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污水处理厂分包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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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污水处理厂分包工程施工合同

 

分包工程施工合同

 

总包方:

分包方:

分包合同

总包方(全称):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方(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文件的规定及本工程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设计单位:

1.3监理单位:

1.4建设单位:

1.5工程地点:

1.6建筑面积:

1.7楼层层数:

1.8承包工程的内容及范围:

土方人工开挖及清理、钢筋、模板、砼搅拌及浇筑、脚手架、砌筑、抹灰、装饰工程。

1.9承包方式:

包工、包附材、包小型机械。

1.10质量等级:

市优,按国家相关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验收。

工期:

根据甲方的通知进场。

具体要求按甲方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及节点计划。

进场时间:

开工日期前3天开始进场,开工日期2天前材料及人员全部进齐。

1.12合同价款:

暂定万元,结算时按实际施工工程量及综合单价据实调整。

二、合同文本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法律

2.1合同语言: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

2.2适用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2.3适用标准、规范:

按国家和省(市)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

三、承包内容及费用

3.1)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列表如下:

项目名称

单价

工期、质量、安全奖罚增减价

工作内容

人工挖土

按定额工作内容

人工清土

按定额工作内容

钢筋加工及绑扎

按定额工作内容

混凝土搅拌

包括后台人工上砂、石、水泥,搅拌司机,清理、维护保养机械。

人工上水泥、附加剂,搅拌司机,清理、维护保养机械。

混凝土浇筑

包括振捣机械及电线、照明。

模板加工制作及安装

包括加工机械及电线。

红砖砌筑

包括砌筑脚手架,砂浆搅拌、材料运输。

内墙抹灰

砂浆搅拌、运输。

外墙抹灰

砂浆搅拌、运输

室内水泥砂浆地坪

砂浆搅拌、运输

外脚手架搭拆

贴砖

砂浆搅拌、运输,材料运输。

3.2)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直接和间接费用;所需机具(如果需要);材料费(含材料检测费或试验费);材料二次搬运费;垃圾清理费;税费(税费由甲方代扣代缴);综合人工费(包括超高施工降效及增加费等,总包方提供垂直机械);需要分包方办理各种手续的费用;施工过程中需要分包方采取的必要的组织和技术措施费;安全措施费;赶工措施费;配合其他分包单位增加费;施工过程中需要分包方处理各种可能情况的费用。

3.3)总包方提供水、电源,施工过程中分包方需用的水电量由分包方按定额用量或实际用量,按市场价从总价中扣除。

四、总包方代表

4.1本工程项目经理:

五、分包方代表

5.1分包方现场经理:

六、甲乙双方的责任

6.1总包方的责任

6.1.1负责现场总平面规划布置,接受业主、监理、设计院、质检站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下达现场总包管理指令。

6.1.2开工前向分包方进行现场情况交底并提供施工场地,负责指定分包方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分包方必须定期清理,费用自理。

6.1.3负责对分包方承建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进行全面监督和指导。

6.1.4负责向分包方进行技术、质量、安全、场容、进度的交底。

6.1.5负责向分包方提供施工图一套及相关变更通知,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做好会审纪要,并组织施工组织设计交底。

6.1.6负责提供临时施工电源、水源,提供临时办公、生活设施、仓库等供分包方使用,具体事宜由总包方统一组织解决。

6.1.7根据合同竣工工期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及阶段性进度计划,并提供给分包方。

6.1.8负责现场各分包单位的协调管理,每周定期召开生产协调会,下达工期控制点。

6.1.9负责按合同约定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

6.1.10根据本工程的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结合当地主管部门或总包方上级单位的要求,与分包方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工程环保等附属合同协议。

6.1.11协助地方政府、业主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分包方做好施工人员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教育和培训。

6.1.12负责向分包方提供主要机械设备及主要周转材料并运至施工现场,分包方负责维修保管。

6.2分包方的责任

6.2.1分包方应遵守省(市)关于承包工程所需资质的技术能力的有关规定,并已获得在本地从事承包工程的资格,有关资料虽经总包方审查,亦不能因此减免分包方应负的责任。

6.2.2向总包方提供承担该分包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资质、工作简历等主要业绩材料,指定总包方批准的现场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根据合同规定处理现场有关事宜。

并保证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成员的完整及至工程竣工不得随意更换上述人员。

项目负责人的更换需经业主、监理及总包方的书面批准。

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总包方召开的生产协调会及其它会议,代表分包方遵照总包方批示施工。

6.2.3认真履行分包合同,服从总承包管理,负责按武汉市规定办理好施工的各种许可证(包括施工人员的各种许可证),并承担相关费用。

承担施工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工期的连带责任,无论何时,分包方向总包方或业主提供的有关工程施工的书面文件虽经审批,但亦不能免除分包方在本合同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4保证工程不进行再次分包或转包。

6.2.5服从总包方管理,接受本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和检查,遵照其批示工作。

并为其日常查验提供便利和安全条件。

若接到批示而未执行,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6.2.6执行总包方各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

6.2.7负责处理现场有关本工程设计图纸、工程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验收和洽商签证等事宜。

6.2.8现场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总包方现场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后勤卫生、环保、消防、保卫的各种规章制度,设置专职的质量检查员、安全员,负责质量、安全。

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

分包方应服从总包方有关部门组织的综合大检查。

6.2.9分包方必须保证节、假日照常施工,所有施工人员节、假日期间均不放假。

6.2.10保证按总包方每月的工程计划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完成。

因分包方原因每月完不成其中一项,总包方有权劝其退场,损失分包方自负。

6.2.11将施工人员登记造册,交总包方安全部备案,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暂住证及计划生育证明。

6.2.12分包方有权拒绝执行项目对安全、质量、工序等没有书面文字交底资料的工作。

6.2.13按照总包方通知的时间准时进场。

6.2.14严格按照总包方审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未经总包方的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6.2.15分包方在施工中必须满足总包方关于CI工作的要求,统一着装及完成总包方关于企业形象宣传有关的工作,统一着装的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6.2.16按照总包方要求的日期提供满足总包方要求的当月形象进度报表。

6.2.17负责本工程自身施工中所产生的所有垃圾的清理工作,并负责至垃圾集中堆放点,费用自理。

6.2.18分包方应严格遵守武汉市有关分包管理规定,任何因为分包方违反这些制度而给总包方造成的损失,一律由分包方承担。

6.2.19为保证本承包工程的实施,分包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所用设备及工具处于良好状态,以满足施工需要。

6.2.20分包方必须遵守国家及武汉市政府有关施工扰民、施工现场噪音控制、施工中交通运输及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对于尘埃、噪音及所有和环保要求分包方必须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使之降低至现行文件规定允许的程度,分包方应协助总包方处理有关扰民、民扰事项,并且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6.2.21施工现场所有预埋件、预埋管、预留孔洞的施工,分包方应无条件接受委托。

6.2.22负责已完成工作的成品保护直至移交后序工序的施工单位,其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6.2.23做好与其它分包单位的协调配合,结算时按总包方管理人员签认单进行工作量的增减。

6.2.24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发送业主及总包方所有关于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任何意见及通知,凡涉及到分包方工作内容的,分包方必须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6.2.25对施工所用的各种机械设备,应及时进行保养以保持良好工作状态,不得因机械故障而影响工程进度。

6.2.26分包方因未执行上述各项义务而造成质量事故、工期延误、人员生命财产损害和经济损失,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总包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6.2.27对分包方的经济处罚:

若分包方未达到安全、文明施工罚款1000元,未达到工程质量优良罚款合同价款的5%。

七、工程进度计划

7.1分包方进场后,必须严格执行总包方制定的阶段性进度计划及总进度计划,如果前一阶段不能完成施工计划,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下一阶段的计划并按时完成,否则分包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和经济损失,总包方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并有权将其施工区域及范围解除,交由其他施工队伍施工,原施工工程量按约定处罚单价执行。

如如期按节点工期及总工期完成,则将节点工程量及总工程量按奖励单价结算。

7.2施工时间应遵守政府有关规定,任何超时工作皆认为是完成本工程必须的,分包方自行支付上述费用,总包方要求夜间连续施工,以确保工程按期完工。

7.3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天气、水电异常等因素均不影响总工期。

分包方未按合同工期完工每延误一天,罚款500元。

7.4为确保整个工程能如期完成,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可能发出的要求乙方施工其他区域或其他分包施工乙方区域的指令。

同时乙方对本区工期的责任仍不变。

八、延期开工与暂停施工

8.1总包方提出推迟开工,需书面通知分包方并相应顺延工期。

8.2若分包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日期开工,应提前5天提出延期开工的书面申请报总包方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

8.3因分包方责任造成的停工,由分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4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总包方审核批准后,工期可作调整。

8.4.1业主认可的工期调整。

8.4.2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总包方及非分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地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上述情况发生五天内,分包方应将工期延误内容书面报告总包方,总包方按工程总合同应在接到报告后3天内给予答复。

8.5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时完工,分包方承担全部的责任。

九、安全、文明施工

9.1分包方应严格按总包方关于文明施工的要求和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并严格遵循总包方在本工程中对于文明施工的其他要求。

分包方应设专职文明施工管理员和班组负责现场文明施工工作。

9.2现场材料应按照总包方施工平面布置图指定的位置整齐堆放,分包方应随时将施工垃圾清运至垃圾集中堆放点,且分包方使用的生活设施应保持整洁和卫生。

9.3分包方必须按总包方要求在设备、机械及建筑物上统一悬挂总包方标记,各单位不得随意乱挂自己单位的标志。

9.4如分包方未服从总包方的文明施工要求,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均由分包方承担。

9.5分包方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做好施工安全交底。

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定指导施工,确保安全生产施工无重大伤亡事故。

如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其责任安全指标和一切费用均由分包方承担,并追究分包方责任。

9.6施工方施工人员施工操作时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设施,费用自理。

一十、工程质量

10.1分包方必须遵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总包方的质量检验标准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健全质量日常检查制度,做好自检记录及交接检记录。

10.2分包方应按总包方要求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本工程的有关技术质量资料。

10.3质量等级应严格按现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总包方的质量检验标准必须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要求,按受总价5%的罚款,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连带责任。

10.5为确保工期和质量,原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函。

待工程按期完工并达到总包方的质量要求及各项承诺后,取消保函。

一十一、设计变更

11.1总包方根据业主指令办理的工程洽商,分包方应无条件执行,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11.2施工中因设计原因或业主,监理对原设计变更,经批准后应在变更前7天内向分包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因设计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由总包方视业主、监理签认结果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变更工期执行第八条第4款。

11.3施工中分包方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必须经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和总包方批准后方可实施,但工期不予顺延。

十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12.1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80%工程款;全部工程竣工结算后甲方支付再15%工程款;其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壹年后付清。

12.2工程款支付由生产经理提出,报项目经理审核。

12.3工程款的支付要符合财务制度。

十三、结算办法

13.1最终结算以总包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其它竣工资料,进行结算,工程量的确定根据施工图纸及其它竣工资料按现行定额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分包方在完工验收后28天内报结算资料一式两份,总包方在收到结算资料后按结算程序进行审核。

(结算程序作为本合同的组成,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13.2发生设计变更,以总包方书面签认的变更单作为结算依据。

13.3分包方作为结算的现场资料(包括工期、质量、安全、现场文明等所有合同内容)必须有总包方包括项目经理在内的至少三人签认(责任工程师、生产经理及项目经理),才能作为结算依据。

资料不齐,结算部门拒绝办理,审核结算的时间从资料齐全后开始计算。

十四、工程保修

分包方施工工程在伍年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在得到总包方的通知后12小时内组织人员到达现场,进行修理、维护,直至恢复正常,发生费用由分包方负责,因分包方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如果使用者追究,则完全由分包方负责,总包方并保留追究分包方其他责任的权利。

如果分包方在得到总包方的维修通知后12小时内,未进行处理,则总包方可另行委派他人进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分包方的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分包方补齐。

十五、争议的解决

若双方就合同条款的解释或就工程相关事项发生争议时,应在14天内友好协商解决。

若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交市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进行仲裁,对仲裁结果双方不得提出异议。

十六、违约责任

16.1总包方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各项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并支付因其违约而导致分包方的直接经济支出。

16.2分包方不能按合同工期及阶段性进度完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执行的行为,总包方代表可通知分包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扣除保证金或进度款,赔偿因其违约给总包方造成的损失。

16.3除非双方协商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6.4因分包方违约使合同不能执行,总包方如欲终止合同提前7天通知分包方后,方可终止或解除合同。

16.5分包方如在总包方未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停工,则总包方将拒绝支付分包方未支取的所有工程款,并承担相应损失。

十七、其他

17.1因施工质量造成返工由乙方处理(如剔砸、清理等),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应的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17.2因分包方施工力量或队伍素质或管理素质差,给工程进度或质量带来一定问题,但分包方又无有效的改善措施,总包方有权终止合同。

因此影响质量、工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在结算中扣除。

17.3本合同工程不允许分包方再行分包或转包,非经总包方书面同意分包方不得分包本工程整体或其中部分,即使总包方同意分包,亦不应解除分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17.4总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更换总包方认为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人员。

一旦提出,分包方应在七日内将上述人员撤离现场并补报胜任的人员上岗。

17.5总包方委托分包方完成的本合同承包范围之外的零星工程,凭总包方签认的委托书、质量验收合格单及预算书另行结算。

17.6分包方应在现场派驻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17.7分包方必须遵守总包方的现场管理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保护好周围建筑和设施。

施工中不得损坏地下各种电缆及场内运输道路,如有损坏按价赔偿,并承担相应修复费用及责任。

分包方必须加强管理,施工中因乙方原因如发生事故(包括人身伤亡事故)由分包方自负,总包方概不负责。

17.8分包方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当地政府、市建委、劳动局,公安局、交通局及环保、环卫等部门规定办理允许施工的各类手续。

施工中发生的扰民及其他投诉,均由分包单位负责协调处理。

17.9分包方施工所用机械设备、工具用具,要加强维护和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查,以保持机械性能良好。

17.10施工用钢管严禁切割。

17.11施工现场禁止有扬尘,分包方要有防扬尘飞散的措施,报总包方审定。

17.12分包方要防止或减轻粉尘、噪声等对临近建筑物的污染和危害。

17.13确保协调好现场施工范围内的环保、城管等上级部门的关系。

17.14分包方应按总包方现场管理规定统一在食堂就餐,不许另开炉灶(总包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17.15分包方必须保证施工人员的稳定性,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登记造册,报总包方后勤部登记备案,若有施工人员撤离现场需经总包方项目经理批准后方可出场。

17.16分包方的投标书、报价单、承诺书、总包方的招标文件及补充说明及评议表作为本施工合同的一部分,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与本合同发生冲突者,以本合同为准。

17.17退场:

因工程进展或工程量减少等原因乙方提出退场,需得到甲方代表的认可,工程结束后乙方接到甲方退场通知后,乙方除结算人员、财务人员、负责人外无条件在5日内退场。

17.18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17.19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在分包方将工程交付总包方,分包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则总包方签发合同完工认定书之日起,且双方结清并支付完本工程款之日起,本合同自行终止。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本合同附件如下:

附件一:

安全协议书

附件二:

环保协议书

附件三:

分包结算程序

本合同附件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应与合同条件互为解释说明,如有不一致处,由甲方负责解释。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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