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灯及照明设施养护项目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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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灯及照明设施养护项目合同书

路灯及照明设施养护项目

合同书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二○二一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

(委托方)

乙方:

(受托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招标编号的招标文件和成交通知书的要求,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

就甲方将路灯及照明设施委托乙方实行养护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委托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本合同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分包,如发现乙方分包或转包,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第二章委托事项

第三条:

甲方将路灯及照明设施委托乙方进行养护的事项。

具体事项如下:

3.1养护范围:

始至路段为止,全长为公里。

养护内容包括:

1.巡查及清洗:

对养护内容进行日常巡查,对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有关灯杆、灯罩、设备表面每季度清洗一次,及时清除灯柱乱张贴;

2.喷漆翻新:

灯杆、箱体及其他影响观瞻的设备表面喷漆每年年末一次;

3.设备设施维护检测:

按供电部门有关规定,春、秋两季定期检查电缆、灯具、箱变各一次,重大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常规检查电缆、灯具(不包括箱变)共四次;电缆每年绝缘测试一次;箱变预防性检测每年一次;

4.日常维护:

含灯杆、灯具、照明节能设施、高低压配电设施、高低压电线电缆(含电缆管道)及其他电气设施维护、损坏更换及被盗修复;

如因养护单位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保养造成的损坏属于养护单位责任,但如设备材质不适宜、原施工或设计的问题造成的损坏,经有关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后,其责任应不属于养护单位承担范围。

3.2保养数量:

按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相关内容。

实际养护的种类及数量在乙方成交后,由甲乙双方现场清点确认,若实际养护数量与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不符,以实际数量为准进行养护,中标价不作调整。

3.3委托方式

3.3.1按中标价包工、包料及更换物件、包机械设备、包安全、包巡查;无论市场物价、工资标准有无变化及调整,承包金额一律不作变动;

3.3.2甲方每月将费用支付乙方,乙方按甲方的管理要求和标准组织管理养护工作,并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验收;

3.3.3按国家规定应由乙方缴纳的各种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由乙方向有关部门交付;

3.3.4养护项目监理单位由甲方直接委托。

3.4乙方养护范围与方式具体应以甲方招标文件中《用户需求书》为依据,如本合同规定与该需求书不一致之处,以《用户需求书》规定为依据。

第三章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4.1审批乙方提交的养护方案;

4.2审阅乙方提交养护记录,提出整改意见;

4.3监督、指导乙方服务行为并及时纠正出现问题的权利;

4.4协调日常工作中有关的内外关系;

4.5根据《寮步镇路灯及照明设施养护项目现场考核评分标准》的要求对乙方进行打分,并按评分标准的相应条款扣减乙方的养护费用;

4.6招标文件约定,如乙方出现重大失误或严重违约取消乙方养护资格;

第五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5.1负责编制养护工作的实施计划与资金使用计划;

5.2对甲方的设备、设施负有保护的责任;

5.3接受甲方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5.4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向甲方报告;

5.5甲方提出的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乙方应作出有根据的解释;

5.6因养护工作所需的图纸、档案、资料,可向甲方申请查阅,如需复印,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复印;

5.7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其使用的全部档案资料及属于甲方的设备和工具。

第四章养护质量目标

第六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6.1乙方在养护期间要确保路灯照明设施完好和达到路灯照明设计要求。

保证正常运行和亮灯率在98%以上;

6.2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每逢法定节日(含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组织的突击性任务及迎检活动,按时、按标准、按要求完成甲方所分配的工作。

6.3乙方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且应按甲方的要求,为上岗工人配置统一的工作服和反光袖套,自行解决安全作业问题,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认真负责、并注意安全操作,如发生任何意外,乙方负责事故处理及一切费用,概与甲方无关。

6.4乙方应按养护内容,为实际上岗人数自行到有关部门申办用工手续、购买员工劳动保险手续和办理暂住证等手续并安排好下属人员的住宿。

6.5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助甲方做好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作和计划生育等工作。

乙方员工有违法乱纪的行为,乙方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6.6在合同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或者甲方因管理需要调整乙方养护地段时,乙方要服从大局相应减少承包数量及经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6.7在合同期内,乙方因各种原因,第三方的损失或经济损失,由乙方独自承担其法律和经济责任,与甲方无关。

6.8乙方无故停止工作,甲方有权按损失程度扣减养护费,并处以乙方合同总额3%的违约金给甲方。

若无故停止工作累计达7天,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6.9实施过程中乙方必须根据承包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项职责。

对项目维护要有组织、有措施、有计划、有落实,严格管理。

6.10每逢节假日如元旦、五一、国庆、春节及政府要求的特别日子,甲方需要在主要路口、路段另安装的灯饰,乙方应积极配合,如有乙方施工的,要按甲方要求施工、管理。

6.11乙方必须接受广大市民的监督,若受到市民投诉,经调查认定情况属实的,视情况轻重给予罚款。

6.12乙方应设立每日巡灯制度和接受群众投诉,发现问题要及时记录和检修,因各种原因被损坏或被盗的,必须在12小时内恢复,情况严重的,经甲方同意可延迟修复时间。

6.13其它用电如广告、灯饰及其它非用于路灯照明设施的用电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接驳线路,一经发现,按偷电处理。

若经甲方同意接驳的线路,乙方必须认真配合。

6.14所有的设施不得发生漏电事故,否则一切责任或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灯杆、灯罩、电箱等设施要及时清除乱张贴,设施的脱漆、颜色褪变必须及时翻新,保持设施物清洁美观;

6.15配件的更换必须按各照明工程的竣工图和设计的主要技术数据资料的要求更换原厂生产的灯具及照明设施配件(若竣工图资料和设计的主要技术数据资料不符时,以设计的主要技术数据资料为准),乙方要有相应的灯具、灯泡、整流器、电缆等配件的库存。

6.16实行路灯照明设施设备户籍手册,乙方要做到每个照明设施都有档案记录。

第五章养护费用

第七条:

养护费用:

7.1本合同的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含税)

7.2每月养护费按合同总价款÷36个月计为:

人民币元(大写:

),合同生效后第二个月起每月1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上月的养护费。

7.3双方同意,上述合同总价及每月养护费用支付标准非固定不变价,应经甲方按双方约定现场验收及考核评分后最终确定。

7.4每月的维护、保养费在支付前须经甲方现场验收及考核评分后方可支付。

7.5本合同的养护费用由政府拨款,如因政策的影响,拨款未能及时到位,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而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否则甲方按规定扣罚。

第六章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

8.1乙方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甲方提交人民币贰拾万元不可撤销银行保函。

8.1.1该保函或担保书应采取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

8.1.2提供担保的机构须经甲方同意的国内机构,执行本款时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8.1.3合同执行期内,乙方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养护服务,并修补了任何缺陷之前,履约担保一直有效。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九条:

《寮步镇路灯及照明设施养护项目现场考核评分标准》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条:

乙方存在以下行为,甲方可提前解除合同并计履约保证金为违约金;

10.1中标人在养护期间,路灯维修工具设备及车辆未按投标文件承诺配置,或超出招标人规定时间还未配置的;

10.2中标人在养护期间,未按投标文件承诺配置相应专业技术人员;

10.3中标人在养护期间,一年属差等次三次或以上的;

10.4中标人在养护期间,隐瞒上报重大事故,且采取消极态度进行事故的处理;

10.5中标人在养护期间,无故停止工作且累计7天或以上;

第十一条:

乙方违反合同及招标文件约定的有关义务,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如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二条:

乙方提出的设施、设备维修计划或报告,如因甲方拖延时间批准,而无法及时实施,造成设施、设备损坏,影响养护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第十三条: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交付管理的财产、设施等损失,或者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等,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与履约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乙方在接管后1个月内不能正常运作,属于乙方责任的,应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六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下述文件是构成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应一并阅读和理解。

(1)中标通知书;

(2)招标文件及附件;

(3)投标文件及附件;

(4)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

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两份,办公室、公司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造成损失与乙方无关,甲方自行修复。

若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报请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调整;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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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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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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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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