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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标准

 

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甲方(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乙方(保证人):

身份证:

住所: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寄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甲方和乙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

鉴于:

1.为担保《主债权合同》(定义见下文)的履行,乙方愿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为主债务人在《主债权合同》和项下对甲方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定义

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1本合同:

指双方签署的编号为xx04的《XX供应链委托贷款保证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主债权合同》:

指主债务人与贷款机构签署的编号为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以及甲方与主债务人及其他相关方签署的编号为xx01的《投资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述合同/协议名称和编号以实际签署为准。

1.3主债务人:

XX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4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合同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1.5工作日:

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

1.6机构:

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

1.7法律:

指中国任何立法机关、国家机构或监管机构颁布的、适用并约束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指令等规范性文件。

1.8元:

如无特别约定指人民币元。

第2条被担保债务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担保的债务(即“被担保债务”)范围包括:

(1)主债务人在《主债权合同》项下应向甲方履行的所有义务、责任。

(2)主债务人未履行其在《主债权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责任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

(3)主债务人在《主债权合同》项下的所有因主债务人的义务、责任产生的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它应付费用。

(4)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由于主债务人违反《主债权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如适用)、评估费、翻译费等。

第3条保证方式

3.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2如主债务人未按《主债权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被担保债务的范围内履行清偿上述相关款项的义务而无须先追偿主债务人。

3.3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将相关款项支付至甲方届时指定的银行账户。

3.4乙方需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无配偶证明。

第4条进一步约定

4.1本合同独立于《主债权合同》。

《主债权合同》的任何条款成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

4.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独立并累加于甲方现已取得或将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且该保证不会因甲方已取得或将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而以任何方式受到减损或影响。

甲方有权但无义务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得以实现之前行使任何其它担保。

甲方实现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也不以行使任何其它担保为条件。

乙方同意,甲方未行使或未及时行使其在本保证或其他担保项下的与其相关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请求权、担保权和救济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视为甲方放弃该等权利,亦不会影响甲方全面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第5条保证期间

乙方对被担保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所有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6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甲方有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主债权合同》项下针对主债务人的债权,并有权采取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专人送达、特快专递、挂号信、传真或在公共媒体上公告等方式通知乙方相关债权转让事宜,无须取得乙方同意,乙方应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6.2主债务人未按《主债权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6.3甲方与主债务人经协商变更《主债权合同》的,应通知乙方但无须取得乙方同意,乙方不因此免除其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若《主债权合同》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的,乙方仍在变更后《主债权合同》规定的期限及债务金额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7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乙方出现如下第

(2)和第(4)种情形的,应在该等事项发生前至少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出现下述其他情形的,应在该等事项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未能及时通知甲方或已通知甲方,但未按甲方要求增加或更换担保条件的,甲方有权停止向主债务人划款并要求主债务人立即偿还全部投资资金本息,并有权追究乙方和主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1)乙方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

(2)乙方为第三人利益或为保护第三方免遭损失而提供贷款或提供保证担保或以自有财产(或权利)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且提供的累计贷款金额或担保金额超过乙方个人资产的50%的。

(3)乙方发生对其财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的。

(4)乙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等事项的且影响甲方权利实现的。

(5)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或出具保证书时隐瞒了自身承担保证责任的实际能力,或未获得有关机关或机构的授权。

(6)乙方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其他不适当的方式处理其自有财产、提供服务,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或其他不适当的方式收购第三方资产或接受服务。

(7)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7.2乙方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担保义务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第8条陈述与保证

8.1甲方就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向乙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机构,拥有与签署及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甲方的有权签字人,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甲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对双方之间的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4)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需要由甲方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甲方保证已获得此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此等授权,批准或同意持续具有完全的效力。

(5)甲方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已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

8.2乙方就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乙方拥有与签署及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签署本合同的是乙方本人,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对双方之间的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4)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需要由乙方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乙方保证已获得此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此等授权,批准或同意持续具有完全的效力。

(5)乙方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已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

(6)乙方自愿为主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7)乙方为确保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特向甲方公示乙方及家庭财产(见附表),乙方及家庭所有的一切财产均作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表内所列财产;表内所列财产如发生转让、抵押、质押、出租等事宜,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8.3本合同中所述的各项陈述与保证,均被视为由双方在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本合同被解除或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内的任何时间、基于届时存续的事实和情形重新作出。

第9条税费条款

9.1现时或将来政府有任何针对本合同或本合同所载交易征收税赋,由乙方承担。

若甲方代为支付该税赋,乙方应立即补偿给甲方。

9.2双方因缔结和履行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公证或见证费、担保登记费、评估费、变卖或拍卖的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10条保密事项

10.1双方对于本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关于本合同的文件资料和相对方的商业秘密(以下统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1)因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程序之需要。

(2)因履行本合同之需要。

(3)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之需要。

(4)合同相对方同意披露。

(5)法律的要求。

10.2双方一致同意,进一步采取所有合理的努力和防范措施,防止其任何关联公司、雇员或任何其他人员以及雇用的中介机构和企业XX获得或/和使用或/和披露上述任何保密信息。

10.3双方一致同意,无论本合同是否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本条约定对双方一直具有约束力,除非有关保密信息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另一方解除保密义务;或该等保密信息非由于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原因已经进入公共领域而为公众所知悉;或出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第11条通知和送达

11.1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往来文件(以下统称为“往来文件”),应按照本合同记载的另一方的联系方式,以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挂号信或传真方式发出,并在下述条件下送达生效:

(1)以专人递送的,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视为送达;

(2)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发出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的第5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方收到传真发出确认回执时视为送达。

(4)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为准。

11.2本合同项下的经办人或经办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另一方在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根据变更前的联系方式所发出的往来文件视为有效。

第12条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律颁布或对原法律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2.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双方协商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12.3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在损失扩大的范围内要求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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