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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地方税务局文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琼地税发[2011]159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等

10个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为规范全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现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试行)》、《海南省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等10个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配套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总结提高全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掌握、分析和汇总各级地税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地税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报告公布方式及期限。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办税服务厅、公共查阅点、地税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地税机关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地税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上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并由本级机关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3月1日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报告内容。

(一)地税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做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总数量、各分类政府信息数量和重点内容介绍。

3、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方式。

通过地税网站、公共查阅点、税务公报、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渠道发布政府信息的情况;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本地税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包括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本机关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二)地税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开展情况。

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建设、依申请公开受理答复、制度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

2、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情况。

指当面申请、网站提交、传真、信函和其他形式申请公开的数量及涉及的重点领域和涉及的内容。

3、对依申请公开件的办理情况。

包括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已答复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件数、正在办理延后答复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件数。

同时,对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进行分析。

4、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包括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取的费用总额、上年度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相关费用减免数额、上年度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情况。

包括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件数,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件数,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件数。

2、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包括法院判决维持件数、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件数、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件数、判决变更件数。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上级主管机关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存在问题的原因及改进措施。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诉讼的(除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法院判决维持的以外)的原因和整改措施。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公民投诉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地税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

第四条经保密审查确定为下列政府信息的,不得公开发布: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确定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并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地税机关原则上只公开自身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

因工作需要拟公开上级或者相关部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经原政府信息制作机关审查同意。

但因工作需要,上级主管机关对下级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后,认为可以公开的,予以公开。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级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责任,做到审查工作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实施。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由定密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负责,按照保密审查标准及本制度第八条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 地税机关保密审查工作职责分工。

(一)地税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地税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对本级行政机关和行政区域内或下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2.对经检查发现的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指导、监督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泄密事件。

3.对拟公开尚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提请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4.对拟公开的历史信息向制作或保存单位提出保密审查要求。

(二)地税机关承担以下职责:

1.对本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2.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提出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审查确定。

3.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同级行政机关的向同级行政机关提出保密审查要求。

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

4.会同本级监察机关对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应立即责成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5.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三)保密管理部门承担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第八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保密审查申请。

1.新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地税机关政府信息制作部门提出申请。

地税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以及如何公开,是否需要删减后公开,随公文运转程序和信息发布程序逐级进行审批。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由受理申请公开的工作机构向原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部门提出保密审查要求。

3.公开上级主管机关制作或保存政府信息的,由拟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下级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4.公开同级机关或与同级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拟公开该信息的机关向同级机关提出要求。

5.公开历史信息由档案管理部门向原制作该信息的机关提出申请。

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向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二)保密审查的受理。

1.地税机关在接到下级机关保密审查申请或同级、上级主管机关保密审查要求的,应按照一经提出必须受理的原则,及时组织本机关,按照保密审查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确保保密审查工作质量。

严格实行信息制作部门(单位)、定密责任人、机关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等逐级依程序审查制度。

2.在保密期限内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解密,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自行解密,之后再受理保密审查。

3.地税机关对已受理进行审查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主管机关或相应定密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4.因工作需要需公开的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地税机关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后再公开。

5.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

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经发电单位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只能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三)保密审查答复。

1.新制作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随公文呈批实施定密并确定是否公开。

2.地税机关受理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地税机关对政府信息定密提出质疑的,必须按照本制度进行重新审查,审查期限另行计算。

第九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必须经保密审查后方可答复。

(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定密或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直接答复。

(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而未公开的相关信息存在质疑,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地税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依据和理由。

地税机关答复申请公开时,应当按照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要求,由本机关保密审查机构对申请公开的答复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后,方可答复。

(三)地税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但是,地税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条在门户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确保不会在门户网站上泄漏国家秘密的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保密部门负责定期对实施二级审批的网上信息进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地税机关要定期对本机关已确定密级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依法做好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

发生泄密问题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上级保密工作机构报告,并做好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

第十二条地税机关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保密机关、监察机关、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地税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地税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税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地税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地税机关负责公开;地税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地税机关负责公开。

第三条多个行政机关联合形成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编制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向公众发布。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五条地税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六条拟发布信息机关向该信息涉及的相关地税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发布信息的基本情况;

(二)拟发布信息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七条相关地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文(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拟发布信息机关书面函复意见。

拟发布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被征求意见机关需再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八条被征求意见机关书面函复同意的,拟发布信息机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规程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

书面函复不同意的,拟发布信息机关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机关进行沟通协商;沟通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拟发布信息机关应当立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

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地税系统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设置的,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的场所。

第三条各级地税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向当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地税机关列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均应提供给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第五条地税机关应分别向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

纸质文本一般应为规范性的正式原件,电子文本必须与提供的纸质原文相一致。

地税机关对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将修改或者废止信息的全文和目录(含电子文本)分别提供给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及时进行调整公开。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多个行政机关联合形成的,由组织编制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提供。

第六条地税机关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信息对外公开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当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第七条地税机关应将该项工作纳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向当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省局将定期对各级地税机关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地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地税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省地税局办公室负责全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市县(区)地税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市县(区)地税机关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并将考核结果报送省局备案。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要求:

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方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

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工作部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工作情况。

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公开目录及时更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等情况;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等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包括办税服务窗口、门户网站、税务公报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向政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信息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发布协调制度、提供主动公开信息制度、考核机制、年度报告制度、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社会评议制度、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等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和投诉、行政复议办理情况。

包括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地税机关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根据情况于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八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考核评分细则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本级办公室。

(四)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定期考核及社会评议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本级单位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同时报送省局办公室。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不足60分)4个等次。

第十条各市县(区)地税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于次年2月底前公布,并报省局办公室备案。

省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公布。

第十一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绩效考评和政务公开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验收评分标准

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数据统计报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验收评分标准

填报单位:

考核

项目

工作要求

分值

项目序号

评分标准

自评得分

考评小组评分

组织

推进

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得力,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部署、有分工、有细化、有检查、有考核,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公开及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资料详实齐全,上报信息工作及时、质量高。

20

1

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设在各级地税机关办公室、有组织、有分工,责任明确,领导重视,纳入工作议程和年度工作考核内容(3分)。

 

2

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工作正规有序,档案资料管理良好。

(1分)

3

每年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有分工、有细化、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工作落实到位。

(5分)

 

 

4

管理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到位。

(1分)没有下属单位的不扣分。

 

 

5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绩效考评内容,考核分值所占比例不低于4%。

(2分)

 

 

6

每年1月上报去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数据统计表。

(2分)

7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公开能够按照法定时限及时公开。

(2分)

8

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宣传到位,工作人员业务熟悉。

(2分)

9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及时追究责任。

(2分)

主动公开工作情况

30

10

按照《条例》要求的范围公开政府信息,内容齐全、及时准确。

职能类部门公开本单位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内设机构职责、联系方式、服务承诺、办事指南。

服务类公开为民服务事项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结果、收费情况等。

决策类公开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性文件,城市规划建设、工作计划、重大决策、大额资金管理和使用以及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公开及时。

综合类公开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为群众办理实事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行政制发动态信息和结果,以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工作。

服务类公开为民服务事项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结果、收费情况等。

监督类公开工作纪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行为的追究处理情况。

动态类信息主要公开政务活动类信息。

(8分)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验收评分标准

填报单位:

考核

项目

工作要求

分值

项目序号

评分标准

自评得分

考评小组评分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情况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海南省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目录编制符合要求,内容齐全,分类科学,公开到位,维护和更新及时。

30

11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电子化率达100%。

(2分)

 

 

12

按时公开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分)

 

 

13

政府信息从生成到地税网站、税务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上公开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分)(每超过1个扣1分,不公开的每个扣3分)

14

政府信息从生成到向公共查询点报送不超过30个工作日。

(2分)(每超过1个扣1分,不报送的每个扣3分)

 

 

15

按要求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更新和维护及时。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准确无误。

(10分)

 

 

16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在其职责范围内予以澄清。

(1分)

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多样,渠道畅通,方便查询。

10

17

在本单位门户网站设有政府信息公开、网上投诉、网上办事等专栏,政府信息索引规范(元数据提取规范),查找方便,能够下载各类文件及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表格。

网上提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及时齐全。

有专人负责网站维护、管理、“元数据”提取和提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5分)

 

 

18

在政务(行政)中心设置政府信息查询(受理)窗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程序,设立明显标志,有健全的制度和管理措施,专人负责,做到档案管理良好,件件有答复,资料齐全,索取方便。

(3分)

 

 

19

有指定的广播、电视、政报、简报、报纸等公共媒体,以及政府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府信息。

(3分)

 

 

20

在档案馆、图书馆应设立公共查阅室,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设立明显标志,有健全的制度和管理措施,专人负责,有政府信息索取点,设施齐全,资料齐全。

(5分)

21

重大事项决定能够召开听证会、专家咨询会、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公开活动。

(1分)

22

地税机关应设置固定的公开栏,公开干部任用、单位财务收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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