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docx
《甘肃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甘肃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docx(5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甘肃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
甘肃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包括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气站;温室气体站及国家农村站等)的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保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在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定框架内长期稳定运行,确保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信力,发挥各自动监测系统的实时监控和预警监视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HJ664-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4-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城市站运行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农村站运行技术规定(暂行)》、《环境数据库设计与运行管理规范》(HJ/T419-2007)、《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数据采集规范》(HJ/T78-2001)等技术规范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的职责分工,以及自动监测系统的站点变动、运行维护、数据管理与上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由环境保护部、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及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和保障体系
第五条甘肃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在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的领导下,由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国家总站)做好国家直管站和省、市管站运行维护的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各级监测站)负责具体的运行管理与维护;由第三方机构负责运行维护的,其监测质量的监督管理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第六条国家直管站的运行维护经费由国家保障,省、市(州)、县管站的运行维护经费分别由省级、市(州)级和县级财政负责。
第七条各级监测站应定期检查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基础设施、站房和监测设备的使用状况,定期进行维修和更新。
原则上,以5-8年为一个周期或连续两次未通过质控考核时进行设备的更新换代。
第八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按照国家总站编制的国家水站、空气自动站、温室气体站、农村站等作业指导书运行。
第三章点位和站房管理
第九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点位选址及调整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执行,由各级监测站负责选址。
国家直管站由省站协助国家总站进行点位考察和技术论证。
省、市管站由省、市站负责组织进行点位考察和技术论证,并报省环保厅审批。
国家直管站点位选址报告由国家总站技术审核、审定后,报环境保护部审批。
第十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站房建设按照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范执行。
各级监测站要建立站房及其基础设施的设计、验收、设备更新清单等档案。
第十一条省站组织建立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点位管理和站房管理巡检制度。
第十二条当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点位所在监测区域的代表性或气象、水文、生态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建站目的和条件时,确需变更、调整或撤销的,由当地环保主管部门进行技术论证并提出书面申请,经环保部、省环保厅批准后,进行迁址或撤消。
第四章系统组成
第十三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包括采样系统、监测分析仪器系统、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质量保证系统和避雷、消防设施等辅助设备等。
第十四条根据环境保护部要求,气站监测项目必须包括:
SO2、NOX、PM10、CO、O3、PM2.5、气象五参数(风速、风向、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大气压力);水站监测项目必须包括:
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水质五参数(温度、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其他项目结合当地实际特征污染物情况确定。
温室气体站、农村站等根据国家规定配置监测项目。
第十五条各级监测站应建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质量保证实验室与系统支持实验室,建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备品配件库,每个监测站需至少有一套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备机。
第五章运行及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监测站应将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纳入全站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新建或更新设备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试运行至少60天,因系统故障等造成运行中断,恢复正常后,重新开始试运行。
试运行结束后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环保厅根据环保部有关要求,组织省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布数据。
第十八条各级监测站要设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部门,建立运行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至少2名专职人员。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配备的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国家总站、省站组织的技术培训。
自动监测系统技术人员按照《甘肃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参加考核,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各级监测站至少每周对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进行一次现场巡检,并建立巡检档案。
第二十条各级监测站应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建立故障报修制度,做好维修记录。
第二十一条各级监测站每天通过中心控制软件平台对子站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做好相应的联网、质控等记录。
第二十二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无法恢复正常运行时,各级监测站应在15小时内报告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并在1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省环保厅、省站备案,经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以手工监测代替自动监测,直至自动监测系统恢复正常运行。
因仪器设备故障,以手工监测代替自动监测的,原则上不能超过10天。
超过10天的,手工监测数据不予认可。
第二十三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设备产生异常数据时,未按第二十二条要求报告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省环保厅和省站的,异常数据不予认可,视为非法修约。
第二十四条各级监测站必须建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各级监测站必须保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现场巡检人员不少于2人。
第二十六条各级监测站需按照《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对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原始数据、巡检记录、质控记录等进行归档管理。
第六章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各级监测站应严格执行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制度。
第二十八条各级监测站定期进行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质控检查并建立质控检查档案。
第二十九条各级监测站应对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实施“日监视、周巡检、月比对”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各级监测站对上报数据的质量负责,所有上报数据应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省环保厅组织省站对省内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实施现场质量管理检查与现场质控考核,并将结果进行通报。
第七章数据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监测站负责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实时数据采集、检查、审核和上报传输。
第三十三条省站负责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汇总、数据质量审核、编制报告等。
第三十四条各级监测站应将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接入省站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及处理平台,并统一联网方式。
第三十五条各级监测站应配备专用计算机,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和维护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控软件与原始数据。
不得以任何理由修改自动监测系统任何控制参数,不得以任何理由弄虚作假、修改原始数据。
第三十六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应24小时连续运行,无正当理由不得修约数据。
每天因校准、仪器故障等原因导致数据无效或缺失数据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因更换备机导致缺失数据时间不应超过12小时。
以下情况视为无效数据:
(一)小时浓度值为0或负值;
(二)日均浓度值低于仪器检出限;
(三)每天小时浓度值连续不变化次数高于5次;
(四)某点位日均浓度值低于该市平均值的一半,该点位该日数据无效;
(五)仪器零点漂移等自检不合格或上传不及时的,该日数据无效;
(六)仪器跨度漂移自检不合格或上传不及时的,该周数据无效;
(七)经省站核查,空气自动监测系统PM10、PM2.5采样流量误差、其他项目校准误差超过5%的,该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该项目两次核查期间数据无效;
(八)经省站核查,水站质控样(或标准溶液)测定的相对误差大于推荐值的±10%,相对标准偏差大于±5%,该水站该项目两次核查期间数据无效;
(九)仪器故障和校准期间的数据为异常数据。
第三十七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的时效性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各级监测站必须在每个工作日12:
00前完成前一日的日报数据的三级审核和上报传输。
第三十八条各级监测站应建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非正常运行(校准、停电、电压波动不稳、通讯故障、仪器故障)的报告、检修和数据处理程序。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上报手工监测数据。
手工监测数据应与同城/同流域其他自动监测系统相比较,数据有明显差异时,应核实原因并给予说明。
第三十九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的使用和发布应按国家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省环保厅负责对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进行考核,省站负责对各级监测站有关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数据上报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进行评分考核,每年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一条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一经设立,未经设立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或撤销。
否则,监测数据无效,并由点位设立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二条省环保厅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飞行检查,各级监测站应在接到检查通知30分钟内到达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否则视为拒绝检查,年度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考核以零分计。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考核以零分计,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剔除正常监测数据;
(二)编造数据或更改原始监测数据;
(三)故意出具虚假监测数据;
(四)擅自修改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参数;
(五)拒报或两次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环境监测数据的;
(六)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外公布环境监测信息的;
(七)故意遮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采样系统;
(八)故意损坏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部件;
(九)未经批准,随意撤销或变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点位。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不按要求维修或更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致使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非正常运行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要求配置环境质量自动监测项目或擅自取消监测项目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甘肃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原《甘肃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附件:
1.甘肃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运行考核细则
2.甘肃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考核细则
附件1
甘肃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运行考核细则
一、管理职责
(一)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1.接受环境保护部有关地表水自动监测工作的安排,负责组织水站运行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2.负责协调落实省管站的运行维护经费,对国家直管站和省管站的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对自动监测系统技术人员进行持证上岗考核工作。
3.配合国家对(国家直管站)新建、改建自动监测站点的验收;组织对省、市管站新建、改建自动监测站点的验收。
(二)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1.接受国家总站、省环保厅有关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的工作安排,负责实施水站运行的监管、考核。
2.负责制定和修改水站的运行管理制度和技术规定,研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3.监管水站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每年对水站进行质量考核,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年终评议,并提出整改措施,将检查结果上报省厅。
4.审核各级监测站上报的数据,编写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日、月、季度、年度等水质评价报告。
5.协助国家总站、省环保厅实施水站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持证上岗考核与交流工作。
6.配合国家总站对(国家直管站)新建、改建自动监测站点的验收;配合省环保厅对省、市管站新建、改建自动监测站点的验收。
(三)各级监测站
1.对辖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监测数据负责(含第三方机构运行维护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2.建立水站运行管理机构并明确2名以上专职人员,建立水站的管理规章制度。
3.对水站运行的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并做好运行维护记录。
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或报修。
做好年度易耗品的购置计划,及时添置备品、备件。
4.负责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按要求按时做好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中的质量控制工作内容,确保水站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按时、准确、完整地向国家总站和省站上报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数据及运行情况的说明材料。
6.负责水站的安全保卫,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雷以及防止其他人为事故的发生。
7.负责对水站运行状况及监测数据进行实时监视,当发现水质异常时应及时采集水样进行实验室分析,并在最短时间内报告当地环保局、省环保厅与省站。
8.做好水站固定资产的管理、备品配件的登记等工作。
9.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参加国家总站、省站主办的技术培训班。
10.接受国家总站、省站的质控考核与检查。
11.评价分析水站监测断面周、月、季、年的水质状况。
二、持证上岗考核
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参照《甘肃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三、系统维护细则
(一)水站应保持各仪器干净清洁,内部管路通畅,流路正常。
对于各类分析仪器,应防止日光直射,保持环境温度稳定,避免仪器振动,检查其供电是否正常、过程温度是否正常、工作时序是否正常、有无漏液,管路是否有气泡、搅拌电机是否工作正常等。
(二)技术人员每天通过中心站软件远程下载水站监测数据,并对站点进行远程管理和巡视,内容包括:
根据仪器分析数据判断仪器运行情况;根据管路压力数据判断水泵运行情况;根据电源电压、站房温度、湿度数据判断站房内部情况。
发现数据有持续异常值出现时,应立即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处理,必要时采集实际水样进行实验室分析。
(三)每周应巡视水站至少一次,主要作业内容包括:
查看各台分析仪器及辅助设备的运行状态和主要技术参数,判断运行是否正常;检查水站电路系统、通讯线路是否正常;检查采水系统、配水系统是否正常,如采水浮筒固定情况,水泵运行情况等。
(四)仪器设备有关部件定期清洗与维护:
1.配水与进水系统:
每月清洗一次水泵过滤网,对于自吸泵,每月清洗一次采水头;对于潜水泵,每月清洗一次泵体、吊桶。
每月检查取水管路是否出现弯折现象、是否畅通,并清理管路周边杂物。
每月对仪器采样适配器,包括过滤头、水杯和进样管等以及配水板上的管路和观察窗等进行清洗。
在泥沙含量大时应视情况加大配水与进水系统清洗频次。
2.仪器分析系统:
每周清洗各个电极、采样杯、废液桶和进样管路测量室等。
3.空气压缩机:
每月检查气泵和清水增压泵(部分站没有清水增压泵)工作状况一次,并对空气过滤器放水。
(五)停机维护:
短时间停机(停机时间小于24小时):
一般关机即可,再次运行时仪器需重新校准。
长时间停机(连续停机时间超过24小时):
如果分析仪需要停机24小时或更长时间,一般需关闭分析仪器和进样阀,关闭电源。
并用蒸馏水清洗分析仪器的蠕动泵以及试剂管路;清洗测量室并排空;对于测量电极,应取下并将电极头浸入保护液中存放。
(六)按仪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更换试剂,试剂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15天。
(七)定期更换零配件、易耗品。
1.各级监测站应依据断面水质状况和水站环境条件制订易耗品和消耗品(如泵管、滤膜、活性碳及干燥剂等)的更换周期,做到定期更换;对使用期限有规定的备品备件,必须严格按使用规定期限予以更换。
2.各级监测站应根据不同零配件和易耗件的更换周期,提前向专业维护维修机构订货。
3.部分仪器设备,需要定期聘请专业人员维护维修,如:
水泵应每年聘请专业人员维护维修或更换1次;碳刷式稳压电源每年定期请专业维修人员维护电源内部的碳刷和继电器等。
(八)填写日常运行维护记录。
(九)水站在确认自行无法排除的故障后应在18小时内,向专业维护维修机构报修。
四、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一)按仪器的操作手册对自动监测仪器定期进行校准。
(二)所有使用的试剂必须为分析纯或优级纯级别,且未失效;标准溶液贮存期除有明确的规定外,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标准溶液和试剂的配制按计量认证的要求进行。
(三)使用国家认可的质控样(或按规定方法配制的标准溶液),每周对自动监测仪器进行一次标准溶液核查,计算其准确度和精密度。
质控样(或标准溶液)测定的相对误差不大于推荐值的±10%,相对标准偏差不大于±5%。
并填写核查记录。
(四)各级监测站每月应进行一次比对实验。
采用实验室方法同步分析实际水样,与自动监测仪器的测定结果相比对。
比对实验结果相对误差不大于±15%,否则需要对自动监测仪器重新校准或进行必要的维护和调整。
必须测试项目包括pH、溶解液、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等项目,各水质站根据自己的仪器配置情况安排其他需要测试的项目。
核查和实验结果必须如实记录,作为水站运行管理的档案保存并上报国家总站(国家托管站)、省站。
(五)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审核执行三级审核制度。
数据的第一级审核由水站采集数据人员自行审核,技术人员应每日对数据进行审核,发现异常数据及时判断和处理,并记录处理办法;第二级由托管站负责水站运行维护的部门负责人审核;第三级由业务站长审核。
(六)水站应建立严格的质控管理档案,认真做好各项质控措施实施情况的记录,包括水站日常数据检查情况、试剂配制情况、每周巡检的作业情况、每周标准溶液的核查结果、每月比对实验的结果、自动监测系统日常运行情况等的记录。
五、数据管理
(一)至少每间隔4个小时监测1次,每天应采集6个数据。
水站监测时间为每天0:
00,4:
00,8:
00,12:
00,16:
00及20:
00。
(二)各级监测站不得随意调整水站系统控制参数。
(三)水质周报各项指标日均值的计算至少需要4个有效数据;周均值的计算至少需5个有效日均值。
有效数据量达不到以上要求则为异常状态,须尽快查找原因、及时处理并上报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和省环保厅。
日均值的数据采集时段为0:
00~24:
00,除判断为异常值或无效数据外,所有采集数据均应参加计算。
(四)水站各项监测项目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评价。
(五)如果水站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采取实验室方法进行手工监测,每周不少于两次,直至系统或仪器设备恢复正常为止。
手工监测项目与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项目一致。
因仪器设备故障,以手工监测代替自动监测的,原则上不能超过10天。
六、水站运行考核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检查运行管理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查阅运行管理情况的报告、监测数据记录、技术档案等。
2.远程巡视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数据传输情况。
3.现场检查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情况,进行有证标准物质考核或现场采集样品,通过水质自动监测站仪器与手工监测的比对试验,对结果进行分析评价。
(二)现场操作考核
1.现场操作考核应在水质自动监测站仪器进行维护、校准,各参数运行稳定后实施,考核过程中不得对仪器参数、指标进行调整或修正。
2.选择1~2种不同浓度有证标准样品(接近所测项目三类水标准浓度样品和超过所测项目五类水标准浓度样品)进行考核,每种浓度有证标准样品最少测定3次,测定结果的相对误差绝对值的平均值不大于10%。
3.用实际浓度水样进行考核,分别使用水质自动监测仪器和相应国家标准方法进行比对试验。
计算得出不同浓度水平下的实际水样相对平均偏差,不超过15%。
4.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情况检查,包括运行管理制度、档案管理、数据传输与管理,在线检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维修、工作环境等方面的记录。
5.水质自动监测站质量保证情况的检查,包括设备定期校准、标准使用液定期更新、比对试验、数据审核等。
(三)考核评定标准
每年由省站对各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进行考核,填写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考核表(表5)。
考核采取百分制,单站考核方式进行,主要包括站房、自动监测仪器维护、监测数据质量管理、联网率及数据获取率、日报上报、经费管理、人员持证情况、档案管理等八部分。
表1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记录
自动监测系统点位名称巡查日期
水泵采水
□正常;□不正常;水压:
_____
电动球阀
□正常;□不正常;
不正常现象____________________
不正常现象____________________
稳压电源
输入:
________________V;
空压机
□正常;□不正常;□无;
输出:
________________V;
不正常现象____________________
控制与通讯
5510控制及通讯
□正常;□不正常,现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VPN控制及通讯
□正常;□不正常,现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控机
软件
□正常;□不正常,现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硬件
□正常;□不正常,现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心站
数据采集状况
□正常;□不正常,现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周报上传状况
□正常;□不正常,现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仪仪器状况
监测单元
当前运行情况
试剂
水质5参数
□正常;□不正常,现象:
_____________________;
/
高锰酸盐指数
□正常;□不正常,现象:
_____________________;
□更换;□未更换;
氨氮
□正常;□不正常,现象:
_____________________;
□更换;□未更换;
总磷
□正常;□不正常,现象:
_____________________;
□更换;□未更换;
其其他
点位水位
□上升;□下降;□不变
稳压电源参数
□正常;□不正常,现象:
_____
周围安全隐患
□无;□有,现象:
_________
防护栏、隔离带
□正常;□不正常,现象:
_____
防雷接地
□正常;□不正常,现象:
_____
消防器材
□正常;□不正常,现象:
_____
站房内异味
□无;□有,现象:
_________
室内温度、湿度
□正常;□不正常,现象:
_____
原始数据备份
□正常;□不正常,现象:
_____
电源插头、线板
□正常;□不正常,现象:
_____
采水系统、配水系统
□正常;□不正常,现象:
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极、采样杯、废液桶和进样管路测量室
□正常;□不正常,现象:
_____________________
过滤头、水杯和进样管等配水系统
□正常;□不正常,现象:
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