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财务核算管理办法8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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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财务核算管理办法816.docx

固定资产财务核算管理办法816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规范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1.2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在取得时,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入账条件和相关手续。

1.3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部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管网设备、运输设备、电子及器具)的增加、减少、异动、更改、租赁、转让、报废等过程的控制与管理。

2.职责

2.1财务部负责本办法的编写、修改及解释。

2.2财务部是固定资产账务管理部门。

负责固定资产购入、转让、处置、报废、核算等的账务处理工作,负责向市国资委办理资产申报、评估、交割等工作。

2.3生产部是固定资产中设备的管理部门。

负责全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管网和电子及器具设备)的管理,办理设备验收、建账、转固、异动、租赁、转让、报废等工作,指导设备使用单位对设备进行维护与管理,监督检查各单位设备的使用情况,保证设备的完好。

2.4物业公司是固定资产中房屋、建筑物的管理部门。

负责房屋、建筑物的管理,办理房屋证照,房屋及建筑物的异动、变更、租赁、转让、拆除等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房屋、建筑物的使用情况,保证资产完整。

3.工作流程

3.1固定资产卡片和台帐的建立

3.1.1为便于管理,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编号,并建立台帐和卡片,应注明固定资产名称、原值、规格、型号、设备编号、建造或购置时间、使用年限、单价、折旧率、使用部门、存放地、使用状况等。

3.1.2财务部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分类账及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必须以财务部资产卡片编号为依据,建立固定资产台帐,编制资产台帐编号。

固定资产卡片编号与国定资产台帐编号相对应,同时,资产的出厂日期和入厂日期在台帐上要标注清楚。

3.1.3固定资产的分类

固定资产按经济用途分为:

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管网、电子及器具六类。

3.2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

3.2.1固定资产采用原始价值计价方法。

3.2.2其它单位投资转入固定资产,按照评估或者合同价值确认。

3.2.3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3.2.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发货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3.2.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相关文件执行。

3.3固定资产增加

3.3.1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新建项目

3.3.1.1财务部根据综合计划部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进行项目核算。

项目实施前,项目管理部门必须向财务部提交施工合同、预算书、中标书、设计合同等资料。

3.3.1.2拨付工程进度款

3.3.1.2.1根据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的,财务部根据合同、预算办理款项的支付,有现场监理的,出具有现场监理签字的工程验工计价表,没有现场监理的,由项目管理部门出具施工进度表。

付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的70%。

3.3.1.2.2项目管理部门对拨付的进度款应按项目、施工单位建立备查登记簿,并定期与财务部进行核对。

3.3.1.3工程物资的核算

工程物资(材料、设备)的采购合同,应明确货物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结算方式等条款。

具体按《合同管理制度》要求执行。

3.3.1.3.1项目物资管理部门,应将中标书、供货合同及时提供给财务部。

3.3.1.3.2采购合同中有预付条款的,要严格执行条款约定的预付比例。

3.3.1.3.3各类材料、设备采购必须取得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货到发票未到的,应在货到当月采购部门依据合同价款、运杂费计算材料价格,填制入库单并报财务部做估价入帐处理。

次月根据收到的发票冲回原估价入帐,并按实际价格重新办理入库。

3.3.1.3.4工程物资采购入库管理

工程物资采购后应在采购当月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单应由采购员、仓库保管员、部门负责人签章。

财务部对采购发票和入库单与供货合同明细进行核对,核对准确无误后进行帐务处理。

3.3.1.3.5工程物资实际已经领用的,要在领用当月及时办理出库手续。

杜绝集中出库。

年度工程项目出库截止日为11月30日。

3.3.1.3.6工程物资管理部门应制定工程物资库存盘点制度,组织由财务部、保管员、采购员、核算员等有关人员对库存物资进行定期盘点,年终盘点工作于每年的12月25日前完成,盘点结果填制《库存物资盘点表》,并由参与单位签字、盖章,参与单位各执一份。

3.3.1.3.7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于决算前与施工单位做好工程材料结算工作。

3.3.1.3.8工程项目剩余材料,项目管理部门要建立余料回收备查登记帐簿,定期办理余料退回手续;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决算时要在材料明细表内标明未退库余料数量。

3.3.1.4工程财务决算

3.3.1.4.1对当年完工并移交生产使用的工程项目,当年必须进行工程决算。

3.3.1.4.2工程项目决算前,项目管理部门要与财务部进行工程款、材料设备及工程费用等核查。

3.3.1.4.3项目管理部门将工程决算及材料设备明细表、管网走向图等资料于12月10前转入财务部。

3.3.1.4.4财务部根据项目管理部门提供资料进行工程财务决算,对工程款、领料、工程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并核查余料退库、施工用水电费等项目。

对余料未退回、使用生产单位水电的,要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3.3.1.4.5对当年完工当年不能进行工程决算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要做出详细说明报请主管经理、董事长审批后,报财务部备案,作为外审备查资料。

3.3.1.4.6当年完工项目的资产转固单填制:

项目完工后,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单位、财务部共同填制《固定资产转固验收单》,并详细填列附属设备等资料。

转固单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3.3.1.4.7转固资产的账务处理:

财务部根据《固定资产转固单》进行分类

生产用锅炉房、泵站房屋计入“固定资产——房屋”

烟囱、围墙、道路等计入“固定资产——建筑物”

设备计入“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管网按管网长度、管径分主干线、支干线计入“固定资产—管网”

电磁流量计、超声波流量计等电子设备计入“固定资产——电子设备”

3.3.2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改建

3.3.2.1固定资产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改建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50%以上

·改建后的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3.3.2.2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的原则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的改建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增加资产价值,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

3.3.2.3改建后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重新确定使用年限。

3.3.3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按原始发票直接计入资产价值。

采购单位填写《外购设备验收单》,持采购设备的发票、固定资产验收单及原始凭证审批单到财务部办理入账手续。

3.3.4投资转入、盘盈、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制《设备资产转固验收单》,并提供相应的资产资料。

3.3.5抵入的固定资产

以物抵账方式抵入各类固定资产,按《以物抵账管理办法》执行。

3.4固定资产折旧

3.4.1提折旧范围

集团公司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管网及电子及器具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都要计提折旧。

3.4.2折旧年限

·房屋、建筑物30年;

·管网、机器设备10年;

·运输设备6年;

·电子及器具5年。

3.4.3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

3.5固定资产异动

3.5.1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调剂使用的,经生产部同意、报财务部核实后,填制《设备异动通知书》一式四份;由转出部门、接收部门、生产部、财务部各执一份。

财务部根据异动单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调整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3.6固定资产盘点

3.6.1固定资产应定期的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一次,年度盘点时间截至日为12月25日。

3.6.2盘点工作由生产部、物业公司组织,使用部门和财务部参加,盘点结果填制《固定资产盘点表》,参与单位各执一份。

3.6.3盘点表需由财务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及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并签字、盖章。

3.7固定资产租赁

3.7.1对外资产租赁,涉及的资产账面原值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租赁期超过一年期以上的(不含一年),须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并上报市国资委,由国资委出具出资人意见书,经市场询价或评估后方可租赁。

3.7.2租赁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涉及资产账面价值低于50万元的,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并备案。

具体按《企业资产控制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3.8固定资产处置

资产管理部门对所处置的资产,完成前期手续后,将相关资料报财务部,财务部根据国资委有关资产处置的规定执行。

3.8.1报废的资产

3.8.1.1对于已到报废期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申报损失明细表》,上报资产管理部门。

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主管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3.8.1.2资产管理部门将损失明细表及证据资料上报财务部,属于特种设备的,必须由国家有关设备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

财务部经请示国资委同意后,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填制国资委下发的《固定资产申报损失表》,逐级审批后,报财务部。

财务部上报国资委进行审批。

财务部根据批复进行固定资产清理。

3.8.1.2.1根据国资委《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规则》规定,报废资产应取得下列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据:

内部证据

·技术鉴定证明

·报废、盘亏情况说明

·财务账面、会计原始凭证、残值情况说明

·固定资产盘点表

·报废实物照片

·内部技术人员职称复印件

·涉及盘亏损失的内部责任认定及领导班子决议

·其他有关资料

外部证据

·长春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出具的《锅炉报废证明》

·吉林省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吉林省金属回收公司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交通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有关部门出具的《拆迁公告》、《拆迁补偿协议书》《房地产估价报告》

·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市政府《会议纪要》《固定资产划拔单》

3.8.1.3未到报废期需要报废处理的,须由资产管理部门持相关资产认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报由财务部履行报批程序,处理程序按3.8.1.1和3.8.1.2执行。

3.8.1.4根据国资委办理报废资产的时限要求,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在每年5月30日前,将最终核定的资产报废资料上报财务部。

财务部履行报批程序。

3.8.2转让的资产

3.8.2.1固定资产转让给国企的,应区分划拨、有偿转让情况处理;属于划拨转让的固定资产由国资委出具出资人意见书,填写《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单》,经国资委盖章同意后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属于有偿转让的,经国资委批复后可按协议转让。

具体按《企业资产控制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3.8.2.2对外转让给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必须由国资委出具出资人意见书后到长春产权交易中心进场交易,交易完成后按要求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3.8.3资产损益处理

3.8.3.1企业因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损毁,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余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处置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3.8.3.2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科目核算,盘亏造成的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核算,应当记入当期损益。

即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3.8.4以物抵帐固定资产,按公司《以物抵账管理办法》执行。

4.管理责任

固定资产根据“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闲置的固定资产应责成专职人员负责保管,如在保管或使用中发生损坏或丢失情况,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负直接责任、部门领导负间接责任。

按公司《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本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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