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国库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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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国库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娄底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国库资金支付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运行成本,真实反映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数,有效防止对财政资金的挤占、挪用和截留,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湘财库[2003]2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级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国库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国库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财政分局设立代管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暂存、代管性质的资金收支活动。

第四条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职责,并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三章用款计划的申报及用款额度的核定

第五条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或预算控制数)的执行情况及预算单位的实际需要,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对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反映的支出项目,预算单位还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编制政府采购用款计划,下同)。

并于每月20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将下一月用款计划报送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第六条财政分局国库支付中心在每月25日前完成对预算单位次月用款计划(包括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的审核工作,审核完成后,由财政分局预算股汇总报批。

第七条财政分局预算股根据预算资金的情况,于每月30日前将预算单位次月的用款额度(包括直接支付用款额度和授权支付用款额度)通知到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再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额度下达到预算单位。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用款额度在本年度内累加使用。

第四章财政直接支付

第八条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支出;

(二)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资金;

(三)基本建设资金;

(四)财政统发的工资资金;

(五)发放给干部职工个人的有关款项,包括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单位的工资、津补贴、节假日补助、奖金等;

(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七)水费、电费、固定电话费、卫生垃圾费、物业管理费;

(八)在本地开支的累计结算超过1500元的招待费,累计结算超过2000元的修缮费、修理费、会议费、印刷费、设备购置费、单位小型会议用餐费、办公用品、燃料、资料的购买费用;

(九)借支款;

(十)上缴上级的各种款项;

(十一)需要办理直接支付的其他款项。

第九条资金支付时由预算单位根据其核定的直接支付额度,按款、分项填写“汇总结算明细单”,经审核后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签发《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第十条代理银行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将资金从财政国库账户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或个人。

第一十一条预算单位根据原始凭证及相关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工作;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根据“汇总结算明细单”及《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登记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台账。

第五章财政授权支付

第一十二条财政授权支付包括以下内容:

(一)离退休人员经费;

(二)个人劳务;

(三)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四)转账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必须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以外的其他小额支出(如小额接待费、交通费、购买对象为个人的支出等)。

(六)特殊情况经申请说明情况后的借支款项。

第一十三条资金支付时由预算单位根据其核定的授权支付额度,按款、分项填写“汇总结算明细单”并报审。

第一十四条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在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内,向代理银行签发银行支付凭证,代理银行将资金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给收款人。

第一十五条预算单位根据原始凭证及相关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工作;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根据单位实际支出和现金结余数结合银行支付凭证登记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台账。

第六章业务流程及操作规程

第一十六条业务流程及操作规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报账业务流程图(见附表一)

(二)单位报账业务流程及操作规程说明

A、原始凭证审核业务流程

1、单位财会专管员将原始凭证交经手人签字、单位指定财务负责人审签后,上级拨付资金、本级预算追加资金业务经部门领导审签后,依据经济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按照一事一单归类原则,分类逐笔填写由支付中心统一印制的“汇总结算明细单”(见附件三)。

①属于财政授权支付的,由单位财会专管员直接传递给支付中心主任审核,单项支出10000元以上再经财政分管局长鉴审;②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由单位财会专管员填写由支付局统一印制的三联式“直接支付委托书”(见附件四),交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收款单位传递给支付中心主任审核,单项支出10000元以上再经财政分管局长鉴审。

2、国库支付中心主任接单,并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应认真审核下列事项:

(1)原始凭证是否为合法有效票据。

(2)原始凭证反映的单位名称、大小写金额、数量等项目是否真实、相符。

(3)原始凭证分类金额合计数是否同“汇总结算明细单”合计数一致。

(4)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差旅费管理办法》、《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会议费管理办法》、《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培训费管理办法》和《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并提出审核意见。

(5)根据单位年初预算及本年度追加预算,审核其支出是否超预算、越范围。

3、拒付支出:

(1)娄底市范围内所有招待费均列入本部门人员经费支出,严禁列入专项经费,党委、管委会研究决定列入预算的项目除外。

(2)部门经费(包括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严禁列支所有形式的津贴和补助,党委、管委会研究决定列入预算的项目除外。

(3)部门财务专管员需在业务发生后30天内和国库支付中心结算,否则予以拒付;超出期限的业务于报账期限内向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说明情况并在国库支付中心登记。

(4)借款规定:

部门财务专管员因公借款需在业务发生后7天内或借款20天后和国库支付中心结算(包括以前借款),否则在大厅公布借款名单并停止该部门结算业务。

4、拒付流程:

(1)、支付中心主任会同分局分管副局长共同研究决定,出示不陈述理由的“拒付理由书”。

(2)、不同意支付的,由支付中心主任写出书面拒付理由,分局副局长签字认可,除留下“拒付理由书”和第一联外(被拒付的原始凭证均需留下复印件),拒付理由书的第二联及将盖上“拒付”印戳的原始凭证退回单位财会专管员。

(3)、需要调查的事项,国库支付中心跟踪调查,限3日内写出稽核结论,由分局副局长认可。

国库支付中心主任将稽核结论通知单位,同意支付的按正常程序办理。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一十七条财政部门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有关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操作的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国库管理制度的实施;

(二)审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

根据年度部门预算和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下达单位用款额度,办理支付业务;

(三)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人民银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五)负责国库集中收支网络信息系统的应用开发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一十八条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实施;

(二)负责编制、申报本单位的资金使用计划、政府采购计划、支付申请;

(三)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确保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四)定期与财政部门进行账务核对。

第一十九条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财政分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的办理财政代管账户的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和清算业务。

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的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办理支付业务。

妥善保管财政分局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和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及时向财政分局提供财政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的各种信息;

(三)在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中,接受财政分局和人民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财政分局预算股、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人民银行市支行国库股、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财政性资金账户的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以便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八章纪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为了确保财政国库资金支付工作的顺利实施,特作如下纪律规定:

(一)预算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预算资金;

(五)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不得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预算资金;

(六)预算单位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预算资金流失;

(七)财政分局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与监督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擅自动用国库存款、预算外资金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或已存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八)代理银行不得违反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

有违反以上规定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单位责任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开发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本级预算单位。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开发区财政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时执行。

 

操作流程图

①⑤⑥

②③

①④

 

①下达预算单位指标;

②20日以前送达本月用款计划;

③将本预算单位计划内支出凭证送审;

④填制直接或授权支付凭证;

⑤小金额或授权内支付资金;

⑥直接支付。

 

单位直接支付凭证

娄底经济开发区国库支付中心年月日专管员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单位编码

摘要

直接支付金额

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提供劳务对象或商品供应商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付款方式

委托人签名

第一联:

国库支付中心记账第二联:

银行记账第三联:

单位存根

开发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拒付理由书

年月日编号:

单位名称

票据类型

附件张数

原始凭证

摘要

金额(大写)

小写:

拒付理由

核算员:

拒付金额

同意报帐金额

备注:

 

分局领导:

国库支付中心主任:

部门财务专管员:

第一联:

国库支付中心留存第二联:

交结算单位

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库支付中心报销汇总表

报销单位

财会专管员

经费性质

部门领导审批

摘要

金额

发票张数

合计金额:

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财政分局领导审批

会计审核

国库支付中心审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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