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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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试运行)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学校固定资产是我校国有资产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等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资基础。

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资产管理处为全校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价值的确定;固定资产新增和验收;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固定资产的处置;固定资产评估和盘点等。

二范围、分类和作价

第三条学校及其独立核算(非法人)的经济实体(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后勤管理处)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均要及时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验收建账等手续,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

第四条根据国家财政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有关规定,学校固定资产按其使用性质分为:

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六大类。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学校按固定资产特性分为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电子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牲畜等十六类。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应列为固定资产:

1、永久性的房屋及室外构筑物(道路、管道、亭廊等);

2、单价1000元以上的通用设备、单价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设备;

3、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均计入固定资产,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等。

维持现状。

第六条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列为固定资产:

1、临时简易房屋和建筑物,如工棚、临时厕所、简易人行道、刺丝围墙等;

2、替换性资产,如零部件;

3、对达不到入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第七条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1、新购置的固定资产,以实际支付价格计价。

2、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3、接受捐赠或调拨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评估价值或根据捐赠者/调出单位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计价。

第八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将固定资产的大型维修支出;

3、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价值需要变动时,由使用部门负责将有关证明资料收集齐全,向资产管理处申请办理重要信息变动,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配合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三新增和验收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根据我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科研方向进行全面规划,并原则上应按计划进行。

编计划时,不但要考虑实际需要,同时要考虑存放安装条件,使用技术水平和配套设备等条件。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验收分为使用单位初次验收和学校验收小组二次验收两种形式。

第十二条低于20万以下(单价)的设备或低于5万以下(单价或批量)的家具到货后,主要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

使用单位要按照采购合同等材料对新增资产进行初次检查验收,配合供货商对资产的各项性能、指标进行测试。

初次验收合格的,填写《验收单》(10万以上的设备需附现场验收工作照片),方可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三条高于20万以上(单价)的设备或高于5万以上(单价或批量)的家具到货后,由使用单位组织组织初次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单》提交了资产管理处。

资产管理处根据情况组织学校相关单位进行二次验收。

两级验收通过后,使用单位方可将购置审核单、采购合同、验收申请单、固定资产卡片等材料报送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及入账等相关手续。

初次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进行二次验收,并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等分别由管理单位根据其特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建固定资产帐。

第十五条房屋及构筑物的验收,由基建处按基建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向资产管理处办理移交手续,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帐。

对投入使用超过三个月仍不能作出工程决算的,按工程概算数建固定资产帐,待决算完成后再作调整。

凡附属在建筑物上又不可单独使用的固定资产(如电梯等)随建筑物一起验收建账;凡能够单独使用的固定资产(如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电热水器),虽属基建投资,但不能作为基建项目的附属设施,应按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建账。

四日常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审核。

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认真勘验。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外单位借用,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批准,超过5万元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外单位租用,需提供拟签订的出租出借合同,资产管理处汇总后一律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在校内调拨,须填写“固定资产校内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保管人和负责人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为做帐依据。

第十八条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机构调整(合并、拆分)时,由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聘请第三方社会机构进行资产盘点,并办理交接手续;

2、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先进行资产盘点,在资产管理处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3、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原岗或退休等原因造成资产使用人信息变动时,需做好资产交接,填写固定资产使用人变更申请单并到资产信息系统做“使用人”信息变更,如有特殊情况请单独说明。

第十九条各使用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且同时指定一名稳定的工作人员作为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五、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

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对外捐赠、置换等。

第二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权在资产管理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学校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由资产管理处统一上交学校财务。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的无偿调拨、对外捐赠、置换等,须根据财政部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手续,并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对外捐赠申请表》,并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耐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应作报废处理。

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应作报损处理。

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技术鉴定确定无法修复使用,或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如使用超过规定年限且修复的费用超过重新购置的费用50%,方能报废报损。

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价值在4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批准,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等电子设备使用年限大于6年,大型仪器设备(10万以上)使用年限大于10年,家具类的使用年限大于15年。

未达到规定年限的资产提前报废,需提交资产提前报废说明,盖单位公章,其中未到达5年的资产使用报废的,由资产管理处聘请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严控丢失、提前报废资产。

第二十五条由于使用人违反操作规程或保管人保管不善,致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应查明原因,对责任人根据情节作出赔偿、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并填写固定资产丢失损坏审批表。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估价及处理:

1、针对使用年限已经达到报废年限的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减轻或按照原价的不高于30%的赔偿。

2、针对使用年限未达到报废年限的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建议实物赔偿或者按照原价的不低于30%的赔偿。

(赔偿的实物应不低于同等性能指标且可正常工作)

3、针对盗窃、着火、使用人死亡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失、丢失的,经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等单位证实并开具相关证明,可考虑减轻或免于赔偿。

第二十七条赔偿的执行:

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批;1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批。

赔偿人按规定缴纳之后,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凭校财经处《记账凭单》到资产管理处做处置销账手续。

第二十八条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1、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未到规定年限的需提交提前报废的情况说明;

2、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鉴定;

3、资产管理处审核;

4、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5、根据教育部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教育部审批/审核;

6、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学校十万以上的设备处置,需填写《十万元以上设备报废处置专家鉴定意见表》,待学校同意处置之后,统一委托北京产权交易平台按照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

第三十条各使用单位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

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六固定资产的评估与盘点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2、部分资产出租给校外单位;

3、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调出;

(二)下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教育部和财政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三条学校的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四条各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进行资产清查,需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应当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经教育部审核,财政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

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认定和结果确认等,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七、奖罚

第三十六条为使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奖优罚劣,学校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制度。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1、积极主动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认真完成各项管理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3、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犯固定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法律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2、对所管辖或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3、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不办理有关手续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固定资产的;

5、资产验收不合规则的并造成损失的;

6、其它按法规应予追究的。

七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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