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共7页)43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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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最新版

  第一条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区域内居留和从事各项活动的少数民族公民和组织,其合法权益的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障少数民族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地方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少数民族公民和组织在维护其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

  第四条**乡、民族村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少数民族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在资金投入和人才引进等方面采取优惠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是少数民族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工作。

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少数民族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口管理中,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问题时,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规定,并主动征求民族事务部门的意见,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30**乡,可以申请**乡。

情况特殊的可以略低于这一比例。

  **乡,**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一经建立,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合并。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撤销或者合并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乡长由**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备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第八条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30以上的村可以申请建立民族村。

  建立民族村,须经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民政部门备案。

  民族村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建立民族村的少数民族公民。

  第九条少数民族人口1万人以上##市、**乡或者少数民族人口XXXX年**县(市、区),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候选人或者人选中,应当有少数民族公民。

  辖有民族村或者少数民族人口XXXX年**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候选人中,应当有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条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培养、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人才。

在招考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少数民族公民;在招录其他人员时,不得歧视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一条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制定涉及少数民族的重大问题的计划和措施时,应当与少数民族代表充分协商,并征求民族事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乡、民族村根据本地自然条件、资##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经济发展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坚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帮助对口支**乡、民族村制定经济发展目标和具体实施方案,加强资金扶助,提供信息、科技、销售等方面的服务,**乡、民族村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主导产业,不断改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民族村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十四条**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发展少数民族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

  辖有**县级人民政**乡镇财政体制时,应**乡给予优惠。

**乡财政收入的超收部分和支出的节余部分,应当全部**乡周转使用;对财政困**乡应当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任何组织和公民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乡、民族村的各项资金和物资。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扶持下列企业发展生产,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一)**乡、民族村所办企业;

  

(二)少数民族职工占30以上的企业;

  (三)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

  (四)清真食品(含清真饮食、副食)企业。

  第十六条对居住在生产、生活条件恶劣**区的少数民族农户实施有计划地开发性移民搬迁。

  开发性移民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坚持鼓励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县安置的少数民族农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生产、生活用地、资金和物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帮助其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优先扶持列入扶贫开发**乡**乡、民族村。

  国家安排的扶贫资金应当优先照顾少数民族贫困农户。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乡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应当突出民族特点和文化特色。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乡、民族村依法应当缴纳的林业规费实行先征后返。

所返还的林业规**乡、民族村统筹用于发展林业生产。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师资、财力、物力等方面加强**乡、民族村的义务教育。

**乡、民族村中小学校危房改造应当优先列入计划解决。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收少数民族考生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一般普通高中、中师、普通中专招生时,对户籍在农村的少数民族考生在考试总分基础上适当加分;对##市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高等院校招生时,**乡、民族村、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村民小组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全国文化统一考试总分基础上适当加分;对散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民族院校在规定的文化分数线录取不满时,对少数民族考生,可适当降分,由学校择优录取。

  (四)民族院校招收少数民族考生的统招预科班,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降分规定执行,按少数民族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调派、轮换等办法,组织素质高的教师、医务、科技人员和其他人**乡、民族村工作。

  **乡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上浮一档职务工资,浮动工资满8年的予以固定,并可以再上浮一档职务工资。

  根据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享受前款规定待遇的人员,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资金、技术等方面**乡、民族村改善文化、体育活动场所,**乡、民族村广播、电视覆盖面;支持少数民族公民开展具有民族特点的、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培养少数民族的文艺、体育人才,挖掘、继承和弘扬优秀的民族文化遗产。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卫生事业费等专项经费时,应当优先**乡、民族村,帮助和**乡卫生院的建设,并指导其开展健康教育,做好地方病、多发病的防治和改水改厕等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少数民族公民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任何组织和公民不得干涉。

  社会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不得以少数民族特殊的风俗习惯等理由,拒绝接待少数民族公民。

  第二十六条尊重少数民族公民的饮食习惯。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规划建设中合理设置清真饮食网点,为少数民族公民提供便利。

  清真食品(含清真饮食、副食)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依法对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保安10个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提供公共墓地。

  少数民族的公共墓地受到保护。

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收外,其他任何组织和公民不得侵占。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少数民族公民参加本民族的重大节日活动,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假期和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在大众传播媒体和演出活动中,禁止出现下列语言、文字、图像和行为:

  

(一)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二)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公民,伤害民族感情的;

  (四)滥用民族族称或者标志的。

  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宣传报道、文艺创作以及影视摄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公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九条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乡、民族村的各项资金、物资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足额退还,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所在地的民族事务部门责令其退出侵占的墓地;拒不退出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少数民族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少数民族相关政策

  少数民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历代政府(无论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建立的中央政权)虽都有一套关于民族事务的政策和制度,但民族间却无平等可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制定了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正确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方针和政策,即民族平等政策、民族团结政策、**区域自治政策和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政策。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大多数少**区人民的意愿,中国政府采取不同方法先后在少**区逐步实行民主改革,并在50年代末完成。

这场改革废除了领主、贵族、头人等特权者的一切特权,消灭了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旧制度,使千百万少数民族群众翻身解放,获得人身自由,成为国家和自己命运的主人。

建国几十年来,我国各民族结成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曾经长期被压迫、遭歧视的少数民族真正变成了国家的主人。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一些新中国成立前社会形态尚处于原始社会末期、奴隶制度或封建农奴制度下的少数民族,在短短的几十年里跨越了数百年乃至数千年的历史鸿沟,跨入了现代社会。

  **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政府结合中国实际情况采取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XXXX年5月,中国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个@@省一级的民**区──##**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又相继建立##**区、##**区、##**区##**区。

截止到XXXX年底,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区5个、自治州30个、**县(旗)120个,还有XXXX**乡。

在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

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75%,民族自治**区域的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注1)。

自治地方的数量和布局,与中国的民族分布和构成基本上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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