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语学院辅修专业与双学位双专业管理办法试行.docx
《四川外语学院辅修专业与双学位双专业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外语学院辅修专业与双学位双专业管理办法试行.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四川外语学院辅修专业与双学位双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外语学院辅修专业与双学位(双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适应经济全球化对人才知识结构的新要求,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改革,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拓宽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学校决定充分发挥我校外语学科优势和多学科教育资源,加快培养“厚基础、宽口径、国际视野、交流才能”的复合型人才,在重庆市高校范围内开展辅修专业与双学位(双专业)教育。
为规范辅修专业与双学位(双专业)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是指本科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跨学科门类或专业大类修读另外一个专业的课程,并达到相应的学分要求。
第三条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
具体规定如下:
1、学校辅修专业与双学位(双专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以下简称“双学位办”),负责受理并审核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开设申请,组织招生,审核并确定录取名单,检查培养情况,教学质量监控,学生学籍管理,按规定撤销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资格等。
2、各院系负责本单位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的开设和撤销申请、招生宣传工作、组织教学、教学质量监控、教学档案建设等日常教学管理。
第二章专业开设及申请程序
第四条我校经教育部正式批准设置且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全日制本科专业,均可申请开设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
第五条尚未获得学位授予权的新办专业,在获得学位授予权之前,只允许申请开设辅修专业。
在获得学位授予权后,院系可申报学校审批后,在已开设的辅修专业基础上开设双学位(双专业),原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可申请继续补修双学位(双专业)余下课程。
第六条申请开办的院系按照本办法,于学期第八周前向双学位办递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四川外语学院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开设申报表》(见附件1)、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简章和宣传资料内容。
申报材料经审批后,院系须严格按审批的申报材料执行。
已批准开设的专业,如申报材料内容不需进行修订,则可继续招生,双学位办将依据之前提交申报材料实施招生工作。
如要取消专业开设,需要提交取消申请。
因质量等原因被撤销,经整改后达到再次开设条件的专业,必须重新提交申请。
第七条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申请表内的要求制订,课程设置应以申请专业的主修人才培养方案为基础课,以该专业主修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专业主干课为主。
第八条辅修专业要求修读的总学分不得超过主修该专业总学分的35%,即47-54学分,课程门数为12-14门(含毕业实践4学分)。
双学位(双专业)要求修读的总学分不得超过主修该专业总学分的50%,双学位(双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应在对应的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基础上,增加5~6门学位课程(含学术活动2学分和毕业论文4学分),总学分在为59~72学分。
第三章报名时间、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学生申请报名前,务必全面详细了解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然后自主申报。
第十条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原则上针对本科二、三年级学生(开设院系特殊要求的专业,按特殊要求办理)开办。
学生须完成了报名之前各学期的主修专业中规定的学分要求,学有余力,且未受到学校任何纪律处分者,均可报名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
第十一条每个本科生在校期间只可修读一个跨学科或跨专业大类的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自愿申请的原则,填报《四川外语学院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修读申请表》。
第十三条双学位办审核学生报名资格,择优确定被录取学生,公布录取学生名单。
第十四条被录取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计财处办理交费手续,然后持交费收据到双学位办办理注册手续,领取听课证。
逾期不交纳学费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五条学费以每学年交纳一次进行。
已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如继续修读双学位(双专业),在第二学年补齐所有应缴费用。
第十六条如果学生仅对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中的某些课程有修读需求,在交纳选修课程学费及相应的教材资料费后修读。
选修课程的每学分学费标准以辅修专业的学费总额折算的每学分收费为准。
第十七条报名、交费注册时间见双学位办具体通知。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学籍档案由双学位办建立。
第十九条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所开设院系主要负责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的课程考核、毕业实践环节考核、毕业论文工作等成绩记载、试卷和毕业论文的管理等,并遵照主修专业管理办法实行及单独建档。
考试结束后,向双学位办公室提交院系领导签字、盖章的纸质成绩单一份。
第二十条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的教学活动要做到与主修专业一样严格管理,确保教学质量。
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课程考核在考核方式、试卷制作、成绩管理、违纪处理等方面的要求和主修专业课程考核规定一致,不得降低考核要求。
第二十一条辅修专业课程设置原则上安排在三个学期完成,双学位(双专业)的课程设置原则上安排在四个学期完成。
特殊情况,经学生申请、开课学院审核、双学位办批准,可适当调整修学计划。
第二十二条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教学组织形式以单独编班授课为主,教学任务安排须与学生主修专业的学习和考试时间不冲突。
如果由于学生人数不适于单独开班授课,如果条件许可,经院系安排,学生可随现有课程班听课,并完成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各门课程的作业、实验、测验、考试等教学环节。
第二十三条学生必须按照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教学计划的课表上课,无故缺课达1/3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须交费重修。
第二十四条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该门课程须交费重修。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修读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修读资格:
1、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
2、主修专业中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累计有二门及以上重修(补考)不及格;
3、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累计有三门及以上课程重修(补考)不及格。
第五章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六条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开设院系负责学生毕业和学位资格初审工作,报双学位办复审后,进行证书的颁发工作。
第二十七条 修读辅修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了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要求,且主修专业达到毕业要求,学校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修读双学位(双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了双学位(双专业)所规定的学分要求,通过毕业论文答辩,且主修专业达到毕业和学位授予之要求,学校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双学位(双专业)学位证书。
学生未达到本条要求但达到第二十七条要求,学校只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毕业时,还未完成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课程学习,在学校开设该相应专业的条件许可下,可申请在毕业后两年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证书颁发条件依照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第三十条学校可单独提供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的课程成绩证明。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的收费标准按重庆市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因自身原因,学生中途终止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学习,所交费用一律不退。
第三十三条关于主修专业第二外语的免修。
修读外语类辅修专业与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在合格完成的课程学分达到主修专业第二外语所要求的12个学分后,可申请免修相同语种的第二外语。
第三十四条学校将逐步建立网上报名、教务管理、成绩和证书查询等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已修读的学生按原有关管理办法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四川外语学院教务处及辅修与双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四川外语学院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开设申报表
2.四川外语学院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修读申请表
四川外语学院
二〇一二年五月六日
附件1四川外语学院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开设申报表
院系(签章):
年月日
1.申请简况表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修业年限
学位授予门类
专业招生面向
学校已设相近专业
首次招生时间及招生数
计划发展规模
辅修与双学位办公室
审核意见
(签章):
年月日
主管校长
审批意见
(签字):
年月日
2.申请开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
(应包括申请开设专业的主要理由、专业筹建情况、专业发展规划及人才需求预测情况的方面的内容)
3.申请开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应包括培养目标、基本要求(素质要求、能力要求、知识结构要求)、修业年限、授予学位、主干学科、主要课程、毕业实践环节和课程设置和教学进程表等内容)
其中:
课程设置和教学进程表(模板)
课程分类
序号
课程名称
学分
第一学期
第二学期
第三学期
第四学期
辅
修
专
业
课
程
1
新闻学概论
4
4
2
中外新闻传播史
2
2
3
…
4
…
5
…
6
…
7
…
8
…
9
…
…
…
…
毕业实践
4
4
合计
学
位
课
程
…
…
…
…
…
学术活动
2
2
…
学位论文
4
4
合计
4.教师基本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专业技术职务
第一学历毕业学校、专业、学位
最后学历毕业学校、专业、学位
拟任课程
附件2
四川外语学院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修读申请表
学校
所在院系
专业
年级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贴照片处
联系方式
修读类型(辅修/双学位)
申请修读专业
申
请
原
因
修读专业所在院系意见
院长/主任签字:
(公章)年月日
辅修与双学位办公室意见
签字:
(公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