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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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阳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开阳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xx年十二月二十日
开阳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
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总则为落实各乡(镇)政府农村环境保护责
任,解决当前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xx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xx﹞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办﹝xx﹞6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强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办﹝xx﹞11号)有关要求和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有关部署、《贵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试点工作协议书》及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发﹝xx﹞212号)文件。
第三条考核对象及范围考核对象为县直相关部门
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考核范围为开阳县县域内农村地区。
第四条考核原则试点先行、逐步推广,重点突出、
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依据《贵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
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试行)实施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管理情况两方面,满分100分。
第六条考核程序包括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
民政府自查和开阳县人民政府考核。
1.自查。
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照《贵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试行)及本办法的要求,组织自查,于每年3月5日前将本辖区或职责范围内上一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试点落实情况上报开阳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考核。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3月下旬组织考核
工作。
工作领导小组在材料核查和现场检查基础上,依据《贵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试行),对被考核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和评分。
第七条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包括材料核查和现场检查
1.材料核查是指被考核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
民政府提交以下材料:
(1)《贵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试行)对照得分表;
(2)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相关工作进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有关监测报告、等。
2.现场检查是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考核县直相
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
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档资料,实地查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农村环境状况,征求群众意见等。
第八条考核结果依据《贵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
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试行),对被考核的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打分并排序,排名情况上报县委和县政府。
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得分排序靠前的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和县政府给予表彰,对参加试点工作且排名靠前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在申报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等经费时予以优先。
第九条附则
1.本办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2.本办法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
环保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通知
抄送:
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法院、检察院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xx年12月20日印发
(共印120份)
第二篇: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考核验收计分办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考核验收计分办法
各村(居):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要求,确保整治效果,根据文件精神,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考核验收计分办法如下:
一、考核计分办法
(一)组织建设3分
1、村建立领导小组、明确综合管护队长职责,落实村干部全员分工包段责任,未落实见一项扣0.5分;
2、根据镇交名额,认真研究落实保洁员,明确划区包干责任和联绩考核办法,签订书面工作责任状,有一项不落实扣0.5分。
上述内容均以上报经服中心的书面资料为考核依据。
(二)道路管护5分
1、道路无坑洼现象,见一例扣0.2分;
2、路面无占道堆放、无占道经营现象,见一例扣0.5分;
3、3米以上的硬质路两侧路肩完整,每缺100米扣0.2分;
4、3米以上的硬质路两侧各50公分内无农作物生长,
(七)施工现场5分
拆迁、待建、施工工地未设置刚性围挡的见一处扣0.5分,现场周围乱堆乱放、乱扔垃圾的见一处扣0.2分。
(八)环境卫生10分
1、沿线视线范围内见一处暴露垃圾扣0.5分;
2、垃圾箱堆积有一例扣0.5分;
3、垃圾填理场有暴露垃圾见一例扣1分;
4、有一只露天粪坑扣0.2分。
(九)经营秩序
1、店外经营见一例扣0.2分;
2、占道收购、堆放废品的见一例扣1分;
3、占道修车、洗车的见一例扣0.5分。
(十)河道管护10分
1、河坡不平见一例扣0.2分;
2、河坡水面垃圾、杂物见一处扣0.2分。
3、水面漂浮物、水生植物见一平方扣0.2分;
4、河坡有一个草堆、鸡棚鸭舍扣0.5分;
5、河道两侧无证码头见一处扣0.2分。
(十一)交道秩序5分
机动车辆乱停乱靠,见一处扣0.2分;
上述验收范围:
主干道、通村路、村内3米以上的硬质
第三篇:
合肥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专题合肥市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合肥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农村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四个城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和三大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开发试验区)的城市出入口道路、城郊结合部、城中村、乡镇和村(居)。
(二)三县(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的公路沿线及副县级镇、工业园区、乡镇和村(居)。
二、考核标准与评分细则考核标准与评分细则详见附表。
三、考核组织与方法
(一)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由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牵头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组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检查组进行考核。
(二)考核方法
1、检查频次。
集中整治期间,半个月组织暗访一次、通报一次,限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长效管理阶段,每月检查一次、讲评一次。
2、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分为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
(1)查阅资料主要内容包括管理机构、保洁队伍、经费投入、制度建设等情况。
(2)现场检查。
三县检查副县级镇(工业园区)、公路沿线、乡镇集镇、村及自然村四个项目;城区(开发区)检查出口道路(公路)、乡镇(工业园区)和村居三个项目。
根据工作需要,每次检查或全面检查,或抽取其中的1~2项目检查。
3、检查方法。
每次检查分成若干个考评小组,同一考评小组检查同一项目,统一标准,统一口径。
4、检查方式。
采取现场抽签确定检查项目,现场打分,去掉若干最高分和最低分,平均得分为该项目的最后得分。
5、检查排名。
每月检查所有项目的总得分为县区该月检查成绩,在全市排名;并同时对乡镇检查成绩进行排名。
四、奖惩办法
(一)检查结果纳入各县区的政府目标管理,统一奖惩。
(二)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档案。
(三)每次检查对乡镇得分情况进行排名,在市属新闻媒体公布。
(四)每次检查排名垫底的乡镇,其乡镇负责人在合肥电视台作整改表态,并列入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督查室重点督办事项。
(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命名、表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达标村、示范村和“环境优美乡村”,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附则
各县、区要建立对乡镇、乡镇对村居的督查考评体系,纳入政府目标管理。
每月考评情况及时上报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三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管理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
附件二:
城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管理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
第四篇: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细则三合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细则
按照乡党委、乡人民政府关于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要求,特制订本考核细则。
一、组织领导(2分)
1、领导机构(0.5分)。
成立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会议,有方案,有部署,任务具体,目标明确。
实施领导分工负责制,乡领导包片,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屯的包保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以上内容以文件、表册为准,差一项扣0.1分。
2、信息沟通(0.5分)。
及时上报信息,有自查报告和工作总结。
每周至少上报一篇简报,及时反映整治情况,差一项扣0.1分。
3、督察通报(1分)。
乡政府督察组将对“四城联创”工作,每周至少督察一次,以督察通报为准。
各村对督查的具体时间、具体地点、整改时限等要有记录。
二、宣传发动(2分)
1、利用广播、横幅、宣传标语、黑板报、致农民群众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得1分,差一项扣0.1分。
2、广泛动员,广大干部、教职员工及群众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积极性高得1分。
三、环境整治(50分)
1、拆违拆废(15分)
(1)彻底拆除乡、村庄(沟、渠道两侧)的违章建筑物,分值6分。
发现一处扣0.6分,扣完为止。
(2)按照乡村道路及村庄巷道规划和规范畅通的要求,对直接影响出行畅通、安全及有碍观瞻的乱搭乱建彻底拆除,分值6分。
发现一处扣0.6分,扣完为止。
(3)彻底拆除辖区内废弃的坍塌房屋、残墙断壁,分值3分。
发现一处扣0.3分,扣完为止。
2、清障治脏(20分)
(1)彻底清除因拆除产生的垃圾,分值3分。
发现一处清理不彻底扣0.3分,扣完为止。
(2)主要县、乡、村道路两侧干净整洁,无禽畜粪便等堆放物,分值4分,发现一处扣0.2分,扣完为止。
(3)全面彻底清理村庄、道路及房前屋后的生产生活垃圾(包括彻底清理辖区内坑塘、沟渠及两侧的垃圾杂物),分值5分。
发现一处未清理扣0.2分,扣完为止。
(4)彻底清理辖区内道路两侧及村庄巷道的乱堆、乱放,柴草秸秆、棍棒杂物,要求在村级以上道路两侧不得堆放,屯内要求分户集中有序堆放,不得越出墙面侵占巷道等公共空间,柴草垛要远离村屯。
分值4分,发现一处乱堆乱放扣0.4分,扣完为止。
(五)打谷场、养殖园区、房顶及墙根的柴草秸秆、棍
2棒杂物等要彻底清理,客观条件不能清理的要堆放有序,分值4分。
发现一处乱堆乱放扣0.4分,扣完为止。
3、改丑治乱(10分)
(1)辖区内主干道两侧有碍观瞻的构筑物整治彻底,分值2分。
发现一处扣0.2分,扣完为止。
(2)屯内巷道路面要畅通、平整、洁净,分值2分。
发现一处不畅通、不平整或不洁净扣0.2分,扣完为止。
(3)乡、巷道及主干道两侧墙面整洁美观,分值3分。
新整治过的墙面不得乱刷标语、乱涂乱画,发现一处扣0.1分。
凡以墙遮丑,墙体以内环境不整治的发现一处扣0.5分,扣完为止。
(4)临街、道要设立垃圾箱,垃圾箱要规范、整洁,分值2分。
发现一处垃圾外泄或垃圾箱墙体残破扣0.1分,扣完为止。
(5)村驻地及沿路沿线广告、牌匾规范美观,分值1分。
发现一处不规范的扣0.1分,扣完为止。
4、整治净化(5分)
(1)对被拆除的建筑场地进行整治,分值1分。
发现一处未整治扣0.2分,扣完为止。
(2)乡、村屯周边环境整洁,巷道两侧门面整齐、出行通畅,分值1分。
发现一处巷道两侧门面不整齐、出行不畅通的扣0.1分,扣完为止。
3(3)村驻地、学校、食杂店、各企业单位等公共聚集场所环境整洁,无积存垃圾,公厕清洁卫生,分值2分。
发现一处公共聚集场所环境不整洁扣0.1分,扣完为止。
(4)农村集市、村驻地周边交通畅通,街面无占道经营、乱停乱放,分值1分。
发现一处占道经营、乱停乱放行为的扣0.1分,扣完为止。
四、造林绿化(20分)
1、对辖区内国道、县道、乡村道路两侧行道树缺株断带情况进行补植,且林相整齐的,得1分;部分补植的,扣0.5分;没有补植的,扣1分。
2、完成村驻地的绿化,且绿化美化效果较好,能对本村的各屯绿化起到示范作用的,得2分;完成绿化,但绿化效果一般的,得1分;没有绿化的,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3、对主要道路沿线的屯内进行村庄绿化(包括防护林、经济林)的,得3分;对村屯进行了部分绿化,有断带情况的,发现一处,扣0.5分;没有进行绿化的不得分。
4、对辖区内国省道、县道、乡村道路两侧进行造林绿化,道路两侧各栽植林带一行以上,且林相整齐(无缺株断带)的,得4分;只栽植一侧树木的,发现一处,扣0.5分;没有进行主要道路两侧绿化的,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5、完成辖区内养殖园区绿化任务的,得1分;部分完成的,扣0.5分;没有完成的,扣1分。
6、对辖区内主要地段(包括各级道路两侧、村乡、养殖园区)的林木进行涂白、抚育修枝,得2分;只进行涂白或只抚育修枝的,扣0.2分;涂白、抚育修枝都未进行的,发现一处,扣0.3分,扣完为止。
8、对苗木加强管护、及时灌水,所植树木无人、畜破坏现象的,得4分;有人、畜破坏现象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扣完为止。
9、辖区所栽树木的成活率达到85%以上的,得3分;成活率在80%—84%的,得2.5分;成活率在70%——79%的,得2分;成活率在50%—69%的,得1分;成活率在50%以下的,不得分。
五、环境整治覆盖面(3分)
拆、清、整、栽等覆盖面达到100%得3分,每少10个百分点扣0.3分。
六、整体效果(8分)
路平道直,田方林密;沟通渠畅,水洁墙净;屯内巷道,绿树环绕;房前屋后,栽花种草;人畜分离,庭院井然;柴草杂物,堆码有序;村容整洁,和谐文明。
根据各考核组考核结果和乡督察组及乡“四城联创”的领导机构综合评定打分。
七、长效机制(5分)
1、各村有适合当地条件的保洁队伍,有具体的人员负责具体的区域,得1分。
2、有经费保障,分值1分;经费分群众自筹和村补贴,明确一项得0.5分。
3、各村建立行之有效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分值1分。
4、与所辖单位、村签订责任书,得1分;
5、垃圾实现统一收集、集中清运和填埋处理,得1分;
八、满意度测评(10分)
随机抽查当地居民对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的满意度。
对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满意度达到90%以上得10分,满意度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除0.1分,直至扣完为止。
第五篇:
xx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办法某某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某某镇环境综合整治管理水平,充分调动我镇环境整治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农村镇环境整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某某镇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二、考核内容
考核工作由某某镇新农办牵头组织,依据灵武市农村环境整治管理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抽调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对各行政村环境整治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每周定期考核、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和随机抽查考核五种。
每周定期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周一至周五的任意一天,月度考核结果一般为该月四次周考核结果之和,季度考核结果一般为该季度三个月考核结果之和,年度考核结果一般为当年四个季度考核结果之和。
三、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量化考核的方法,由考核小组成员参照统一的考核标准对被考核对象工作完成实际情况进行打分评判,汇总后按月报镇党委会研究,镇党委研究同意后作为该次考核的最终结果公示存档。
四、考核标准
1、主干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乱堆乱放、乱倒乱泼、乱涂乱画等现象。
(20分)
符合本条标准的,得30分。
有乱堆乱放现象的,每发现一处扣3分;有乱倒乱泼现象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有乱涂乱画现象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2、巷道内无露天土堆、粪堆、柴堆、煤堆等,厕所达到卫生标准。
(15分)
符合本条标准的,得15分。
有露天土堆、粪堆、柴堆、煤堆等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经考核小组告知后在考核小组规定时间内清理完毕的,可酌情改为按照0.3分每处的标准进行扣除。
3、沟渠两侧及房前屋后干净、整洁、畅通,无乱堆乱放等现象。
(15分)符合本条标准的,得15分。
有露天土堆、粪堆、柴堆、煤堆等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4、主干道路两侧、公共场所、零星空地种植花草树木,秋冬季节枯黄花草及树木落叶及时进行清理。
(10分)
符合本条标准的,得10分。
主干道路两侧、公共场所、零星空地等区域未种植花草树木或秋冬季节枯黄花草及树木落叶未及时进行清除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5、村部、文化活动、休闲娱乐等村级公共活动场所环境整洁,设施完善,运转正常。
(5分)
符合本条标准的,得5分。
村级公共活动场所环境脏乱,设施运转不正常的,发现后扣5分。
6、新建建筑符合规划要求,围墙、栅栏、门楼美观适用。
(5分)
符合本条标准的,得5分。
新建建筑及新砌围墙、栅栏、门口不符合统一标准或与周围环境不协调一致的,扣5分。
7、居民住宅、院落、养殖区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垃圾入箱入池,粪便做无害化处理。
(5)
符合本条标准的,得5分。
有占用公共区域进行养殖、垃圾不入箱入池、随意倾倒粪便等行为的,每发现一户扣1分。
8、垃圾收集转运设备配置合理,有专业保洁队伍按时打扫卫生。
(15)
符合本条标准的,得15分。
有垃圾收集转运设备分配不合理、长期闲置不用、保洁员不能按时打扫卫生等现象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9、环境整治补助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支付资金有台帐记录。
(5)
档案资料齐全的得5分,档案资料不齐全的不得分。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