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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改对照表

章程修改对照表

修改后条文

原条文

修改原因

(本章程于2010年X月X日修订)

标明章程修订时间。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保证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保证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本条未修改。

  第二条xxx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登记注册的期货交易所。

  第二条XXX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期货交易所。

本条删除工商登记要求。

第三条交易所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易所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本条未修改。

第四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货交易。

  第四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货交易。

本条未修改。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业务活动,交易所、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业务活动,交易所、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本条作文字调整。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交易所中文名称为:

XXX交易所;英文名称为XXX,英文缩写为XXX。

第六条交易所中文名称为:

XXX交易所;英文名称为XXX,英文缩写为XXX。

本条未修改。

第七条交易所住所为XX市XX区XX路XX号。

  第七条交易所住所为XX市XX区XX路XX号。

本条未修改。

第八条交易所为永久存续的法人。

  第八条交易所营业期限为50年。

本条修改关于交易所营业期限的规定。

  第九条交易所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设立,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本章程实行自律管理。

  第九条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设立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能,按照本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本条作文字调整。

第十条总经理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总经理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本条未修改。

  第十一条交易所注册资本(开办资金)为人民币XXX万元。

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实际出资认缴。

  第十一条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

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本条考虑交易所的事业单位法人性质,增加开办资金的表述。

由各交易所根据自身情况确定表述。

 第十二条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三)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

(四)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五)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六)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

(七)发布市场信息;

(八)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九)查处违规行为;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交易所职能:

(一)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

(四)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五)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六)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

(七)发布市场信息;

(八)监管会员期货业务,查处会员违规行为;

(九)指定交割仓库并监管其期货业务;

(十)指定结算银行并监督其与本所有关的期货结算业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能。

本条修订与《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开办资金)、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本条考虑交易所的事业单位法人性质,增加“开办资金”的表述,由交易所根据自身情况确定表述。

第十四条交易所因下列情况之一终止:

(一)会员大会决定解散;

(二)交易所合并或者分立;

(三)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因前款第一、第二项终止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交易所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四条交易所因下列情况之一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会员大会决定不再延续;

 

(二)会员大会决定解散;

 (三)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因前款第

(一)、

(二)、(三)项解散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交易所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本条修订删除关于营业期限届满交易所解散的规定。

第三章会员

第三章会员

第十五条会员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查批准,在本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期货公司、其他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五条会员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查批准,在本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本条修订明确交易所会员类型,并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扩充会员范围。

第十六条会员分为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

第十六条会员分为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和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

本条修订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表述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

(三)拥有规定限额以上的注册资本、净资产或者其他资产;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最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被期货交易所除名的记录;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六)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申请期货公司会员的,须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八)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

  (三)拥有规定限额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最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被期货交易所除名的记录;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六)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申请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须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八)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本条修订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表述保持一致,并相应调整对不同类型会员的资金要求。

第十八条交易所接纳会员,应当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制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交易所接纳会员,须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制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布。

本条作文字调整。

第十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三)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四)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五)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六)按照本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七)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交易所内进行规定品种的期货交易;

  (三)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四)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五)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六)按照本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七)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条修订与《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表述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

(三)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四)出席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

(六)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决定;

  (三)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

  (四)出席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

  (六)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条作文字调整。

第二十一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实行总数控制。

会员数目的上限由理事会确定,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会员实行总数控制。

会员数目的上限由理事会确定,会员大会通过。

本条明确会员总数限制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每个会员应当向交易所出资认缴XX万元,取得会员资格,同时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会员因业务需要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增加交易席位的,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每个会员须向交易所出资认缴XX万元,取得会员资格,同时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会员因业务需要可增加交易席位。

增加交易席位的,须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本条作文字调整。

第二十三条会员资格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转让;转让方应当事先向交易所提交有关报告,受让方应当符合本章程第十七条规定。

受让方向交易所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履行转让手续。

  

第二十三条会员资格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条件和程序转让;转让方必须事先向交易所提交有关报告,受让方应当符合本章程第十七条规定。

受让方向交易所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履行转让手续。

本条作文字调整。

第二十四条会员因故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会员因故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本条未修改。

第二十五条兼并会员的法人或者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需要承继会员资格的,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会员资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需要承继会员资格的,必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会员资格的权利。

本条作文字调整。

第二十六条交易所会员被取消资格或者会员资格发生变更时,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交易所会员被取消资格或会员资格发生变更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条调整与《交易所管理办法》保持一致。

第二十七条交易所应当制定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七条交易所应制定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管理。

本条作文字调整。

第二十八条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需要,设立特别会员。

特别会员的种类、资格条件以及权利、义务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结算业务的需要,设立特别会员。

特别会员的种类、资格条件以及权利、义务另行规定。

本条修改增加交易所设立特别会员情形的灵活性。

第四章会员大会

第四章会员大会

第二十九条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增加或者减少交易所注册资本(开办资金);

(七)决定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决定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增加或者减少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决定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决定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条修订与《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表述保持一致,并考虑交易所的事业单位法人性质,增加“开办资金”的表述,由交易所根据自身情况确定表述。

第三十条会员大会分为年度会员大会和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

年度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原则上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理事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2/3;

(二)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

会员大会可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会员通过上述方式参加会员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理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本条细化关于会员大会召开时间和方式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

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

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会员。

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

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

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会员。

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形成决议。

本条作文字调整。

第三十二条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

每一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会员大会对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变更交易所组织形式、修改交易所章程、增加或者减少交易所注册资本(开办资金)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会员2/3以上通过,会员大会形成的其他决议应当经全体会员1/2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

每一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会员大会对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增加或者减少交易所注册资本形成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员大会形成的其他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条增加了会员大会作出变更交易所组织形式、修改交易所章程的决议时有关表决比例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会员参加会员大会,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

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会员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会员参加会员大会,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

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会员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本条未修改。

第三十四条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交易所应当将会员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四条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后10日内,交易所应当将会员大会全部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条修改与《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表述保持一致。

第五章理事会

第五章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提名,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免;

(三)通过对理事会成员的不信任案,并提请有关机构审议批准;

(四)拟订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五)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六)审议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七)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八)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

(九)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

(十)决定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十一)审议批准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二)审议批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十三)审议批准总经理提出的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十五)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十六)监督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

(十七)组织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

(十八)本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有关职权,理事会可授予专门委员会或总经理行使。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通过对理事会成员的不信任案,并提请有关机构审议批准;

  (四)拟定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五)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六)审议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七)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八)决定会员的接纳;

  (九)决定对违规会员的处罚;

  (十)决定交易所的变更事项;

  (十一)审定根据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二)审定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十三)审定总经理提出的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四)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十五)监督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

  (十六)组织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

  (十七)本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有关职权,理事会可授予专门委员会或总经理行使。

本条调整与《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保持一致,并增加理事会任期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由15名理事组成。

其中会员理事为9名、非会员理事为6名。

理事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最长不得超过6年。

理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理事任期届满的,应当及时改选或者委派。

会员理事由理事会或者1/5以上会员联合提名,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交易所总经理为当然理事。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由XX名理事组成。

其中会员理事为XX名、非会员理事为XX名。

理事每届任期3年,理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

  会员理事由理事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合提名,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交易所总经理为当然理事。

本条明确了各交易所理事人数,并明确理事任期的计算方式及届满时及时改选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

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三十七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本条作文字调整。

第三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三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本条未修改。

第三十九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

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中国证监会提议;

(二)1/3以上理事或者理事长提议;

  召开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时间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九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

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中国证监会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根据本条第二款第

(一)项召开理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时间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本条增加理事长提议召开会议的规定,并调整了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间限制。

第四十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应当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结束后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条作文字调整。

第四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授权。

会员理事在任期内提出辞职的,由理事会批准。

非会员理事在任期内提出辞职的,由理事会提请中国证监会批准。

会员理事离任、或者连续6个月不能履行理事职责、或者因违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处分的,由理事会推举其他适当人选代为履行会员理事职责,并通告全体会员,下次会员大会应当增补新的会员理事。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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