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坪塘工程整治技术标准汇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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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坪塘工程整治技术标准汇集版
山坪塘工程整治技术标准
(试行)
1 总则
为规范我市山平塘工程整治工作,明确技术要求,提高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恢复蓄水和供水能力,促进全市粮食基础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指的山平塘,是指在总容积在0.1~10万立方米的小型蓄水工程。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总容积0.1~2万立方米、且大坝坝高在6m以下的山平塘工程的整治建设。
总容积在2万立方米以上或坝高在6m以上的山平塘工程整治,可参照小
(二)型水库除险加固的有关技术规范。
2 基本资料
山平塘整治应搜集当地的有关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工程现状等资料。
地形资料:
山平塘的地形图(含库区)采用1∶1000,坝址区地形图1∶500。
地质资料:
坝址区要求作地质素描。
有不良地质现象的,一般不纳入整治规划;特殊情况需要纳入的,可参照其它相关规程、规范进行大坝安全鉴定。
山平塘工程的位置、集雨面积、灌溉面积应逐处在1∶10000地形图上标明。
3 规划
山平塘整治必须开展区域性规划,并符合县级农田水利(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规划。
山平塘整治规划应体现粮食产量、品质和集中连片优势,着力于提高粮食基础生产能力建设,兼顾蔬菜、柑桔等农业产业基地建设。
规划区内安全隐患突出、库容大、效益好的工程宜重点规划。
山平塘整治规划应提出不同类型工程的典型设计,根据典型设计利用扩大指标法估算规划区工程量和投资。
对国家、地方和群众投入应进行统筹安排。
规划应充分考虑当地群众投资、投劳能力和积极性,农民投劳应折资计算。
应编制分期实施计划,并提出组织管理、技术支持、资金筹措和劳动力安排措施。
4 工程设计
4.1 工程设计标准
工程等级划分标准
按照《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规定,山平塘整治的工程等级、工程规模及建筑物级别按表4.1.1进行划分。
工程等级划分标准
工程等级
工程规模
建筑物级别
V
小
(2)型
5
洪水标准
按照《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规定,由于本标准适用于库容小于2万立方米、坝高低于6m的山平塘整治工程,洪水标准参照平原、滨海区5级建筑物标准执行,应符合表4.1.2的要求。
建筑物洪水标准
水工建筑物级别
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设计
校核
5
10
20-50
注:
串联型山平塘的最上级山平塘,以及位于高暴雨区的山平塘,其洪水标准应按上限值取用。
4.2 大坝整治设计
坝顶高程采用设计(校核)洪水位加上安全加高和风浪爬高确定,安全超高可按设计工况0.3m、校核工况0.2m计算。
坝顶宽度不小于2.5m,土石坝、堆石坝上、下游坝坡坡比(多级坝坡指平均坡比)不小于表4.2.2要求。
其它型式的坝坡应通过验算满足稳定安全要求。
土石坝、堆石坝坝坡要求
边坡类型
坝高(m)
上游坝坡
下游坝坡
土质边坡
5~6
1∶2.00
1∶1.75
<5
1∶1.75
1∶1.50
堆石、砌石质边坡
5~6
1∶1.60
1∶1.50
<5
1∶1.40
1∶1.30
有行人通行要求的坝顶应硬化,砼标号采用C20,厚度10cm,每隔6m分缝,缝宽2cm。
有行人通行要求或附近人口集中的山平塘,坝顶应设置栏杆,栏杆的高度不低于1.2m,可采用预制混凝土或浆砌条石、砖等形式。
预制栏杆采用工艺栏杆;条石栏杆用断面30×30cm的细料条石浆砌;砖砌栏杆每间距6m应设构造柱。
砖及条石栏杆每隔6m设伸缩缝,缝宽2cm。
山平塘大坝坝坡出现滑坡、裂缝等病险,应针对病险部位,采取清除滑坡体、翻筑坝坡等措施;坝体出现渗漏的,坝基、坝肩应设截流槽,结合上游坝坡护坡,设土工膜防渗。
土坝上游坝坡应进行护坡。
护坡形式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采用块石护坡,厚度不低于30cm;采用现浇或预制混凝土护坡,混凝土不低于C15砼,厚度不低于10cm;砌石坝上游坝坡应采用M10水泥砂浆开槽勾缝,缝宽2cm。
土坝下游坝坡应平整,排水良好,无明显变形和高杆杂草,下游坝脚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应具备相应的排水能力。
1.坝体排水可采用棱体排水、贴坡排水等。
(1)棱体排水:
排水体顶部宽度不小于0.8m,排水体顶高程应超过坝脚最高水位和地面1.0m;
(2)贴坡排水:
排水体厚度(含反滤厚度)不小于0.5m,排水体高度高于浸润线出逸点1.0m或高于1/2坝高且高度不小于2.0m;排水底脚处应设置排水沟。
2.土坝下游坝面与两边岸坡连接部位应设置排水沟,排水沟应采用浆砌石或混凝土砌筑。
内空断面尺寸应不小于0.25m×0.25m。
其它部位的坝面排水设置宜结合护坡型式进行设置。
4.3 溢洪道
溢洪道泄洪能力应满足相应的防洪标准要求。
溢洪道的下游泄洪应通畅,泄洪时不冲坝脚,消能设施的设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尽可能选用阶梯式消能。
溢洪道边墙结构可采用浆砌条石、块石和现浇混凝土,尺寸必须满足稳定要求。
边墙与土坝结合部位,靠坝一侧边墙边坡不低于1:
0.25,确保边墙稳定、可靠。
溢洪道底板衬砌材料可用C20现浇混凝土、浆砌条石或块石,现浇混凝土厚度不低于15cm,浆砌块石厚度不低于40cm,浆砌条石不低于30cm。
溢洪道与非坝体结合部位,除保证溢洪道自身安全外,还应视具体情况兼顾其它部位的安全。
溢洪道有行人通行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人行便桥,桥两侧设置栏杆,栏杆的高度不低于1.2m。
4.4 放水设施
放水设施的放水能力应满足用水需求。
放水设施可采用涵卧管或管闸形式。
涵卧管:
卧管采用阶梯形,梯高不大于30cm,边墙结构采用浆砌条石或C20现浇混凝土;卧管盖板采用C30钢筋混凝土预制,放水孔应满足用水需求。
管道放水:
管道放水要保证取水口正常运行,管道与坝体结合部位应设置截水环,管道外设置二道闸阀,闸阀处设置闸阀井,管道材料可采用PE管、球墨铸铁管或防腐性能强的材料。
4.6 借水堰
山平塘来水不足,可设置借水堰,借水堰末端应设置沉砂池。
山平塘集中汇水地方来砂量较大,宜设置沉砂池。
沉砂池的位置尽可能考虑出砂方便;沉砂池的内空尺寸不低于2×2m,深度不低于1.2m。
借水堰和沉砂池的边墙在保证自身的安全下,现浇混凝土边墙厚度不低于20cm,浆砌块石边墙厚度不低于40cm,浆砌条石边墙厚度不低于30cm。
4.6 配套渠道
山平塘配套渠道防渗率不应低于70%。
土壤渗漏量大、渠系水利用系数低,以及水资源紧缺或有特殊要求的配套渠道,均应进行防渗衬砌。
配套渠道衬砌结构的基底应坚实稳定。
衬砌尺寸同4.5.4。
4.7 清淤扩容
山平塘整治时应将塘内淤泥清除塘外,提高蓄水能力。
淤泥堆积地点选择在少占良田、且不会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地块,并做到环境整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4.8便民设施
山平塘整治应结合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修建适量的洗衣台、便民梯和便民路。
5 工程施工
土坝坝体加固填筑应压实,压实后的填筑料应密实均匀。
粘性土料压实度宜不小于93%;砂料的填筑干密度宜不小于1.6~1.7g/cm3;砂砾料含砾量在40%~70%时,填筑干密度宜不小于2.0g/cm3;堆石料的压实标准可按孔隙率控制,孔隙率宜控制在25%~30%左右。
护坡石料须质地坚硬、不易风化、新鲜,不得有剥落层或裂纹,其抗水性、抗压强度、几何尺寸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护坡垫层材料应按反滤层铺筑规定施工,铺砌块石或其它面层时,不得破坏垫层。
上游块石护坡的砌石应做到:
认真挂线,自上而下,错缝竖砌,紧靠密实,塞垫稳定,大块封边,表面平整,注意美观。
当上游坝坡采用砂浆勾缝时,必须注意预留排水孔。
浆砌石砌筑应满足下列要求:
(1)砌筑前,应在砌体外将石料上的泥垢冲洗干净,砌筑时保持砌石表面湿润;
(2)应采用座浆法分层砌筑,不得无浆直接贴靠,砌缝内砂浆应采用扁铁插捣密实,严禁先堆砌石块再用砂浆灌缝;
(3)上下层砌石应错缝砌筑,砌体外露面应平整美观,外露面的砌缝应预留约2~4cm深的空隙,以备勾缝处理,水平缝宽应不大于2.5cm,竖缝宽应不大于4cm。
6 竣工验收
山平塘整治竣工验收应根据有关规程、规范进行。
项目业主必须按照批复文件要求完成全部建设内容。
6.0.3 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按规定完善竣工资料、完成完工公示和竣工决算审计。
工程完工,应逐处在显著位置设置完工公示牌,公示牌上张贴“中央项目•农田水利”标识,并对工程名称、坝高、开工和完工时间、管护责任、投资情况及效益等进行公示。
完工公示结束后,项目业主应向县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县级竣工验收,完善工程验收有关手续,逐塘建卡销号。
市级有关部门在县级验收的基础上,组织市级抽验。
7 工程管理
山平塘整治竣工后,项目业主应建立相应的工程管护制度和用水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工程管护。
划定工程保护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为大坝外边线以外50~100m,并禁止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大坝的一切活动。
建立水费征收制度。
从收取的水费中,提取20%的资金作为主体工程防汛保安大修理费,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建立山平塘巡查制度。
对工程进行定期检查,作好检查观察记录。
发生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险情时,立即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山平塘整治的技术资料和竣工资料应及时归档备查。
山东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DB37/T5000-2021J12471-2021
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标准
EvaluationStandardforHighQualityofConstructionEngineering
2021-10-17发布2021-01-01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发布
目次
Contents
10.4Testofcoverofreinforcementandthicknessof
AppendixATableofComprehensiveEvaluationof
AppendixBTableofEvaluationandscoreforQuality
AppendixCTableofEvaluationandscorefor
AppendixDTableofEvaluationandscorefor
AppendixETableofEvaluationandscorefor
AppendixFTableofEvaluationandscorefor
AppendixGTableofEvaluationandscorefor
AppendixHTableofEvaluationandscorefor
AppendixJTableofEvaluationandscorefor
AppendixKTableofEvaluationandscorefor
AppendixLTableofEvaluationandscorefor
1总则
1.0.1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引导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鼓励争创优质工程,促进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提高,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建筑工程项目优质结构的评价工作。
1.0.3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建筑工程优质结构ConstructionProjectQualityStructure
建筑工程优质结构是指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质量在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并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经过评价在其内在质量、外表实物质量及质量控制资料等方面,达到本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的建筑工程。
2.1.2质量保证条件QualityAssuranceConditions
为确保施工过程各项活动的有效开展和达到预定的质量目标所需要的控制准则和方法,使每个过程符合规定的要求和过程标准,以达到每个过程期望的结果或为实现这些过程策划的结果和对这些过程持续改进实施必要措施的文件、物资及环境。
2.1.3现场实测SiteMeasurement
对一些主要的允许偏差项目及有关尺寸限值项目进行尺量等量测,并将量测结果与规范规定值进行比较,以表明每项偏差值是否满足规定,以及满足规定的程度所进行的活动。
2.1.4仪器检测InstructionTest
结构施工完成后,采用经校验合格的钢筋探测仪、混凝土强度回弹仪等设备,由有资格的人员对钢筋保护层、混凝土强度等结构内在质量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与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值进行比较,以表明其是否符合要求所进行的活动。
2.1.5观感质量ImpresstionQuality
对一些不便用数据表示的布局、表面、色泽、整体协调性、局部做法及使用的方便性等质量项目由有资格的人员通过目测、体验或辅以必要的量测,根据检查项目的总体情况,综合对其质量项目给出的评价。
2.1.6安装工程预留预埋Installationengineeringpreformedandembedded
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在结构施工中预设后续施工工序所必要的措施,包括内部敷设箱体(配电箱、消防箱)、电线导管、接线盒、留置管道穿楼板(墙)处的孔洞、预埋安装螺栓等活动。
2.2符号
A
——
工程总评得分;
Aj
——
工程第j部分质量评价得分;
Bj,i
——
工程第j部分第i个检查项目质量的实得分;
Cj,i
——
工程第j部分第i个检查项目质量的应得分;
nj
——
工程第j部分的检查项目总数;
ηj
——
工程第j部分的权重值;
μ
——
钢结构工程占全部结构工程的比例,该比例可参考工程体量、造价、结构重要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3基本规定
3.1申报条件
3.1.1申报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的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山东省现行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2工程结构设计科学合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3施工管理规范,有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结构工程创优计划和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4过程控制严格有效,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国家和山东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各项技术保证资料齐全、真实、有效,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5科技含量较高,采用不少于五项“建筑业十项新技术”;
6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3.1.2申报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的项目,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并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且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不小于8,000m2。
2住宅工程的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00m2;
2)小区组团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00m2;
3)单体住宅的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m2。
3工业建筑的建筑面积不小于8,000m2。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造价在8,000万元以上。
5规模不满足本条1~4款要求,但具备新型结构体系,质量突出,具有影响性的其它工程。
3.1.3下列工程项目不得申报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
1原有建筑物改建工程;
2经过加固补强的工程;
3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工程;
4在申报、评审、公示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举报属实的工程。
3.2质量评价
3.2.1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的质量评价内容应按工程结构形式的不同划分。
其中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结构工程应划分为质量保证条件、模板工程、钢筋工程、现场实测、仪器检测、观感质量、安装工程预留预埋、质量控制资料等八个部分;钢结构工程应划分为质量保证条件、钢结构制作工程、钢结构安装工程、观感质量、质量控制资料、安装工程预留预埋等六个部分。
各检查项目的应得分和评价结果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
3.2.2当工程结构为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结构时,其质量评价的计分方法采用100分制,各部分的权重值ηj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质量评价各部分权重值分配表(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
序号j
质量评价各部分的名称
权重值ηj
1
质量保证条件
5
2
模板工程
10
3
钢筋工程
10
4
现场实测
8
5
仪器检测
12
6
观感质量
35
7
安装工程预留预埋
5
8
质量控制资料
15
工程总评得分应按下式计算:
(3.2.2)
式中:
——工程总评得分;
Aj——工程第j部分质量评价得分。
3.2.3当工程结构为钢结构时,其质量评价的计分方法采用100分制,各部分的权重值ηj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表3.2.3质量评价各部分权重值分配表(钢结构)
序号j
质量评价各部分的名称
权重值ηj
1
质量保证条件
5
2
钢结构制作工程
20
3
钢结构安装工程
20
4
钢结构观感质量
35
5
安装工程预留预埋
5
6
质量控制资料
15
工程总评得分应按下式计算:
(3.2.3)
式中:
——工程总评得分;
Aj——工程第j部分质量评价得分。
3.2.4当工程结构同时含有混凝土(砌体)工程和钢结构工程时,应分别对混凝土(砌体)结构工程和钢结构工程进行评价,混凝土(砌体)结构工程的权重值ηj应符合表3.2.2的规定,钢结构工程各部分的权重值应符合表3.2.4-1的规定。
表3.2.4-1质量评价各部分权重值分配表(局部钢结构)
序号
质量评价各部分的名称
权重值ηj
1
钢结构制作工程
30
2
钢结构安装工程
30
3
钢结构观感质量
40
质量评价前应确定钢结构工程占全部结构工程的比例μ,当工程结构中含有多种钢结构形式时,μ值可累加确定。
钢结构比例系数μ取值范围应符合表3.2.4-2的规定。
表3.2.4-2钢结构比例系数μ取值表
结构形式
钢结构比例系数μ
高层、超高层劲性钢结构
0.2~0.3
钢网架结构
0.05~0.1
钢结构造型
0.01~0.05
注:
其他情况下,该比例可参考工程体量、造价、结构重要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工程总评得分应按下式计算:
(3.2.4)
式中:
——工程总评得分;
Aj——工程第j部分质量评价得分。
——钢结构比例系数;
3.2.5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的初评和评审检查,应按照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评审办法>的通知》规定的程序,依据本标准进行评价,其总评得分应不少于90分。
4质量保证条件评价
4.1质量保证条件要求
4.1.1现场质量管理及质量责任制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应齐全、到位,与项目的规模、结构专业特点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质量保证体系应有效运行;
2岗位责任制度、质量例会制度、奖罚制度健全,落实到位;
3工程项目应有明确的创优规划目标和完善的措施,应有专人负责创优目标的管理。
4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控制制度、进场验收制度、抽样检验制度健全,落实到位;
5具有健全的工序自检制度、工序之间交接检制度、施工过程的抽查制度、重点部位的检查制度以及完工后的质量检验制度等;
4.1.2起重、塔吊等垂直运输司机,测量工、钢筋工、机械工、混凝土工、焊工、瓦工、防水工等主要工种的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上岗证书,人员配备应满足施工的需要。
4.1.3施工现场应设置满足需要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点作为确定结构位置的依据,其精度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施工需要,并应防止扰动。
4.1.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程序、内容和编制依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规范》GB/T50502的规定,工程概况、施工部署、主要施工方法、进度、资源配置、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技术经济指标、施工现场平面图等内容应与工程性质、规模、特点和施工条件等相符合,应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
2施工方案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标准和设计要求,针对分部、分项重点工程、关键施工工艺或季节性施工等均应有相应的方案和技术措施;施工方案对项目任务、施工部署、施工组织、施工方法、工艺流程和材料、质量等具体内容,均应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制订完成后,应首先经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然后报请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并应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如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需作较大的变动,应重新报审。
4.1.5施工现场应具有该工程施工涉及到的国家和山东省现行相关标准、图集、施工操作技术规程等。
4.1.6施工现场应具有用于工程测量及质量检查、检验的设备、测量仪器、计量器具等,其数量、精度应满足实际需要,检定证书应齐全有效,并应由专人使用、专人保管。
4.1.7现场钢材存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材运至施工现场后,应存放在仓库或料棚内;条件不具备时可选择地势较高、地质坚实的场地存放,并应做好必要的遮挡措施。
存放时钢材下面应填以垫木、砖砌台等,使钢材离地不少于200mm,以防钢材锈蚀和污染。
2钢材存放时应按批次分不同等级、牌号、直径、长度分别挂牌,并注明生产厂家、等级、规格、批号、数量等,不应混淆。
3钢材成品要按工程名称和构件名称,按号码顺序堆放,同一项工程与同一构件的钢材要放在一起,按号挂牌排列,牌上应注明构件名称、部位、钢材尺寸、钢号、根数、直径等,不应将几项工程的钢材叠放在一起。
4.1.8钢筋调直、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筋调直、加工宜在施工现场进行。
因受场地条件等因素制约确需委托外加工的,由施工单位对外加工的钢筋质量负责,外加工的钢筋进场时,并应按进场批次再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2盘条钢筋调直时,应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调直,也可采用冷拉方法调直。
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HPB300光圆钢筋的冷拉率不应大于4%,对HRB335、HRB400、HRB500、HRBF335、HRBF500及RRB400带肋钢筋冷拉率不应大于1%。
钢筋调直过程中不应损伤带肋钢筋的横肋,调直后的钢筋应平直,不应有局部弯折。
4.1.9现场应使用预拌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的交货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14902的规定;预拌混凝土的输送、浇筑、振捣及养护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的规定。
4.1.10现场宜使用预拌砂浆。
预拌砂浆的进场检验、储存及预拌干混砂浆的拌制应符合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