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阶段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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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阶段办事指南

附件2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阶段

办事指南

一、案件类型

适用于《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规定需由国土房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实施的并联用地审批类业务。

二、办理依据

(一)用地类业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1999年3月2日起施行;

4.《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2001年10月22日起施行;

5.《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2003年6月11日起施行;

6.《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7.《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二)规划类业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8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3.《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59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4.《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三、收件资料

项目单位递件时,收件资料的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并按用地、规划审批业务事项类别与申请资料一一对应的原则(即1项用地、规划审批业务对应1套资料),分类别整理、备齐资料后入件。

(一)申请办理土地有偿(划拨)手续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序号

资料名称

资料来源

是否原件(份数)

备注

一、公开出让类用地需提供(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由国土房管部门实行内部流转,无需申请人提供)

1

立案申请表

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下载

原件

(1)

需各用地单位盖公章。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技术监督局

工商局

建设委员会等

复印件

(1)

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同时提交经年审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提交经年审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申请单位

原件

(1)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1~2名受委托代理人,明确委托内容、权限、期限。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申请单位

复印件

(1)

包括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

5

建设用地批准书附图

市房地产测绘院及区测绘队

原件

(4)

由受让人凭土地成交确认书向市房地产测绘院或区测绘队申领。

二、划拨或协议出让类用地需提供的资料

1

立案申请表

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下载

原件

(1)

需各用地单位盖公章。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技术监督局

工商局

建设委员会等

复印件

(1)

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同时提交经年审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提交经年审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申请单位

原件

(1)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1~2名受委托代理人,明确委托内容、权限、期限。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申请单位

复印件

(1)

包括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

5

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国家、省、市、

市辖区的项目

投资管理部门

复印件

(1)

①已申领立项批文的需提供;

②立项批文应在有效期内;

③是中外合作项目的提供外经贸局批文。

6

规划批文

市、区规划部门

复印件

(1)

①已申领规划批文的需提供;

②属于自行征地拆迁的,提供规划许可证(含规划条件)。

7

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报告)

环保部门

复印件

(1)

已申领环境影响评价批文的需提供。

8

出让(划拨)宗地平面界址图

市房地产测绘院

及区测绘队

原件

(6)

①根据最新或有效的规划批文红线转绘。

②已取得规划条件的需提供。

已签订出让合同以及不涉及用地调整的、不需提供。

9

建设用地批准书附图

市房地产测绘院

及区测绘队

原件

(4)

①根据最新或有效的规划批文红线转绘。

②已取得规划条件的需提供。

10

建设用地套图

市房地产测绘院

及区测绘队

原件

(1)

①历史用地或已征收补偿结案用地界址与申请界址的套图。

②已取得规划条件的需提供。

11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市房地产测绘院

及区测绘队

原件

(1)

①根据建设用地套图结果,申请用地超出历史权属红线范围的,需办理《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②如《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明确超出部分为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地或涉及其他权属人的国有建设用地,按《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穗府〔2009〕39号)规定的程序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报批或拆迁安置补偿手续。

12

地理位置图、正射影像图

市房地产测绘院

及区测绘队

原件

(各1份)

①项目单位自有国有建设用地不需提供。

②已取得规划条件的需提供。

13

现场照片

申请单位

原件

(1)

规格为A4纸彩色打印,4张/页,各用地单位盖公章。

14

同意用地延期、分期(含分期附图)或变更用地单位等用地批文

市国土部门

复印件

(1)

涉及用地批文延期、用地红线分期、变更用地单位的用地的,需提供。

15

违法用地查处结果

市、区国土部门

复印件

(1)

未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即未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或相关建设用地批文已动工建设的,需提供。

三、划拨或协议出让类用地还需分别提供的资料

(一)划拨类用地

1.政府储备用地

1

土地储备机构同意使用储备用地的书面意见

土地储备机构

复印件

(1)

需将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结案书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作附件一并提供。

2

批后实施通知或建设用地通知书

市、区国土部门

复印件

(1)

包括《关于配合办理农转用、征收土地批后实施手续的通知》、《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后实施的通知》、《建设用地通知书》及附图。

2.项目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用地

1

批后实施通知或建设用地通知书

市、区国土部门

复印件

(1)

包括《关于配合办理农转用、征收土地批后实施手续的通知》、《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后实施的通知》、《建设用地通知书》及附图。

2

用地结案书(含征地、房屋征收结案函)

市、区国土部门

复印件

(1)

3

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闲置费缴款通知及票据

市、区国土部门

复印件

(1)

涉及土地闲置,经调查认定为闲置土地,并已作闲置土地处理的,需提供。

3.项目单位自有国有建设用地

1

历史用地或权属证明

国土部门

复印件

(1)

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证》、《土地权属证明书》、《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4.村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

1

批后实施通知或建设用地通知书

市、区国土部门

复印件

(1)

包括《关于配合办理农转用、征收土地批后实施手续的通知》、《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后实施的通知》、《建设用地通知书》及附图。

2

用地结案书(含征地、房屋征收结案函)

市、区国土部门

原件

(1)

3

留用地指标核定书

市国土部门

复印件

(1)

涉及征收返还的村经济发展用地,需提供。

4

同意使用留用地指标的书面意见

村集体组织

原件

(1)

涉及使用留用地指标的,需提供。

5

关于“一户一宅”核准意见

区国土部门

复印件

(1)

属于村民住宅的,需提供。

(二)协议出让类用地

1.政府储备用地

1

土地储备机构同意使用储备用地的书面意见

土地储备机构

复印件

(1)

需将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结案书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作附件一并提供。

2

批后实施通知或建设用地通知书

市、区国土部门

复印件

(1)

包括《关于配合办理农转用、征收土地批后实施手续的通知》、《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后实施的通知》、《建设用地通知书》及附图。

2.项目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用地

1

批后实施通知或建设用地通知书

市、区国土部门

复印件

(1)

包括《关于配合办理农转用、征收土地批后实施手续的通知》、《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后实施的通知》、《建设用地通知书》及附图。

2

用地结案书(含征地、房屋征收结案函)

市、区国土部门

原件

(1)

3

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闲置费缴款通知及票据

市、区国土部门

复印件

(1)

涉及土地闲置,经调查认定为闲置土地,并已作闲置土地处理的,需提供。

3.项目单位自有国有建设用地(含旧厂房改造项目)

1

历史用地或权属证明

市国土部门

复印件

(1)

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证》、《土地权属证明书》、《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2

关于同意旧厂房改造的意见

市、区“三旧”改造部门

复印件

(1)

属于“自行改造、补交地价”的旧厂房改造项目需提供。

4.村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含无足够留用地指标可扣减或城中村改造中的融资项目)

1

批后实施通知或建设用地通知书

市、区国土部门

复印件

(1)

包括《关于配合办理农转用、征收土地批后实施手续的通知》、《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后实施的通知》、《建设用地通知书》及附图。

2

用地结案书(征地、房屋征收结案函)

市、区国土部门

原件

(1)

除“三旧”改造项目外,需提供。

3

关于同意城中村改造方案批复意见

市、区“三旧”改造部门

复印件

(1)

属于城中村改造项目,需提供。

4

同意转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意见

市国土部门

复印件

(1)

属于城中村改造项目,且符合一次将原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需提供。

5

项目全资子公司成立文件

工商部门、市区“三旧”改造部门

复印件

(1)

包括公司章程、核准登记证明、同意成立项目公司作为融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书面意见。

属于城中村改造融资项目的,需提供。

6

拆迁情况说明

村集体(村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区“三旧”部门、街道办事处

原件

(1)

属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需提供。

(二)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序号

资料名称

资料来源

是否原件(份数)

备注

1

立案申请表

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下载

原件

(1)

需各用地单位盖公章。

2

申请函

申请单位

原件

(1)

包含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的说明,各用地单位盖公章。

3

申请人身份证明

技术监督局

工商局

建设委员会等

复印件

(1)

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同时提交经年审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提交经年审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申请单位

原件

(1)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1~2名受委托代理人,明确委托内容、权限、期限。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申请单位

复印件

(1)

包括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

6

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

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

登记文件

国家、省、市、

市辖区的项目

投资管理部门

复印件

(1)

已申领立项批文的需提供。

7

实测广州坐标现状

地形图及电子文件

①地面积小于10公顷的,提供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的,提供1/2000现状地形图;②实测现状地形图标绘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和拟选址界点坐标(广州坐标、西安坐标及拟建设项目用地面积);③实测现状地形图需叠加周边历史用地情况、规划路、规划河涌、地铁、轻轨规划线路、高压线路及名胜古迹等信息。

8

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

申请单位

原件

(1)

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总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等。

9

提供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现场照片

申请单位

原件

(1)

彩色、A4大小,并附有拍摄日期

10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附件)

规划部门

复印件

(1)

1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要求提交的资料

复印件

(1)

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加说明和规划条件相关条款中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用地许可时应提交相应的资料。

1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及电子附图

国土部门及技术单位

复印件

(1)

电子附图需使用广州坐标。

13

土地储备机构出具的准许使用储备用地的意见

土地储备机构

复印件

(1)

属于以划拨方式取得政府储备用地的。

1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

国土部门

复印件

(1)

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提供。

15

总平面方案审查的批复及附图(有明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经济技术指标)

规划部门

复印件

(1)

属于加油(加气)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项目。

16

环评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意见

环保部门

复印件

(1)

属于输变电项目、垃圾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加油(加气)站、铁路、高快速路及高架交通设施等环境敏感工程项目。

(三)申请协议出让类用地规划条件:

序号

资料名称

资料来源

是否原件(份数)

备注

1

立案申请表

建设单位

原件

(1)

2

申请函

建设单位

原件

(1)

包含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的说明,各用地单位盖公章。

3

申请人身份证明

技术监督局

工商局

建设委员会等

复印件

(1)

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同时提交经年审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提交经年审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申请单位

原件

(1)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1~2名受委托代理人,明确委托内容、权限、期限。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申请单位

复印件

(1)

包括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

6

实测广州坐标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报批文件

地面积小于10公顷的,提供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的,提供1/2000现状地形图;②实测现状地形图标绘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和拟选址界点坐标(广州坐标、西安坐标及拟建设项目用地面积);③实测现状地形图需叠加周边历史用地情况、规划路、规划河涌、地铁、轻轨规划线路、高压线路及名胜古迹等信息。

7

规划部门对项目选址的前期预审意见及附图

规划部门

复印件

(1)

8

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

建设单位

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总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等。

9

提供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现场照片

建设单位

原件

(1)

彩色、A4大小,并附有拍摄日期。

(四)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

序号

资料名称

资料来源

是否原件(份数)

备注

1

立案申请表

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下载

原件

(1)

需各用地单位盖公章。

2

申请函

申请单位

原件

(1)

说明项目概况、现场状况的描述、前期规划和用地的办理情况及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各用地单位盖公章。

3

申请人身份证明

技术监督局

工商局

建设委员会等

复印件

(1)

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同时提交经年审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提交经年审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申请单位

原件

(1)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1-2名受委托代理人,明确委托内容、权限、期限。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申请单位

复印件

(1)

包括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

6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条件和历次规划审批文件文号

规划管理部门

复印件

(1)

规划条件应在有效期内。

7

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

申请单位

原件

(2)

8

规划说明书、规划设计蓝图以及总平面规划彩图

申请单位

原件

(3)

1.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设计蓝图主要包括:

(1)总平面规划及绿地系统规划图(原件,一式3份),

(2)道路交通系统规划与竖向规划图;

2.总平面规划方案的规划设计蓝图为一张图,包含总平面规划及绿地系统规划和道路交通系统规划与竖向规划的内容。

9

总用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时,还需增加管线综合规划图,包括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电力电信工程规划图、给水燃气工程规划图、雨水污水工程规划图

申请单位

原件

(3)

总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需提供。

10

经技术审查的电子报批文件

申请单位

原件

(1)

包括说明书和图纸。

11

技术审查合格报告

技术审查部门

原件

(1)

12

已取得的供水、燃气、电力、电信、排水专业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或有关该工程方案初审的会议纪要,以及水务部门出具的城市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意见书

申请单位

复印件

(1)

 

总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需提供。

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图纸深度要求见附件1。

四、办理部门

市国土房管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收件后,转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及规划分局具体办理,办理结果文件由市国土房管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送达(南沙、萝岗区和从化、增城市的用地审批工作由属地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规划部门办理)。

五、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的规定,属于划拨或协议出让类用地的,组织开展划拨或协议出让活动(包括土地出让金评估、上报及审批供地方案、协议出让公示等环节),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图审批前的10天公示时间和10天听证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流程:

见附件2。

 

附件1

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

审查图纸深度要求

修建性详细规划图

区位图(可附在总平面规划图上)

(1)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标明图纸要素:

图名、指北针、图例、图标、图签等;

(3)独立于总平面规划图时,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总平面规划与绿地系统规划图

(1)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标明图纸要素:

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图纸比例为1/500,制图单位为米;

(4)图纸应当清晰、完整反映下列内容:

(5)建设用地红线及坐标、绿地、广场、硬地、停车场、水体、体育运动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历史文物保护用地及其他特殊用地;

①各类不同类型的用地,除标明范围外,还要用文字清楚标注或用图例清楚表示;

②不同等级道路的宽度和转弯半径,规划道路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线转弯半径,规划河涌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线转弯半径,规划高压线、珠江导治线坐标;

③铁路、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控制宽度;

④建筑物、构筑物的垂直投影内、外轮廓线,线条应当易于区别并符合建筑制图规范,应明确标示建筑首层、外飘裙楼及标准层的外围尺寸。

⑤保留和规划建筑物的功能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和编号,其中建筑物的层数和编号应当易于区别,层数一般标注在建筑物的右上角;

⑥建筑物(包括首层建筑物)与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规划道路中线、铁路、高压线或高压走廊、规划河涌和其他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建筑间距(建筑间距以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表示);

⑦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在建筑物的具体位置和楼层,以所在的建筑标号标示;

⑧各级公共绿地的布置,小游园及居住区公园的出入口、路网;

⑨居住区级的绿地系统应当明确、清楚地反映系统的空间关系(如点、线、面的关系);

⑩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不同类型的绿地边界用易于区别的线条表示;

⑪不同类型的绿地分类和面积要用文字或图例清楚标注;

⑫地下室上覆土形成的绿地及其他特殊绿地的剖面,包括绿地覆土厚度、排水层和防水层的结构;

⑬规划用地平衡表(3-1);

⑭技术经济指标表(3-2),包括总用地面积、可开发用地面积、各类分项建筑面积、保留各建筑面积及分项建筑面积、规划建筑分项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塔楼建筑密度、绿地面积、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等;居住区还包括住宅毛容积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规划居住户数、规划居住人口等;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当符合表3-2的规定,非居住区类型的技术经济指标表参照表3-2;

⑮建筑明细表应当符合表3-3的规定,包括建筑物编号、功能、建筑面积等;

⑯公建配套设施明细表应当符合表3-4的规定,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具体设置位置等;

⑰居住区类型的绿地指标表应当符合表3-5的要求,包括绿地总面积、分类绿地面积、道路绿地面积、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非居住区类型的绿地明细指标表参照表3-5;

⑱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表3-1用地平衡表

表3-1-1用地平衡表(居住类)

用地名称

面积(平方米)

比例(%)

人均

(平方米/人)

规划总用地

<整数>

100

居住区用地

<整数>

<1位小数>

<1位小数>

住宅用地

<整数>

<1位小数>

<1位小数>

公建用地

<整数>

<1位小数>

<1位小数>

道路用地

<整数>

<1位小数>

<1位小数>

公共绿地

<整数>

<1位小数>

<1位小数>

其它用地

<整数>

<1位小数>

表3-1-2用地平衡表(教育科研类)

用地名称

面积(公顷)

比例(%)

生均面积

(平方米/百人)

规划总用地

<整数>

100

学校用地

<整数>

<1位小数>

教学科研用地

<整数>

<1位小数>

<1位小数>

行政办公用地

<整数>

<1位小数>

<1位小数>

体育运动场地

<整数>

<1位小数>

<1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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