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共11页)73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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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xx]50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是保障被征地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社会政策,是政府的一项行政职能。

  第三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谁征地、谁筹资、谁保障”的原则,做到即征即保。

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

实行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政府能承受,群众能接受”,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四条**区、**区、**区、**区、**区、**区、高新技术**区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人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审核、确定、报批;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审批、划拨;劳动保障部门主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并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地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事项的通知》(鲁劳社函[20xx]373号)的要求,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关于征地材料的相关说明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作为建设用地报批的必备要件。

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乡(镇、办)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和村集体、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划拨;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对象的确定

  第六条**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在册的16周岁及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以村(居)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按下列程序确定:

  1、被征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确定参保方案,提出参保人员名单;召开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参保人员名单,张榜公示3天。

  2、参保人填写《##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3、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编制《##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填写《##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提出参保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5、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

  6、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

  第三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村集体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列支的部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及其他收入、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以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准。

征地时男满16-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年限为20xx年;女满16-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年限为20xx年。

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每超过一周岁,缴费年限减少一年,但缴费年限最低为5年。

  第十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采取“政府出一块,村集体补一块,个人缴一块”的办法共同筹集。

筹资比例:

个人和村(居)集体承担筹资总额的70%,从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中列支或抵缴,不足部分由村(居)集体和个人补齐;市政府承担筹资总额的30%,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列支。

  第十一条土地被全部征用的被征地农民直接列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一次性缴清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总额=征地方案批准当日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缴费年限×12(月)

  其中,个人和集体缴费金额=征地方案批准当日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缴费年限×12(月)×70%

  政府补助金额=征地方案批准当日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缴费年限×12(月)×30%

  第十二条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农民,首次被征地时列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缴清当次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按每次被征地的比例,分次缴清基本养老保险费:

  每次缴费金额=征地方案批准当日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缴费年限×12(月)×个人承包土地当次被征比例

  其中,个人和集体每次缴费金额=征地方案批准当日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缴费年限×12(月)×个人承包土地当次被征比例×70%

  政府每次补助金额=征地方案批准当日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缴费年限×12(月)×个人承包土地当次被征比例×30%

  个人承包土地被征比例=个人当次被征土地面积(亩)÷首次参保前个人承包土地面积(亩)×100%

  第四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划拨

  第十三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确定征地时,要及时告知被**区劳动保障部门。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征收土地方案确定后,区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市劳动保##市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征收土地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被征地村(居)确定保障方案(包括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费用筹集办法、缴费比例、领取标准等内容)并张榜公示,连同保障方案的说明材料和公示材料(公示材料、村级组织证明材料、保障对象确认材料),报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的安置人数,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核算出政府补助的保障资金数额,报市财政部门。

由市财政部门将政府补助的资##市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保障资金划拨凭证及##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市劳动保##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征收土地方案、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的保障方案及说明材料和公示材料、市财政部门提供的资金划拨凭证按规定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作为征地报批材料的必备@@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七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征地批复文件后及时提供给被**区人##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确定具体参保人员,按照第八条的程序逐级审批。

  第十九条参##市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后,由区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根据《花名册》和缴费标准,将个人和集体缴费总##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资金划拨凭证复印件及**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无误后,##市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以村(居)为单位将补缴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补缴资##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资金划拨凭证复印件及**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无误后,##市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资金划拨凭证和《花名册》,编制《##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和集体缴费明细表》(以下简称《缴费明细表》),报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

  第五章基金和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参保的被征地农民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三张近期同底一寸彩色照片等材料,以村(居)**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报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三条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对划拨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金额核对无误后,统一为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签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以下简称《缴费证》)。

  第二十四条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档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保值增值和如期兑付。

  市财政部门开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接受和存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和集体缴费以及政府补助、利息收入,向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拨付基本养老保险金。

  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专项用于暂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中个人和集体缴纳的保险资金及利息收入,向“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中个人和集体缴纳的保险资金及利息收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专项##市财政部门拨入的基本养老保**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下拨基本养老保险金等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专项##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向被征地农民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用**区保障基金结余情况。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和集体缴费部分进入个人账户,政府补助部分进入统筹账户,计息方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存款利率执行。

  第二十七条市财##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财务、会计、审计、统计等制度体系和严格的基金监督机制,定期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审核,增加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转借、挪用和截留,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和风险投资,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确保基金安全。

  第六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足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第三十条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标准:

  土地被全部征用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标准=领取时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0%

  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参保人,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标准=领取时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累计土地被征比例×110%

  未能按规定缴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标准=领取时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累计土地被征比例×缴费比例×110%(缴费比例=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时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三十一条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从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次年起,原则上以上年度本人月领取养老金标准为基数,每年递增5%,每年1月1日自行调整。

当养老待遇达不到保障水平时,由市财##市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参保人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前1个月,由参保人持身份证、照片、《缴费证》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经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初审,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并填写《##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发放记录卡》,报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缴费证》收回注销,签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

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银行为每个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人员办理养老金结算账户,并将存折(卡)和《领取证》发放给本人。

  第三十三条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编制《##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年月份发放明细表》和《##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年月份发放申报明细表》,于当月10##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编制《##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年月份发放汇总表》,于当月15##市财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部门于当月20日前将所##市财政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

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当月25**区所需资**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

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当月末将养老金发放到领取人的养老金结算账户。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死亡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在其死亡后的1**乡(镇)劳动保障所(街道劳动服务中心)提供有关材料,办理退出保险关系手续,收回其《领取证》,逐##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注销。

  第三十六条在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本息总额一次性结算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养老金领取人员去世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

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结清,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

无继承人和受益人的,将个人账户本息总额(余额)支付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

  逾期不办理注销手续,继续冒领养老金的,追回冒领养老金的全额及利息,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参保人户##市的,需持本人户口迁移证明和身份证、《缴费证》,向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办理保险关系迁移手续,其个人账户本息总额一次性结清,同时终止保险关系。

  除死亡和户##市以外的情况,不予办理退保手续。

  第三十七条市、区农村社会保险经**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建立养老金领取人员健在审查制度,杜绝冒领现象的发生。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济政办发[20xx]50号文件下发之日(20xx年12月18日)前,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参照本细则以村(居)为单位,经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后,按参保时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九条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原个人账户保持不变,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与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的养老金领取额合并发放。

有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十条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微机化管理,并逐步纳入信息化管理体系。

《缴费证》、《领取证》##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印制和管理,所##市财政列支。

  第四十一条**区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投入,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必要的启动经费和工作经费。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考核激励机制,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推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十二条##市、**县、**县、**县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xx]50号),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在试行一段时期后,应根据上级新规定和实际运行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修改调整和完善。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基本养老保险如何查询

  1、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号##市社保中心养老保险处查询;

  2、当地社保中心统一咨询电话;

  3、当地劳动保障网如开通查询功能,查找点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一栏,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的方框中输入身份证号码和密码(或社保号),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即可。

这种方式是养老保险查询的最优方式,不仅避免了去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周折,而@@省了时间。

但是切记您的密码一定要记好,防止查询带来不便。

  4、每年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将参保个人帐户对帐单发到每一个参保人员手中,通过个人账户对账单查看缴费和帐户记录情况。

  5、可以通过其他保险公司的个人养老保险查询工具进行查询,但注意判断其是否具有权威性。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疑问解答

  1、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是什么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就是指国家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一种老有所养的社会保障制度。

其主要的目的是依法征地导致农民失去土地,在农民年老后提供长期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2、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如何进行缴纳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主要是由两个部分组成一种是统筹基金,还有一种是个人账户基金。

  第一部分:

统筹基金主要从被征土地收益中筹集,由政府出资、村(组)集体出资和其它资金构成。

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安置费中按20%提取交纳。

  第二部分:

个人帐户基金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缴费资金及其利息构成。

个人自愿缴费标准分为XXXX年元和XXXX年元两个档次。

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档,一经选定,不得变动。

  3、被征地农民申请养老保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被征地农民申请养老保险需要符合五个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年满16周岁。

  4、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按不低于被征##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

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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