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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甲方在本协议书签订后二日内将借款交付乙方。

  五、甲方未按时将款交付乙方或者乙方未按时还款,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乙方:

  签订∶年月日

  借款协议书3

  身份证号码:

  乙方: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

  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于

  前交付甲方。

  借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

  还款日期和方式: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区人民法院

  本合同自

  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

  借款协议书4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

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

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

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____街道_____路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

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存入自筹资金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

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

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贷款拨付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贷款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

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第一期每月还本息额为:

人民币——万——仟——百——拾——元整。

  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

  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贷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

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

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

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合同公证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

  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丙方:

日期:

借款协议书5借款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证件名称及号码:

贷款人:

甲方向乙方申请循环借款,乙方同意提供循环借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声明条款。

  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

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甲方签署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

  甲方承诺以下事项:

  1.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2.配合乙方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3.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乙方同意。

  4.乙方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5.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乙方。

第二条、借款额度。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

  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系指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间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币贷款的本金余额的限额。

在额度有效期间内,甲方对借款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只要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甲方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论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甲方所申请的借款金额与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本合同所称循环借款,系指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额度所发生的借款。

  第三条、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在额度有效期间内发生的单笔借款,其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额度有效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在额度有效期终止时,未支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

  单笔借款期限系指自单笔借款提款日起至约定的还款之日止的期间。

  甲方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甲方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款借据的记载为准,但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迟于第三条所确定的借款额度支用有效期的终止日。

  第四条、借款额度的`使用。

  在额度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以根据需要逐笔申请借款,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

各笔借款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以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的内容为准。

甲方循环借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改变贷款用途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使用该借款而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则乙方根据担保人已经履行的担保责任的本金金额对借款额度本金作相应的扣减。

  甲方每次申请的用款,其金额不得少于万元,期限不得短于3个月,不得长于12个月。

  实际借款期限、实际提款日、借款金额、利率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所记载的期限、日期、金额和利率为准。

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的利率为月利率,即在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基础上%。

  罚息利率。

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的罚息利率按照以下约定确定:

  1.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2.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3.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单笔贷款支用时,双方可以在借款提款通知书上另行约定单笔贷款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也可以选择适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乙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本条约定的单笔贷款的贷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与借款提款通知书的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提款通知书的约定为准。

  本条所述起息日是指单笔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

  本条所述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

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

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结息1.实行固定利率的贷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实行浮动利率的贷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浮动期利息计算该结息期内利息。

  2.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种方式结息:

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其他方式。

  3.甲方应于每个结息日前,在乙方开立账户中提前备足相应金额,供乙方按时从该账户中扣收利息。

甲方如选择其他方式向乙方支付利息,应确保利息按时到账。

如结息日不是银行工作日,则提前至前一个银行工作日汇入,乙方于结息日未足额收到相应的利息,即视为甲方未按时付息。

第六条、借款的发放与支付。

  支用循环借款的申请。

甲方支用循环借款时,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

  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甲方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3.甲方应将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指定为资金回笼账户,用于收取对应销售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并用于贷款资金的发放。

对应销售收入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甲方应确保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指定的资金回笼账户。

  乙方有权对指定的存款资金回笼账户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对该账户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借款人应予以配合。

  4.乙方已经收到甲方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并已经审核同意。

  5.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7.其他条件。

  借款的支付。

  1.贷款人受托支付与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定义。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2.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发放与支付,根据以下三种不同情形单笔确定。

  甲方交易对象明确,贷款资金采用乙方受托支付方式支付。

甲方向乙方出具借款支用申请、相关交易资料,经乙方同意后,向甲方发放贷款,甲方委托乙方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甲方交易对象不明确,且使用借款资金单笔金额未超过30万元的,采用甲方自主支付方式支付。

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借款支用申请、相关交易资料,经乙方同意后,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甲方账户。

甲方在贷款资金使用完毕15天内汇总向乙方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如甲方交易对象部分明确,部分不明确,则对交易对象明确部分的贷款资金采用乙方受托支付方式支付;

对交易对象不明确的部分,且单笔支付金额未超过30万元的贷款资金采用甲方自主支付方式支付。

甲方向乙方出具借款支用申请、相关交易资料,经乙方同意后,向甲方发放贷款。

对于受托支付部分,甲方委托乙方将贷款资金通过甲方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对于自主支付部分,甲方在贷款资金使用完毕15天内汇总向乙方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3.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提款条件和支付条件,或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信用状况下降;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第七条、还款。

  还款原则。

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但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贷款,甲方的还款在偿还上述费用后应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付息。

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

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

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还本计划。

甲方应按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所列的还本计划偿还借款本金。

  还款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上

  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自行转款还贷,或者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

  提前还款。

甲方提前还本时,须提前十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甲方提前还本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第五条确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本的,有权向甲方收取补偿金,补偿金金额按以下第种标准确定:

  1.补偿金金额=提前还本额×

提前还款月数×

‰,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

  甲方分次还款的,如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应按还款计划相反顺序还款。

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八条、借款的担保。

  1.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采取如下第种担保方式:

抵押人与乙方签订编号为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保证人与乙方签订编号为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出质人与乙方签订编号为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其他方式担保:

  2.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合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提供除本条之外的担保。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出支用借款的申请。

  2.有权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乙方违反国家有关信贷利率、服务收费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甲方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2.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上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截止上季度末的损益表,并于年度终了及时提供当年现金流量表,并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不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

  3.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4.甲方应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从事非法、违规交易;

  配合并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利用关联交易,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

不得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

  5.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借款,但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迟延除外。

  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得有不诚信、损害甲方合法利益的行为。

  乙方权利的累加性。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乙方根据法律和其他合同对甲方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

除非乙方书面表示,乙方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

  乙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

  借款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借款协议书6

  合同编号:

  借款人姓名:

  贷款人:

中国银行分行

  保证人:

  身份证件号码:

  抵押人姓名:

  特别提示:

  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请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尤

  其是用黑体字表明的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贷款人征询,贷款人将进行解释。

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认

  为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

  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借贷条款第一条贷款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借款

  人发放个人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元,元。

  第二条贷款用途。

贷款用于。

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

  作他用。

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就挪用贷款部分自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计收罚息。

  若遇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则分段计收罚息。

  第三条贷款利率。

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确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利息从贷款放款之日起开始计算并按月结息。

借款期限在1年以下的,前述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无论法定利率是否调整,均执行本合同的约定利率,不分段计息;

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前述贷款利率一年一定,于每一年度的贷款发放日根据当天的法定利率确定应执行的利率,贷款人将在营业场所对法定贷款利率调整情况进行公告。

  第四条贷款期限为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后,以借款人名义将贷款以转帐形式划入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以支付本合同第二条所列用途之款项。

上述行为视为借款人提用了借款,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六条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商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每月日。

借款人自愿按下列第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月归还本息之和元;

  等额本金还款法:

首期归还本息之和元,利息逐月递减;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其他:

第七条借款人在中国银行开立帐户,户名,帐号,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贷款人于每月还款日从该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如果该帐户内资金不足偿还当期款项,贷款人即可将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其他帐户内的资金与贷款债权相抵销。

帐户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的,按抵销当天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汇率折算。

贷款人为上述扣收行为时,应通知借款人。

  第八条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本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计收罚息。

若遇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则分段计收罚息。

借款人以长城信用卡归还贷款本息发生透支,应立即无条件归还透支本金,并按信用卡透支利率支付透支利息。

贷款人有权按追偿信用卡透支款办法直接向借款人催收。

  第九条借款人需提前还款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贷款人,经贷款人确认后即不可撤销。

同时,贷款人有权按提前还款金额的‰计收损失补偿金。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出《提前还款函》,要求借款人在《提前还款函》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足以使贷款人认为借款人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归还贷款本息的义务的;

  借款人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

  借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以信用卡透支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挪用借款的;

  根据本合同担保条款约定,因担保人违反担保条款的约定,致使担保人需提前履行义务或贷款人提前处分抵押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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