人所在单位开出扣款单,财务部门从工资中扣除。

第三十八条报废物品一般指自然损耗、人为事故损坏和降低精度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一)质量低劣,不能在教学、科研及管理中发挥作用。

不符合技术标准,不能满足教学科研的最低标准。

(二)属于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政府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机电设备。

(三)使用时间过长,零件严重磨损,不能正常运行,又无修复价值。

(四)因事故造成的损坏,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

(五)设备老化,污染或腐蚀严重,运行时对操作者的安全构成威胁的。

(六)达到报废年限的。

第三十九条报废仪器器材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报告单,按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资产处组织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审批权限:

(一)固定资产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每批次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经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单价在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下的由学校按规定自行处置,单价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由市教委审批。

第四十条经批准报废的物品,由资产处负责统一协调处置工作。

资产处及时对报废仪器设备进行帐目处理并搞好统计工作。

第四十一条报废固定资产回收的残值和固定资产设备的赔偿费一律上交学校财务入设备购置维修基金帐户。

第七章文物、标本及植物

第四十二条学校的文物、标本及植物是学校的财富。

学校的绿化美化、净化环境直接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服务,应本着长远、经济、高雅的方向发展和实施管理。

第四十三条后勤服务集团是学校归口管理文物、标本及植物的部门。

负责规划和设计学校的景点建设,组织落实学校批准的绿化、美化校园方案。

负责校园景点和绿化管理的制度和办法,维护文物景点和绿化的成果,负责统计文物景点建设和绿化、美化成果,并向有关部门负责。

第八章奖惩

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以下情况,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在资产管理工作中能认真执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本细则,在购入固定资产的各个环节上,认真把关,严格管理、勤俭节约、热情服务,认真贯彻有关政策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二)为搞好资产管理工作,能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实施细则并且效益较为突出的资产管理部门和个人;使用自有资金和校外捐资、集资购置固定资产的单位及个人。

(三)仪器设备管理及使用人员,注意爱护设备、精心保养、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设备,成绩较为突出的人员。

(四)关心资产管理工作,提出重要合理化建议,在实践中得到认可,并产生较大效益的人员。

(五)其它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第四十五条对出现以下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一)在固定资产设备购置中,因受贿购进假冒伪劣产品,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者。

(二)收受回扣不上交者。

(三)铺张浪费、监守自盗者。

(四)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态度恶劣、损失重大者。

(五)外事活动中,外国友人赠送的物品应上交而未交。

(六)不重视资产管理工作使单位管理混乱的领导者。

(七)违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其它情况。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通过之日起施行。

原有关管理规定或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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