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落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告_1篇(共2页)11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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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落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告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告 

  第1号 

  为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切实@@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拨款;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社会团@@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等。

纳税人凡有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的,应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对未出具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

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采取分摊比例法的方法确定。

对不按规定核算,又不能正确地申报按分摊比例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五、从事生产、经营和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凡是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登记管理办法》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凡逾期不办税务登记的,依法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否有应纳税所得额,都应当自觉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XX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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