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南新东道工程勘察设计招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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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南新东道工程勘察设计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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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南新东道工程勘察设计招标

唐山市南新东道工程勘察设计招标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ZCZB-2009-242

项目名称:

唐山市南新东道工程勘察设计

招标人:

唐山市市政工程环境卫生管理处(盖章)

法定代表人:

陈卫华(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张海军(签字或盖章)

第一章:

招标公告…………………………………………………2

第二章:

投标须知…………………………………………………5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21

第四章: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3

第五章:

勘察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25

第六章:

勘察设计原始资料……………………………………27

第七章:

设计合同书格式……………………………………….29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33

附件:

招标评标办法………………………………………….61

第一章招标公告

唐山市南新东道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唐山市市政工程环境卫生管理处的唐山市南新东道工程,已由有关部门批准建设,并已在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登记备案。

现决定对该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国内竞争性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中标人。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唐山市南新东道工程;

2、建设地址及规模:

本工程设计起点为南新东道与吉祥路交叉口,终点为现状东环路,设计总里程3210米,为新建工程。

本路规划道路红线宽50米,双向八车道。

3、道路等级:

城市主干道;

4、主要设计内容:

道路的平面、纵断面、标准横断面、结构、桥梁、排水、路灯等设计;

5、资金来源:

唐山市城市维护费;

6、质量要求:

合格;

7、勘察、设计周期:

60日历天。

二、招标范围:

全线道路工程(含路线、路基、路面、桥涵、路线交叉等)、市政管线、照明工程等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概预算文件的编制及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并负责设计文件汇总,完成施工招标所需的图纸、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的提交,以及后续服务等。

三、勘察设计周期初步安排:

自勘察设计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评审通过后10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自工程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止。

四、投标人资质要求:

投标单位必须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及市政行业(道路、桥梁)设计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给水、排水)设计乙级资质级以上资质。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类似工程勘察设计经验、人员组成结构、设备等方面均能满足本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要求的投标人均可根据自身实力购买招标文件,参与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六、报名须知:

1、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意向的投标申请人应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勘察资质证书(副本)、设计资质证书(副本)、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以上相关资料的彩色扫描输出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到唐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报名。

2、报名时间:

2009年7月10日至2009年7月16日,每天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30分至17时30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3、报名地点:

唐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唐山市西山道65号)

4、报名同时发售文件,招标文件售价400元,售后不退。

招标人:

唐山市市政工程环境卫生管理处(盖章)

法定代表人:

陈卫华(签字或盖章)

办公地址:

唐山市车站路129号

联系人:

张玉兰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063000

招标代理单位:

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张海军(签字或盖章)

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长丰路4号

联系人:

连翠玲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050000

第二章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资料表

项号

条款号

编列内容

1

招标人:

唐山市市政工程环境卫生管理处

招标代理:

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2

项目名称:

唐山市南新东道工程勘察设计

招标类型:

勘察设计招标〔含勘察、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需要)、施工图设计等〕

3

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道路、桥梁、照明及配套的市政管网等工程。

4

招标范围:

全线道路工程(含路线、路基、路面、桥涵、路线交叉等)、市政管线、照明工程等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概预算文件的编制及水文地质勘察,并负责设计文件汇总,完成施工招标所需的图纸、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的提交,以及后续服务等。

5

(1)初步设计:

提交时间合同另行约定;

(2)施工图设计:

提交时间合同另行约定;

(3)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工程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止。

6

3

投标人的合格条件:

通过资格后审

7

现场考察: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考察,现场由投标人自行组织考察,招标人提供协助。

8

标前会议时间:

招标人不统一召开标前会议,投标人如有疑问请书面传真至招标代理单位。

9

合同调价:

在合同实施期间,合同价格不随国家政策调整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10

投标文件有效期:

从开标之日起60天。

11

投标担保金额:

人民币6万元。

12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3份,附U盘电子版文档。

13

递交投标文件的地址:

唐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唐山市西山道65号);

本项目投标文件不接受邮寄。

14

投标截止期:

2009年7月21日15时30分。

15

开标时间:

2009年7月21日15时30分。

开标地点:

唐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唐山市西山道65号)。

16

中标人向业主提交履约保函的期限:

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且在签订合同书之前。

17

履约保函金额:

合同价格的10%。

18

中标人签署合同书期限:

收到中标通知后28天内。

注:

①本表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投标须知

A.总则

1.招标范围

唐山市市政工程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称“招标人”)委托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招标代理)对唐山市南新东道工程勘察设计进行国内竞争性公开招标。

工程概况详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标范围详见投标须知资料表。

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书后在招标人规定的设计周期内,完成唐山市南新东道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包括内容详见投标须知资料表),并提供相应的后续服务工作,提交相应的设计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其中包括勘察报告一式四份,设计图纸一式八份)。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工作应满足下列要求:

(1)提交的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及设计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和办法等的要求,并应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2)提交的初步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的要求。

(3)除招标人在工可阶段方案研究中提出的推荐方案之外,投标人也可根据调查研究,通过方案比选和技术经济分析,推荐更为合理的方案。

但应符合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有关强制性要求,并贯彻业主的设计理念。

(4)若上级主管部门或招标人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设计、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及相应修正概算,中标人应无条件执行,且编制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5)根据招标人要求,按施工合同段分别提交参考资料及图纸,还应负责编写相关专业的施工技术规范。

(6)工程施工时,应按规定派驻工地设计代表,协助业主解决各种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包括修改完善设计或局部变更设计。

(7)投标人应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为依据,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设计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自行测算设计费用。

2.资金来源

本招标项目经唐山市有关部门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为唐山市城市维护费中标后的设计费用均以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3.投标人的合格条件

投标人应通过资格后审。

投标人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设计工作进行转包和分包。

投标人须独立参加投标,招标人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投标。

投标人中标后,若将部分设计工作进行分包,业主将视为投标人违约,并按合同条款的相应规定采取措施。

每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套投标文件,且只能有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否则按废标处理。

4.投标费用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负,招标文件售后不退,且投标文件概不退还。

5.现场考察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考察,由投标人自行组织,招标人提供协助。

现场考察期间的交通和食宿由投标人自行安排,费用自理。

在现场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如果发生意外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之外,招标人均不负责。

6.标前会议

招标人不再召开标前会议。

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和进行现场考察后,如果有疑问,请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单位提出。

由于回答投标人所提出问题而产生的对本须知第7条第款中所列招标文件的修改,由招标人按照本须知第9条的规定,以补遗书(应进行正式编号)的方式提供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投标人在收到书面答复(补遗书)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或传真的方式通知招标人,确认收悉。

B.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内容

招标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须知

第三章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第四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第五章勘察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

第六章勘察设计原始资料

第七章设计合同书格式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招标评标办法

招标人在招标期间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发出的所有补遗书(有正式编号)和其它正式有效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整,若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时,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编写投标文件。

如果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投标人应自行负责。

根据本须知第22条的规定,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解答

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以书面或传真的方式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址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只对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16天以前提出的问题(包括发现招标文件有错漏、缺页)进行澄清和解答,并在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以书面或传真的方式将答复(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投标人在收到书面答复(补遗书)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或传真的方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书面答复。

9.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由于各种原因,不管是招标人主动提出的,或者是答复投标人澄清要求的,招标人可能会以补遗书(有正式编号)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补遗书(有正式编号)将以书面或传真的方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收到补遗书(有正式编号)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或传真的方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经收到补遗书(有正式编号)。

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将补遗书(有正式编号)的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按照本须知第17条的规定,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C.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来往的一切信函、文件均使用中文。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按卷、篇、节编制,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第一卷商务文件

标前页

第一篇投标书格式

第二篇授权书格式

第三篇投标担保

第四篇资格审查文件主要内容

A-1、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标准(资质)

A-2、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标准(经验)

A-3、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标准(人员)

B、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C、项目组织机构与质量保证框图

D、投标人已完成项目情况

E、投标人正在承担的项目情况

F、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G、主要人员资历表

H、后续服务人员资历表

I、投入本项目仪器设备及软件表

J、其它资料表

第五篇勘察设计报价

A、勘察设计报价表

B、投标报价汇总表

第六篇勘察设计工作大纲

第二卷技术文件

第七篇技术建议书

1.对招标项目的理解

2.对招标项目所在地区建设条件的认识

3.以往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过程中在勘察设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弊端,以及在本项目设计中采取的避免措施

4.总体设计思路

5.工程概算造价测算

6.对招标项目设计的特点及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对策措施

7.必要的图纸

投标文件的编制应遵循如下原则,否则,按废标处理。

⑴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和要求编制,除招标人另有规定者外,投标人不得修改。

⑵投标文件第一卷《商务文件》第六篇《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应控制在1万字以内;第二卷《技术文件》第七篇《技术建议书》应控制在万字以内。

⑶设计方案可对工可阶段的方案进一步深化研究;或在工可阶段费用估算的范围内推荐新的具有可行性的设计方案。

⑷投标文件第二卷必须用A3纸装订成册,第一卷必须用A4纸装订成册。

投标文件应印刷清晰整洁,不提倡装帧豪华。

高档豪华的投标文件对评标结果不产生任何影响。

12.投标价

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完成本招标项目设计所有工作量和提供全套设计文件(包括水文地质勘察、初步设计概算、修正概算(如需要)、施工图预算编制及全部基础资料)、配合业主施工招标(包括提交施工技术规范,相应图纸)、及后续服务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

⑴本项目设计的全部费用。

⑵所有为完成本项目工程设计所必需的专题研究费用。

⑶提供业主施工招标所需的各施工标段的工程说明、相应图纸和施工图预算;还应包括编写各专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等配合招标服务的费用。

⑷施工期间驻现场设计代表及提供变更设计等后续服务的费用。

⑸为完成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义务,投标人认为有必要计入的其它费用。

设计取费应当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为依据,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设计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自行测算。

投标人没有报价的项目,业主将认为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其它项目之中,不另行支付。

在签订设计合同书之前,招标人将要求中标人填写一份《设计工作量及报价》有关项目的详细报价。

根据合同规定,由设计人支付的所有税费,都应包括在投标人报价之内,中标后,业主不另行支付。

在合同实施期间,勘察设计费用不随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13.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投标文件有效期为开标之日后本须知资料表所载明的时间内,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应于24小时内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对此要求向招标人作出答复。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要求,而不会因此被没收投标担保。

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应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因此而提出修改投标文件的要求。

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4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4.投标担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按本须知资料表规定的数额提交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可采用在唐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具有担保业务资格的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开具的保函或保证书。

所有投标担保保函或保证书原件在开标时提供。

投标担保的复印件必须装入投标文件的正、副本之中。

对于未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按初步评审(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予以拒绝。

投标担保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后30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须知款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文件有效期,则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也应相应延长。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书后5天内,将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如为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将由出具保函的有担保资格的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按保函或保证书担保金额向招标人提供相应金额。

⑴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⑵投标人不接受按本须知第23条规定对其投标价的算术性修正;

⑶中标人未能按本须知第29条第款或第款的规定提交履约保函或签署合同书。

15.投标文件的签署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否则视为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法人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法人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D.投标文件的递交

16.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投标人应将第一卷商务文件和第二卷技术文件(包括正本及副本)统一装订,密封在一个信封中并加盖密封章。

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签收。

信封上应写明:

16.2.1写明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投标人名称;

16.2.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招标编号;

(2)工程名称;

(3)年月日时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并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以便投标被宣布迟到时,能原封退回。

如果因投递地点未写清楚而使投标文件迟到或在投递过程中遗失;或因密封不严、标记不明而造成过早启封、失密等情况,招标人概不负责。

17.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期

投标人必须按投标须知前附表写明的地址,在本须知资料表中所规定的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签收。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补遗书(有正式编号)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原投标截止时间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18.迟到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按本须知第17条规定的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原封退回投标人。

19.投标文件的更改与撤回

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前,投标人可以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必须书面提出,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

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投标人可将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先传真通知招标人,但应随即补发一份正式的书面函件予以确认。

更改、撤回的确认书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前送达招标人签收。

更改的投标文件应同样按照投标文件送交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后,投标文件不得更改。

需对投标文件作出澄清时,必须按照本须知第25条的规定办理。

如果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则按本须知第14条第款的规定由出具保函的有担保资格的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按保函或保证书担保金额向招标人提供相应金额。

E.开标与评标

20.开标

招标人将按照本须知资料表中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开标时,邀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准时出席,在签到簿上签名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性。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接受监督机关和投标人代表监督。

除已按本须知第19条第款规定要求撤回的投标文件不予开标之外,招标人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当场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核查。

招标人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签署情况及投标报价等相关内容。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督机关当场核查确认后,招标人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

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结果。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

开标记录应经监督机构代表签字后存档备查。

21.评标过程的保密

公开开标后,直到签订合同书为止,凡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和评价工作,都应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信息和资料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人泄露。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对招标人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中标资格。

22.初步评审(符合性审查)

评标阶段,招标人依法设立的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初步评审(符合性审查),判定其内容是否详实可靠,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才能参加详细评审。

投标文件通过初步评审(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是: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齐全,字迹和各种证件(复印件)清晰可辨;

(2)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

(3)投标人满足资格审查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4)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授权代理人授权书;

(5)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了合格的投标担保;

(6)勘察设计取费在规定的浮动值内;

(7)同一份投标文件只有一个报价;

(8)投标文件中无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如果投标文件按照评标程序经过澄清后未通过初步评审(符合性审查)的,按废标处理。

23.算术性修正

评标委员会将只对投标文件通过初步评审(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并对其中的算术性错误给予修正。

修正的原则如下:

(1)投标文件正副本不一致(指有细微偏差的),以正本为准;

(2)文字表述与图形不一致,以文字表述为准;

(3)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4)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后的投标文件,经投标人确认同意后,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文件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24.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初步评审(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进行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本招标文件附件《招标评标办法》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拟投入项目的设计人员的能力、对项目的理解以及设计方案的优劣以及设计费报价进行综合评价,独立评分并签名。

设计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价方法。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分别评分,汇总各项得分,得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并依据对投标人综合得分结果的排序高低,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用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但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25.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或与招标文件的偏差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提供澄清或说明内容,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F.授予合同

26.合同授予的标准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将合同授予按照本招标文件附件《招标评标办法》的规定,综合评分排名第一,且具有有效实施本合同能力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本须知第27条规定享有的权力不受本款限制。

招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附件《招标评标办法》规定,确定综合评分排名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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