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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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章、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设工程,司机只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路灯、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自己投资为主(以下简陈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西工程量清单计价,并执行《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其他投资性质的建设工程,应首先选择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也可采用定额计价办法。

工程量清单办法和工料单价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造价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城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1、国家法律及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消耗量定额及其费用定额(以下简称〈广西消耗量定额>).

4、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办等价格信息以及组价办法等。

5、发、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以及招、投标文件。

6、工程施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以及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设计或方案。

7、现场签证现场政是指经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及合同价款之外的前任证明。

包括上方签字认可的非工程量清单项目用工签证、机械台办证、零星工程签证以及材料价格的变动签证等。

8、索赔说赔是指合同履行过程,对于非本方的错误而是应由另一方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经双方按约定程序办理确认手续后,作为办理人价款支付和(或)工期延顺的依据。

9、其它其他是指发、承包人不能预见的事项或风险等。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统一格式

第八条本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方面的名词术语,按《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的定义。

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是指按统一规定进行编制和计算的表现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名称及其相应工程数量的明细清单,是招标未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合同、调整工程量、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和进行工程索赔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发包人编制,也可以由该工程的招标代理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有招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

第十条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设计图纸、工程现场实际进行编制。

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规费税金清单。

第十一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是指完成拟建工程的实体工程项目数量的清单。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附录A:

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附录B:

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附录C:

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计算规则

附录D:

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计算规则

附录E:

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计算规则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

例:

010101003xxx(分类码章序码节序码项目编码清单编码)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可以做互应补充,并报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各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每月将备案项目上报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的工程数量应按《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第十二条措施项目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清单。

分技术措施和其他措施:

技术措施有

(1)脚手架、

(2)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3)混凝土泵送、(4)施工排水、降水(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6)二次搬运(7)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其他措施有:

(1)环境保护、

(2)文明施工、(3)安全施工、(4)临时设施、(5)风雨季施工增加费、(6)缩短工期增加费、(7)夜间施增加费、(8)特殊保健费、(9)室内空气污染测试、(10)停工窝工损失费、(11)机械台班停滞费、(12)交叉施工补贴、(13)暗室施工增加费、(14)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

措施项目清单由发包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合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清单计价规范》和《广西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

《清单计价规范》和《广西消耗量定额》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

必须发生的措施项目,编制人不得漏项。

第十三条其他项目清单

其他项目清单是指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以外的项目。

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等。

其他项目清单由编制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清单计价规范》和《广西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

《清单计价规范》和《广西消耗量定额》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可以补充。

第十四条规费税金清单

规费税金清单由编制人根据《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编制,《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计列。

1、工程排污费

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

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技术经济标准的制定和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

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等

⑴养老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失业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⑶医疗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税金: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广西防洪保安费等。

第四章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五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发包人按照规定格式,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拟建招标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措施工程、其他项目的项目名称和相应工程数量,并列成明细清单,作为公平竞争的共同基础,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经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第十六条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规费、税金按规定另行计算。

一、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计价依据及组成

综合单价根据《广西消耗量定额》相应的定额子目参考基价组成。

1、消耗量定额子目编号设置

定额子目参考基价编号由八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从《广西消耗量定额》中查找。

如:

ⅠⅡⅢ

01040001建筑工程混凝土拌制定编号

Ⅰ表示广西各消耗量定额,01表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02表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03表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04表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05表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

Ⅱ对于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则表示章节编码;对于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则表示本专业中的各册编码,由二位阿拉伯数字。

Ⅲ表示表示广西各消耗量定额子目编号,由四位阿拉伯数字。

2、综合单价组成公式

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由《广西消耗量定额》相应的定额子目综合单价组成。

计算公式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

人工费=分部分项工程量*相应消耗量定额人工含量*人工单价

材料费=分部分项工程量*相应消耗量定额材料含量*材料单价

机械费=分部分项工程量*相应消耗量定额机械含量*机械单价

管理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率或=人工费*管理费率

利润=(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利润费率或=人工费*利润费率

(未考虑风险)

二、定额子目综合单价的确定

1、定额子目参考基价的组成。

人工费、材料费按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当时当地的相应编码的市场人工单价、材料单价计取,组成当时当地的定额参考基价。

人工单价的确定由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上报资料审定后公布执行。

定额子目参考基价的机械台班单价除人工费、动力燃料费可按相应规定调整外,其余均不得调整。

2、定额子目综合单价中的综合费率(或费用)由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全区实际进行统一制定和调整。

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管理费和利润的计取一般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费率区间的平均值计算。

《广西消耗量定额》中使用的各种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等编码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制定,各地市需新增内容时,由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收集整理后上报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三、综合单价的确定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按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确定综合单价。

投标人投标时自主确定综合单价的报价,并在投标文件中附全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四、传统定额法的基价组成

按广西相应消耗量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

同以上“二、1、定额子目参考基价的组成”,费率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及程序计取。

第十七条措施项目费用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按《广西消耗量定额》的标准计算措施项目费用。

《广西消耗量定额》没有标准的措施项目,其费用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自身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工程现场实际情况以及编制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措施项目及其报价,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措施项目费用分析表”,同时附上措施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过程。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的应予以调整。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工程量差值在15%以上,造成措施项目费用增加的应予以调整,其具体调整方法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施工增加费、文明施工增加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四项费用应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费率标准计取,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有区间的取高限,不得进行招标投标竞争。

投标报价中安全施工增加费、文明施工增加费不得底于《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标准的90%。

对于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施工增加费、文明施工增加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四项费用的取定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不得进行招标投标竞争,以保证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对环境的再生利用的保护。

在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对有区间的费率取高限,投标报价中该“四项费用”不得底于费率高限的90%,按建设部建办[2005]89号文件规定。

第十八条其他项目费用

1、预留金是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

由发包人估列并掌握。

招标人可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费的10%左右估列。

2、材料购置费是指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费用。

发包人应详细列出自行采购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

3、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管理及其服务和材料采购所发生的费用,一般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准。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管理及其服务和材料采购内容及工程量同招标文件的要求发生变化的允许调整,其具体调整方法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

4、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分包工程的内容、分包工程的估算造价及需要投标人配合协调的内容和承担的责任以及自行采购材料在交接、保管过程中需要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承担的责任。

投标人投标时,预留金和材料购置费应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金额填写。

第十九条招标人材料购置费(以下简称甲供材料)

招标人确定为自行采购的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列出,投标人投标时不计入相应的综合单价中(影响管理费、利润等费用计取的除外)。

不论招标人确定的甲供材料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数量多少,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应按工程施工要求供应甲供材料的全部数量。

若发包人不按所需品种、规格和数量供应,影响施工的,视为违约。

施工过程中,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材料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市场价格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零星工作项目及其人工单价

零星工作项目及其人工单价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项目及其用工要求,投标人所填报的用于核算签证工程项目造价及其计工的人工单价。

第二十一条规费和税金

规费指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费标准计列。

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规费应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费标准计取,不得进行招标投标竞争。

《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未规定标准或没有的规费项目,如发生时其费用应按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取和缴纳。

税金应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工程所在地的费率计算。

第二十二条材料价格风险

材料价格风险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界定风险范围大小,可选择下列方法之一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调整材料价格的材料编码、名称、规格、型号,并依据当时当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造价信息》上发布的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确定为材料基准价格。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造价信息》上未发布市场价格信息的材料,由招标人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材料基准价格,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可调整的材料价格涨跌超出一定范围时,材料单价可以调整。

材料基准价是作为材料上涨超过规定幅度时,进行市场材料价格调整的基础。

调整原则:

若工程所在地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造价信息》上发布的材料市场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材料基准价格的15%时,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可调价格的材料可以调整。

调整方法:

以工程招标时确定的可调材料的材料基准价格为基础,在施工过程中,若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或下跌)的幅度超过调整原则规定的幅度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材料价格风险包干。

按材料价格的5%作为风险系数,由投标人计入投标报价包干使用。

材料价格风险的问题。

由于材料市场价格变化较大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为了使工程有序健康的发展,造价站总结以往的一些经验,制定了本条有关价格调整的规定。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风险大小范围,确定可调整的材料编码、材料名称、材料规格和型号。

本条款有两种调整方式:

①可调整的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超过15%的幅度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②材料价格风险包干。

按材料价格的5%作为风险系数,由投标人计入投标报价包干使用。

因此,可调整的材料就应有一个基期价格。

什么是材料的基期价格?

材料基期价格的就是用于调整当材料价格上涨超过一定程度时的计算基础。

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定额子目参考基价中基期价格的确定:

1、材料费按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当时市场材料价格信息计算,作为签定合同时的基期参考价;今后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时作为调整的参考依据。

2、投标单位或施工企业报价时,以各自的实际购货方式和市场情况的材料价格进行报价,组成综合单价,但今后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时不是以施工企业所报材料价格作为调整;而施工企业所报材料价格仅作为乘以调整系数的基础。

例:

某规格钢材投标时信息价为3200元/吨,主体施工期间涨到4000元/吨,投标人投标时报价2800元/吨。

材料上涨了25%,超过15%,需调整。

调整值为:

2800+280=3080元/吨,而不是2800*1.25=3500元/吨

材料价格的变化,一般情况上涨时由承包人提出,下降时由发包人提出,双方签字确认后执行。

第五章标底(或预算控制价)的编制

第二十三条标底应由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发包人编制,也可以由该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

第二十四条标底应根据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广西消耗量定额》、费用标准、计价相关规定、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以及当地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进行编制。

对施工图以外发生的特殊施工措施等费用应根据施工现场条件、市场因素给予充分考虑,并列入标底。

第二十五条标底应保证编制质量,不得高估冒算、不得随意压价。

标底成果文件应由编制单位的法人、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复核人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签字人应对成果文件负责。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认为需设标底的应编制标底;招标人认为不设标底的应编制预算控制价。

预算控制价的编制应执行标底编制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投标报价的编制

(略)

第七章工程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

第三十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有关工程合同价款的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法、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生经济纠纷的解决方法;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6、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和时限;

7、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罚办法;

8、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担保事项。

经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一条合同价款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中标通知书和中标承包人的投标报价,由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不得再行订立背离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它协议。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工程预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用下列一种合同方式:

1.固定总价。

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并需要约定工程范围和风险范围。

2.固定单价。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3.可调价格。

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

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价格调整;

(3)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三十三条工程设计变更及价款调整

1.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2.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涉及工程价款增加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涉及工程价款减少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经双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站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3.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双方均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十四条综合单价调整

1、当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超过合同约定的幅度(合同中没约定的,按超过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15%)时,增加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

调整原则:

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较原综合单价低,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较原综合单价高。

需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工程量的增减超过合同约定(合同中没约定的,按《本计价办法》超过15%)时,综合单价应进行调整。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该情况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可以参照以下方式调整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造价:

例:

原工程量Q0=100,原投标价(综合单价)P0=200,合价C0=Q0×P0

实际完成工程量Q1=130

C=Q1×P0:

①115×P0

②15×P1此时,P1<P0

P1——双方协商

原工程量:

Q0=100,原投标价(综合单价)P0=200,原合价C0=Q0×P0

实际完成工程量Q1=80如果此时C=Q1×P0则为错误。

应为:

C=Q1×P1此时,P1>P0

P1——双方协商(考虑投标人应得利润因素)

2、工程量变化造成规费、措施费、税金等变化的应作相应调整。

3、工程量变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提出索赔。

这一条款的修改将对工程量清单的推行产生较大的影响,这就要求发包人不能任意修改调整清单的工程量,要求发包人提供更加准确的清单工程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八章索赔与现场签证

第三十五条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第三十六条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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