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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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管理办法.doc

贵州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贵州省工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机关各级工会组织在省直机关各级党组织领导下,是机关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组织开展群众工作的有力助手和密切联系广大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省直机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力量,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省直机关各单位工会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省直机关工会组织的职责: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认真履行工会的各项社会职能,充分调动和发挥机关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我省经济、政治、文化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作贡献。

(二)积极配合机关党组织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建设,引导职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远大理想和信念。

(三)紧密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单位业务工作,开展学习型组织建设,提升职工队伍素质,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完成单位的目标任务建功立业。

(四)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关心职工的学习、思想、工作和生活,了解职工的困难,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帮助职工解决实际问题。

(五)协助和督促行政部门做好机关有关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工作;通过法律监督、法律咨询等形式,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六)组织职工参与机关内部事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通过建立机关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单位内部事务民主管理,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事业单位工会坚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积极推进院务、校务、所务、事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

(七)开展适合机关特点的推动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的文化体育活动。

活动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职工参与面广,以满足职工的精神文化需要,增进职工的身心健康,增强机关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不断完善工会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会经费的审查和监督。

(九)加强工会自身建设,以开展建设“模范职工之家’为载体,推进工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创新和激发基层工会工作活力。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省直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阻挠、限制职工参加工会。

第六条省直各单位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应当依法建立工会委员会。

不足25人的也可以成立工会委员会。

省直机关各单位应建立机关工会委员会,基层事业单位建立工会委员会,处(科)室应建立分工会或工会小组。

直属单位和职工人数较多的,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建立厅、局直属工会委员会。

第七条基层工会应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在工会委员会中设1名经审委员。

对本级工会的经费收缴、管理、使用和财产管理实行审查监督,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接受监督。

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女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依法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第九条各级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直选,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组织批准。

第十条各级工会委员会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也不得将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归属于其他组织或工作部门。

基层工会组织所在单位被撤销或终止,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十二条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是省总工会的派出机构,受省直属机关工委和省总工会的领导。

各级基层工会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组织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

第十三条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领导省直各厅局直属工会、机关工会、事业单位工会和中央在黔单位工会工作。

第十四条各单位工会委员会实行选举制,每届任期3年或5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任期届满仍未进行换届的,上级工会有权督促其限期进行换届。

第十五条省直机关各单位工会组织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

人数较多的按照《贵州省工会条例》规定,配备专职工会干部。

第十六条机关工会主席应由同级机关党组织副职以上的干部担任;专职副主席按相应职级的干部配备。

事业(企业)单位工会主席由同级党政副职以上职级的干部担任。

工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党员并具备条件的,应提名作为同级机关党组织、事业单位党委委员或委员候选人;未担任同级党委委员的工会主席,应列席机关或事业(企业)单位党委的有关会议。

第十七条工会主席或专职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或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八条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必须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九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

工会主席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离任的,工会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条进一步完善上级工会协助下级工会所在单位党组织管理工会干部的制度。

各单位工会领导班子成立、换届、工会主席或专职副主席调整、工会领导班子发生突出问题时,基层工会所在单位党组织要会同上级工会共同进行考察,充分协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手续。

第二十一条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把隶属的各单位工会,按照工作性质相近、地域就近原则建立片区活动组。

片区活动组组长、副组长由片区工会成员单位协商产生。

按照《省直机关工会片区工作实施办法》开展活动。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省直机关各单位工会与本单位党政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就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及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通报和协商解决。

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省直机关各单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以及工会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党政有关会议、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等形式,对单位内部事务民主管理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工福利等有关改革方案、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定期听取单位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报告,审议单位职工集体福利、工会工作报告的有关事项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四条省直机关各单位工会参与本单位干部年度考核中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实行民主监督。

干部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各单位在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规章制度时,要吸收工会参加,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工会组织有权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及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对发现的问题,接受调查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和答复。

第二十六条省直机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各单位工会组织应当支持职工依法提出申诉控告、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并协助提供法律帮助。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工会组织应适时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工会组织要做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的培养、评选、推荐和管理工作,宣传他们的事迹,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组织好劳模的疗养、休养活动,所需经费主要由行政解决。

第二十九条选树典型,表彰先进。

各单位工会组织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总结工作,表彰先进。

省直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每三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

表彰名称:

省直机关“先进职工之家”、“先进职工小家”、“先进工会组织”、“先进工会经审组织”、“先进女职工组织”、“先进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干部”、“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优秀女职工干部”。

第三十条省直机关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二)协助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卫生教育,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职工参加疗养、休养活动;

(四)维护职工的学习和受教育的权利,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竞争能力;

(五)督促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六)积极开展“送温暖”活动,关心困难职工生活,努力为困难职工办实事、办好事。

第四章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一条工会会员应当按照每月工资收入0.5%的规定按月缴纳会费,会费由本级工会独立使用。

第三十二条基层工会组织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

由财政拨款和统发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年底由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企业单位由税务统一代征;中央在黔单位,应按时向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足额拨付工会经费,不得截留和挪用。

全部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领取工资的各种人员。

工资总额的统计计算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把工会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四条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单位,上级工会可以向其发出催缴通知,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支付令的申请被裁定驳回或者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本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各级工会组织按规定比例留用的工会经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工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确保工会经费服务于工运事业。

第三十六条各级工会组织所在单位根据财力和实际情况,每年给予工会一定的经费补助,以弥补工会经费的不足。

第三十七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制度,并在银行独立开户建账,依法独立管理和自主使用工会经费;工会经费的使用实行工会法定代表人审批制度。

基层工会财务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按照《省直机关工会会计工作达标考核办法》经考核达标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八条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审计。

工会经费的审计工作,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和工会经费审计制度进行,加大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力度,完善有关报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省直机关各单位应当为工会组织办公、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活动场所、经费以及其它物质条件。

第四十条工会的经费和用工会经费购置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属于工会资产。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工会组织合并、撤销、解散时,其财产、经费应当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进行审计、清理。

工会组织合并,其财产、经费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财产、经费由上级工会处置。

单位撤销、解散时,应当清偿欠缴的工会经费。

属于工会所有的经费和财产,不得作为其所在单位行政方面的经费和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或作其他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省直事业(企业)单位工会民主管理工作,参照《贵州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贵州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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