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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旅游职业学院章程

重庆旅游职业学院章程

 

序言

重庆旅游职业学院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创建于2010年3月。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旅游为特色、以行业为依托、以文化为基础、以质量为核心、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思路,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旅游行业提供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全力将学院建设成为全国有影响的旅游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保证学院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重庆旅游职业学院,英文译名ChongqingVocationalInstituteofTourism,英文缩写CVIT。

学院域名为。

学院住所为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学府1路1号。

第三条 学院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院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需求,统筹规划专业设置和课程结构,促进学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学院坚持依法办学,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二章 学院职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六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订招生方案,向社会公布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地择优录取。

第七条 学院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

根据学院的办学条件、发展规划,规模控制在6000人至8000人。

第八条 学院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是,培养学生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深厚人文底蕴、扎实专业技能、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九条 学院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依照学生入学资格和学业成绩规定,执行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制度。

 

第十条 学院建立院、系(部)两级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定期发布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提高质量和效益。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二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学院办学水平的重要体现。

学院设立和争取科研项目,支持和组织师生自主开展科学研究,通过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科技进步。

 第十三条学院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为主题,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为重点,以完善条件和政策保障为支撑,促进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建立科研评价和科研成果奖励机制。

第十五条 学院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提倡学术自由。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主动为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服务,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六条 学院积极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行业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不断扩大学院学术影响力。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自身特色和优势坚持服务民生,推动行业发展,构建完备的社会服务体系,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学院加强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为旅游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学院开展社会实践、旅游扶贫、对口支援等服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条学院积极拓展行业培训市场和合作项目,做强做大培训服务。

继续做好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提高学院服务社会与地方经济的水平。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一条 学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

第二十二条 学院塑造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院特色的大学文化,厚植学院文化土壤,加强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形成校园美丽、民族文化浓郁、绿色环保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二十三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民主办学,开展法制教育,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维护教育公平正义。

第三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二十四条 举办者依法监督和规范学院办学行为,监督学院按照章程办学;指导学院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院办学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保护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对学院使用办学自主权的不当行为予以处罚或调整。

第二十六条 举办者为学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院办学条件,支持学院通过多渠道募集办学资金并自主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学院章程自主办学,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制定并实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

(三)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并实施招生方案。

(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七)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八)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资产。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学院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二)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五)颁发给符合条件的学生学历证书。

(六)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建立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

(八)接受举办者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体系与治理结构

第一节 总体框架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三十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三十一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二节 学院党委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讨论决定学院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

监督党委重大决议和集体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讨论审定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特别是学院领导班子建设。

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学习宣传马克思主义,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加强对学院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学院党委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的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党委会议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党委会全体委员。

非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办公室主任可列席会议。

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参会人员范围由党委书记研究确定。

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研究决定学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应有2/3以上成员到会。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有重大决策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重庆旅游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 学院院长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学院的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讨论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学院院务会研究决定学院的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规章制度,教育教学、学术研究的计划和安排,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教职工的聘用和解聘,学生的学籍管理和思想品德教育,师生员工的奖励和处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拟订和执行,校产保护和管理,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等行政工作重要事务。

院务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院务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

根据会议内容,有关院系、部门负责人和师生员工代表可列席。

院务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院长认为必要,可随时召开。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讨论决定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二)审查评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等事项,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四)对学院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总体方案,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业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教师聘任和学术道德等若干专门委员会。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不同专业的教授(含副教授)及其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且含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每届任期四年。

具体人员构成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特别委员。

第三十九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节 招生委员会

第四十条 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

招生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拟订学院年度招生计划及分专业计划编制原则;

(二)拟订学院招生章程;

(三)拟订艺术类特殊类型招考办法及录取原则;

(四)决定学院秋季高考录取办法及预留计划使用原则和标准;

(五)讨论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中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

(六)讨论学院招考管理制度改革事项;

(七)讨论按规定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招生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友代表组成,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代表以处(室)、系(部)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依其章程行使权利: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行政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工会工作等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学代会”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

第四十三条 “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订“学代会”章程,监督“学代会”章程实施。

(二)审议批准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学生委员会工作方针与任务,审议通过学生委员会工作计划。

(四)选举学生委员会委员。

(五)参与学院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代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学代会职权。

第四十四条 学生委员会是“学代会”的工作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八节 系(部)及其他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系(部)。

系(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 系(部)设系(部)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系(部)的行政工作。

第四十七条 系(部)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系(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

(三)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管理和使用人员。

(四)拟订本系(部)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五)通过党政联席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六)履行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 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系(部)党组织。

系(部)党组织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党委决定,并为其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

(四)领导本系(部)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本系(部)团总支、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四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的最高决策机构,对系(部)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系(部)党组织书记、主任商定,根据议题内容由系(部)党组织书记或主任主持。

第五十条 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五十一条 学院图书馆、档案馆、网络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十二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由学院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四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院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学术团体。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院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劳动报酬、带薪休假和学术休假,享受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工作和生活条件。

(七)对职务晋升、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享有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教职工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立德树人,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荣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院规章制度。

(四)服从学院安排,认真履行职责。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六)承担科研成果的学术责任。

(七)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学院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精英人才。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七条 学院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制度和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其评聘、考核与奖惩按相应制度执行。

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解决教职工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学生及校友

第五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转专业,跨专业、系选修课程。

(三)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学业且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

(四)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依照法律及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证书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六十三条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解决学生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学院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会作为学生代表大会执行机构,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十五条学院学生会是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主体组织,是学院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代表学生根本利益、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力量。

第六十六条 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七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学院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七章 经费 财务 资产 保障

第一节 经费来源

第六十九条 学院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等经费筹措机制。

第七十条 学院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七十一条 学院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教育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分红等渠道获取事业收入,用于学院办学。

第七十二条 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学院的办学活动。

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年度预算、分级管理、集中核算、依法公开”的财务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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