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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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对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评查,按百分制倒扣法计分。
根据案卷中发现的问题,对照标准中各项扣分因素扣分。
各小项累计和扣分超过本大项分值时,只扣大项分值。
在同一大项内不能根据相同理由重复扣分。
一、实体内容评查标准
实体内容评查标准是指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基本标准和基本要素,主要包括:
主体是否适当;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合理等内容。
因此,对于实体性内容的评查,凡是各基本要素有一项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可以判定该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1、主体适当。
即,被处罚主体确认准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具备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并领取罚没许可证;印章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持有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安全生产监察员证。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即,基本事实与情节认定正确,表述准确;有相关的证据证明。
3、适用法律准确。
即,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符合要求,条、款、项引用准确。
4、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处罚适当。
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且符合公正、公平的原则。
5、属于本部门行政处罚的范围。
即,给予行政处罚,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实体内容评查标准细则
一、主体适当(分值20分)
1、违法主体认定错误(扣20分)
2、违法主体认定不妥当(扣5分)
3、共同违法中漏处同案人或单位违法中漏处直接责任人(扣3分)
4、违法主体基本情况不清(扣2分)
二、事实准确(分值20分)
5、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不清(扣1分)
6、违法行为实施的地点不清(扣1分)
7、违法行为实施的方式(手段)不清(扣1-3分)
8、违法行为实施的对象不清(扣1-3分)
9、违法行为实施的后果不清(扣1-2分)
10、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应查而未查清(扣1-3分)
11、非法收入、违法所得等计算不准确(扣2分)
三、证据确凿(分值20分)
(一)全面收集证据
12、收集的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违法(扣20分)
13、证明违法主体基本情况的材料不充分(扣1-2分)
14、取证无效影响定案(扣5分)
15、重要证据不提取影响定案(扣5分)
16、证据之间的主要矛盾并没有排除,影响定案(扣5分)
17、其他证据该收集未收集或收集不全(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的除外)(扣1-3分)
(二)客观收集证据
18、提取书证未注明出处、时间(一份扣1分,最多扣3分)
19、提取的物证不规范(扣1-3分)
20、证人身份不明(包括以单位名义提供的证明或说明材料)(一份扣1分,最多扣3分)
21、视听资料(含电子数据)无说明材料或其他必要旁证(扣1-3分)
22、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供述材料以及当事人以自己名义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内容中有矛盾未澄清,或者询问笔录过于简单,该问不问(扣1-5分)
23、鉴定结论无样本来源记录和送检委托书(一份扣2分,最多扣6分)
24、现场检查笔录概括、简单,不能如实反映检查现场(一份扣1-3分,最多扣6分)
2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责令暂时停业,查封、扣押决定书填写不规范,或者无对应的财物清单(一份扣0.5-2分,最多扣5分)
26、调查取证中,办案人员单人调查或检查,不按要求签名;当事人未签名盖章,涂改处未经确认,末页签字不顶格,应签明意见、日期而不予签明(一处扣0.5-1分,最多扣10分)
(三)合法收集证据
27、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未向当事人表明执法身份(扣1-3分)
28、询问笔录中有指供、诱供现象(一处扣2分,最多扣6分)
29、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扣1-3分)
四、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准确(分值20分)
30、将合法行为视为非法行为或将非法行为视为合法行为(扣15份)
31、适用无效法律规定(扣10分)
32、适用法律不当(扣5-10分)
33、定性不准确(扣5分)
34、漏处违法行为(扣5分)
35、适用条、款、项不妥当(扣3-5分)
五、自由裁量合理、处罚适当(分值20分)
36、应当责令改正(停止)或者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但未采取相应措施的(扣2分)
37、从轻、减轻和免于处罚无法定情节,或者处罚时不考虑法定从轻、减轻和免于处罚情节(扣3分)
38、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平(3分)
39、处罚种类不当或者自立罚种(扣2-7分)
40、不及时执行处罚决定或者无故延期执行处罚决定(扣1-5分)
41、对查实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不移送也不处理(扣2-5分)
二、案卷文书评查标准(处罚程序)
案卷文书评查标准,是反映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的基本因素和重要依据,是反映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告知、送达、执行以及案卷归档等各个环节是否符合规定的主要标准。
具体计分方法是:
对缺少项目基本要素之一或项目基本要素表述不清的扣除项目分,将各项目扣分后的余分相加即为总得分。
但由于法定事由(比如,应当听证的案件,当事人放弃听证的,该听证项目的分值不予扣分)缺少项目要素的,该项目分值按规定的分值得分。
备注:
下列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将直接导致处罚无效的,为不合格卷。
1、行政处罚事先没有告知当事人的;
2、应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没有告知的;
3、给予的听证期限未达法定期限或者期限未满即作出处罚决定的;
4、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而未经负责人集体讨论的。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处罚案卷评分标准细则:
(100分)
(一)立案(分值12分,每项2分)
行政执法案件的立案,应有立案审批表,并明确以下内容: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
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个人姓名、地址(住址)、电话等。
2、有案件来源。
即注明案件是来自检查、举报、交办还是移送等内容。
3、有案情记载。
4、有立案依据。
即,引有处理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全称,并注明具体条、款、项等。
5、有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
6、有案由及立案时间。
扣分项目:
(1)查处无管辖权案件;
(2)无立案表或者立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立案不及时;(4)立案表制作不规范。
(二)调查取证(分值24分)
1、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法(案卷中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记载或在案卷内调查取证文书中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
(3分)
2、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笔录。
(7分,每项1分)
(1)有检查或调查询问的时间;
(2)有检查或调查询问所在的具体地点;
(3)有当事人或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姓名、单位、职业、地址、联系方式等);
(4)有检查或询问笔录的完整记录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注明或询问违法事实与违法情节情况等);
(5)有检查人员或询问人员签名;
(6)笔录有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并予以说明原因);
(7)调查笔录中有涂改之处时,应有被调查人捺手印或签名。
3、调查取证与保存证据(共8分,每项1分)
(1)注明被调查取证当事人(包括单位全称或个人姓名);
(2)有调查取证事由和依据;
(3)有调查取证的具体时间、地点(应注明提取物证的具体时间和物证所在地);
(4)有物品性状描述(包括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5)有物品保存期限和地点;
(6)需要登记保存的,应有登记保存依据、登记保存清单和领导审批记载;
(7)有被调查取证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盖章;
(8)有物品处理决定记载。
扣分项目:
(1)违法使用行政强制措施;
(2)采取和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不规范;(3)不及时作出处理。
4、责令改正及复查程序:
(分值6分,每项1分)
(1)责令改正指令书和复查意见书应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公民姓名、住址等);
(2)责令改正指令书注明有基本违法事实;
(3)责令改正指令书注明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的全称及具体条、款、项;
(4)责令改正指令书有责令改正的内容;复查意见书对复查的事项应有明确、具体的结论性意见;
(5)有行政执法主体印章、日期;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审查决定(分值44分)
1、案件处理呈批表(分值10分,每题2分)
(1)有案件名称及编号;
(2)有管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公民姓名、性别、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码等);
(3)有违法事实和证据;
(4)有明确的行政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
(5)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及签名;
扣分项目:
(1)无案件处理呈批表;
(2)案件处理呈批表内容不详细、不全面、不能反映案件全貌;(3)案件处理呈批表内容结构、层次混乱。
2、经过审核或合议,有主管领导审批意见。
(4分)
3、事先告知和申辩(分值5分,每项1分)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1)行政处罚告知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等或者公民姓名、性别、住址、联系方式等);
(2)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条、款、项及完整记载;
(3)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有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
(4)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额度;
(5)行政处罚告知文书应载有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及印章;
4、听证(分值8分)
(1)依法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分)
(2)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应有书面记载;(1.5分)
(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通知书内容要规范(注明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权利、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通知时间、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及印章等);(1.5分)
(4)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1.5分)
(5)听证会报告书内容规范(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
(1.5分)
扣分项目:
(1)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告知;
(2)告知书内容不全面;(3)不按规定进行听证;(4)对当事人在告知、听证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应当进行复核而未复核;(5)未经审核、审理;(6)核审、审理不规范。
5、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批(分值3分,每项1分)
(1)按行政处罚的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
(2)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应附具集体讨论记录;
(3)集体讨论记录内容应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讨论内容、讨论结论及参加人签名等;
扣分项目:
(1)未按规定审批;
(2)审批手续不完备。
6、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值14分,每项2分)
(1)有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住址);
(2)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有行政处罚的种类、类别和依据;
(4)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的是否有加处罚款的规定;
(5)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印章;
(7)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扣分项目:
(1)文头、文号不规范;
(2)标题与内容不符;(3)当事人基本情况叙述不清;(4)违法事实和证据叙述不准确或与调查核实的情况有矛盾;(5)定性、处罚适用法规条、款、项及内容引用错误或不准确;(6)引用必要的法规的条、款、项内容不全;(7)处罚种类排列不当;(8)未交待复议、诉讼事项或交待有误;(9)无处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10)涂改处没有盖章,影响案件事实和定性处罚。
(四)送达和执行(分值8分,每项2分)
1、送达文书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有送达地点、送达时间、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送达人签名;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
2、当事人未自动履行的,在法定期限内下达《罚款催缴通知书》或者《强制执行申请书》,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有《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和《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并规范填写;
3、给予罚款的处罚应使用合法罚没票据;没收财物应有没收财物的合法票据和物品清单;
4、结案审批表填写规范。
包括有送达情况、执行情况及其结果、承办人意见及签名、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签名、结案日期等。
扣分项目:
(1)处罚决定、告知通知、听证通知等法律文书无送达手续;
(2)上述法律文书送达手续不规范;(3)没收财物不及时处理或不按规定(4)使用无效单据收缴罚没财物;(5)查封扣押或没收财物去向不明;(6)罚没单据填写不规范。
(五)案卷档案(分值12分,每项1.5分)
1、一案一卷;
2、使用档案统一规定的卷皮;
3、卷内目录填写规范;
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
行政处罚决定书放在卷首,其他材料按照办案过程顺序排列文书;
5、卷内材料有页码;
6、装订整齐;
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
8、卷内文字使用钢笔和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扣分项目:
(1)不使用省局统一印制文书;
(2)案卷混装或漏装证据材料;(3)不按规定顺序组卷;(4)组卷不整洁、脱页、缺页;(5)案卷无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