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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计价表

江苏省市政工程费用计算规则

一、说明

〔一〕江苏省市政工程费用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本费用计算规则〕与《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配套执行。

〔二〕为了切实保护人民生产生活的安全,保证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低费用标准,施工单位不得让利。

此项费用的计取由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予以核定,并进行监督,未经核定不得计取。

〔三〕不可竞争费包括:

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

3、安全生产监督费;

4、建筑管理费:

5、劳动保险费;

6、税金;

7、有权部门批准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

以上不可竞争费在编制标底或投标报价时均应按规定计算,不得让利或随意调整计算标准。

〔四〕措施项目费原则上由编标单位或投标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分别计算。

除了不可竞争费必须按规定计算外,其余费用均作为参考标准。

〔五〕管理费和利润以人工费或人工费加机械费为计算基础。

〔六〕包工不包料和点工按本费用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

1、包工不包料:

适用于只包计价表人工的工程。

2、点工:

适用于在市政工程中由于各种因素所造成的损失、清理等不在计价表范围内的用工。

3、包工不包料、点工的临时设施应由建设单位提供。

二、费用项目划分

市政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

1、人工费:

指应列入计价表的直接从事市政工程施工工人〔包括现场内水平、垂直运输等辅助工人〕和附属辅助生产单位〔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工人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流动施工津贴、房租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

2、材料费:

指应列入计价表的材料、构件和半成品材料的用量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量乘以相应的预算价格计算的费用。

3、机械费:

指应列入计价表的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按相应的我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的市政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和进〔退〕场费。

4、管理费:

包括企业管理费、现场管理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场地清理费、远地施工增加费、非甲方所为四小时以内的临时停水停电费。

〔1〕企业管理费:

指企业管理层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内容包括:

①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流动施工津贴、房租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

②差旅交通费:

指企业职工因公出差、工作调动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路费及交通工具油料、燃料、牌照、养路费等。

③办公费:

指企业办公用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燃煤、燃气等费用。

④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

指企业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及维修费用。

⑤低值易耗品摊销费:

指企业管理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家具、交通工具、检验、试验、消防等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⑥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

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⑦职工待业保险费:

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待业保险费用。

⑧保险费:

指企业财产保险、管理用车辆等保险费用。

⑨税金:

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土地使用费等。

⑩其他:

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参谋费、审计费、咨询费、联防费等。

〔2〕现场管理费:

指现场管理人员组织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内容包括:

①现场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流动施工津贴、房租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

②办公费:

指现场管理办公用的工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燃煤〔气〕等费用。

③差旅交通费:

指职工因公出差的旅费、住勤费、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职工离退休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现场管理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牌照费等。

④固定资产使用费:

指现场管理及试验部门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理、维修和租赁费等。

⑤低值易耗品摊销费:

指现场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⑥保险费:

指施工管理用财产和车辆保险、高空作业等特殊工种的安全保险等费用。

⑦其他费用。

〔3〕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指在冬雨季施工期间所增加的费用。

包括冬季作业、临时取暖、建筑物门窗洞口封闭及防雨措施、排水、工效降低等费用。

〔4〕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检验用具、仪器仪表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的补贴费。

〔5〕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场地清理费。

〔6〕远地施工增加费:

指远离基地施工所发生的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的调迁旅费、工人在途工资,中小型施工机具、工具仪器、周转性材料、办公和生活用具等的运杂费。

对包工包料工程,不管施工单位基地与工程所在地之间的距离远近,均由施工单位包干使用;包工不包料工程按发承包双方的合同约定计算。

〔7〕非甲方所为四小时以内的临时停水停电费用。

5、利润:

指按国家规定应计入市政工程造价的利润。

〔二〕措施项目费

1、环境保护费:

指正常施工条件下,环保部门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收取的噪音、扬尘、排污等费用。

2、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包括市政工程维护设施费、电气保护安全照明设施费、消防设施及各类标牌摊销费、施工现场环境美化、现场生活卫生设施、施工出入口清洗及污水排放设施、建筑垃圾清理外运等内容。

3、临时设施费:

指施工单位为进行市政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产和生活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等费用。

临时设施费内容包括:

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摊销等费用。

4、夜间施工增加费:

指标准、规程要求正常作业而发生的照明设施、夜餐补助和工效降低等费用。

5、二次搬运费:

指因施工场地狭小而发生的二次搬运所需费用。

6、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转至施工场地,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运输转移费用。

7、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指模板及支架制作、安装、拆除、维护、运输、周转材料摊销等费用。

8、脚手架费:

指脚手架搭设、加固、拆除、周转材料摊销等费用。

9、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指对已施工完成的工程和设备采取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10、施工排水、降水:

指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排水、降水费用。

11、检验试验费:

是指根据有关国家标准或施工验收标准要求对材料、构配件和建筑物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发生的费用。

除此以外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如已有质保书材料,而建设单位或质监部门另行要求检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及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试验费等应另行向建设单位收取。

12、赶工措施费:

假设建设单位对工期有特殊要求,则施工单位必须增加的施工成本费。

13、工程按质论价:

指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完成的单位工程质量到达经有权部门鉴定为优良工程所必须增加的施工成本费。

14、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

〔1〕地下不明障碍物、铁路、航空、航运等交通干扰而发生的施工降效费用。

〔2〕在有毒有害气体和有放射性物质区域范围内的施工人员的保健费,与建设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特殊保健津贴,享受人数,根据现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区域外加工的制品不应计入〕的计价表耗工数,并加计百分之十的现场管理人员的人工数确定。

15、围堰:

围堰发生的费用。

16、筑岛:

筑岛发生的费用。

17、便道:

做便道发生的费用。

18、便桥:

做便桥发生的费用。

19、洞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讯设施:

因施工需要发生的洞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讯设施的费用。

20、驳岸块石清理:

发生的驳岸块石清理的费用。

〔三〕其他项目费

1、总承包服务费

〔1〕总承包:

指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进行全过程承包的行为,建设项目从立项开始至竣工投产全过程承包的“交钥匙”方式。

〔2〕总分包

①建设单位单独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配合费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

②总包单位自行分包的工程所需的总包管理费由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自行解决。

2、预留金:

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

3、零星工作项目费:

指完成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

〔四〕规费

1、工程定额测定费:

包括预算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

应按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房〔1999〕13号、苏财综〔1999〕5号《关于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收取工程定额测定费。

该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由施工单位代收代缴,上交工程所在地的定额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2、安全生产监督费:

指有权部门批准的由施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收取的安全生产监督费。

3、建筑管理费:

指建筑管理部门按照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收费方法和标准向施工单位收取的建筑管理费。

4、劳动保险费:

指施工单位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职工退职金及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职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等。

五、税金:

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市政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三、工程类别划分

(一)市政工程类别划分

类别

项目

单位

一类工程

二类工程

三类工程

一、道路工程

结构层厚度

cm

≥65

≥55

<55

路幅宽度

m

≥60

≥40

<40

二、桥梁工程

单跨长度

m

≥40

≥20

<20

桥梁总长

m

≥200

≥100

<100

三、排水工程

雨水管道直径

mm

≥1500

≥1000

<1000

污水管道直径

mm

≥1000

≥600

<600

四、水工构筑物〔设计能力〕

泵站〔地下部分〕

万吨/日

≥20

≥10

<10

污水处理厂〔池类〕

万吨/日

≥10

≥5

<5

自来水厂〔池类〕

万吨/日

≥20

≥10

<10

五、防洪堤挡土墙

实浇〔砌〕体积

m3

≥3500

≥2500

<2500

高度

m

≥4

≥3

<3

六、给水工程

主管直径

mm

≥1200

≥800

<800

七、燃气工程

主管直径

mm

≥500

≥300

<300

〔二〕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1、工程类别划分是根据不同的单位工程的施工难易程度等,结合市政工程实际情况划分确定的。

2、工程类别划分以单位工程为准,一个单项工程中如有几个不同类别的单位工程组成,其工程类别分别确定。

3、单位工程的类别划分按主体工程确定,附属工程按主体工程类别取定。

4、凡工程类别标准中,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防洪堤防、挡土墙有两个指标控制的,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指标确定工程类别。

5、道路路幅宽度为包含绿岛及人行道宽度即总宽度,结构层厚度指设计标准横断面厚度。

6、道路改造工程按改造后的道路路幅宽度标准确定工程类别。

7、桥梁的总长度是指两个桥台之间的长度。

8、排水管道工程按主干管的管径确定工程类别。

9、箱涵、方涵套用桥梁工程类别标准。

10、路灯、邮电、电力、交通管理的管线安装工程均按二类工程标准取费。

11、上表中未包括的市政工程,其工程类别由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定,并报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备案。

四、费用计算规则及计算标准

一〕、人工工资标准分为三类:

一类工标准为28元/工日;二类工标准为26元/工日;三类工标准为24元/工日。

二〕、包工不包料、点工分别按35元/工日、29元/工日计算,其中包括了管理费、利润和劳动保险费。

三〕、市政工程管理费和利润计算标准:

市政工程计价表中的管理费是以三类工程的标准列入子目。

利润不分工程类别按下表规定计算。

市政工程管理费、利润取费标准表

序号

工程名称

计算基础

管理费费率〔%〕

利润率〔%〕

一类工程

二类工程

三类工程

通用项目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大型土石方

第五章、第七章

43

39

35

15

其余各章

40

36

32

10

道路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43

39

35

15

桥梁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40

36

32

10

隧道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40

36

32

10

给水工程

人工费

56

51

46

14

排水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45

41

37

16

其中

挖土方子目

人工费+机械费

第六章

人工费

56

51

46

14

燃气与集中供热

人工费

56

51

46

14

路灯工程

人工费

56

51

46

14

五〕、措施项目费计算标准

1、环境保护费:

按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3%计算,该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具体由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予以核定后计取。

3、临时设施费:

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2%计算,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报价,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夜间施工增加费: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5、二次搬运费:

发生时按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第二十三章计算。

6、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按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

7、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按市政工程计价表计算。

8、脚手架费:

按市政工程计价表计算。

9、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10、施工排水、降水:

按市政工程计价表计算。

%计算。

除此以外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如已有质保书材料,而建设单位或质监部门另行要求检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及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试验费等应另行向建设单位收取,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报价,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12、赶工措施费:

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后计取。

13、工程按质论价:

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后计取。

14、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15、围堰:

按市政工程计价表计算。

16、筑岛:

按市政工程计价表计算。

17、便道:

按市政工程计价表计算。

18、便桥:

按市政工程计价表计算。

19、洞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讯设施: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0、驳岸块石清理: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六〕、其他项目费

1、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总承包的范围、深度按工程总造价的2%~3%向建设单位收取。

2、预留金:

由招标人预留。

3、零星工作项目费:

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

七〕、规费计算标准

规费应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计取,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让利,也不得任意调整计算标准。

1、工程定额测定费: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房〔1999〕13号、苏财综〔1999〕5号《关于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工程定额测定费应按工程不含税造价的1‰收取。

2、安全生产监督费:

应按各市的规定执行,以不含税工程造价为计算基础。

3、建筑管理费:

应按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服〔2003〕101号、苏财综〔2003〕32号《关于统一标准建筑管理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4、劳动保险费:

〔1〕市政工程劳动保险费取费标准

序号

工程名称

计算基础

劳动保险费率〔%〕

道路、排水、防洪堤防、桥梁、水工构筑物

分部分项工程费

给水、燃气、路灯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费

机械施工大型土石方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费

人工施工大型土石方工程

人工费

〔2〕包工不包料、点工的劳动保险费已包含在人工工日单价中。

八〕、税金:

按各市规定的税率计算,计算基础为不含税工程造价。

五、工程造价计算程序

(一)道路、排水、防洪堤防、桥梁、水工构筑物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包工包料〕

序号

费用名称

计算公式

备注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

综合单价×工程量

按《计价表》

其中

1、人工费

计价表人工消耗量×人工单价

2、材料费

计价表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

3、机械费

计价表机械消耗量×机械单价

4、主材费

计价表主材耗用量×单价

5、管理费

〔1+3〕×费率

6、利润

〔1+3〕×费率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

分部分项工程费×费率

或综合单价×工程量

按《计价表》或

费用计算规则

其它项目费用

双方约定

规费

其中

1、工程定额测定费

〔一+二+三〕×费率

按规定计取

2、安全生产监督费

按规定计取

3、建筑管理费

按规定计取

4、劳动保险费

按各市规定计取

税金

〔一+二+三+四〕×费率

按各市规定计取

工程造价

一+二+三+四+五

(二)给水、燃气、路灯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包工包料〕

序号

费用名称

计算公式

备注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

综合单价×工程量

按《计价表》

其中

1、人工费

计价表人工消耗量×人工单价

2、材料费

计价表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

3、机械费

计价表机械消耗量×机械单价

4、主材费

计价表主材耗用量×单价

5、管理费

〔1〕×费率

6、利润

〔1〕×费率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

分部分项工程费×费率

或综合单价×工程量

按《计价表》或

费用计算规则

其它项目费用

双方约定

规费

其中

1、工程定额测定费

〔一+二+三〕×费率

按规定计取

2、安全生产监督费

按规定计取

3、建筑管理费

按规定计取

4、劳动保险费

按各市规定计取

税金

〔一+二+三+四〕×费率

按各市规定计取

工程造价

一+二+三+四+五

〔三〕市政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包工不包料〕

序号

费用名称

计算公式

备注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人工费

计价表人工消耗量×35元/工日

按《计价表》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

〔一〕×费率或按计价表

按《计价表》或

费用计算规则

其它项目费用

双方约定

规费

其中

1、工程定额测定费

〔一+二+三〕×费率

按规定计取

2、安全生产费监督费

3、建筑管理费

税金

〔一+二+三+四〕×费率

按各市规定计取

工程造价

一+二+三+四+五

市政工程总说明

一、《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共八册,包括:

第一册通用项目

第二册道路工程

第三册桥涵工程

第四册隧道工程

第五册给水工程

第六册排水工程

第七册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

第八册路灯工程

二、《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标准;是编制市政工程概算、招标工程标底、工程预算及竣工结算的依据。

三、本定额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及大中修市政工程。

不适用于市政工程的小修保养。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五、本定额是依据国家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标准和施工验收标准、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的,并适当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关于人工工日消耗量:

本定额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均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和辅助用工。

七、关于材料消耗量:

1、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用量并计入了相应的损耗,其损耗的内容和范围包括:

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现场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立方米〕表示。

定额中混凝土的养护,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按自然养护考虑。

混凝土消耗量按现场拌合考虑,采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按以下方法计算:

〔1〕、泵送混凝土:

定额人工数量扣15%,定额混凝土搅拌机数量全扣,定额水平、垂直运输机械数量扣50%。

预拌〔商品〕混凝土与自拌混凝土的价差及泵送费作独立费。

〔2〕、非泵送混凝土:

定额人工数量扣15%,定额混凝土搅拌机数量全扣。

预拌〔商品〕混凝土与自拌混凝土的价差作独立费。

3、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已按规定的材料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

4、组合钢模板、复合木模板等的回库维修费已计入其预算价格内。

5、用量少、价值小的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占材料费〔其中不包括未计价材料和其它材料费本身〕的百分数表示。

八、关于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

1、本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用量包括了机械幅度差内容。

2、本定额未包括随工人班组配备并依班组产量计算的单位价值2000元以下的小型施工机械或工具使用费,价值2000元以下的小型施工机械或工具使用费列入《市政费用定额》其他直接费中的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项下。

3、定额中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要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

如场地限制造成二次搬运的,应参照有关材料运输的定额项目计算二次搬运费。

九、本定额的人工单价按26元计算。

材料预算价格按2003年南京地区标准。

机械台班价格按《2003机械台班定额》。

十、本定额施工用水、电是按现场有水、电考虑的。

如现场无水、电时,施工企业外接水的费用及自备发电机发电的费用应另计独立费。

施工用水电应由建设单位在现场自装水、电表交施工单位保管使用,施工单位按表计量。

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按预算价格支付建设方水电费。

如无条件安装表计量水、电,则由建设方与施工方自行商定水、电费结算方法。

十一、在定额中道路上的桥涵与排水渠道的区别如下:

桥涵一般由桥台和涵板组成。

排水渠道一般由底板、侧墙、顶板组成。

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考虑在定额内。

十二、本定额与我省其它工程预算定额的关系,凡本定额包含的项目,应按本定额项目执行。

本定额缺项部分,可按其它定额工、料、机消耗量计算直接费,按市政定额标准取费。

十三、本定额中用括号“〔〕”表示的消耗量,均未计入基价。

十四、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表〔2004年〕

定额暨费用说明

 

第一册·通用项目

 

江苏省建设厅

第一册通用项目

册说明

一、第一册《通用项目》〔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打拔工具桩、围堰工程、支撑工程、拆除工程、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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