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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各类假期的管理规定

(5)关于各类假期的管理规定

 

鲁裕发【2018】17号

 

关于各类假期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严肃劳动纪律,规范在岗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各类假期的政策标准、审批程序及工资福利待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企业利益,确保企业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病假

(一)医疗期限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入院治疗或根据医院诊断结论必须停工医疗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集团公司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集团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集团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职工患重大疾病的,由企业医疗鉴定委员会依据病历并到所住医院查证后,确认是否重大疾病,并经医疗鉴定委员会成员签字认可,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经研究同意后,可办理医疗期延长,医疗期延长的,经济待遇执行企业规定。

5、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含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由企业劳资部门协调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病退、退职手续,享受病退、退职待遇;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职工本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能够复工不复工的,按旷工处理。

(二)审批权限及程序

1、职工因病请假,需履行请病假手续。

请病假条必须在三天以内办理完毕审批备案手续,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2、病假2天(含2天)以内的,由企业部门负责人、职工医院院长签字审批后,到企业考勤管理部门办理批假手续。

3、病假在2天以上的,需凭县级或三甲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包括个人病例、诊断结论、化验单据、住院证明、用药清单等),病假条由企业部门负责人、职工医院院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企业考勤管理部门备案。

4、月度内同一病症出具门诊病假累计不得超过2次,未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的病假证明一律不予承认。

5、职工办理请病假手续严禁弄虚作假,长期病假人员不得从事第二职业,否则,除追缴回支付的病假工资及各项福利外,根据情节追究责任。

6、各单位职工医院或考勤管理部门建立病假职工档案,企业工会、职工医院、所在部门支部书记对长期病假职工要定期走访,及时了解职工病情。

(三)工资福利待遇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病假工资按本人岗位基准工资的70%计发;累计超过180天的(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病假工资按本人岗位基准工资的60%计发,医疗期内医疗待遇按企业现行规定执行。

2、超过国家规定医疗期,经企业研究适当延长医疗期的,不再发放病假工资,按每天40元发放病假补助,不享受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实发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二、事假

(一)审批权限及程序

1、职工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事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审批后的请事假条必须交企业考勤管理部门备案,无特殊情况事后补条无效。

2、事假为1-2天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

3、事假为3-5天的,由企业分管领导审批。

4、事假超过5天的,需经企业主要领导批准。

5、企业助理级(含)以上人员请事假的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6、不办理请事假手续离岗或超过请事假天数未返岗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7、全年请事假连续不得超过22天,累计不得超过44天。

(二)工资及待遇

1、月度因请事假达不到法定出勤天数的不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工矿龄补贴、住房补贴、五险一金等)。

2、因请事假当月出勤达不到法定出勤天数的,企业按其实际出勤为其缴纳“五险”,差额部分(企业部分+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在本人以后月度工资中扣回。

3、全月请事假的,请假人员需提前到企业财务部门先行缴纳当月“五险”的企业部分和个人部分,方可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不予办理事假审批。

4、企业各部门要加强对事假人员的管理,建立单独的职工假期管理档案,记录请假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请假起止时间,家庭住址,通讯方式等信息。

三、产假

(一)休假期限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158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产的,产假为42天;7个月以上引产、死产、或早产胎儿不成活的,产假为75天。

2、女职工生育后要及时报企业计生部门,计生部门书面通知本企业劳资部门到人社局备案登记。

3、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男职工给予7天护理假。

(二)审批流程

1、本人写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证明,计生办根据规定批假,报考勤管理部门存档备案。

2、产假期满上班职工哺乳期1年内(孩子出生起计算),每天给予2小时的哺乳时间(往返路程时间包括在内),请假手续按照长期事假审批程序办理,计生部门审核把关。

3、男职工的护理假请假手续与产假手续相同。

有效假期时间视为正常出勤。

4、法定生育假、护理假期满后,必须按时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待遇规定

1、国家法定的生育假期间工资、医疗费用及与生育有关的其他费用,由人社局从女工生育基金支付,企业不再支付产假工资。

符合上级政策规定人社局未发放工资的产假月份,由企业按照保险缴纳基数发放产假工资。

生育假期间五险一金个人部分先由企业垫付,待产假结束上班后,由企业在本人工资中扣回。

2、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未参加城镇、新农合医保的,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由人社局从女工生育基金支付。

3、内退女职工符合计生规定生育假期间待遇按在岗职工执行。

4、休产假、护理假期内不享受各类安全生产综合奖。

四、探亲假

(一)期限

1、凡家距超过300公里或公休日无法团聚职工可享受探亲假。

2、探亲假期内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探亲有效假期视为正常出勤。

3、探父母假,已婚的每四年一次,每次20天。

4、未婚职工工作满一年后探父母假与已婚人员探配偶假每年一次,每次20天。

5、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往返路程假。

探亲假可分次休,总天数不能超过20天。

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企业据实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岗位基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企业报销。

6、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探亲假:

(1)工作不满一年者。

(2)结婚不满一年者,不享受探望配偶假。

(3)请工伤假、产假时间超过60天(含)人员。

(4)年度内累计请病假超过30天(含)、事假超过20天(含)、旷工超过15天(含)者。

7、凡申请休探亲假者,必须先休带薪年休假。

(二)审批流程

1、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经企业劳资部门审核,符合条件者方可休探亲假。

2、企业劳资部门要建档立案,财务部门只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三)工资待遇

当月休探亲假的,按休假天数、以本人岗位基准工资为标准支付探亲假工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曲阜市最低工资水平。

五、婚、丧假

(一)婚、丧假期限

1、婚假

(1)按法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婚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2、丧假:

直系亲属死亡的,企业给予3天的丧假,另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二)审批流程

1、本人根据请假事由写出申请,申请需写清国家法定假期和申请的路程假,经部门负责人签批,由计生办或工会审核,报企业考勤

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虚假或伪造材料;

4、在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职业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书面声明者;

5.在应聘前曾有吸毒等违法行为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书面声明者,

6、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7、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8、泄漏企业技术、经营机密,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者;

9、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从事第二职业者;

10、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者;

11、组织员工罢工或怠工者;

1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13、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者;

14、累计旷工达30个工作日者;

15、其他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

1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1、解除劳动合同,要做到事实依据充分、相关证据完备、法律依据适用准确、操作程序合法。

2、任何形式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及时通知本人办理交接手续、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保留与联系人员的联系记录(应有联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户口所在地、家庭联系电话、联系手机、其他通讯方式等)。

3、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住房公积金转移、失业手续)。

办理以上手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工作交接手续(包括资料、工具等);

(2)培训费用个人承担部分上缴;

(3)旷工期间企业缴纳的“五险”;

(4)还清财务借款;

(5)其他应交财物。

4、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凡接触职业危害的岗位要进行离岗前的查体,凡不配合查体的责任自负。

5、企业应一次性书面告知职工离职需办理事项,因职工个人原因造成相关手续无法办理,由职工个人承担责任。

(七)解除劳动合同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

由两人以上直接去员工家中送达并要求本人签收,本人不在家,,可以请本人同住的成人直系亲属签收。

对本人拒绝签收或直接送达有困难,应将当面送达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保留影像证据;

2、留置送达。

如直接送达没有人接收,家中无人,可以请所在社区的工作人员,或辖区派出所民警陪同一起到员工家门口,将信件内容塞入员工家中,并请社区、民警签字佐证已送达。

3、邮寄送达。

对本人拒绝签收或直接送达有困难的,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特快专递的封面或存根栏必须写清送达的内容。

若邮件被退回,企业劳资部门应将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

4、公告送达。

在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无法送达并且证据完整的情况下,采用选择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公告送达的方式。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5、企业向被解除人员送达劳动合同解除的通知和相关证明,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原电子档案以及员工过失的证据进行备案存档。

(八)旷工期间待遇

1、停发一切工资及工矿龄补贴、住房补贴、公积金等各福利待遇。

2、企业缴纳的“五险”,由本人到企业财务部门缴纳,否则不得返矿上班。

九、有关要求

1、各企业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以文件的形式上报集团公司人事劳资处。

2、在各类假期手续的审查把关上,企业各级责任人必须严格把关,一经发现有不属实的,对相关责任人绩效考核扣5分。

3、本规定要采取单位公开栏公示,会议传达、班前会学习等形式传达到职工个人,凡因传达不到位造成执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或出现劳动纠纷的,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各类假期审批网上申报与书面申请同时办理,书面申请交考勤管理部门存档。

5、每月5日前,企业必须完成对职工各类假期的系统维护,否则因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系统维护,影响职工工资发放的,每人次扣相关责任人5分。

6、本规定作为集团公司反堵降增人事劳资检查内容之一,规定条款作为企业负责人、分管领导月度绩效考核的依据。

7、本规定由人事劳资处负责监督落实。

8、本规定自2018年3月份执行。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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