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先修班行政法授课提纲黄韦博16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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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法律优先(行政活动不得违背现有法律);

法律保留(行政活动应当依照法律的授权进行,法无授权则无行政)

程序

正当

行政公开(保障知情权);

公众参与(表达意见、陈述申辩、其他参与);

公务回避(任职回避与执法回避)

权责

统一

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行政责任(行政违法或不当应承担法律责任)

合理

公平公正对待(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相同的行为给予相同的处理);

符合法律目的(考虑相关因素);

符合比例原则(行政手段适当、必要、均衡),主要调整自由裁量性行为。

高效

便民

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

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

诚实

信用

行政信息真实(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行政信息);

保护信赖利益(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更改,基于公共利益依法定程序更改<

变更、废止、撤回>

需要对相对人的损失进行补偿,主要适用于受益性行为,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1.前三项为形式法治的要求,后三项为实质法治的要求。

2.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和子原则的含义属于选择题考查的重点。

除已经考查过的合理行政、比例原则外,信赖利益保护、法律优先、法律保留、行政公开、行政责任均属于司考高频考点。

考子原则的选择题解题思路:

子原则—母原则是哪个,子原则—--内容是什么,形式法治or实质法治,调整羁束还是自由裁量性行为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论述题的唯一考点,合法、合理、诚实守信三原则具有司考论述题可考性,其余原则只可能在选择题中考查。

10、2、39.关于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是权责统一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 B.主要适用于羁束行政行为

C.是合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D.属于实质行政法治范畴

第二部分行政组织法

一、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

(一)行政组织:

从事行政活动、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

包括:

行政机关、行政内部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

(二)行政主体:

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组织。

自己享有并实际行使行政职权,区别于民事主体

能以自己名义开展行政活动,以发布的法律文书上签名盖章来体现

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复议被申请人、诉讼被告、赔偿义务机关)

(三)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行政机关的关系

1.行政组织包含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只是行政组织中的一部分。

(行政组织是机构、行政主体是资格)

2.行政机关不是在任何场合下都是行政主体(还可能是民事主体、刑事侦查主体等),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是行政主体(不具有对外管理职权的排除)。

二、行政组织的分类

(一)中央行政机关

组成部门

部、委(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人口计生委;

民族发展可超生)行、(人民银行)署(审计署)是组成部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直属机构

凡是带“总”字的都是直属机构,但直属机构中也有部分不带“总”字的局(宗教、林业、旅游、知识产权、统计:

和尚树林来旅游,知识产权要统计),对外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但:

参事室、机关事务局、预防腐败局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直属特设机构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不带“总”字的局(除宗教、林业、旅游、知识产权、统计、机关事务局、预防腐败局外)为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一般对外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办事机构

侨办、港澳办、法制办、国研室(4个):

港澳侨研究法制

办公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议事协调机构

跨部门设立的会议协调性机构,没有独立的编制和人员,须记忆:

学位委员会、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救灾发学位),这三个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直属事业单位

直属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需要记忆台办、新闻办、地震局、气象局、证监委、银监会、保监会(后五个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地方行政机关

1.地方政府(省、市、县、乡四级)、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局、厅)、派出机关

业务指导关系同级政府领导

2.上下级工作部门关系上级部门指导、监督

垂直领导关系→上级部门领导

中央垂直:

海关、人民银行、国税、外汇。

省以下垂直:

地税、国土、国家安全。

3.政府的派出机关

行政公署(省政府)、区公所(县政府)、街道办(市区政府)三种,是独立的行政机关。

(三)行政内部机构

1.(县级以上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

2.内设机构: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机构,司、处、科、交警大队等。

3.临时组建的机构:

行政机关为履行职权需要临时组建的执法机构。

4.身份:

内部机构或被授权组织。

行政内部机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组织,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使用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

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时自己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主要被授权的行政机构:

(派出所:

500以下罚款和警告;

税务所:

2000以下罚款和警告;

工商所:

省级工商机关确定).

(四)法定授权组织(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1.法律、法规方可授权实施许可、处罚、强制措施

2.法律、法规、规章的“委托”视为授权,规章以下规范的“授权”视为委托。

3.法定授权组织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五)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1.一般没有委托对象限制,但行政许可权委托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权委托事业单位

2.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行政强制(代履行除外)也不可委托。

3.受委托的组织以委托行使权力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法律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因此不享有行政主体资格。

以委托者的名义、责任归于委托者(类似代理)

附:

行政机关的构成体系

国务院

税务总局公安部教育部证监会

司国家局司司部属大学

省政府

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厅教育厅

处处处处省属大学

市政府(行政公署)

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教育局

科科科科

县(区)政府

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教育局

科科派出所科科

乡政府(区政府派街道办)

国税局为中央垂直领导:

上级只有上级国税局

地税局为省以下垂直领导:

县、市级地税局上级只有上级地税局,但省级地税局是双重领导。

复议时与普通双重领导的机关没有区别,复议机关为同级政府或上级地税局。

公安、教育都是双重领导体制,既归上级公安、教育领导,也归同级政府领导。

第三部分行政行为法

一、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

国家

刑侦

抽象具体民事

行政行为

程序

事实内部

个人

(时间、职权、命令、公益、名义)

1.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就已经发生的事实,针对特定的对象处分权利义务的具体处理决定。

2.特征:

(1)行政性(区别于国家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

刑事侦查行为:

为侦破刑事案件,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经刑诉法授权所作出的司法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的职权行为原则上为行政行为,经刑诉法的明确授权则例外属与司法行为。

(2)特定性(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针对不特定对象,对未来设立具有普遍约束力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定性:

“人”特定或“事”特定:

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

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

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

(危桥禁止通行、特定路段时段临时交通管制)

(3)处分性(区别于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程序性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

行使行政职权时作出的不处分权利义务为目的,仅以事实状态存在的行为。

行政程序性行为:

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作出的过程、阶段、准备性行为,如听证通知。

(4)单方性(区别于民事行为)

(5)外部性(区别于行政内部行为)

行政内部行为:

针对行政权的行使者或承担者所作出的行政系统内部的处理行为

10、2、46.某区城管局以甲摆摊卖“麻辣烫”影响环境为由,将其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

在实施扣押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李某将甲打伤。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扣押甲物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B.李某殴打甲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C.因甲被打伤,扣押甲物品的行为违法 D.甲被打伤的损失,应由李某个人赔偿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1.依职权行为与依申请行为2.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

3.授益行为与负担行为4.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5.作为行为与不作为行为(行政不作为)

(1)分类:

不履行法定职责、超期履行、不予答复

(2)构成要件:

负有法定职责,有履行的条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或答复

(3)考点:

分类与构成、受案、举证责任、判决、赔偿责任

6.附款行为与不附款行为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1.成立与生效

(1)成立要件(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容上有法律效果的明确意思表示,.程序上已经送达)

(2)生效(符合成立要件、不存在无效因素、有附款生效的的满足生效条件)

2.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状态

(1)合法有效:

合法、合理(健康的人),维持

(2)无效:

重大且明显违法→无公定力→无救济时效限制(死胎,至始无效)确认

(3)违法(可撤销):

一般违法或明显不当→有公定力→有救济时效限制(死刑需枪毙)

(4)不成立:

尚未成为一个独立完整的行政行为,没有效力,尚不能救济(未出生)

(5)不当:

合法但不合理,可以变更为合理(生病的人)

(6)需废止:

有法律依据已改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为目的已实现,无须继续存在,(合法报废)因信赖保护可获国家补偿

09、2、80.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与抽象行政行为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生效B.行政强制执行是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的制度保障C.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D.因废止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二、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依申请→审查→批准从事特定行为

特征:

相对禁止为前提依申请外部性授益性书面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效力的处理

撤销:

违法准予许可的撤销

撤回:

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合法收回

吊销:

相对人违法的使用许可

注销:

撤销、吊销、撤回均是撤掉许可资格,仍需注销其许可证件的效力

三、行政处罚

(一)概念

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相对人进行行政制裁

(二)种类与设定

理论分类

自由罚

行为罚

财产罚

申诫罚

其它处罚

法定种型

行政拘留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警告

可由法律、行政法规创设

四、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措施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预防财产

公共利益→→→后续处理。

临时性、非惩罚性、可诉性。

制止人身

(二)行政强制执行

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决定生效→相对人逾期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手段→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

替代性、不以惩罚为目的。

人身(强制执行拘留)

直接执行财产(划拨、拍卖、拆除等)

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不履行

间接执行执行罚:

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无需单独授权),加处罚款(按每日3%)或收取滞纳金促使义务人履行

有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权→自行强制:

公安(拘留)、国安、税务、海关、

直接强制县级以上政府(拆违不拆迁)

无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权→申请法院强制:

质监、国土、环保等

10、2、44.下列哪一行为属于行政处罚?

A.公安交管局暂扣违章驾车张某的驾驶执照六个月

B.工商局对一企业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营业执照予以注销

C.卫生局对流行性传染病患者强制隔离

D.食品药品监督局责令某食品生产者召回其已上市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其他行政行为

(一)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1.行政征收:

强制、无偿→财产所有权。

征收土地房产的应当补偿。

2.行政征用:

强制、有偿→财产和劳务使用权。

需要对被征用者补偿。

(二)行政裁决、调解与仲裁

行政裁决:

行政机关→裁判→特定民事纠纷(具体行政行为)

赔偿补偿纠纷裁决、侵权纠纷裁决、权属纠纷裁决

种类

对象

效力

救济

行政裁决

行政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民事争议

有强制力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行政调解

无强制力

民事诉讼

行政仲裁

(三)行政确认与行政检查

1.行政确认:

行政机关→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确定、认可、证明。

分为:

具体行政行为(土地房产权属登记、车辆登记、婚姻登记)和行政事实行为(案件事实确认)的行政确认。

2.行政检查:

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律义务的监督检查。

独立的行政检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复议或诉讼。

(四)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

1.行政奖励:

行政机关→重大贡献的相对人→物质或精神鼓励

发给奖金奖品、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晋级晋职等。

2.行政给付:

行政机关→特殊情况的公民→物质权益帮助

(五)行政合同

1.概念:

行政机关与相对人→行政目的→契约

2.行政机关的特权:

选择权、监督指挥权、单方变更解除权、制裁权(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部分行政监督法

一、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1.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合法权益

2.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附带审查

部分附带审查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要求一并审查具体行为依据的一般规范性文件;

但不能直接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也不能对行政立法和国务院的决定申请审查。

可以申请附带

不可以申请附带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部门规章除外)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地方政府规章除外)

乡镇政府的规定

被授权组织的规定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的规定

00、2、57某市交通管理局发布文件,规定对高速公路过往车辆征收过路费。

徐某驾车路过被征收,认为属于乱收费,欲提起复议申请。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徐某可以直接对该征收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B.徐某可以针对该规范文件要求复议审查

C.徐某可以在申请复议征收行为时要求审查该规范性文件

D.徐某不必经过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诉讼与复议关系

复诉自由选择

可在收到复议决定或复议期满后15日内起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必须先复议

才能再诉讼

(1)纳税争议(纳税的主体、范围、数额、方式、比例,不含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滞纳金等强制执行)

(2)侵犯已经取得的九大自然资源权利(3)反垄断限制集中或不予限制集中的决定

复议、诉讼任选一种

(1)出入境处罚

(2)省部级单位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不服申请国务院裁决的

只能复议不能诉讼

省级政府在特定条件下做出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二)复议的当事人和复议机关

1.被申请人(行政主体)

特殊情况:

(1)派出机构:

《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经上级批准的复议一律告上级

2.申请人与第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

(1)申请人: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

(2)第三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外与案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

类型一般为申请人型第三人;

可以通知其参加复议,第三人不参加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

不参加复议的利害关系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3)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只能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1-2人

(三)行政复议机关(管辖)---被申请人的上级行政机关

类型

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具体情况

双重管辖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限于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国务院部门除外

省以下垂直领导机关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省政府人大有特别规定除外

国土、地税

单向管辖

省级以下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如上级无地级市政府,则地区行署复议

中央垂直领导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国安、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

自我管辖

省部级单位

原机关自己

对复议决定不服起诉或申请国务院裁决

特殊情形

政府派出机关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部门派出机构

该机构所属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

如是垂直领导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则复议机关仅包括其所在主管部门

被授权组织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被授权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部委论

(四)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审理

1.申请期限:

签收法律文书或知道具体行为60日内,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依法律规定。

2.复议的审理方式

(1)原则上书面方式,但并不排除其他方式(调查2人以上、听证)。

(2)调解:

原则上不调解,但是行政赔偿纠纷、行政补偿纠纷、自由裁量权行为除外。

(3)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

08、2、80.对下列哪些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A.市政府征用某村土地,该村居民认为补偿数额过低申请复议

B.某企业对税务机关所确定的税率及税额不服申请复议

C.公安机关以张某非法种植罂粟为由对其处以拘留10日并处1000元罚款,张某申请复议

D.沈某对建设部门违法拆除其房屋的赔偿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五)复议决定与执行

1.复议决定

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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