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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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前身是创办于1951年的江西省第五医士学校,1953年更名为上饶卫生学校,1958年在上饶卫校的基础上创办上饶医学专科学校,1959年更名为赣东北医学院,1978年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江西医学院上饶分院,2013年2月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推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中文全称为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简称“江西医专”,英译名称为JiangXiMedicalCollege(英文缩写为JXMC)。

互联网域名为

第二条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志敏大道399号,设有三江校区和书院路校区,书院路校区地址为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书院路88号,学校主体在三江校区。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以设立或者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学校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以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多学科、多层次、多类型的高职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四条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坚持开放办学,依法自主办学。

第五条学校以基层社区和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六条学校秉承“勤奋求实、精医崇德”的校训;发扬“团结、奋进、创新、奉献”的校风;坚持“厚德、严谨、协作、躬行”的教风;永葆“明理、勤奋、求真、务实”的学风。

第七条学校以“立足江西、辐射周边、面向全国、服务基层”为办学定位,以“服务为宗旨、就业为导向、质量创品牌、贡献促发展”为办学理念,以“德育为先、实践为本、校企合作、产学研相结合”为人才培养模式;把学生培养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医药卫生人才,把学校办成社会声誉高、综合实力强的医学高专院校。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学校由江西省人民政府和上饶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上饶市人民政府主管。

第九条学校接受举办者管理和监督。

学校举办者及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管理,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评价考核学校教育质量,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和学术自由,提供充足和稳定的办学资金,维护学校办学环境和办学利益,支持学校改革与发展。

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名称以及终止,须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管理学校,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二)根据社会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确定各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三)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四)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聘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惩和绩效工资分配制度;

(七)依法与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开展教学改革、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八)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九)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

(十)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或地方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学校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六)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七)依法接受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内部管理体制

第一节基本框架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遵循“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模式,以“全员管理、全面管理、全程管理”为原则,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依规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明确其职权职责范围;根据专业建设和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置系、部、馆、所、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五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的需要,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学校设置图书馆、档案室、信息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十八条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十九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自主运营与管理,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节党委

第二十条中国共产党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其召开的委员会议简称学校党委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党委会成员由中国共产党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法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责。

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由学校党委决定,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平安,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推进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创造有利于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条件和环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四)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社团联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

(五)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六)其他需要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按照党委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中国共产党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协助学校党委组织协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的执行情况。

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节校长

第二十四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由学校举办者根据规定程序选拔任免,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工作的重要决定;

(二)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对外合作与交流;

(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负责制,副校长协助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参加成员为校长、副校长,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作出重大决策时应当有2/3以上成员参加。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凡涉及与会人自身或亲属的利益时,有关成员应予回避。

第二十八条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和决定一经作出,不得随意变更。

在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相关部门应请示分管校领导,由分管校领导报请校长作出暂缓执行或复议的决定。

第四节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中,教师代表比例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同时应当积极履行代表义务。

第三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代表会议。

第三十一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和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学校章程、重大改革方案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五)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情况;

(六)其他需要教代会讨论、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教代会由正式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由主席团召集并主持会议。

对需要教代会代表表决的有关改革措施、生活福利等草案进行表决,到会代表必须超过三分之二,赞成票必须超过到会代表的半数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主席团执行教代会职权。

凡是急需提交教代会审议事由,学校行政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准备好有关文件材料,交学校工会上报教代会主席团,由教代会主席团组织审议。

第三十四条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自主开展工作,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负责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向教职工代表和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维护和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节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咨询、评定和审议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含副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原则上由校内专家中遴选,经民主选举程序产生。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为不低于15人的奇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含副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一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多不得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三十六条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对重大科研工作与学术问题进行论证、提供咨询;

(二)审议学术政策性文件,评定校内科学研究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科学研究成果;

(三)指导、组织学校学术交流活动;

(四)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与考核;

(五)对教职员工职称评聘申请提供学术评议;

(六)对青年教职员工科研项目申报、实施,职称评聘申请提供学术指导;

(七)指导、组织学术评价、争议处理,制定校内学术道德规范;

(八)对拟引进的高学历、高职称人才进行学术评议;

(九)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六节教学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管理和研究咨询机构。

教学委员会由校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教务处正副处长、各系(部)正副主任、学校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组成。

第三十八条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教学职能部门及系(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

(二)审议、指导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三)审议、指导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设置和建设规划;

(四)审议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

(五)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考核和教学评估中的争议;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节系(部)

第三十九条系(部)是以单一学科或相近学科为单位组成的学校基层教学与科研组织,是隶属学校的办学实体,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四十条系(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和学校教育教学规章,负责制定和实施本系(部)管理制度;

(二)制订本系(部)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和其它教学文件;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制定教学工作计划,负责理论教学和实训教学的组织实施;协助教务处做好学生实习安排和管理工作;

(三)协助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对本部门教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提出推荐意见,提交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教师队伍编制和教师聘任的初审工作;

(四)协助学校实训中心做好实验实训场地建设及日常管理;

(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系(部)实际需要,提出教研室、实验室和专业技能实训中心的设置建议;

(六)负责教研室建设工作,组织本系(部)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专业与课程建设和现代化教学手段应用,提高教学实效性,确保教学质量;

(七)负责制定本系(部)教学、科研、教材、学术交流等工作的建设规划;

(八)负责本系(部)教职员工管理和考核工作;

(九)负责本系(部)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动态检查、评估,收集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严格常规教学管理,执行教学规范要求;

(十)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统计报表、教学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建立健全并管理好教师业务档案,做好资料室建设工作,逐步实现教学管理的信息化、数字化;

(十一)做好本系(部)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学生开展各种体育、文化、艺术活动和各类竞赛活动;

(十二)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设立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

系(部)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各系(部)的决策机构,由系(部)主任、系(部)党组织书记、系(部)副主任、系(部)党组织副书记组成。

教研室主任列席会议。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系(部)改革发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内部人事调配、大额资金(款项)的使用、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属于思想政治工作、党建工作和学生工作事项的,由系(部)党组织书记主持,其他由系(部)主任主持。

第四十二条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校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的基层组织,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负责系(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系(部)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系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三条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系(部)主任全面负责系(部)的行政事务,对系(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副主任协助系(部)主任工作并对系(部)主任负责。

系(部)主任定期向本系(部)全体教职员工报告工作。

第四十四条系(部)的设立、变更或撤销,由校长提议报学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五条教研室是按课程设置的教学、科研基层组织,在系(部)领导下管理和组织本教研室日常教学科研活动。

第四章临床教学基地

第四十六条临床教学基地包括校直属附属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等。

第一节直属附属医院

第四十七条直属附属医院是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独立法人单位。

直属附属医院根据学校的授权,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履行教学、学术研究方面的职责,同时执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全

国医院工作条例》,接受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方面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任免直属附属医院院长及其他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直属附属医院的财务活动在学校指导下独立开展,定期向学校呈报财务报表,接受学校监督。

第四十九条直属附属医院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机制:

(一)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

(二)医院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应满足医院各项管理工作需要,并须报学校党委核准;

(三)实行临床与教师教学的轮岗制度。

第二节其他临床教学基地

第五十条学校坚持“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加强对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的支持和指导,促进临床教学基地医教研科学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十一条临床教学基地应认真执行见习和实习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质量。

学校对临床教学基地进行定期检查与考核。

第五章教职员工

第五十二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五十三条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学校对教学成果、科研成果、医疗成果和管理成绩实行奖励制度。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的机会;

(四)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

(五)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和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1)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高素质技能型医药卫生人才;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八条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十九条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十条学校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

第六十一条加强培训工作,鼓励教职员工通过多种途径提升学历层次,学校给予高学历、高职称的紧缺人才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六十二条行政管理人员、学生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和岗位培训,热心服务,讲求工作效率;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实行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六章学生与校友

第一节学生

第六十三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申请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困难补助,按规定程序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有异议的,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

(四)参加学校教育教学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全面服务学生的成长成才,全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积极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六十七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以及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八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集体或者个人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学校对违纪学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通过党团组织、学生会等形式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节学生代表大会

第七十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全体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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