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验收办法正规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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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验收办法正规版
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是指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毕,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阶段性结果或最终结果进行检验和评估的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处采购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内容按期完成目标,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流程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分为验收准备、验收实施和验收报告形成。
(一)验收准备。
1.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项目进行前)完成。
2.成立验收小组。
3.整理采购活动有关的各种资料,包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标机构的投标文件(副本)、中标通知书、服务合同等文本,作为验收的依据。
4.组织验收小组召开项目验收预备会,就项目基本情况、验收方式、验收内容、验收小组组成人员及各自在验收活动中的职责分工作明确规定。
5.制定项目验收表(见附件),做到规范、科学、客观、公正。
6.形成项目验收预备会的会议纪要。
(二)验收实施。
1.此步骤在项目执行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2.项目执行单位向我局申请项目验收,同时提交项目执行总结报告和成本核算。
3.组织验收小组召开项目验收评定会,逐项按照采购合同、项目执行总结报告、过程采录信息等进行验收。
4.验收评定会上,验收小组各成员应分别交换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包括项目的成功点、存在的问题等。
5.验收小组各成员独立进行考评,最终评分0-59分为不合格,60-79分为合格,80-89分为良好,90-100分为优秀。
6.对项目验收中存在的问题作好记录作为备案。
(三)形成验收报告。
1.项目验收评定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2.出具验收报告,报告需验收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见附件)
(四)局长办公会审议。
验收报告形成后,交由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对未能通过审议的验收报告,须记录下局长办公会未通过原因,并重新召开项目验收评定会,就相关问题进行再次研讨,提出验收小组的回复。
二、说明事项
(一)验收小组由3名专家(验收专家原则上在财政局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2名相关业务处室工作人员、1名局纪检人员、1名局办公室人员、1名局财务处人员(共计8人)组成。
验收小组组成人员应监督和了解项目的实施过程。
(二)每位评审专家的验收劳务报酬为1000元(含往返交通费等)。
此费用由局办公经费列支。
(三)若项目的部分条款执行因为实际需要进行了变更,与招标文件和合同有所调整,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验收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三、结论与档案管理
(一)验收小组给出验收结论。
通过验收的项目按“验收通过”和“验收不通过”结论予以结题。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1.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或未通过专项经费审计;
5.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二)项目验收表和验收报告单均一式三份,业务处室保留一份、局办公室存档一份、局财务处备案一份。
(三)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业务处室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对项目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给予记录,作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诚信评价和执行能力的考核依据。
四、法律责任
(一)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给采购机构或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项目验收过程中,项目验收组成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
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和转让项目执行任何信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年月日
附件1
关于XXXXXX项目验收表
主项目
分项目
实施条款
实际评分
(保留1位小数)
该主项
得分
总分:
分
分值比重
XX%
(此分值比重由验收小组依据购买方需要达到的实际效果研讨制定)
分
(最高分)
分
(最高分)
分
(最高分)
分
(最高分)
加分项是指在标书和合同要求之外,承办方为了达到某种实际效果而附加提供的服务,可以酌情予以加分。
加分
(最高分,也可选择不加分)
分
(最高分)
分
(最高分)
分
(最高分)
分
(最高分)
加分项是指在标书和合同要求之外,承办方为了达到某种实际效果而附加提供的服务,可以酌情予以加分。
加分
(最高分,也可选择不加分)
分
(最高分)
分
(最高分)
分
(最高分)
加分
(最高分,也可选择不加分)
验收总分
分(0-59不合格,60-79合格,80-89良好,90-100优秀)
评分人:
(签名)
附件2
项目验收报告单
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编号:
)的约定,验收小组对政府采购项目项目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进行了验收,验收情况如下:
验收方式:
序号
项目名称
货物型号规格、标准及配置
(或服务内容、标准)
数量
金额
按照合同要求
合计
合计大写金额:
元整
验
收
具
体
内
容
(一)项目概况:
(二)工作内容:
(三)技术要求:
(四)验收标准
(五)验收总评
验收小组意见:
(签字)
验收结论性意见:
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
(签字)
监委意见(签字):
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经办处室负责人
采购单位代表
采购单位(公章)
年月日
说明:
本表一式三份,相关业务处室一份;局办公室存档备案一份;
局财务处一份。
物资采购比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公司比价管理,规范比价活动,完善公司采购流程,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
比价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比价范围及适用范围
1、比价范围包括:
每月备品备件、二类机电、生产辅料、劳保用品、安防用品等物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
2、本办法适用于山东铁雄新沙及其子公司的比价项目。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部门职责
1、采购部门根据公司部门职责划分,公司负责比价采购的部门为:
供应处和动力设备处;其中:
供应处负责二类机电、生产辅料、劳保用品等物资的采购,动力设备处负责备品备件等物资采购;采购部门的职责为:
(1)向企管处提交比价申请表,并按规定审批。
(2)制作询价单,落实采购物资的具体技术参数及相关要求。
(3)推荐符合要求的报价单位,完善供方信息库。
(4)发送询价单到各报价单位。
(5)组织比价活动,编制比价中标报告,并报有关领导审批
(6)负责与确定的中标单位履行相关合同程序。
(7)负责与公司相关部门沟通执行物资进厂验收程序。
2、使用部门负责上报物资需求计划,提供相关技术参数及要求,参与比价活动。
3、财务处负责比价活动中税票、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等要求的确定。
4、企管处的职责
(1)制定和完善比价管理办法;
(2)接收申请部门的比价申请表并做出审批意见;
(3)接收各报价单位的报价单;
(4)参与比价活动,监督比价流程的执行。
第三章比价流程及相关要求
第五条比价流程
填写比价申请表(采购部门)→企管处审核供货厂家(企管处)→发送询价单(采购部门)→客户发报价单(企管处)→组织比价活动(采购部门)→确定拟中标单位(相关部门)→编制比价报告并会签、审批(采购部门)→供货(采购部门)。
第六条相关要求
1、采购部门填写比价申请汇总表到企管处(见附表2),企管处从资质、信用、质量反馈等方面对推荐单位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推荐单位进行删减,同时添加符合要求的单位。
2、采购部门按审核后的推荐单位发送询价单,发送询价单前必须确定采购物资的技术参数及使用部门的要求等信息准确无异议,有异议的须在客户的报价单发送到企管处前予以纠正,不得出现报价后技术参数及相关要求不统一的情形。
3、各报价单位在规定开启报价时间前将报价单(以电子扫描件发邮箱的形式)发送到企管处,邮箱密码由集团监督纪检部人员管理。
4、报价单收齐后,企管处召集集团监督纪检部、采购部门共同开启邮箱,由采购部门在监督下汇总报价,以此为依据组织比价活动。
5、采购部门召集使用部门、相关职能处室、财务处、企管处及集团监督纪检部,组织比价活动,共同确定拟中标单位。
6、采购部门编制比价报告,会签后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企管处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加急物资采购
比价项目为加急物资采购,可按加急比价流程处理,要求客户在规定时间发报价(以电子扫描件发邮箱的形式)至企管处,即由企管处召集集团监督纪检部、采购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开启并记录报价,现场比价确定拟中标单位。
采购部门每月应严格控制加急比价项目的次数,加急采购物资无主管领导审批的一律不列为加急比价项目。
第四章管理考核
第八条供方信息库的管理
采购部门应建立供方信息库,供方的选择要坚持以“厂家为主、贸易商为辅”的原则;定期对供方信息库进行修改和完善,淘汰无信用或质量有问题的供方,并补充新的合格供方,原则上应保证每个比价项目的供方在3个以上,且能形成有效竞争,特殊情况除外。
更新的供方信息库及时报企管处备案。
第九条比价活动的管理
采购部门按采购计划要求发送询价单,及时纠正相关技术参数及使用要求的偏差,统一报价平台,不得有漏报、多报、不按要求报价的情形出现;若出现报价平台不统一,对比价申请部门处以200元/次的罚款;由于使用部门提供错误的技术参数或要求导致报价平台不统一,对使用部门处以200元/次的罚款,并对相关审核部门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第十条加急比价项目的管理
严格控制每月加急比价项目的次数,无主管领导审批而需加急采购的比价项目,对相关物资申请部门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企管处负责编制、修订、解释、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
比价流程
附件2:
比价申请汇总表
附件1:
比价流程
附件2:
比价申请汇总表
月份比价申请汇总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序号
项目名称
预算金额
推荐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邮箱
备注
1
2
3
4
5
6
企管处:
分管副总:
部门领导:
关于××招标项目的质疑
××招标公司:
我公司依法参与了××招标公司组织的投标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21日,采购人为: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的采购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公司认为在××的采购活动中,该项目的《××综合评分方法和标准》的修改损害了我公司权益,特提出质疑。
一、具体质疑事项如下:
1、修改招标文件的发布形式和途径的有效性;
2、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的有效性;
我公司要求就上述几方面依照有关法规作出回复,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所质疑事项的法律依据及相关陈述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十七条都做出“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的规定。
××招标公司通过方式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告知投标人,文件并没有加盖该公司有效的印鉴,属于非正式书面形式的通知。
因此,我公司对该文件修改的发布形式是否有效提出质疑。
另外,该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招标公司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并没有在“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因此,我公司对该文件修改的发布途径是否有效。
基于上述两点理由,我方有理由认定《××综合评分方法和标准》的修改是无效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公司于2011年7月18日对《××综合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的修改,而该项目的投标截止日期是2011年7月21日,不符合法律对修改招标文件时间的要求。
基于上述理由,我方有理由认定《××综合评分方法和标准》修改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律要求的时效,因而,招标文件的修改是无效的。
此外,××招标公司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我公司没有充足的时间对招标活动进行准备,可能导致我公司在竞标中失败。
另外,我公司已于2021年7月19日付出项目投标保证金,即××万元人民币,而××招标公司的修改文件通知是在我公司汇款之后到达,若我公司不参加竞标,将会损失保证金。
因而,招标文件修改后,不论我公司是否参加投标活动,都将承受潜在或实质的损失。
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竞标项目的公平公正,希望××招标公司对我公司的质疑及时给予明确答复。
必要时,本公司将请求相关机构介入调查,或者诉诸法律。
质疑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
:
××:
××
:
××电子邮箱:
××
2011年7月19日
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针对变化复杂的物资市场,为维护公司利益,加强物资的供应管理,规范物资采购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所有原材料、物资、零部件、办公用品、机器设备的采购及其它批量物资的招标投标活动,均应符合本办法的原则精神和采购工作规程。
第三条 为强化对招标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配送中心任副组长的物资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招标评标工作组(名单附后)。
第四条 物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严格按照有关经济法规办事,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供需双方的合法利益。
第五条 物资采购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增强物资采购过程的透明度,真正让有实力的厂商为公司建设服务,坚决杜绝采购工作中的人情关系。
第六条 物资采购招标范围包括:
(一)单台设备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
(二)形成一定批量的设备、家具、及其它物资;
(三)5万元以上的设施建设与改造工程;
(四)公司领导交办的需要招标采购的项目。
如果法律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所进行的招标项目有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有权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行为。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或拟定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代表或机构。
配送中心代表公司行使招标工作中的有关职责。
其它部门未经公司授权不得自行招标。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其方式是将依法必须实行招标采购的物资计划和项目拟订成招标公告在有关大众媒体上发布,以使不特定的众人参与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其方式是将依法必须实行招标采购的物资计划项目拟订成投标邀请函,并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发出投标邀请。
第十一条 起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 配送中心应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配送中心应根据招标项目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质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的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合同主要条款。
国家或行业对招标项目的物资在技术、性能、质量等方面有规定的,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提出明确的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分步实施的,其招标文件应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不得有意或无意示明特定的生产(销售)供应者或者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它内容。
招标当事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内容。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其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需要修改招标文件或进行必要澄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出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其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组织。
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对物资的有关性能、技术参数和质量指标要求的表达应当全面真实,不得遗漏或隐瞒。
第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销已提交的投标的文件,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书面提交招标人。
第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它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领导小组评标专家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损害学校利益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也十月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结标
第二十一条结标可按开标、评标、中标三步进行。
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公开进行。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公司纪监审人员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评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公司依照本办法组建的招标评标工作组负责实施。
评标工作组由公司行政监督部门、有关技术人、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临时聘请。
必要时可从外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受聘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工作组。
评标专家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 配送中心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六条 评标工作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综合物资的价格、性能质量、售后服务、投标人资信情况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工作组完成评标后,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最后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人应有优惠的销售价格,优良的产品质量和优质的售后服务。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审标准。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评标工作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书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资产管理处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及用户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十条 评标工作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所有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配送中心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根据国家招标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对产生损失负有责任者应承担对方的经济损失或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配送中心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章 责任
第三十四条 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而不招标,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配送中心不予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财务部有权拒付货物款项,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对有令不止,造成经济损失者,应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与经济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造成经济损失者,应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或者评标工作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评标工作组成员、招标工作人员和用户单位相关人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除没收收受的财物、取消担任评审组成员的资格外,对有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应调离其工作岗位。
直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拒的非人力因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所有招标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所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其中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