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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政治补充

资本积累

1、资本主义生产的特征:

扩大再生产

2、资本积累定义:

在扩大再生产过程中,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剩余价值的资本化

剩余价值的资本积累的源泉,资本积累是扩大再生产的源泉

3、资本积累实质:

资本家利用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进行资本积累,扩大生产规模,来进一步无偿占有更多的剩余价值

资本循环

1、资本循环定义:

资本从一种形态出发,经过不同阶段,最后又回到它原来形态的整个运动过程

2、资本循环阶段:

流通过程与生产过程的统一

购买阶段

资本家用货币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流通过程

生产阶段

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结合起来进行生产——生产过程

销售阶段

资本家把所生产出来的商品销售出去——流通过程

3、资本循环职能形式:

不是独立的形式,而是三种职能形式

货币资本

资本家的货币,是用来购买生产要素特别是购买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

生产资本

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结合起来,能够生产出剩余价值

商品资本

通过生产阶段所生产出来的商品,包含有剩余价值

资本周转

1、资本周转定义:

资本循环这种不断重复、周而复始的循环运动

2、资本周转速度:

预付资本运动的快慢,是资本的生产时间和流通时间的总和,取决于各个生产部门的生产条件和流通条件

影响因素:

①资本的周转时间(一次周转的时间);②生产资本(固定资本和流通资本)的构成

 

婚姻法

1、结婚

结婚的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达到法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结婚的禁止条件

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无效婚姻

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①重婚

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婚后尚未治愈

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的婚姻

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①因胁迫结婚的,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②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

自始无效

财产,协议处理/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子女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法定财产制——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除外)

夫妻共同财产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不是按份共有,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夫妻特有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形式,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书面形式

约定的条件和方式

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且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

约定的时间和范围

婚前/婚后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的效力

对内效力(夫妻之间)

对外效力(对第三人):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离婚

协议离婚制度

双方确实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诉讼离婚的条件

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对离婚的限制性规定

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离婚时的补偿制度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时的过错赔偿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继承法

1、遗产的范围

包括

公民的合法收入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是指各种票据、证券以及履行标的为财产的债权

不包括

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本身不能作为继承的客体,但承包所得收益在继承人死亡后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若继承人希望继续承包的则应根据合同或法律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与人身有关的专属性财产权

国有资源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

2、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①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

②也无论杀害动机如何

③仅丧失其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①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

②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3、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配偶

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者妻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构成事实婚姻的相互享有继承权

子女

①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②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相互之间由于没有法律关系所以不具有继承权

③继子女与其继父母之间由于形成抚养关系而相互具有继承权的,不影响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继承权

父母

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

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兄弟姐们

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4、代位继承

概念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要件

被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养子女与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注意:

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中的继承人死亡的遗嘱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

5、转继承

概念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又死亡的,由该死亡之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

6、遗嘱的有效要件

实质要件

遗嘱人有遗嘱能力

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瑕疵

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不是可撤销

遗嘱的内容合法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①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其遗嘱部分无效,应当扣除出该部分遗产剩下的部分有效

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必须生存,若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该部分内容无效

形式要件

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

效力最强,出现冲突时,无论订立时间先后均优先适用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录音遗嘱

口头遗嘱

只有情况紧急时才能使用,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采取其他形式订立遗嘱,否则无效

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7、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遗嘱人在其死亡之前,随时可以变更和撤销遗嘱

明示方式变更、撤销

撤销和变更公证遗嘱的意思表示必须经公证处重新公正才有效

默示方式变更、撤销

①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的,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但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须以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方有效

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8、遗产的处理

遗产的适用顺序

①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适用于遗赠扶养协议

②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包括协议无效)的或者协议未处理的财产适用于遗嘱(包括遗赠)

③没有遗嘱(包括无效)的,适用法定继承

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限定继承原则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务和债务,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遗产已被分割而尚未清偿债务时

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9、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其算

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权)

概念

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而产生的权利

内容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法律特征

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

客体必须有能为人感知的客观表现形式、首创性、新颖性

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著作权

概念

作者在作品完成时即取得著作权

内容

著作人身权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

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

权利保护期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不受限制

发表权、著作财产权

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的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

法人、组织的作品及电影等的

发表权、著作财产权

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合理使用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专利权

概念

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及其继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利用其发明和创造的独占权利

申请原则

一件发明只能授予一件专利原则

先申请原则

时间

发明专利权:

20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

10年

外观设计专利权:

10年

均自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之日起算

授予条件

发明专利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新颖性

不授予的情形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二者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保护

发明专利

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依据

保护方法: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收缴非法制造的商品;实践中,主要行使行政保护方法和刑事保护方法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为准

商标权

概念

商标:

用于商品或服务之上,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生产、提供的不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的专用标志

特征

时间性、专有性、地域性

取得

注册原则

必须进行商标注册

先申请原则

以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期限

10年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期满前12个月办理续展手续,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宽限期

续展有效期为10年;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必要条件

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应当具有显著特征

不得作为的标志

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②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③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但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保护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查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公司法

1、公司

名称

公司登记地的地名、公司的性质

在同一登记机关的辖区内,同行业的企业不允许有相同或类似的名字

住所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资本

概念

以营利为目的而聚集在公司法人名下的财产

分类

注册资本(账面资本、核定资本)

公司章程预先规定公司有权筹集的全部资本

发行资本

公司向社会募集的资本

未发行资本

注册资本中尚未募集的部分

认购资本

出资人同意缴付的资本

实缴资本

认购资本中出资人已经缴付的出资

公司股份

对公司而言

以货币价值量计算的均等的资本单位或单位资本

对股东而言

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

股东的权利

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其他权利(如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违法决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公司债券

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几种公司

概念

设立条件

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①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

②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⑤有公司住所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①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②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⑥有公司住所

①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②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国有独资公司

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合伙企业法

1、合伙企业

概念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设立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财产

范围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转让

①向以外转让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②之间转让的,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事务执行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全体/分别/一人/数人

合伙事务的决定

一般事项

按照表决办法办理(过半数)

须一致同意的事项

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改变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

处分不动产

转让或处分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竞业禁止

①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②除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利润分配

按照约定办理

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

与第三人的关系

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权利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与企业债权人的关系

以其全部资产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对第三人主张债权的限制

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的,只能从其合伙企业中分取收益用于清偿

入伙

概念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条件

全体合伙人同意

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作协议

后果

取得合伙人资格

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注意: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

概念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资格的消灭

声明退伙(自愿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单方通知退伙

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可以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

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

死亡/宣告死亡;丧失偿债能力;吊销营业执照;相关资格丧失;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名退伙

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企业损失;不正当行为;发生约定事由

2、有限合伙企业

概念

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

出资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不得以劳务出资

事物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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