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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计划方案

共青城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方案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管好税基、完善汇缴、加强评估、分类管理”所得税工作十六字方针,提升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九江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指为了实现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按照一定的标准,细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方式,明确管理内容和标准,突出管理重点,增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而达到对税源实施有效控管的一种管理方法。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因地制宜;科学分类、差别管理;突出重点、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共青城开放开发区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第二章分类 标 准

第五条 根据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征管情况,现将我局负责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征收方式、行业、规模大小划分为五类:

(一)重点税源企业;

(二)一般税源企业;

(三)汇总纳税企业;

(四)核定征收企业;

(五)风险预警企业。

第六条 重点税源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重点税源企业管理:

(一)已取得A级以上纳税信誉等级的。

(二)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上,年纳所得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三)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且财务会计制度健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三年内无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 一般税源企业

以下类型的企业纳入一般税源企业管理:

(一)除重点税源企业之外的查账征收企业(不含汇总纳税企业);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八条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

该类企业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由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属纳税人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第九条 核定征收企业

(一)核定征收企业是指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其收入和成本费用,或不能按期申报纳税而由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所得率或征收比率的企业。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都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未按规定保存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7、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 风险预警企业

对存在下列事项(或处于特定时期),可能产生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风险事项的企业,为减少税收风险,应纳入风险预警企业进行管理:

(一)处于减免税优惠期间的纳税人。

(二)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长亏不倒企业。

(三)改组改制、合并分立企业。

(四)关联交易额占企业交易额20%以上的企业。

(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额占收入总额的30%(或150万元)以上的企业。

第三章 分 类 认 定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管理类别的认定,应本着公平、公正、简便的原则,采用一次性认定和变更认定相结合的方法,确定纳税人的管理类别。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初审。

征收管理科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税务登记表、企业纳税申报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于5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填制《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认定表》(见附件1),提出初审意见,报送税政法规科。

(二)复审。

税政法规科接到征收管理科报送的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标准和要求,分类逐户进行复审,并提出意见,报城局领导审批。

(三)认定。

经城局领导审批后,税政法规科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认定表》返还征收管理科。

第十三条 征收管理科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管理类别的认定,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进行;对新办企业管理类别的认定,应在新办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后3个月内进行。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对情况发生变化的企业可进行变更认定。

主管国税机关在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日常税收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有管理类别的标准,税收管理员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提出管理类别变更意见,并填制《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认定表》,同时附列检查结论、调查证明等相关资料,依照认定程序报经审批后按变更后的管理类别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分类标准确定纳税人的管理类别,重点税源企业原则上一定两年不变,其他纳税人仅在其情况发生变化时按规定程序变更管理类别。

第四章 管理 内 容

第十六条 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

(一)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应以管户为主,以监控其经营变化情况为目标,强化结果监控,及时掌握税源变化。

(二)对达到驻企管理条件的重点税源企业,应根据《江西省重点税源企业驻企管理办法》,设立税收驻企管理组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管理。

1、申报缴纳。

重点税源企业报送季(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办税服务厅受理后,报征收管理科审核、签字,并加盖“共青城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审核专用章”后,再进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录入,二份留存,一份交与企业。

了解、掌握企业资金情况,做好税款的催缴入库工作。

在税款入库过程中应建立税收收入台账,全面了解企业资金回笼和资金运用情况,并及时同银行保持联系,掌握税款资金的动态信息,以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地入库。

2、税源分析。

征收管理科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源变化情况,建立本级重点税源数据库,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编制、向税政法规科报《重点税源监控企业情况统计表》及税源分析报告。

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研,熟悉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掌握纳税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要素与主要产品的关系,掌握生产经营、产品结构、财务指标参数及其能耗、物耗变动区间的管理信息,及时编制《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管理手册》(见附件2),通过对同一户企业历年税负水平纵向对比和同一行业企业税负水平横向分析,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税负的变化原因及发展趋势。

3、税收服务。

涉税事项审核审批:

加强重点税源税前财产损失扣除的审批管理和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提高办事效率,设立办理直通车。

政策辅导:

每季至少上门服务1次,提供个性化税收政策咨询,并制作辅导记录。

及时向企业传达国家最新税收政策、法规,做好企业涉税事项的上传下达工作,解答涉税疑难问题,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依法纳税自觉性。

税务检查:

除举报、发现重大违规问题外,一般采用日常监控及综合评估的管理手段。

第十七条 一般税源企业的管理

对一般税源企业(包括缴纳增值税企业和不缴纳增值税的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应以管事为主,以监控其申报的真实性为目标,强化过程监控,突出纳税评估。

1、数据采集。

分行业设立《企业所得税一般税源企业行业管理台账》(见附件3),收集相关数据指标,对行业控管数据进行采集。

2、预交方式。

纳税人预交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纳税额预交。

按实际数预交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的1/4预交,也可按主管国税机关认定的其他方法预交。

预交方法一经确定,在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3、涉税事项审核审批。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

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按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我局审批。

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4、审核分析。

参照纳税评估必选指标,按季审核分析纳税人是否存在纳税异常及同行业纳税人的税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核实,督促纳税人调整纳税申报表,并将这类企业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重点评估对象。

5、税务检查。

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或汇算清缴中发现问题的企业,一律纳入税务检查范围。

第十八条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管理

(一)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应按照省局文件中确定的监管权限进行日常监管,一般确定为由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别对同级的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实施就地监管。

(二)针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具有较强管理共性的特点,应进一步落实好就地监管、逐级汇总(合并)申报、信息沟通、反馈、监督检查等各项制度,尤其应加强对以下方面的管理:

1、纳税申报。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按规定向上级机构汇总所得额(或亏损额)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向我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并接受监管和检查。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实行逐级汇总(合并)制度,我局应认真审核企业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尤其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纳税调整事项的审核。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报送年度汇总纳税报表一式四份,办税服务厅受理后,报征收管理科审核、签字,并加盖“共青城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审核专用章”后,再进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录入,二份留存,二份交与成员企业;成员企业将签字盖章后的纳税申报表一份留存,一份报上一级企业或机构。

季度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留存二份和企业一份。

2、涉税事项审核审批。

企业发生须报经国税机关审批的税前扣除事项,应按税法规定的时限向办税服务厅报送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征收管理科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税政法规科根据审查核实情况,及时提出初审意见,并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至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审批。

对企业发生的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的事项,征收管理科应对企业申报的这些项目建立台账,进行备案,着重加强评估和审核检查,发现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应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3、信息反馈。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当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8个月内),将汇总纳税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报送我局办税服务厅,征收管理科根据企业反馈单登记《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信息反馈登记台账》(附件4);不能按期向我局提供反馈单的,我局有权取消该成员企业当年的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并依据税收法规规定核实其应税所得,就地征税。

4、工作联系。

国税机关应加强同成员企业的工作联系,与成员企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向成员企业做好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

各成员企业要密切配合国税机关做好汇总纳税监管的各项工作,及时向我局提供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成员企业的重大财务事项应及时向我局报告。

5、资料整理。

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征管资料应分户、分年建立档案袋,妥善保管,档案资料应包括:

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税务登记表、企业纳税申报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税收检查有关资料、税前扣除项目有关资料、其他有关资料,其中:

企业基本情况表和税务登记表为滚动资料,放入下一年度征管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 核定征收企业的管理

(一)对核定征收企业的管理应针对其收入规模较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等特点,强化源头监控,实施贴近式纳税辅导。

及时督促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着重加强计税依据的管理,强化各类管理信息的综合比对,防止纳税申报的随意性,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

1、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季度、年度申报时按应税收入(成本费用)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预缴所属期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年终再按应税收入(成本费用)进行汇算清缴。

2、核定征收企业在填制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时,只需填写与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相关的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等项目,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应税所得率。

3、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必须坚持一户一核,一年一核。

认真核实纳税人填报的相关资料,开展核定方案的调查和测算。

(二)核定征收企业的征收方式一经确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作调整:

1、实行改组改制的;

2、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3、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三)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以前年度的亏损也不再予以税前弥补。

(四)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帮助、督促企业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积极引导其向自行正确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五)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试行)》、《九江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操作规程》的规定,对不同地点、不同行业的纳税人在规定的应税所得率的范围内进行细分行业,分别核定最低应税所得率,确保核定征收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二十条 风险预警企业管理

对纳入风险预警管理的企业采取“双审双核制”,将其作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纳税评估的重点评估对象。

该类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和纳税评估在征收管理科审核的基础上,由税政法规科进行复审和二次评估。

税收管理员应将纳入风险预警管理的企业,分户填制《企业所得税风险预警卡》(附件5),掌握风险预警企业存在税收风险的情况,对其实施有效控管。

(一)处于减免税优惠期间的纳税人。

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结合日常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

税收管理员应下户核实企业享受减免税的条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一次性减免年度一年以上的,税收管理员应对其实行年检,实地调查其减免税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检查后发现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要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追缴少缴税款。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税政法规科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等内容,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按规定在每年4月25日前,向市局所得税管理科报送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统计表。

(二)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长亏不倒企业。

结合日常管理及纳税评估系统对企业进行跟踪监管,每年通过汇算清缴定期对企业进行核查,强化监督检查。

调查企业在连续亏损的情况下,如何支付日常生产经营开支。

造成亏损的成本、费用进行审查,对企业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清查。

(三)改组改制、合并分立企业。

分析企业改组改制、合并分立方案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及其处理的准确性。

对业务复杂、政策难以把握的涉税事项应及时上报上级国税机关。

税收管理员应着重加强对企业纳税人认定、资产计价、减免税优惠、亏损弥补、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和资产转让、受让等方面的管理。

(四)关联交易额占企业交易额20%以上的企业。

应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着重分析企业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对关联交易双方中一方处于减征、免征、亏损期,另一方为盈利或征税期的,应予以重点关注,防止企业利用税收政策逃避国家税收。

对情况复杂、金额较大的关联交易应及时上报上级国税机关。

(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额占收入总额的30%(或150万元)以上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扣除标准以及抵扣税款,应按国家税法规定执行。

凡税法规定应报经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和审核批准的,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认真审核企业的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的合理性、合法性及扣除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由税政法规科牵头、办税服务厅受理申报、征收管理科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该实施方案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认定表》

附件2:

《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管理手册》

附件3:

《企业所得税一般税源企业管理台账》

附件4: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信息反馈登记台账》

附件5:

《企业所得税风险预警管理卡》

附件6:

企业所得税八账一册

 

附件1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认定表

主管税务机关:

认定时间: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法人代表

纳税人地址

经济类型

所属行业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上年收入总额

上年成本费用

上年所得税额

上年信誉等级

预计营业收入

预计利润总额

行次

项 目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1

会计办税人员配备情况

2

收入、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3

财会制度、办法备案情况

4

账簿凭证设置、保管情况

5

纳税申报情况

6

汇算清缴纳税调整情况

7

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8

发票管理情况

9

税负情况

10

享受减免税优惠情况

备注

该企业于____年___月___日被认定__________企业,现因企业情况发生变化,现对其管理类别进行变更认定。

税源管理科意见:

 

税收管理员签章:

     (公章)

科室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税务审批机关意见:

 

经办人签章:

                     (公章)

负责人签章:

        分管局长: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中“备注”一栏,仅限于企业管理类别发生变更时填写。

2、本表一式三份,其中税政法规部门、税源管理科(分局)、办税服务厅各留存一份。

附件2

 

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管理手册

 

企业名称:

主管国税机关:

编制时间:

 

附件2-1

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基本情况表

税收管理员:

金额:

万元

企业名称

税务代码

户籍编码

法人代表

财务负责人

办税人员

联系电话

行业类型

注册类型

注册资本

邮政编编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管理形式

变更记录

变更时间

变更内容

情况说明

注:

管理形式指“驻厂管理”或“户籍管理”。

附件2-2

企业所得税经济税源情况(年度)

税收管理员:

金额:

万元

项目

时间

销售(经营)收入

销售(经营)成本及费用

销售(经营)利润

营业利润(或亏损)

投资收益

联营利润

利润总额(或亏损)

应税所得额

净利润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合计

注:

附件2-3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年度)

税收管理员:

金额:

万元

项目

时间

企业申报数

企业入库数

税源变化分析

本期

同比+-%

本期

同比+-%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合计

注:

同比指与上年同期相比。

附件2-4

企业所得税税收检查情况(年度)

税收管理员:

金额:

万元

项目

时间

日常申报核查(应税所得额)

重点检查或专项检查记录

申报金额

核增金额

核减金额

核增、减项目或内容

处理情况

检查时间

所属期

查补税款

反映的问题

附件2-5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或弥补亏损情况(年度)

税收管理员:

金额:

万元

项目

时间

税前扣除项目

亏损及弥补

名称

所属期

申请

金额

核实

金额

批准

金额

实抵

金额

所属期

申报亏损金额

核实亏

损金额

起止

年限

实际弥补金额

未弥补金额

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重大变化情况核查

时间

核查内容与结果

说明(或处理)

注:

每户每年应有一次以上的重大情况核查记录。

附件2-6

企业所得税其它情况(年度)

税收管理员:

单位:

类别

时间

企业所得税违章处罚

减、免税情况

未申报处罚

未纳税处罚

滞纳金

其他处罚

所属期

项目或类型

减(免)税所得额

应减(免)税额

实际减(免)税额

合计

重大事件处理

时间

事件内容

报告(或处理)记录

附件3-1

企业所得税一般税源管理台账(房地产行业)

年度:

填表日期:

企业名称(盖章)

财务负责人电话:

纳税人识别码

开业日期

项目名称

项目(期)1:

项目(期)2:

项目(期)3:

项目(期)4:

1、征地面积

2、用地面积

3、建筑面积

4、幢数

5、动工时间(以开始打桩时间为准)

6、取得预售收入

7、预售收入利润率

8、房管部门出具工程项目合格证时间

9、首笔房地产使用权交付时间

10、办理首笔产权转让手续时间

11、已纳所得税

12、总可售面积

13、本年度已销售的面积

14、累计已销售面积(截止本年度末)

15、累计已售面积占总可售面积比例

16、尚未销售面积(截止本年度末)

17、其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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