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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三亚市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二O一九年六月

前言

土壤环境保护事关农产品质量、饮用水安全和人体健康,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力度,保护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

国务院于2016年5月28日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以下简称《土十条》),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16日印发了《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琼府〔2017〕27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海南省生态环境厅于2018年7月印发了《海南省2018年土壤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琼环土字〔2018〕17号,以下简称《省工作方案》)。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三亚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三府办〔2017〕320号,以下简称《市实施方案》),根据相关文件要求,三亚市需编制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划定优先保护类耕地,颁布优先保护地块边界、面积、管护责任主体、落实管护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土十条》、《省实施方案》、《省工作方案》和《市实施方案》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以保护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人居环境健康、农产品质量安全、饮用水安全、防范自然保护区土壤环境和海岛土壤环境破坏为出发点,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安全利用、分类实施”的原则,结合三亚市实际,组织编制了《三亚市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全面统筹全市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全市优先保护耕地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持续向好,实现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1、工作目标

总目标:

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持续保持优良,优先保护耕地面积不减少,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工作目标:

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优先保护耕地面积不减少,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持续保持优良,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2、土壤环境质量现状

(一)土地利用状况

三亚市土地总面积共192146公顷,具体土地利用情况见下表。

 

三亚市土地利用状况

一级地类

二级地类

面积(公顷)

农用地

耕地

23315

园地

56154

林地

74012

牧草地

2179

其他

3933

小计

159593

建设用地

城镇工矿用地

8421

农村居民点

4775

交通用地

2822

水利设施用地

3310

其他建设用地

7504

小计

26832

未利用地

5721

(二)土壤环境质量现状

根据2018年海南环境质量公况、三亚市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查布点情况,见下表,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较好,但局部地区仍存在一定风险。

 

三亚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基础信息调查地块一览表

序号

调查地块名称

单位名称

经纬度

备注

经度

维度

1

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南山电厂

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南山电厂

109°09′31.36″

18°19′12.14″

2

三亚市田独垃圾处理场

三亚市垃圾处理场

109°36′35.67″

18°17′54.37″

3

三亚田独铁矿

三亚田独铁矿开发有限公司

109°35′35.67″

18°17′37.19″

4

三亚市污水处理公司(鹿回头污水处理厂)

三亚市污水处理公司

109°29′8.05″

18°12′39.82″

5

三亚市污水处理公司(红沙污水处理厂)

三亚市污水处理公司

109°33′7.88″

18°14′17.77″

6

三亚宝齐来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三亚宝齐来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109°25'25.82?

18°21'34.16?

新厂

7

三亚宝齐来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三亚宝齐来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109°29'29.25?

18°19'36.49?

旧厂

8

三亚和利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红石铁矿)

三亚和利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109°25'17.62?

18°32'22.24

9

三亚市垃圾处理场

三亚市垃圾处理场

109°25'25.46?

18°21'57.46?

10

光大环保能源(三亚)有限公司

光大环保能源(三亚)有限公司

109°25'25.97?

18°21'57.46?

11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崖城作业公司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崖城作业公司

109°8'59.68?

18°18'47.81?

12

先声药业有限公司

先声药业有限公司

109°33'33.09?

18°15'23.19?

3、工作任务

(一)划分依据

为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持续向好,依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试行),以及掌握的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结合人居环境、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本方案将全市基本农田划定为一类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域;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划定为二类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陆域自然保护区划定为三类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域;主要岛屿划为四类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域。

(二)划分类别

1.一类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域

一类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域为全市的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

为全面保障全市基本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确保基本农田土壤环境质量持续向好。

本方案将全市基本农田划定为优先保护耕地,并作为一类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域,严格依据现有基本农田保护区边界,明确管护责任主体,落实管护措施。

本方案共划定优先保护耕地总面积约18161公顷,分别为天涯区4816公顷、吉阳区1755公顷、海棠区3115公顷、崖州区6034公顷、育才生态区2441公顷。

详见附表1。

2.二类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域

二类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域为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

耕地土壤环境质量事关农产品安全,为保护全市优良耕地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典型地块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本方案将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共5155公顷划定为二类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域,并落实耕地边界、面积、管护责任和管护措施。

包括天涯区1563公顷、吉阳区848公顷、海棠区1345公顷、崖州区1148公顷、育才生态区251公顷。

详见附表1。

3.三类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域

三类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域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陆域自然保护区。

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举措,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是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具体措施。

全市现有1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7个陆域自然保护区,为切实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区。

本方案将1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约18892.73公顷和7个陆域自然保护区共8122.77公顷划为三类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域,并根据现行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边界和自然保护区边界,严格落实管护措施。

详见附表2、附表3。

4.四类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域

四类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域为全市主要岛屿。

为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加强开发利用海岛资源的科学管理,促进海岛资源永续利用。

本方案将全市共8个主要岛屿划定为四类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域,共456.32公顷。

并依法落实相关管护措施。

详见附表4。

(三)保护措施及责任分工

1.严格一类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域的保护

(1)重点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控

推广测土配方施肥,促进化肥减量。

以优先保护类耕地为重点区域,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化肥替代技术,加强技术培训,指导农户合理选用肥料品种、优化施肥结构,减少化肥使用量。

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为契机,鼓励企业采用测土配肥商业化运作,加速测土配肥的普及,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生物肥、缓释肥,加大配方肥在瓜菜、热带水果及花卉等经济园艺作物上的应用。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供销社等配合,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以下均须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加强管理,减少农药施用。

以优先保护类耕地为重点区域,禁止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高毒、高残农药,优先实施降低农药用量技术、机械节约技术和化学农药替代技术,要积极推广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强选择性的农药和新型施药器械,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格化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供销社等配合)

切实防范农业生产废弃物污染。

利用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定期在优先保护耕地集中区域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检查工作。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0.01mm以下的超薄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在原有使用可降解地膜常年蔬菜基地基础上在优先保护耕地内推广可降解地膜的使用。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交回”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并注意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依托现有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立政府补贴、市场运营、自主运转的废弃农膜、喷滴灌带回收利用体系。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供销社等配合)

预防畜禽废弃物污染。

依法限制饲料中铜、锌、铅、砷等重金属含量,依法规范抗生素、激素类等药品使用,指导养殖户科学使用兽药、饲料,防止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对优先保护耕地造成污染,禁止不合格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泥施用于优先保护耕地。

(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务局等配合)

严格灌溉用水水质管理。

以优先保护耕地为重点开展灌溉水源调查工作。

摸清优先保护耕地灌溉水质情况,掌握灌溉水来源、水源灌溉区域、污水灌溉情况等信息。

并按照灌溉周期,每年对灌溉水水源进行水质监测。

根据监测结果,建立灌溉水水源名录,并严格按照农用地灌溉水质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优先保护耕地水源实行退出、替换制度。

(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2)严禁建设项目非法占用

落实占补平衡。

除法律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让的外,其他任何建设都不得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坚决禁止优先保护耕地“非农化”,落实占补平衡、先补后占的原则。

经批准占用优先保护耕地的建设项目,应补充数量和土壤环境质量相当的耕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等配合)

禁止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优先保护耕地区内建窑、建房、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活动;不得占用优先保护耕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等配合)

(3)防范重点行业企业污染

严防新增土壤污染。

落实“多规合一”空间布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落实不达标企业整改措施。

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禁止在优先保护耕地周边新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行业企业。

所有新、扩、改、迁建项目必须符合三亚市行业准入条件和行业清洁生产要求。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市商务局等配合)

依法落实监督检测。

列入三亚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的企业每年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生产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严格依据监测规范,自行或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环境主管部门要定期重点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土壤开展监督性监测,监测数据要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参考。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配合)

禁止填埋、排入污染物。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优先保护耕地填埋和排放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废弃物,现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相关行业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废水、废气排放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防止对周边优先保护耕地土壤造成污染。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配合)

2.加强二类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域的保护

(1)加强农业活动污染防范

多方举措,减少化肥农药污染。

大力推广深耕深施,结合节水灌溉,减少肥料流失。

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生物肥、缓释肥,推广测土配方平衡施肥,减少化肥使用量,力争到2020年,全市化肥使用量减少5%,化肥有效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

推广绿色病虫害防治技术,普及农业措施、物理措施和生物农药,严格控制化学农药使用,到2020年,全市化学农药使用量减少5%,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供销社等配合)

畜禽养殖业污染预防。

全市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农产品加工规范要求,确定和建设废物无害化处理方式和消纳场地。

各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指导工作,指导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防止畜禽养殖活动对耕地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加强巡查监管。

完善现有环境管理网格,加大巡查力度,禁止在耕地填埋、排放、倾倒、使用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工业和医疗废物等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固体废物,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水务局等配合)

落实宣传指导。

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农业生产者的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根据科学的测土配方进行合理施肥,鼓励采取种养结合、轮作等良好农业生产措施。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市供销社等配合)

完善农业废弃物回收体系,防范废弃物污染土壤。

严格按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交回的原则,依托现有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立完善的政府补贴、市场运营、自主运转的农药包装、农用薄膜废弃物回收体系,开展农资包装废弃物有偿回收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供销社等配合)

(2)控制和减缓耕地土壤酸化

在全市范围综合应用稳定水田比例、降低复种指数、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栽培绿肥、少耕免耕、水旱轮作、粮蔬轮作、测土配方施肥等措施,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控制和减缓耕地土壤酸化。

全市耕地土壤有机质含量水平总体有所提高,土壤PH值高于5.0的耕地达到省下达的指标。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3)防范生活污染源

以“创文巩卫”为出发点,规范区、村庄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

完成国营南滨农场垃圾场、西岛垃圾处理场等2座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治理工作,治理过程中做好防范措施,避免污染耕地土壤。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

定期对污水处理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加强对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加大对污泥去向检查力度,规范污泥处置活动,禁止耕地施用不合格污泥。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等配合)

(4)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

对涉重金属矿采选、固废处理等重点行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重点监管行业历史搬迁企业用地清单。

结合土壤污染调查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全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市水务局等配合。

3.落实三类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域的保护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

减少原有污染。

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措施,加强现存污染源的防控。

拆除排污口等点源污染、推进农村环境污染整治,开展农村畜禽散养废弃物、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收集的处置工程。

饮用水源地周边农业活动禁止使用高剧毒化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新建乔、灌、草立体生态防护林隔离带,在做好水土流失,恢复生态的同时,防范农田污水和雨季地表径流中的污染物污染土壤,影响饮用水水质。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污染防治。

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禁止在陆域保护区内开展危废堆存,垃圾堆存等活动。

防止废物掉落,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农业活动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配合)

加强保护,防范新增污染。

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如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如需特殊需要设立的,需做好防雨、防渗漏措施,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储存石油、天然气、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不得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禁止从事可能污染保护区内土壤的其他活动。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配合)

(2)自然保护区的土壤环境保护

加强土地管理,防范新增污染。

依法使用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自然保护区内依法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土地使用面积;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新建污染、破坏或者危害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设施;在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不得进行危害自然保护区功能的活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等配合)

加强排污巡查。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强巡查力度,如发现向自然保护区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有毒的污水和废气,在自然保护区内新设排污口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等配合)

4.关注四类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域的保护

(1)有居民海岛的保护

落实规划,实行总量控制。

进行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等活动应当遵守三亚市有关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和海域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保护海岛和周边海域生态系统。

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调查评估内容包括海岛土地资源、水资源和能源情况。

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满足海岛环境容量要求,不得超过海岛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依法划定海岛和周边海域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区域,并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生物栖息地,防止海岛植被退化和生物多样性降低。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坚持同步建设,防止污染。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生态保护设施优先建设或者与工程项目同步建设的原则;如因开发建设活动造成生态破坏的,应该依法承担修复责任,无力修复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修复,相关修复费用由开发建设者承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严格限制在沙滩建设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控制违法采挖海砂行为,禁止填海、围海等改变有居民海岛海岸线的行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2)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严把审批关,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必须按照国家、省的开发利用审批办法。

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不得开展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维持现状;同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依法编制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规范开发利用活动,同时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规范开发利用活动,严控新增污染。

经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在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限制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使其与周围植被和景观相协调。

对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排放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禁止在无居民海岛弃置或者向其周边海域倾倒。

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不得建造居民定居场所,不得从事生产性养殖活动;已经存在生产性养殖活动的,应当在编制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中确定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4、评估考核

(一)考核依据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试行);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海南省2018年土壤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三亚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二)考核内容

评估考核内容包括优先保护耕地面积不减少目标完成情况和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考核内容详见下表。

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

序号

考核内容

评估事项

一类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域

2020年,全市化学农药使用量减少5%,化肥有效利用率提高至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2020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和废弃农膜、喷滴灌带回收利用网络覆盖各区,年回收处置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物的数量达到省下达的控制指标,废旧残膜回收治理率达80%,废旧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治理率达50%。

预防畜禽养殖污染,依法限制饲料中镉、铬、汞、铅、砷等重金属含量

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

禁止新增重点行业企业污染

二类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域

2019年底前依法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养殖项目

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粪污处理利用率达到80%以上

耕地土壤PH值高于5.0的耕地达到省下达的指标

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

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金属排放量与2013年持平

三类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域

2020年,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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