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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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技术要求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技术要求

GB 18265-200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交易和配送的任何经营企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0-19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2463-1990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13690-199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有及标志

  GB 15603-1995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GB/T 175519.1-1998 化学品安全资料表 第一部分 内容和项目顺序

  GB 17914-1999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5-1999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6-1999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J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8-1993 剧毒物品名表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危险化学品 dangerouschemical

  GB13690 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分为八类:

  a)爆炸品;

  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c)易燃液体;

  d)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e)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f)毒害品;

  g)放射性物品;

  h)腐蚀品。

3.2剧毒物品hypertoxic

GA58列入的物品

3.3禁忌物料incinpatibleinaterals

化学性质相低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GB15603-1995中3.4]

3.4隔离储存segregatedstorage

 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储存方式[GB15603-1995中3.1]

3.5隔开储存cut-offstorage

 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禁忌物料分开的储存方式[GB155603-1995中3.2]

3.6分离储存detachedstorage

在不同的建筑或远离所有的外部区域内的储存方式[GB15603-1995中3.3]

4从业人员技术要求

4.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应经过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从事经营活动

4.2企业业务经营人员应经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合格证书方能上岗。

4.3经营剧毒物品企业的人员,除满足4.1、4.2要求外,还应经过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部门的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5经营条件

5.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坐落交通便利、便于疏散处。

5.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的建筑物应符合GBJ16的要求。

5.3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具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专用危险品仓库(自有或租用)。

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5.4零售业务只许经营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5.4.1零售业务的店面应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500m以上距离。

5.4.2零售业务的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小于60m²,其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

5.4.3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吨。

5.4.4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危险化学品的摆放应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

综合性商场(含建材市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应有专柜存放。

5.4.5零售业务的店面内显著位置应设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标志。

5.4.6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应放置有效的消防、急救安全设施。

5.4.7零售业务的店面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或罩棚)应有实墙相隔。

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KG,总质量不能超过2吨。

5.4.8零售店面备货库房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与禁忌分别采用隔离储存或隔开储存或分离储存等不同方式进行储存。

5.4.9零售业务的店面备货库房应报公安了、消防部门批准。

5.4.10经营易燃易爆品的企业,应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消防部门申领易燃易爆品消防安全经营许可证。

5.4.1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向供货方索取并向用户提供GB/T17519.1-1998第5章SDS的内容和一般形式所规定的16个项目的有关信息。

6储运条件

6.1.1地点设置

a)危险化学品仓库按其使用性质和经营规模分为三类型:

大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大于9000m²);中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00m²~9000m²之间);小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²);

b)大中型仓库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选址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和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和河流下游的地域;

c)大中型仓库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M;

d)大中型仓库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应设库区和生活区,两区之间应有2M以上的实体围墙,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建筑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

e)小型仓库应符合本标准5.4.7、5.4.8、5.4.9的规定;

f)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消防部门申领消防安全储存许可证。

6.1.2建筑结构

a)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建筑应符合GBJ16-1987第4章的要求;

b)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屋架应根据所存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和危险等级采用木结构、钢结构或装配钢筋混凝土结构。

砌砖墙、石墙、混凝土墙及钢筋混凝土墙;

c)库房门应为钛门或木质外包铁皮,采用外开式。

设置高侧窗(剧毒物品仓库的窗户应加设铁护栏);

d)毒害性、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易燃易爆性危险化学品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

爆炸品应储存于一级耐火建筑内,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应存于一级耐火建筑库房内。

6.1.3储存管理

a)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符合GB15603、GB17901、GB17915、GB17916的规定;

b)入库的危险化学品应符合产品标准,收货保管员应严格按GB190的规定验收内外标志、包装、容器,并做到账、货、卡相符;

c)库存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化学性质分区、分类、分库储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

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能同库储存(见附录A);

d)库存危险化学品应保持相应的垛距、墙距、柱距、垛与垛间距不小于0.8M,垛与墙、柱的间距不小于0.3M。

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1.8M;

e)危险化学品仓库的保管员应经过岗前和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做到一日两检,并做好检查丶记录。

检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存在质量变质、包装破损、渗漏等问题应及时通知货主或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解决;

f)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有专职或兼职的危险化学品养护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技术养护、管理和监测工作;

g)各类危险化学品均应按其性质储存在适宜的温湿度内。

6.2运输

6.2.1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专车专用,并有明显标志。

6.2.2危险化学品运输中,包装应牢固。

各类危险化学品包装应符合GB12463的规定。

6.2.3运输剧毒物品时,应持有公安部门签发的《剧毒物品运输证》。

应有专人押运,防止被盗、丢失现象。

6.2.4互为禁忌物料不能装在同一车、船内运输。

6.2.5易燃、易爆物品不能装在铁帮、铁底车、船内运输。

6.2.6易燃液体闪点在28°C以下的,气温高于28°C应在夜间运输。

6.2.7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船和其他运输工具。

6.2.8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船应有消防安全设施。

6.3安全保证

6.3.1安全设施

a)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根据经营规模的大小、设置、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有消防水池、消防管网和消防栓等消防水源设施。

大型危险物品仓库应设有专职消防队,并配有消防车。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放物品和杂物。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有专人管理,负责检查、保养、更新和添置,确保完好有效。

对于各种消防设施、器材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b)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有避雷设施,并每年至少检测一次,使之安全有效;

c)对于易产生粉尘、蒸气、腐蚀气体的库房,应使用密闭的防护措施,有爆炸危险的库房应当使用防爆型电子设备。

剧毒物品的库房还应安装机械通风排毒设备;

d)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设有消防、治安报警装置。

有供对报警、联络的通讯设备。

6.3.2安全组织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设有安全保卫组织。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有专职或义务消防、警卫队伍。

无论专职还是义务消防、警卫队伍,都应制定灭火预案并经常进行消防演练。

6.3.3安全制度

a)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逐级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b)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区的机动车辆应安装防火罩。

机动车、装卸货物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c)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d)对剧毒物品的管理应执行“五双”制度,即:

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

e)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6.3.4安全操作

a)装卸毒害品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害品一般知识。

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商品外溢。

作业人员应佩带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

每次作业完毕应用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浄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b)装卸易燃易爆人员应穿工作服,带手套、口罩等必需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轻搬轻放、防止磨擦和撞击。

各项操作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现场应远离热源和火源。

装卸易燃液体须穿防静电工作服。

禁止穿带钉鞋。

大桶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桶装各种氧化剂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c)装卸腐蚀品人员应穿工作服、戴护目镜、胶皮手套、胶皮围裙等必需的防护用具。

操作时,应轻搬轻放,严禁背负肩扛,防止磨擦震动和撞击。

不能使用沾染异物和能产生火花机具,作业现场须远离热源和火源。

d)各类危险化学品分装、改装、开箱(桶)检查等应在库房外进行。

e)在操作各类危险化学品时,企业应当在经营店面和仓库,针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准备相应的急救药品和制定急救预案。

7废弃物处理

7.1禁止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尾废弃物。

7.2泄漏或渗漏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转移至安全区域。

7.3按危险化学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防止污染水源或环境。

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8.1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8.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国家授权的部门统一制作、发放。

8.3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符合本标准第4、5、6、7章的要求,并取得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并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办营业执照。

附表:

1

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中石油煤层气保德区块地面工程合作经营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合伙宗旨:

共同合作、合法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合作经营项目:

中石油煤层气保德区块地面建设工程。

三、合作经营地点:

山西省保德县。

四、出资金额方式:

期限垫付。

1、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200万元;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200万元(主要用于补足前任合伙人撤资款项)。

2、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100万元投资款,剩余100万元乙方须在2012年3月31日前全额到位。

3、2012年3月31日前应付前任合伙人撤资的17万利息,双方各承担8.5万元。

4、乙方垫付2012年2月开工前期全部费用。

(回款前)

五、股份划分:

甲方%、乙方%。

作为确定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的基础。

六、合作期间甲乙双方的出资为双方共有资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七、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原则上不得中途退撤,任何一方在不给合作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以退出,但须经双方协商认可。

八、甲乙双方的分工、权力与义务:

1、甲方为合作项目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合作业务的日常经营与管理,重点负责商务活动及工程的回款工作。

费用不得超过工程总额的10%。

2、乙方负责合作项目的生产,施工、安全工作。

3、以甲方公司的名义,在保德县与当地银行开设账户,双方各留印鉴、共同管理。

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财务工作,对于涉及财务、账目以及借款、还款、日常投资等资金使用事项在超过元额度(元以下的应各自记账留存凭证定期对账),应许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

同时,甲乙双方都有对财务账目的监督权利。

九、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作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合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十、合作任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合作损失的,应当对另一方承担。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经甲乙方签字画押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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