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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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Word下载.docx

行政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在特定权限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人员。

3.3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

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负责人和受委托执法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但应在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程序或者执法委托书中明确规定,并向市、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3.4法律依据

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3.4.1违法行为依据:

行政机关认定被处罚主体行为违法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3.4.2处罚依据: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3.5当事人基本情况

3.5.1公民:

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有效证件类型及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

注: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3.5.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证照类型及编号、地址、联系电话等。

3.6日期和时间

3.6.1日期:

应具体到年、月、日。

3.6.2时间:

应具体到年、月、日、时、分。

3.7地址和地点

3.7.1地址:

主要用于确认身份信息和送达文书,应具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区、街道(乡镇)、小区(胡同、村)、楼门牌号。

(涉外的还应包含国家)例如:

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

3.7.2地点:

主要用于调查取证文书。

例如:

×

执法大队×

会议室;

大厦×

房间;

大街南侧×

公交站往东×

米;

国道×

公里×

米处。

3.8案件来源

指日常检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等。

3.9签名

指手写签名或已备案的电子签名。

3.10技术处理

3.10.1文书涂改的技术处理:

在案卷文书涂改处压指印或者加盖印章。

不需要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内部审批文书一般由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做技术处理;

需要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执法文书一般由当事人做技术处理。

3.10.2文书空格、空白处的技术处理:

文书空格处,统一采取划“\”反斜杠处理;

文书结尾空白处注“(以下空白)”或者另起一行顶格划“\”反斜杠处理。

3.11案件审批表的合并处理

本标准中有关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审批表格,除立案、作出处罚决定环节需要使用单独格式的《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呈批表》外,其他环节的审批均可合并为通用审批表格,采取不同审批事项前加“□”进行勾选的方式明确需要审批的事项,并按照本标准中不同审批表的要素要求进行填制和签发。

第二部分基本标准

4主体资格

4.1处罚主体

4.1.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法定资格。

4.1.2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

4.1.3印章使用符合法律规定。

1)行政机关印章可在执法文书套印,也可在电脑中预置与行政机关印章一致的电子印章并打印至文书。

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文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必须使用行政机关印章,其他需要盖章的外部文书,建议使用行政机关印章。

4.2被处罚主体

4.2.1被处罚主体确认清楚。

4.2.2被处罚主体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2.3被处罚主体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4.3执法人员

4.3.1已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4.3.2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4.3.3已在北京市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注册。

5事实证据

5.1认定的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5.2法律文书能够准确记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

5.3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

5.4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危害后果。

6适用法律

6.1违法行为依据和处罚依据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6.2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其条、款、项、目表述规范,准确无误。

6.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定要求,已经制定并公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还应同时符合裁量基准的要求。

7程序规则

7.1实施行政处罚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含事先告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的步骤进行。

7.2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则。

7.3履行行政处罚程序的每一环节有相应法律文书记载,并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和要素。

7.4行政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程序时,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当简化文书种类、合并工作环节。

第三部分一般标准

8立案

行政机关对获取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初步甄别或者审查后,批准生成行政处罚案件并启动调查处理程序的活动。

主要文书:

立案审批表。

8.1立案审批文书

文书要素:

a)文书名称:

立案审批表

b)案件来源。

c)涉嫌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包括案发时间、地点、初步查明的事实),涉嫌违反的法律依据的名称、条、款、项、目等。

d)当事人情况(已初步核实情况的填写):

1)公民应载明姓名、有效证件类型及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载明名称、证照类型及编号、地址、联系电话等。

e)承办人员建议或申请立案的具体意见、姓名和时间。

f)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签名和时间。

g)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1)现场检查的案件可以先行启动调查程序,48小时内补办立案手续;

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媒体曝光的案件必须在批准立案后方可启动调查程序。

2)不同意立案的,应将相关线索材料及立案审批表单独存档。

3)批准立案的,经调查认为违法事实不存在或者违法主体不正确等需要撤销立案的,应当填写《撤销立案审批表》销案,并单独存档。

9调查取证

行政机关对已立案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向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活动。

包括调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文书、抽样取证文书、其他证明和证据材料、事先告知文书、听证文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

为调查取证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文书标准详见《北京市行政强制案卷标准(试行)》。

9.1调查笔录:

包括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9.1.1现场检查笔录

行政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现场情况进行检查而制作的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

b)基本情况记载:

1)检查的起止时间和地点;

2)被检查人的姓名(名称);

3)现场人员的姓名和身份。

c)检查情况及确认:

1)检查事项及内容清楚,记录准确、客观、全面;

2)有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记载;

3)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注明时间、地点、证明的内容、拍摄(录制)人员姓名和身份等;

4)被检查人核对后,应逐页签署姓名,并在最后一页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及姓名和日期;

5)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6)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

7)执法人员签署日期。

d)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1)一份笔录只能记录一个涉嫌违法的现场。

2)同一时间相同的执法人员只能检查一个涉嫌违法现场。

3)签名必须为手签。

9.1.2现场勘验笔录

行政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现场或者有关物证进行分析、检验、勘查所制作的文书。

现场勘验笔录

(要素同现场检查笔录)。

c)勘验内容及确认:

现场绘制的勘验图应当注明绘制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等信息(其他要素同现场检查笔录)。

9.1.3询问笔录

记录执法人员围绕违法事实向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的过程及内容的文书。

询问笔录

1)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

2)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c)询问前告知事项:

1)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记载;

2)告知被询问人陈述、申辩权利和配合执法义务的记载。

d)询问及确认:

1)询问应围绕违法事实展开,内容记录详实;

2)涉及违法事实及情节的要素完整;

3)被询问人核对后,应逐页签署姓名,并在最后一页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及姓名和日期;

4)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5)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

6)执法人员签署日期。

e)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1)一份笔录只能询问一个人。

2)同一时间相同执法人员只能询问一个人。

9.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机关为防止证据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依法对相关证据先行进行登记并予以保存的措施。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文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物品处理通知书等。

9.2.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文书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文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

b)先行登记保存的理由和依据。

c)拟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及其他相关信息。

采取抽样取证方法的,还应注明物品数量、抽样方法、抽样数量及抽样比例。

d)执法人员建议或申请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具体意见、姓名和时间。

e)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签名和时间。

f)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执法人员可以现场对可能灭失的证据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但应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9.2.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文书

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关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通知当事人的文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b)当事人的姓名(名称)。

c)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理由和依据。

d)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原地保存或者异地保存)。

采取抽样取证方法的,还应载明抽样方法、抽样比例和抽样数量。

e)载明行政机关将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的意思表示。

f)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日期和地点。

g)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落款日期。

h)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9.2.3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可与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合并)

记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名称、数量、规格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b)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

c)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与物品相关的信息。

d)当事人核对后,应逐页签署姓名,并在最后一页签署确认清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及姓名和日期。

e)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执法人员在清单上予以注明。

f)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

g)执法人员签署日期。

9.2.4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文书

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意见的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

b)当事人姓名(名称)。

c)物品处理决定及法律依据。

1)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2)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3)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4)依法予以没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d)处理物品的名称、规格及数量等信息,须与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一致。

如抽样物品做破坏性检测或鉴定,须注明送检物品数量及无法返还的原因。

e)退还当事人物品,需注明退还时间、退还地点。

当事人签署确认清单内容属实并已接收的意思表示和姓名。

9.3抽样取证文书

行政机关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调取检验鉴定的样本或留存证据过程中使用的文书。

抽样取证通知书、物品清单、物品处理通知书等。

9.3.1抽样取证通知文书(如抽样取证后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可与先行登记保存文书合并)

行政机关采取抽样取证措施时通知当事人的文书。

抽样取证通知书

b)抽样的单位和抽样人的姓名。

c)抽样取证的日期和地点。

d)当事人姓名(名称)。

e)抽样取证依据。

f)物品的名称和数量,抽样方法、比例或数量。

9.3.2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可与抽样取证通知书合并)

记录抽样取证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的文书。

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要素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9.3.3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文书

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抽样物品处理意见的文书。

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要素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9.4其他证明和证据材料

9.4.1其他证明材料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是指用以证明某种身份或者资格的材料。

包括身份证明、相关说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9.4.1.1身份证明

用以证明相关人员、单位的身份或资格情况的材料。

基本要求:

a)中国公民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影印件)。

如涉及经营行为且属于个体工商户,还应同时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与之相关的证件复印件(影印件)。

b)外国公民应当提供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影印件)。

c)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影印件)。

如违法行为对应的是取得相关许可后的具体行为规范(即:

不属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行为),还应提供相关许可证复印件(影印件)。

d)1)当事人同时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影印件)的,或者当事人只提供身份证明原件,执法人员进行复印(影印)的,由执法人员与原件核对后,在复印件(影印件)不遮挡重要信息处手写或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思表示,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2)当事人仅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影印件)的,由当事人在复印件(影印件)不遮挡重要信息处手写或加盖此件为复印件(影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思表示,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3)特殊情况下,由行政机关调取的主体证明材料需经当事人核对,由当事人在不遮挡重要信息处手写经核对此件信息与本人(本单位)身份信息无误的意思表示,并签署姓名和日期后,方可作为主体证明材料。

其他复印件(影印件)参照上述方式进行确认说明。

9.4.1.2相关说明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专门事项进行解释、说明、证明所出具的材料。

a)载明说明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b)说明内容与说明事项相对应且具体、明确。

c)说明单位名称和印章、个人签名、日期。

d)提供报表、图纸、会记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并由提供人或者制作人、制作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并签署日期。

9.4.1.3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托人在行使权利时须出具的材料。

a)记载委托人、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b)具体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c)委托人签名(盖章),并签署日期。

1)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委托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2)受托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3)委托事项、权限、期限不明确、仅有单位公章而法定代表人没有签名(盖章)的,行政机关应让受托人签署授权委托内容确认单。

9.4.2其他证据材料

其他证据材料是指用以证明或者确认特定违法事实的相关材料。

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检测)报告、视听资料、域外证据等材料。

9.4.2.1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检测)报告

行政机关出于调查取证需要,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案件涉及的证据、物品及其他事项进行分析、检验(检测)、鉴别、鉴定后,由专业机构向行政机关出具的意见。

a)鉴定或者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鉴定或者检验(检测)人员的姓名。

b)送交鉴定或者检验(检测)的时间、事项、物品及规格数量。

c)鉴定或者检验(检测)的时间、地点、物品信息、鉴定或者检验(检测)方法、鉴定或者检验(检测)结果。

d)鉴定或者检验(检测)人员的签名,鉴定或者检验(检测)机构的印章和日期。

e)鉴定机构(检验或者检测机构)的资质证明。

委托第三方鉴定的,行政机关应有委托书及送检交接回证(送检交接回证要素同送达回证)。

9.4.2.2视听资料

指用录音、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储存等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a)应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须记载提供人确认复制件内容与原始内容一致的意思表示。

b)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c)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9.4.2.3域外证据

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或者由当事人提供在我国境外所形成的证据材料。

a)证据来源的说明。

b)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c)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9.5事先告知文书

事先告知是行政机关为确保违法事实认定准确,处罚依据适用正确,处罚裁量客观公正,在完成主动收集证据、即将调查终结前,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法定事项的程序。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文书。

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和证据、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相关权利的文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c)查明的涉嫌违法的事实、情节及证据。

d)违法行为依据的名称、条、款、项、目。

e)处罚依据的名称、条、款、项、目。

f)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意思表示。

g)告知当事人如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行政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如有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请于×

日内(应不少于3日)提出。

h)行政机关名称、地址、印章和落款日期。

1)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如实记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署确认记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并逐页签署姓名和日期。

2)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或者没有陈述、申辩意见的,由当事人签署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或者没有陈述、申辩意见的意思表示,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3)当事人逾期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又未明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行政机关可以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但行政机关调查终结前,当事人仍可向行政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行政机关不得拒绝。

4)以上三种当事人履行陈述、申辩权利的情况,行政机关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予以记载。

i)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1)除处罚依据中规定的罚款为固定金额且不分情节裁量之外,不得在文书中告知当事人具体处罚金额;

可以依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告知当事人处罚种类和幅度。

2)该文书送达日期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或《案件处理呈批表》“承办人”签署意见的日期之前。

9.6听证文书

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主要证据收集完毕,调查终结之前,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并应当事人要求组织进行听证的程序。

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听证记录、听证报告等。

9.6.1听证告知书

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有关听证事项的文书。

听证告知书

e)处罚依据的名称、条、款、项、目和与裁量基准对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f)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期限和方式。

g)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印章及落款日期。

9.6.2听证通知书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在听证举行7日前告知当事人听证有关事项的文书。

听证通知书

c)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d)听证主持人姓名。

e)告知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f)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

g)告知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h)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落款日期。

9.6.3听证公告

行政机关公告举行听证有关事项的文书。

听证公告

c)听证事由。

d)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e)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落款日期。

9.6.4听证笔录

行政机关记载举行听证内容的文书。

听证笔录

b)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c)听证主持人、记录人、案件调查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部门。

d)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e)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记载。

f)案件调查人员介绍案情,包括违法事实、情节、证据、依据,拟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法定种类、法定幅度。

g)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相关依据陈述、申辩、质证的内容。

h)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签署姓名和日期。

i)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核对后,应逐页签署姓名,并在最后一页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及姓名和日期。

j)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名的,由记录人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k)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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