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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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经管实施细则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开元房地产集团的品牌建设,加强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经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元房产集团经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经管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与开元房地产集团工程工程经管活动有关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建设工程现场经管活动,是指开元房地产集团开发的民用建筑工程的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管线敷设、景观工程以及改造工程等工程现场经管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工程经理的授权事项书提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七天书面重新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并经建设单位同意。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经管过程中,必须接受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监督经管,服从其合理的安排,施工经管的信息传递必须经过监理单位才能传递到建设单位。

第六条总包施工单位负责其各分包单位的统一协调经管,监督、检查、落实各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工程经管活动,承担总包经管责任。

建设单位分包的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货商但纳入总包经管的,必须在三方协议中明确关于成品保护、质量经管、安全文明经管、进度经管的责任,总包单位统一协调经管;建设单位单独分包的各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货商不纳入总包经管的,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经管。

所有分包单位、材料设备供货商应当在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的统一经管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经管责任制,落实专人专岗,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正式施工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并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查,经审查同意的,才可以按其规定施工。

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所承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提交总包单位审批同意后,才能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查。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实施,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进行重大修改和调整的,必须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才能执行。

  第八条工程正式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的专业人员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查,对施工图纸上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理成书面资料,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参加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

第九条 施工单位进行土方开挖或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以及不明管线等应立即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各分包单位整理各种技术资料、竣工图纸,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还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物业经管单位做好交付的详细验收,并积极配合整改完毕后移交物业经管单位。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建设单位确认的竣工日期为准),施工单位必须在10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交3套(其中一套为原件)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竣工图)。

第三章质量经管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规范及规范、施工工艺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有误的,有义务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采购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景观苗木、石材、成品雕塑等,进场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无条件退场;施工完成后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返工。

对以上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材料、设备按照国家规范、规范需要进行检验的,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经管,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必须通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并提交隐蔽工程验收的必要资料,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要时建设单位参加验收)共同现场验收后,承包方填写,监理单位确认。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需要提供与本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相关的施工技术资料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有功能性实验要求的部位进行功能性实验,尤其是对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卫生间、厨房间等部位必须进行蓄水实验;对有压管道必须试压,无压管道必须通水实验。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及竣工验收后出现的因施工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应当无条件积极负责返修。

  

第四章计划及进度经管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签定后,及时提供详细的施工总计划。

工程工程是群体工程的,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各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室外工程进度计划,其中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必须以网络施工计划的形式提供,并提交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审核并确认。

经审核确认后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各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室外工程进度计划,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若有必要进行调整时,必须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并确认。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在每月20日之前上报本月的施工进度归纳总结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

若施工单位没有按照上报计划完成的(除非抗力原因和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计划延迟),除应及时把进度追赶上来外,建设单位有权对其进行违约处罚。

第五章安全经管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经管过程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经管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经管人员,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专职安全生产经管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及时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反馈。

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工程经理、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告。

专职安全生产经管人员的配备规范应按国家相关经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经管规定,严格按安全规范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在经管中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隐患。

若施工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因施工单位安全措施不力而引起的第三方事故,其责任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施工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各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经管,分包单位不服从经管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持有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把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向建设单位备案。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附具体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建设单位审核后实施,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随时进行现场监督。

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㈡土方开挖工程;

㈢模板工程;

㈣起重吊装工程;

㈤脚手架工程;

㈥拆除、爆破工程;

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论证、审查后才能实施。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经管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其配备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政府安全监督经管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所提出批评和整改要求,针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必须立即停止。

第三十条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规范、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作好备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查,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临时用电设备必须由专人经管,每月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一次,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必须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检测、登记完成后,必须把相关报告、资料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工程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经管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经管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四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三十六条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工,作业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积极组织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告并着手调查,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的书面报告提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㈤事故报告单位。

 

第六章文明施工经管

第三十七条在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前,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道路、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施工安全、文明正常有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工程正式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并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审核。

编制时重点考虑场地的主要入口设置、临时设施(包括办公、生活及加工场地)的数量和设置、场内道路规划、材料堆放、生产机械等布置情况是否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和整个施工阶段施工的要求。

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其布置执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负责监督实施。

工程正式施工前建设单位对现场文明施工经管重点检查:

主要出入口设置、围墙、场地道路硬化、临时设施(生活、办公区)、食堂、厕所、生活区绿化、民工娱乐场所、办公环境、仓库、混凝土标养室等设施。

施工高峰期对现场文明施工经管主要检查:

办公环境、集体宿舍、厕所及浴室、民工娱乐设施的运转情况、施工现场材料堆放及标识、设备的标识、施工道路、场地排水措施、在建建筑物内住人、各类安全文明标语及警示标牌、指示牌、环境保护等。

另外,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在基础阶段、主体阶段、装饰阶段不定期对施工现场文明经管进行抽查。

第三十九条建筑工地周围必须连续设置不低于2.2M的围墙,并设置主入口一个。

施工场地较大的,可以设置次入口,次入口数量和位置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和施工的需要设置。

建筑工地周围主入口和次入口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

㈠主入口、次入口的大门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主入口大门采用普通型电动伸缩门,门宽不低于为8.0m;次入口大门采用

铁制门,门宽不低于6.0m。

门口外与主要施工道路的接口处应硬化,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路面。

门口应设置自来水龙头,并备用适当长度的塑料软管,用于冲洗进出车辆,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后才能出场,保持大门外清洁。

若因门口、道路环境脏乱被当地环卫部门或政府罚款或曝光而影响工程形象的,由乙方支付违约金每次5000元人民币,并由乙方无条件整改。

2.主、次大门口左右应设置花盆或花坛。

3.主入口大门内必须设置门卫经管室,门外应设置保安岗亭,上班时间应有专

人站岗,服装应统一采用开元房产保安制服;次入口大门施工单位可以根据经管需要确定是否设置。

4.加强门卫经管制度,严禁与工程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㈡主入口左边施工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设置,其字体式样、大小和颜色应经建设单位同意,统一设置,并与整个大门设置的相协调。

1.应标志施工承包单位LOGO及施工承包单位的名称及施工工程部的名称。

2.应设置工程的整体效果图和“九牌一图”。

㈢主入口右边的位置是建设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设置,其字体式样、大小和颜色应与整个大门设置相协调。

1.应标志开元房产LOGO及工程的名称。

2.应标志公司简介和经管方针。

第四十条建筑工地周围围墙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

㈠围墙应用规范砖或砌块连续砌筑,封闭严密,高度不低于2.2m。

围墙内、外侧采用1:

3的水泥砂浆粉刷后涂白(采用白色涂料)。

㈡围墙外面涂饰可以请专业的广告公司做出彩绘图案,彩绘图案必须满足以下规定:

1.应标志开元旅业集团LOGO及开元旅业集团获得的主要荣誉。

2.应标志开元房产集团LOGO及开元房产集团获得的主要荣誉。

3.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标志出具有工程特色的广告宣传语。

4.围墙图案应满足美观、协调,适合工程的实际和特点。

㈢围墙外面涂饰可以根据工程实施过程的不同阶段,重新绘制,但应符合以上的相关规定。

㈣围墙外墙面不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做广告载体。

㈤围墙外围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堆放垃圾和其它物品。

第四十一条建筑工地内办公、生活及生产临时设施的布置和经管应符合以下规定:

㈠施工现场办公区与生活区必须分开,严禁在办公区住人,晾晒衣物;在生活区应设置专门的晒衣区;生活区应设置单独的围墙及大门;生活区、办公区应根据场地的情况设置绿化带;在生活区设置读报栏和娱乐设施,办公区设置经管人员告示牌。

在生活区必须设有民工娱乐场所,施工区与办公、生活区必须严格分开,之间要有可靠的安全距离。

㈡施工现场应设置材料设备仓库和工具房,仓库和工具房的面积应满足生产的需要,位置应合理。

㈢办公用房、员工宿舍、厕浴间、食堂、餐厅、仓库及工具房应采用彩钢板建设,层数为一~三层,彩钢板房的外墙颜色为浅绿色或蓝色,要做好屋顶防雷设施,必须有产品合格证,临时房屋须有抵抗台风的加固措施。

㈣施工现场应设置在适当的地方设置自行车停车棚、停车场、茶水间,并有专人经管,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场地地坪必须采用混凝土进行硬化。

2.自行车停车区应设置停车棚,结构可以采用轻钢结构制作,顶棚采用天蓝色采光板制作,停车区域外围应设置不低于1.2m高的护栏。

3.茶水亭应设置遮阳棚,结构可以采用轻钢结构制作,顶棚采用天蓝色采光板制作,并设置适当的休息椅。

㈤其它临时设施应满足以下相关规定:

1.按照卫生规范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设置相应的厕所、化粪池和生活垃圾容器,并落实专人经管,按规定时间清除;厕所必须有冲洗设备,便池贴瓷砖,并保持清洁卫生。

2.按照卫生、通风和照明要求设置更衣室、简易浴室等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建立定期清扫制度。

3.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孳生。

4.严禁在建工程内建造临时集体宿舍,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

5.建筑工地设有食堂的,应符合职工食堂经管和卫生的有关规定,并配备冷冻、冷藏设备,其位置应远离厕所、垃圾容器等污染源,从事饮食方面的的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及岗位培训合格证。

第四十二条建筑工地内临时施工道路的布置和做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㈠临时道路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进行布置,布置应合理、通行畅通,满足场地运输的需要。

㈡现场的主要施工道路宽度不应小于6m,次要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5m(可以根据场地的情况有所调整,但应方便车辆通行)。

路面地基夯实后采用混凝土浇筑,必要时加钢筋网片,厚度应满足正常使用的需要。

道路两边应设置排水沟,排水沟上面设置混凝土盖板,两边应根据场地情况设置绿化带。

第四十三条建筑工地场地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㈠施工现场道路通畅,场地平整,无大面积积水。

㈡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河道。

废液、废气排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㈢建筑材料、机具设备按工地总平面图的布置在固定场地整齐堆放,现场内施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及时处理,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高层建筑在施工中应设有专用垃圾输送渠道,禁止直接向下抛掷垃圾和废料。

㈣桩基施工阶段,应满足以下规定:

1.采用钻孔灌注桩施工的,其场地应用混凝土进行硬化处理。

2.采用预制桩施工的,其场地必须用碎石铺垫,满足施工需要。

㈤临街或人口密集区的建筑物外围应设置防止物体坠落的防护性设施。

㈥施工承包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工地围护设施外随意堆放建筑材料。

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区域,应严格按批准的占地范围和使用性质存放、堆卸建筑材料和机具设备,并设置高于1.2M的围护设施。

夜间周边设置红灯作为警示标志。

第四十四条建筑工地场地内必须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布置适当的花坛和绿化带,花坛和绿化带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㈠场地主要进出口处及施工区域的主要入口处应根据入口的实际情况,必须设置花坛或花盆。

㈡办公区门口、生活区里面应根据场地大小情况,设置绿化带、花坛、花盆,具体做法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协商布置。

㈢施工主干道两边应根据场地道路边的实际情况设置绿化带,绿化带的高度和宽度根据现场确定,但不得影响现场的运输和施工。

㈣其它区域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布置适当的绿化。

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㈠完善技术和操作经管规程,确保防汛设施和地下管线通畅、安全;

㈡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㈢控制夜间施工作业,确需夜间作业的,必须事先向环保部门申办《夜间作业许可证》,并张贴在工地门口进行公示;

㈣设置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尘土飞扬及废弃物、杂物飘散;

㈤随时清理建筑垃圾,控制建筑污染;

㈥除设有符合要求的防护装置外,不得在工地内熔融沥青,禁止在工地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产生有害、有毒气体和烟尘的物品;

㈦运用其他有效方式,减少施工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㈧不得使用人力车、三轮车向场外运输建筑垃圾、废土、建筑材料。

㈨建筑工地运输车辆的车厢应确保牢固、严密,严禁在装运过程中沿途抛、洒、

滴、漏,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后才能出场。

㈩因建筑工程施工造成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道路交通堵塞,施工单

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安全。

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堵塞或损坏的,应立即疏通或修改;对工地周围的单位和居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建筑工地场地内应设置宣传标识、警示标识、指示标识,标识的制作和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㈠宣传标识的制作和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基础施工阶段,设置在临主干道的施工塔吊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塔吊上悬挂“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标牌,标牌悬挂高度应根据塔吊高度适时调整,应满足清晰、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固定牢固。

2.结构施工到三层以上时,在临主干道的建筑脚手架外面,应悬挂施工单位的宣传标牌,标牌的样式及悬挂要求同上。

3.建筑工地应设置醒目的环境卫生宣传标牌。

4.标牌应保持清晰,若产生破损和字体模糊,应及时更换。

㈡警示标识的布置和制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液体存放处以及施工区域内的沟、井、坎、穴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范。

㈢指示标识的制作和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指示标牌设置应满足安全文明施工的需要,以下部位和区域必须设置区域指示标牌:

大门入口处、施工现场入口处、主要施工道路交叉处。

2.办公、生活区域的标识、标牌应统一请专业公司制作,应明确标识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的办公区域,标牌制作应美观、精细。

3.材料设备标牌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标牌应注明材料设备的名称、生产日期、进场日期、规格、型号、产地、状态;标牌制作应有施工单位统一制作。

工程工程部就现场文明施工经管方面对施工单位做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及罚则详见附表1,续附表1及相关说明。

第七章廉正经管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供货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得宴请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经管人员,不得赠送各种礼品、礼券和现金,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拉拢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人员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贿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经管人员,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建设单位有权终止合同,由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并向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在工程工程建设中,施工单位若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经管人员向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索要财物,有不廉洁行为,应给予制止,并及时告知建设单位主管领导。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一条 在施工经管过程中,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设计文件和图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工艺进行施工,以及擅自修改设计文件,施工中严重偷工减料,除无偿进行及时整改外,给予2000~5000元的违约赔偿。

第五十二条在施工经管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生下列情况的,除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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